第四章 工伤保险
4 本章说明
本章共11个条文,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涉及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保险待遇、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参保范围和缴费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与应用
工伤保险主要覆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外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其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36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自雇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以案说法8]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李某是一公司职工。2011年11月某一天,在下班途中遭遇汽车撞击后受伤。由于公司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因此李某得到了保险公司3万元的赔偿金。李某后来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可以认定为工伤,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下公司不答应了,当初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就是为预防不测,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负担,可这次李某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公司认为是不合理的。那么,李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职工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后,职工获得的达到理赔条件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该职工依法同时享有两种保险权利。本案中公司的看法是不妥的,虽然其为职工上商业保险的意图是好的,但也不得违反其应该为其职工上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以案说法9]哪些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马非在某私营化工企业工作,主要负责车间化工设备的操作。多年来在工厂兢兢业业,逐渐成为业务骨干。一天,马非在工厂操作机器时,由于工厂机器多年没有维修,设备老化,机器边上的一个液化器脱落,砸伤了马非的右腿。后马非被及时送往医院,花去了大量医药费。但由于伤势严重,马非至少一年不能正常工作。后来马非听说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在出现工伤时可以领取保险金。于是就跟企业领导商谈保险金一事。单位领导说,本单位是私营企业,而且规模很小,职工也不多,法律没有强行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单位根本就没有为马非办理工伤保险,单位看在马非是业务骨干,可以以单位的名义给马非部分慰问金以表示马非多年来对单位的贡献。马非此时傻眼了,难道有的用人单位真的可以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该化工企业领导以本企业为私营企业为由而没有为职工上工伤保险是不对的。
[以案说法10]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要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石头等20位农民是安徽北部某地区的村民,2011年在包工头的带领下来到南方某建筑工地打工。由于石头以前经常在外面打工,对劳动法律法规还是知道一些,并且知道建筑行业的工伤事故还是比较多的,于是就要求建筑施工单位为包括其在内的20名老乡一起上工伤保险。建筑施工单位的一位老总对石头等人说,让你们来打工赚钱就不错了,还上什么工伤保险,出什么事情自己负责,医药费都在工钱里了。石头等人执意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但总是碰钉子。
本案中的农民工也属于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劳社部发〔2006〕44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根据《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的石头等农民工在出现工伤时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联参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P298);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P343)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解读与应用
关于行业差别费率,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基准费率为1%左右;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
■关联参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P327)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与应用
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计算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依据,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即为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
●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单位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下列费用:(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解读与应用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是职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判定是否因工作原因,应当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等方面考虑。
[以案说法1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阮某本是某百货公司七层的主管,被领导临时指派到楼下组织百货公司国庆节在商场门口举行的大型促销活动。由于国庆期间客流量大,发生了拥堵踩踏事件。百货公司职工阮某因此受伤。阮某准备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担心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受伤,而是从事领导指派的临时工作而受伤的,可能不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依据我国法律,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的条件是很宽泛的。因工不仅指职工惯常工作,还包括职工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代替其他职工从事的工作等,这些工作虽然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但都属于广义上的因工所指的工作。因此,阮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其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事故伤害]
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
● [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具体可参见《职业病目录》。
[以案说法12]职业病的诊断由什么部门负责?
小祝在珠三角某电子厂做事。她每天的工作是用天钠水清洗电子产品的外壳污染。干了11个月后,她感觉身体越来越差,最初是头晕,脚上出血点、淤斑,后来脸上一点血色也没有,最终晕倒在车间。当地医院查出她是苯中毒后,将她转到省职业病防治院。由于跟她一起中毒的人有好多,加起来已经花费了医药费达40多万。后来,电子厂无法继续负担医药费,拒绝支付医药费。小祝等人决定申请职业病诊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业病诊断应由什么部门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以案说法13]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受伤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范某为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的职工。2002年10月10日晚11时左右,范某在工作岗位上被冶炼炉内溅出的溶液烧伤,当时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即把范某送荥阳市部队医院治疗,后转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5天,共花去治疗费94113.60元(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支付80958.50元,范某垫付13155.10元)。2002年12月2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范某为工伤,2003年8月28日,郑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范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同年9月28日,荥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郑州市职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裁决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某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各项费用159858.18元,同年10月12日,荥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烧伤事故做出调查处理意见: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不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范某违章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2003年10月21日,郑州某磨料有限公司不服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对范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划清责任,依法公平审理。2004年4月13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范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认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同年5月12日,范某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的伤残评定,要求重新鉴定,同年6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鉴定,认定范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因范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工作中所受伤害能否获得工伤赔偿呢?
本案属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职工因工受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就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者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违反操作规程并不是工伤赔偿义务人免责的事由。《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要签订和保存好劳动合同。大量的劳动争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非常重要。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有效、最直接的证据,在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等事故后,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仅有口头约定,或者仅是事实劳动关系,就会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确定。对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机构可能无法处理。注意,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关联参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四章(P300、302);
《工伤认定办法》(P330);
《职业病目录》(P34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P348)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与应用
● [故意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对于职工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判断,而不是由工伤认定机构或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行判断。
[以案说法14]因故意犯罪负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常某是某玩具公司的职工。由于该公司实行按件计酬的制度,为了能够制造更多的玩具,职工可以将材料带回家做。常某看到同公司的职工王某手巧,做玩具非常快,于是就决定想方设法偷王某在家里已经做好的玩具。一天晚上,其串通丈夫打电话将王某约出来说有事,自己潜入王某家偷盗玩具。但是常某从王某家出来过程中,被一条路过的狗咬伤。后来事情被发现,常某被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常某被狗咬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故意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可能因为犯罪反而会获得好处。因此,本案中,常某为了个人私利而受伤,不属于因工受伤,同时也构成了犯罪且属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 [醉酒或者吸毒]
关于醉酒。通过对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如果发现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就应认定为醉酒。
关于吸毒。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残的最极端情况就是自杀。自残或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职工本人对自己的伤亡存在着主观故意,应当对伤亡自行承担后果。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解读与应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大体分为四类,即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以案说法15]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小碧是某酒店的服务员,负责整理旅客房间。2011年8月29日早上,小碧按照酒店的要求在打扫某顾客房间时,被该房间的顾客反锁在房间内欲强奸。虽强奸未遂,但小碧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向酒店提出认定工伤的要求。
工作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不能要求工伤赔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肢体伤害,劳动者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上的伤害时才能要求工伤赔偿,而对于如劳动者人格尊严和名誉等受到损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对于劳动者因身体上的伤害而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也仅就该身体伤害作工伤赔偿而不能将该身体伤害引起的精神伤害作为工伤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劳动者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
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和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有三点需要注意:首先,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其次,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最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案说法16]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脚手架滑落而发生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该市第二医院就医(该医院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其所接受的诊疗项目为:血压和心电图测定50元、腿部包扎固定200元、X光透视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项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所包含,共计410元,最后一项不属于该项目范围而不能计入;其所用药品为:乌司他丁760元,非阿片类镇痛剂450元,施捷因660元,前两项属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用药,共计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务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计3000元,符合工伤住院服务标准。这样,王某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二是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以案说法17]刘某某在深圳市一家造纸厂工作,上班过程中因为裁纸机发生意外故障,造成背部严重刮伤大量失血,并损及脊髓神经系统,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该医院在进行了临时性救治之后,使刘某某摆脱了生命危险,但限于医疗条件,建议送往B市中心医院就医并为其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即同意。刘某某在一名家人护送下前往B市中心医院,当天办好住院手续并住进病房。在刘某某住院期间,必须有该家人看护,且离家太远只能就地食宿。自其住院至痊愈出院时共计20天,其往返皆乘坐火车软卧。由于交通工具未超过深圳市规定的标准,故实报实销(自该造纸厂至B市火车软卧车票为120元),其两人共往返一次。交通、食宿费的标准为两项合计每人每天200元,由于刘某某在住院期间有医疗费和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因此刘某某本人在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不计算在交通食宿费项目内,而其陪护人员的食宿费,应该计算。这样,刘某某的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为: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120元×2人×2次+200元/人/天×1人×20天=4480元。需要说明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规定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的赔偿金额及人数限制,对此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予以赔偿,其数额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四是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享受生活护理费、延长停工留薪期、享受伤残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经程序,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此常会产生。
●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矫形器、义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案说法18]赵某为某运输公司装卸工,在一次运输石料的过程中,因运输车辆的翻斗栏板发生破损事故,导致左眼破损且左腿截肢,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可以安装左侧的假眼,并可配置轮椅一辆。按照当地规定的配置标准,一台轮椅的标准为1800元,使用期限为10年;一只假眼的标准费用为2000元,使用期限为5年。因单位为其安排的传达室接线员的工作,赵某需要安装一只较高档次的假眼,费用为3000元,其应获得的辅助器具赔偿金额应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计算,所以,其假眼超出标准的部分不能计算在本项目之内。这样,赵某所能获得的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2000元/只×1只+1800元/台×1台=3800元。
本例示中计算的辅助器具数量为假眼1只、轮椅1台,没有包括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之后需要更换的情况。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达到更换年限后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更换手续,费用也应按照规定结算;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辅助器具费用不是一次性结算的。但是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工伤职工,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此时,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中的“器具数量”就应当是相关器具的总数。器具总数的计算方法一般以当地居民平均寿命减去工伤职工的实际年龄所得的差,再除以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例如,假如本例示中赵某所在地区的居民平均寿命为70岁,周某现年40岁。其配置的假眼的使用年限为5年,所以,赵某需要的假眼的数量为(70-40)/5=6只;轮椅的使用年限为10年,赵某需要的轮椅数量为(70-40)/10=3台。所以其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为: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2000元/只×6只+1800元/台×3台=66000元。
● [伤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该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3.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照伤残鉴定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伤保险基金需要负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另注意,本法第40条中规定的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以案说法19]马某为某汽车生产厂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前,马某的工资为1200元/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一级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1200元/月×90%=1080元/月。马某所在的汽车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农业大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这样,马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1080元/月。
[以案说法20]杨某某为某运输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致残,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其工资为1000元/月,按照法定的标准,其所能获得的伤残津贴为:1000元/月×75%=750元/月。杨某某所在的城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这样,杨某某按照法定标准获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也就是说,杨某某最终可获得1000元/月的伤残津贴。
● [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工亡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丧葬补助金计发对象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对象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以案说法21]赵某某为某石油化工厂职工,长期在化工一线工作,因油罐发生爆炸遭遇不幸,他的妻子王某在他出事前不久遭遇车祸,造成双腿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赵某某生前为化工厂技师,工资为2000元/月。这样,王某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2000元/月×40%=800元/月。
3.因工死亡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关联参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30-40条(P304-30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P335)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与应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即职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52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解读与应用
依法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在退休时如果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就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如果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因为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只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般较短;而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缴费一般比较少。按照少缴少得的原则,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较低,可能会低于伤残津贴。为了保障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本法规定对于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解读与应用
本条在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同时,对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按照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罚款后,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首先对其进行督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参加、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用人单位在督促下仍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才启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与应用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同时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根据两个法律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社会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仅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54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的情形,也包括不能支付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