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从罪名上看,比较好理解。持,是拿着的意思;有,是拥有的意思。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只要一个人对毒品有支配权,他就触犯了刑法。为了说明这个罪,我们还是要把老朋友张三请出来,继续讲述一下他与毒品不得不说的故事。”
孙小闹笑道:“张三又要倒霉了。”
在同学们的哄笑中,于老师讲了第一个故事。
故事一:张三在王五那里过了一把瘾后,对冰毒上瘾了。于是,他又到王五那里去买毒品。这一次,张三买了一包奶糖大小的冰毒,大约10克。他从王五家里出来不久,碰到一个警察。警察很快从他的口袋里翻出了毒品。在这个万分紧急的时刻,张三脑海里涌现出两个对策:第一个对策,老老实实放弃抵抗;第二个对策,一拳把这个警察打到,自己逃之夭夭。
于老师指了指李铭,“李铭同学,请你听好。如果张三采取第一个对策,那么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他采取第二个对策,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采取哪个对策,他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李铭听出味儿来了:“您的意思是,只要吸毒者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超过一块大白兔奶糖的重量,他就会立刻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为罪犯?”
“没错!”于老师说,“如果他购买的重量超过50克,也就是5块大白兔,那么就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李铭恍然大悟:“原来在这儿等着呢!这么说,吸毒者是非常容易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于老师说:“所以你看,我们国家的立法者就没想过要对吸毒者心慈手软,也不可能心慈手软。”
李铭点点头,“这样的规定留给吸毒者的选择特别狭窄,逼着他们戒毒、改过自新,确实比较好。”
“接下来讲张三的第二个故事和第三个故事。”于老师说。
张三邀请李四到家里喝酒。李四背着一个皮包来了。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李四醉倒了。李四挣扎着要回家,对张三说:“兄弟,哥哥今儿喝大了,这包儿我就不带了,就放你这儿。里面是我今天刚买的冰,路上带着怕丢了,你可保管好。”说完,李四踉踉跄跄地离开了张三家。
“问: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孙小闹抢着说。
“没错,就是这个问题。”于老师说,“大家一边思考这个问题,一边听我讲第三个故事吧。”
一天,张三和李四去爬山,两人来到一个人迹罕至的地方,李四掏出一个塑料袋,对张三说:“兄弟,哥哥前天交好运了,半夜走路捡到一包上好的冰。我把它藏到这里,如果你想用,就到这里来拿,咱俩不分彼此,我的就是你的。”说完,李四把这包甲基苯丙胺藏到石头缝里。
于老师双掌一合:“故事讲完了,问题也就来了:在上述两个故事中,张三的行为触犯了‘非法占有毒品罪’吗?”
“都不算!”鲍包说,“第二个故事里,持有毒品的是李四。第三个故事里,李四也不算持有,因为李四不是把毒品放在口袋里,也不是放在家里,而是放在荒郊野外。”
“我认为,第二个故事算,第三个故事不算。”李铭说,“至于原因,我也说不清,纯粹跟着感觉走。”
于老师笑了,同学们也都笑了起来。李铭是个凡事都要说出个一二三的人,很少见他这样。
“李铭让张三彻底弄晕了!”孙小闹说。
“于老师,您还是自己公布答案吧!”周晓龙说。
“好吧,”于老师说,“那么,我就公布答案。在这两个故事中,张三的行为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第二个故事里,李四走后,张三成为毒品的实际支配者,因而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第四个故事里,张三和李四实际上共有毒品,两人同时成为毒品的支配者,因而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个故事的解释有点儿问题。”鲍包说,“如果另外一个爬山的人找到了李四藏匿的毒品呢?这个可能性还是有的吧!”
“要这么说,放在家里也不能算啊,还有小偷呢!小偷难道只偷钱,不偷冰?”李铭摇头,“所以,我觉得于老师说的还是有道理的。”
于老师又在黑板上写下两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