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毒品乃是万恶母,严法重刑斩源头(下)
于老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讲授又一次改变了同学们的说话习惯和思维方式。同学们课间相互调侃、吵闹的时候,总会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大白兔挂在嘴上,引得其他班级的学生频频侧目。
三天之后,第二堂毒品犯罪课又开始了。熊大雄早早地就来到教室等着上课。
于老师开门见山地说:“上节课,我们讲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我们把毒品看做一种特殊的商品,那么这个罪仅涉及了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没有涉及其他的消费。”
“吸毒也判刑!”孙小闹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反对的吗?”于老师说。
“赞成!”李铭说,“毒品把我们国家害得这么惨,就该严惩!”
其他同学也纷纷点头,看来,对涉毒犯罪实施“重刑主义”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吸毒行为的危害非常大,它能够摧残吸毒者的身体,降低吸毒者的智商,让吸毒者是非不分、好坏难辨,最后家破人亡。因此,我们可以把吸毒看成一种特别残忍的自杀。”于老师说,“但是,既然自杀都不算犯罪,那么吸毒当然也不应该构成刑事犯罪。”
“这不是容忍吸毒的恶习吗?吸毒行为危害的不仅仅是吸毒者自己,更威胁到了周边的人,还是有危害性的。”李铭说。
“不对吸毒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对它容忍啊!”于老师说,“除了刑法,我们还有治安管理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不管吸多少,只要吸,就要被治安处罚。”
“可是十五天以后出来了,他还接着吸啊!”李铭显然对这个处罚有点儿不满意。
“如果这样,很可能是吸毒上瘾了。”于老师说,“对于这种吸毒者,公安机关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强制戒毒办法》,对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
李铭皱了皱眉:“如果没有人吸毒,怎么会有人制毒、贩毒、运毒?没有市场,就没有生产。我觉得处罚还是有点儿轻。”
周晓龙说:“我认为这么处罚有道理。于老师说过,法律要有强制性,更要讲道理。如果跳楼自杀不算犯罪、上吊自杀不算犯罪,那么吸毒自杀为什么可以算犯罪?我们谴责他、鄙视他,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把他送到监狱里去。”
于老师笑了:“等我把接下来的内容讲完,李铭同学可能会改变自己的看法。我接下来要讲的内容,叫做‘非法持有毒品罪’。”说完,于老师把罪名写到黑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