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弘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身处当今的法治社会,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而与监狱民警更是须臾不可缺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监狱民警面对的是一个个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判刑投入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监狱工作的目标就是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狱的工作就是执法。监狱民警要执好法,就要发自内心的崇尚法律,特别是要在弘扬监狱法治精神上下功夫。本文也侧重于谈谈监狱民警弘扬监狱法治精神问题。
如果把法律制度视为法治的身躯和骨骼,那么,法治精神就是法治的魂魄和血液,无论是法治中国建设还是法治监狱建设只有从法治精神中获取理念和人文支撑,才能行之广远。在适应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推进法治监狱建设的实践中,我国的监狱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而孕育和培植与监狱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对于当下的法治中国以及法治监狱建设与发展更为重要和紧迫。它既是适应我国社会全面转型包括监狱工作全面转型的社会要求,又是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监狱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还是提升监狱治理水平,充分体现执法执行力的现实要求,更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理想的向往,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法治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真诚信仰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认同。监狱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既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一般要求,又具有它的特性,就监狱民警需要弘扬的监狱法治精神而言,按照笔者的理解,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狱法治价值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蕴含着许多先进的价值理念,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活力源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些价值理念理应是监狱法治价值理念的统领,与此同时,结合监狱工作具体实践,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安全。监狱所肩负的刑罚执行职责,决定了监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维护安全稳定的责任,或者说是体现安全稳定的价值。社会和公众看监狱工作,最直观的就是看安全,全面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保一方平安是监狱行刑所要追求的首要价值。从宏观方面来看,设置监狱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罪犯,警示社会,减少犯罪,提升社会的安全系数。从微观方面来看,就是要确保监狱自身安全稳定,做到固若金汤。如果监狱自身的安全都保障不了,就谈不上对社会负责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而要做到监狱安全稳定,法治则是实现监狱安全的一项根本和长远战略,又是一项艰巨而又曲折的过程。它要求我们要在构建常态化的监狱安全模式上下功夫,要转变运动式保安全的被动安全模式,通过法治,构建起非集中整治式、非运动式、常态化安全的治理新模式。
其二,公正。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监狱又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一起案件,在侦查、起诉、判决这些环节都是公正的,而到了监狱行刑环节不公正,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该减刑的罪犯得到减刑,不该假释的罪犯得到假释,不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得到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前面的公正就被破坏了,司法公正就很难实现。因此,监狱必须把公正作为监狱法治价值来追求,要把公正视为监狱行刑的生命线。评价监狱公正的好坏,关键是要看能不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监狱行刑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而艰巨的职责,必须把全力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始终不渝的追求,不断提升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现阶段社会的客观条件出发,从监狱工作的实际状况出发,现阶段监狱工作所要追求的公正,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一是对服刑人员平等对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服刑罪犯一视同仁,反对特权,不能让有钱人、有权人钻法律的空子,禁止对无权无钱、无背景、老病残罪犯的歧视。就前者而言,不能因为其身份和地位而有所区别,绝不允许存在所谓的“法外罪犯”。就后者而言,对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罪犯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以保证他们不会因为自身的弱势和不利地位而受到歧视和凌辱。二是坚持实体公正。就是执法结果的公正。无论对罪犯的奖励还是惩罚,都要做到事实清楚、合乎法律、合乎情理。三是坚持程序公正。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监狱行刑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里特别要强调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其三,人权。一部人类文明史,可以说是一部人权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部分到全面的历史。在现代社会,人权已经成为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内容。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法治的精神在于规范公权、维护私权。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有一种天然的权力强势,在警囚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中,是一种不对等的强制与被强制、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这种情势下,更容易出现对罪犯人权保障的忽略。因此作为监狱系统,更要把切实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作为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着力规范监狱公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并推进狱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以及罪犯和亲属的监督下运行;另一方面要积极运用好法治手段、法治方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使,更为重要的是要以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终极目标,这是最大的罪犯人权保障。监狱工作要围绕回归导向确立战略发展方向。监狱改造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其重点要围绕转变罪犯思想、增长知识、学会技能、适应社会等方面下功夫,形成以保障人权,特别是发展权为导向的立体化、系统化的改造格局,从而使罪犯的人权保障落地生根,并且不断有所强化。
其四,文明。清末我国监狱改良之父沈家本曾援引法国学者义佐的话说:“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度之文野。”可见监狱是一个社会文明的缩影,监狱文明程度如何是观察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如何的一个重要窗口,必须高度重视。监狱法治中体现的文明,首先是所依之法须是良法。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要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合乎法治精神,合乎一定时代的公正原则和人权要求等等;与此同时,监狱或主管机关所定的有关规定、监规监纪必须符合良法,不能搞违法的“土法规”“土政策”。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要讲求“善治”,不仅要注重监狱物质条件的改善,更要注重在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过程中,时时处处体现文明治监的理念。更好地提升我国监狱的文明程度和罪犯改造质量。
第二,监狱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政党组织、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理念基本原则、法治体现和法治逻辑规范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及公民个人行为进行分析、判断、选择、处理与协调的认知能力、认知过程以及能动准确客观反映的意识活动。法治思维可以界分为多个方面,联系监狱法治实际,关于监狱法治思维,这里主要强调三点:一是权赋思维。公权力机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的权力(利)来源不同,其行使的方式有别,作为公权力机关的监狱的权源从根本上说来自人民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确认和规范,其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罪犯作为公民,其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是与生俱有的,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权是后天取得的,但其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规范并提供保障的,其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意识自治和履行法定义务。罪犯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部分权利受到限制,但其他公民的权利一样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规范和提供保障的。因此,作为监狱,一方面要自觉践行民本原则和依法行事,另一方面要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扩大和缩小罪犯的法定权利。二是权限思维。对于掌握公权力的监狱及民警而言,法治之治就是权力制约之治。其制约权力防止滥用的途径在于,用权力制约权力,用保障罪犯权利制约权力,用制度制约权力,用社会力量制约权力,用法律制约权力,使公权力正确行使。三是规则思维。监狱及民警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有规则思维意识,不能“踩红线”“触底线”,使各项工作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和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三,监狱法治敬畏。
所谓敬畏,简单地说,就是既敬重又畏惧。这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中国语境中的“敬畏”常和“道德典范”联系在一起。翻开中国古籍,从“君子以恐惧修身”到“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至,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不难发现,“敬畏”是中华伦理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人之基,成事之道。一个人心存敬畏,就会有所顾忌,就不会越过底线。从法治的角度看,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只有内心敬畏尊崇法治,才能在行为上尊重和推行法治。这对于监狱民警来说同样是如此。时下,一些监狱民警甚至领导“权大于法”“警官就是法”“我就是法”的心态依然比较严重,导致在监狱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根本上讲,就是缺乏对监狱法治应有的敬畏心。弘扬监狱法治精神,提高法治素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解决好监狱民警对监狱法治的敬畏问题。监狱法治敬畏的形成固然离不开宣传教育,但仅仅停留在此是不够的,必须严格执法,违法违纪,就要付出成本与代价,通过严厉的惩罚与制裁,使其不敢违法,以使其对监狱法治产生敬畏。如此,监狱民警内心里对监狱法治敬畏日增,监狱法治的威严也日益,也才能使监狱民警尊法守法的态势呈“螺旋式上升”。
第四,监狱法治信仰。
就信仰与敬畏的关系来说,敬畏是信仰的基础,而信仰是敬畏的最高境界。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形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石。”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都说明了法律信仰或法治信仰的重要性。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表现出的忠诚意识、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治的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治的虔诚,并且形成一种“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定力。法治信仰的作用从大的方面来说,是社会发展的精神引导,具体到监狱法治信仰,是对监狱工作健康、顺利向前发展的精神引领。在监狱系统具体到坚定监狱法治信仰,就是要求广大监狱民警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最大限度地焕发法治精神的正能量。作为监狱民警,首先,要知道信仰是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作为世界观它以付诸实践、付诸行动为本质,激励人们按照信仰的内容自觉去行动;作为价值观,它以值得肯定和值得追求为表征。其次,要理解法律被信仰才能变成行动的道理,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目标能不能实现,关键要看监狱民警是不是信仰法律,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效执行。再次,要懂得信仰法律就要付诸行动,坚定的法治信仰,必须在实践中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把法治理念乃至法律规范落实到行动上。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监狱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近年来一批落马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身上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把宪法和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戒律和作为修炼自己、处理事务的主要标尺。
弘扬监狱法治精神,对象主要是监狱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使他们具有监狱法治精神并弘扬之,这里应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精神认同。弘扬监狱法治精神贵在知行统一,而对监狱法治精神的内心认同是前提,只有内心认同才能自觉践行。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和通过多种宣传教育途径在增强广大监狱民警的监狱法治精神认同上下功夫。这里特别强调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真心认同,才会引领其他民警真心认同。
二是建设法治文化。弘扬监狱法治精神必须建设监狱法治文化,文化是精神的母体,什么样性质的文化就孕育出什么状态的精神。法治文化是在不断推动法制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需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从而对社会和谐和公民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今天在现实生活包括监狱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乱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法治文化不成熟、不完善的表现。因此,要针对当下部分民警监狱法治精神孱弱和缺失这一状态,在建设法治文化特别是监狱法治文化上做文章,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监狱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监狱法治理论的研究和对现实问题的研判,善于从监狱法治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理性,积累监狱法治精神赖以产生的文化资源;要主动继承和吸收中国监狱历史文化的有益成分,善于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监狱法治文化,结合国情使之本土化,夯实监狱法治精神赖以滋生的文化土壤,以提炼本监狱的文化特色;要构建监狱法治文化的阵地和载体,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监狱法治精神赖以孕育的文化氛围。
三是注重实践培育。监狱法治精神培育形成中重要的一点,就体现为实效性。弘扬监狱法治精神,关键在于行动,行动最具有说服力,知行不一是弘扬监狱法治精神的大忌。只在文件层面、会议层面空谈弘扬监狱法治精神是不行的。因此,需要创造条件,通过实践,让监狱民警在参与其中自我体验,让监狱法治精神看得见摸得着,才会对人有真触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善于弘扬先进典型,大力表彰体现监狱法治精神的先进人物,激发广大民警弘扬监狱法治精神的正能量。可充分挖掘一批监狱民警身边模范践行监狱法治精神的典型榜样,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四是完善制度设计。弘扬监狱法治精神,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做出系统安排。一般认为,制度主要是指那些经过长期社会实践所积累或被人为设计并具有稳定性、受到普遍尊重从而能够持续发生作用的行为模式。制度既是组织良性运作的必要前提,也是社会良性运作的必要前提。就制度与弘扬监狱法治精神的关系而言,制度对其具有刚性的指引和保障功能。二者一旦脱节,甚至扭曲,那么就会极大地损害监狱法治精神的信誉和认可度。只有建立了好的制度环境,监狱法治精神才会有培育普及的土壤。这就要求监狱特别是顶层设计者,要完善制度设计,体现出制度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精准性,不仅要抓制度的制定,更要抓制度的有效实施,要让崇法、信法、守法者得益,让不崇法、不信法、不守法者受损,才能真正形成争先创优的正向机制,更好地助推监狱法治精神的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