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家称用会员积分换购的商品不退不换,买家竟觉得“无可厚非”而放弃维权
典型案例
韩某是一个骨灰级的会员卡迷,爱卡成痴。他认为会员卡是一种理性的消费理财方式,因为各商家定期都有针对会员的商品或服务特价,有的会打折,有的是积分换购商品,有的还会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免费试用活动,总之就是成为会员好处多多。所以当地知名的大小型超市、美食广场、娱乐场所、商业中心的会员卡,他都全数尽收囊中。
2014年8月的一日,韩某逛至当地的一家中型超市。超市正在搞积分换购活动,凡是会员卡积分达到500分,即可凭积分换购一顶某知名品牌帐篷或者高级茶具一套。凡是会员卡积分达到1000分,即可凭积分换购一辆山地自行车。韩某一看,只需积分换购,自己不用花任何钱,就非常高兴地用自己该超市的会员卡1000积分换购了一顶帐篷和一套茶具。回家后,韩某高兴地和家人讲述了自己的积分换购经历。周末,全家人便去附近的山岭野炊宿营。不料在帐篷里睡了一宿,全家人谁也没睡好。韩某的儿子哭闹了一宿,喊着躺的地方不平整,感觉棱棱角角的。韩某的妻子说晚上好冷好冷。第二天起来收拾回家,大家发现帐篷下躺人的地方竟然烂了好几个洞,帐篷下侧的支架已经将帐篷的密封处划开,露出很大的口子。韩某回家便立即返回超市要求退货或换货,此时是帐篷换购后的第五天。
听了韩某的讲述,超市的商家告诉韩某,因为韩某是用积分换购的帐篷,相当于韩某没花一分钱就免费获赠了产品,而且韩某过了五天才来,退了产品也没法再卖,所以用积分换购的产品是不能换退的。韩某觉得在理,就拿着破烂的帐篷回家了。听到韩某讲因为积分换购的产品不能退换,儿子非常不高兴,在家里又哭又闹。妻子埋怨韩某买东西也不知道挑选一下。韩某一肚子委屈:没花钱买了东西还惹得一家人不高兴。但韩某想,还是算了吧,反正是没花钱买的,比不花钱什么都没有强,人家商家“白送”的东西不退不换也无可厚非。就这样,这件事不了了之。几个月后,韩某和同学们在KTV聚会。结账时班长因为用KTV会员卡积分买的爆米花潮湿不脆口,要求退了未消费的爆米花,要KTV以他们这群人已消费的金额进行结账。经过班长的“闹腾”,KTV居然退了爆米花。韩某见状,想起自己的经历,就赶紧问班长如何做到的退货。班长说,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商家提供的产品有问题,不管是不是用积分买的,消费者都是可七天退换货的。韩某这才明白了:都是不懂法害了自己,明明可以享受退换货的权利,自己居然放弃了维权,害得儿子哭闹、妻子不悦,自己受气委屈,不懂法真可怕!早知道的话也不至于如此。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优先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且该条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此外还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比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计算的规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韩某买到劣质的帐篷时,韩某正确的选择就应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维权,而不是自设前提,以为积分换购的产品就该不退不换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温馨提示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享有“三包”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优先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时,不能自设前提,让卖家钻空子,应该依法维权,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