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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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件致害

高楼玻璃砸居民 物业被判担全责

经典案例

2012年8月8日上海为台风天气,宝山通河二村的吕女士刚出门就被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死亡。事发后警方发现,通河二村某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老化严重,玻璃存在缺失、损坏,认定坠落的玻璃来源于该大楼公用部位存在高度盖然性。死者家属将该楼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事先消除玻璃坠落之安全隐患,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3年6月,法院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80万余元。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该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严重老化的安全隐患没有消除,遇到大风天气吹掉玻璃,造成吕女士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16条

大树倾倒砸死人 管理者被判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7月,一个风雨交加的傍晚,在石家庄市裕华路和体育南大街交叉口,下班回家途中的花季女孩刘某被路边一棵突然倾倒的大树砸中身亡。悲痛之余,刘某家属认为,石家庄市园林局对倒地大树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遂将园林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38万多元。

法槌定音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本案中倾倒的大树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被告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家属合计175492.70元。

法律解析

路边大树,枝叶茂盛,一旦下雨刮风,地面潮湿,土壤松动,很容易被风吹倒,伤害路人。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本案中的花季少女刘某就是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下班回家,被一棵突然倾倒的大树夺去了生命。石家庄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市园林局担责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侵权责任法》第90条

窨井盖缺失摔死人 一公司被判担次责

经典案例

2004年8月4日上午近9时许,马鞍山市民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该市江东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市二中新校区附近时,因路面一窨井盖缺失,王某紧急避让,致摩托车失去平衡,人车摔倒在地,造成王某脑、面、肘及右髋部等多处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下午1时许,王某在医院突发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摔伤对其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起诱因作用,头部损伤加重了心血管疾病的发展。王某的妻子和母亲遂将该窨井的管理人——该市某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法槌定音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人,井盖被盗后,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补加新盖,在井盖管理和安全维护方面存在过错。王某因避让缺盖之井而摔倒受伤,与该公司未完全尽到井盖管理之责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死于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其摔伤仅为诱因,所以,该公司对王某之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3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妻及王母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73771.78的30%计52131.53元。

法律解析

窨井是上下水道或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设置的井状建筑物。为了安全起见,对其加上了坚固的铁盖,因此盖能卖钱,常常被盗,造成了对无数人的伤害,本案的发生就是其中的一例。由于该公司未能尽到其维护管理职责,及时发现,补加新盖,存在过错,造成了对王某的伤害。但王某死于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其摔伤仅为诱因,所以该公司对王某之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第8条的规定,故法院对本案件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91条

雕塑不牢砸伤人 政府担责应赔偿

经典案例

灵璧县高楼镇政府在大街上建了一座5米高的石牛塑像,塑像基座不牢,把在牛像旁边卖粥的石某父子砸伤。经法医鉴定石某儿子伤情为十级伤残。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石牛塑像砸伤人,建造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责任。2005年,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灵璧县高楼镇政府赔偿原告损失23140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镇政府在大街上建立了一座具有5米之高的石牛塑像,这并没有什么不好,然而却没能将塑像的基座筑牢,牛像倾倒将旁边卖粥的石某父子砸伤,实在令人不可思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此,该镇政府应担责赔偿。故法院判被告灵壁县高楼镇政府赔偿了原告父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6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