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物致害
蜜蜂蜇死晨练者 两养蜂人共赔偿
经典案例
2005年7月13日,养蜂人吴某、郑某租用韩某和陈某的车搬运蜜蜂。两司机驾车途经新疆农八师149团场时,因路面颠簸,大量蜜蜂从蜂箱中飞出,将正在自家附近晨练的张老汉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鉴定,老人系蜂毒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死亡。老人的儿子将养蜂人及两名司机告上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蜜蜂蜇死人,养蜂人应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10月,新疆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养蜂人共计赔偿8万元,同时判决承运蜜蜂的两名司机各赔偿1000元。
法律解析
蜜蜂属昆虫类,蜜蜂虽小,但群起而攻之,蜇人时放出的毒素也能将人蜇伤致死。蜜蜂蜇死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的养蜂人和运蜂司机在运蜂时由于没有采取遮挡蜜蜂飞出峰箱的网络防护措施,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大量的蜜蜂飞出蜂箱,将正在自家晨练的张老汉蜇伤致死,理应担责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两养蜂人和运蜂的两名司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
狗咬孕妇致流产 养狗者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边女士住在北京丰台区马家堡一个小区,她与张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5年7月17日,边女士在所住的17层楼道内,遇见了张女士家饲养的棕狮犬,当时该犬没有拴住,且无其他防护措施和装置。该犬看见边女士后,就开始追咬她,导致边女士左臀部及左腿多处严重创伤。可怕的是边女士到医院就医时发现自己已经有了37天身孕,因被狗咬伤需要注射狂犬疫苗,医生建议她做流产手术。边女士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做了人工流产。术后,医院建议她休息两周,半月后进行复诊。边女士为此支付了医药费4321.88元,交通费296元,休息了两周。
这件事让边女士身体和精神遭受到了双重损害,她把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3.9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槌定音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女士所饲养的犬,因她看护不周,将边女士咬伤。对边女士所受的伤害,张女士应承担责任,赔偿给边女士因此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边女士因注射狂犬疫苗无奈采取人工流产手术,其要求张女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赔偿边女士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5900元,赔偿边女士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的孕妇边女士与张女士是邻居。由于张女士家的犬没有拴好,将边女士咬伤,并因此做了流产手术致边女士身体和精神遭受了双重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规定,故法院判决张女士对边女士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
游玩逗猴被咬伤 猴园赔偿二万元
经典案例
2003年8月28日,原告的父亲带领原告男童小博(化名)在沈阳某野生猴园游玩时,原告在踏上一处游人与猴子之间的隔离挡墙,跃上跳板喂食过程中,用脚去引逗猴子而被猴子咬伤。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猴园入口虽然设了游园须知,并在隔离挡墙上喷涂了警示语,但其未能采取切实防范措施以避免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发生危险,且所散发的宣传单中,含有的内容足以误导游客,故猴园应对本起伤害事故负主要责任。小博违反园内各项须知和警示语等规定,在喂猴子食物时用脚引逗猴子,其监护人又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管委会作为某风景区的管理者,对风景区的旅游景点疏于管理,故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04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法院对沈阳某野生猴园猴子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受伤男童共计获赔2万余元。对于原告所要求的1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原告违反园内各项须知和警示语等规定,在喂猴子食物时用脚引逗猴子而被猴子咬伤,其监护人又未能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故应当对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次要责任。猴园之所以负主要责任,是因为其未能采取切实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被猴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第13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