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资企业对巴基斯坦投资的主要产业及法律流程
中巴经济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双方可进行贸易商品较多,中国对巴主要出口商品有机电产品、化工原料、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中国自巴主要进口商品有棉花、纺织品、皮革、羊毛等。目前,中国一些大型纺织机械制造商在巴设立了办事处,为当地的纺织服装企业采购纺织机械设备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同时,中国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通过全巴基斯坦纺织企业联合会组织了30多位巴纺织行业企业家出席了第八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与中国纺织企业家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签订了600多万美元的合同进口中国制造的纺织机械。同时,他也带来了希望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到巴投资的信息。
巴基斯坦联邦税收委员会近日决定对部分进口机械设备实行关税减免,具体包括:对初建、平衡、改进、置换或扩建燃煤、燃气、燃油电站和水电、风电站项目(包括已与巴政府达成实施协议的在建项目)所需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备用件实行5%优惠关税,包括建筑机械和特种车辆,但不包括客车;对建设矿山所需的进口机械、设备、材料、生产资料和特种车辆实行5%优惠关税;对在瓜达尔港周边30公里以内地区建设发电站、净水设施、酒店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械、设备等相关物品实行零关税;对卡拉奇船坞与机械工程公司进口的用于建造、安装、修理船舶或浮动设施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组件等生产资料实行零关税等。
在巴基斯坦从事经营有三种形式,一是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二是合伙(Partnership),三是成立公司(Company)。独资即个体经营,指自然人以自有资金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在设立上没有正规程序要求。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成立的经营组织,合伙各方对合伙企业盈亏负全部责任。公司是根据1984年巴基斯坦公司法规定成立的法人实体,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之分。
(一)公司种类
1.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所认缴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又分为公共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和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两种。公共有限公司至少由7人组成,每人名字记入公司章程,公司名称以“有限”(Limited)字样结尾。私营有限公司至少由两人组成,公司名称以“(私人)有限”[“(Private)Limited”]字样结尾。私营有限公司在章程中应规定:限制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权利;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禁止邀请公众购买公司股份或债券。
2.有限(担保)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有限(担保)责任公司以各位成员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此类公司的成立多以“非盈利”为基础。在公司名称中应显示“(担保)有限”[“(Guarantee)Limited”]字样。
3.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意即公司成员对公司负有无限责任
(二)公司注册程序
1.核准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的第一步是缴纳100卢比到公司登记处核准公司名称。拟使用的公司名称应无不当、无欺骗或损伤宗教感情之意味,并不得与已有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过于类似。
2.成立公司
任何7个或7个以上的人为了合法目的,拟定公司章程,经过注册登记,就可以成立一个公共有限公司;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则可以按相似的程序,成立一个私营有限公司。在制造业领域成立公司无需政府审批,但成立部分公司时需要经过相关部委的预先批准。
3.公司注册所需文件
(1)私营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签字的公司章程一式四份,一份盖章;填写公司法规定的指定表格,由一名董事或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签字;填写公司地址表格;填写公司经理、董事和其他人员情况表。(2)公共有限公司,除了私营有限公司注册所需的上述文件外,还需要填写同意出任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人选的两个指定表格。(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公共有限公司所需的所有文件。(4)外国公司如何开设项目办公室或办事处、联络处。拟在巴基斯坦从事出口活动的外国公司不需任何手续即予以注册;拟在巴设立联络处以推销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取得巴投资委员会的许可;外国公司拟在巴开设分支机构、联络处或代表处的,需填表向巴投资委员会申请许可,投资委员会将在6-8周内作出决定。
(三)商务成本
企业注册费用
根据巴基斯坦1984年《公司法》第505条之授权,以及巴1997年《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法》第43条、第470条和1986年7月2日颁布的第698(1)/86号特别法令之规定,巴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颁布了第996(1)/2010号特别法令,该法令第六附表规定了在巴设立企业需收费的各类费用如下:
表4 注册企业所需收费费用一览表
续表
续表
(四)优惠措施
为了保持在国际间吸引投资的竞争力,巴基斯坦政府对外国和本地投资者提供下列优惠:
1.关税优惠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所需机械设备进口给予优惠关税待遇如下:(1)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口享受零关税;(2)对于A、B类(即高附加值和产品出口型工业、高科技产业)项目所需机械设备(本地不能生产的)的进口,适用5%的低税率;(3)对于C、D类(即重点产业、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项目所需机械设备(本地不能生产的)的进口,适用10%的关税税率;(4)对于其他领域(非制造业领域),机械设备进口关税为10%;(5)2001年6月18日中央税收委员会通告清单中的农业机械进口关税为零。
2.税收优惠
(1)对新上项目的税收优惠:对于新的投资,给予“第一年税收减让”待遇,减让幅度按其占厂房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该税收减让额可以折抵纳税年度内的法定收入。如果规定的减让额第一年没有用完,可以向下一年度顺延,直至用完为止。“第一年税收减让”因投资领域不同而不同,具体为:①制造业/工业领域:A、B类项目的“第一年税收减让”相当于厂房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90%; C、D类项目相当于厂房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75%;其他工业项目相当于厂房和机械设备投资额的50%。②其他领域:基础设施和农业类项目的“第一年税收减让”相当于机械设备投入额的75%;服务业和社会领域相当于机械设备投入额的50%。(2)对再投资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投资者将投资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进技术、增加产品品种,对以进行设备升级换代为目的所做的机械设备投资,给予50%的“再投资税收减让”。(3)厂房折旧减让为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对于建设厂房出售、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在第一年给予相当于厂房建设成本30%的“厂房折旧减让”。
3.企业正常税率
在巴基斯坦,企业正常缴纳税收的税率为:国有企业35%;其他企业45%;银行50%。以上税率包含附加费在内。此税率可以在来巴投资设立企业时参考。
(五)企业劳工
巴联邦政府劳动、人力资源和海外侨民部(下称劳动部),负责国内就业和对外劳务输出管理工作,该部下设劳动与人力资源局(劳动局)和移民与海外就业局(移民局),分别负责管理国内劳动就业和对外劳务输出,包括修订法律、出台政策、指导和监督相关机构及企业开展工作等。
巴基斯坦的法律主要沿袭和借鉴原英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其劳动就业立法最早可追溯至印巴分治前的1923年《矿业法》。据不完全统计,巴目前涉及劳动关系、薪酬、劳工权益和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共有70多部,其中专门性立法近20部。现行比较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工厂法》、1936年《薪酬法》、1951年《雇用法》、1961年《非技术工人最低薪酬法》、1965年《劳工社会保障条例》、1968年《赔偿法》、1971年《劳工福利基金法》、1976年《劳工养老金法》、1991年《童工雇用条例》和2002年《工业关系条例》等。此外,还有针对对外劳务输出而制定的1979年《移民条例》。按立法侧重点划分,巴劳工法律大致可分为针对劳动关系、用工及工作条件、劳动薪酬及赔偿、劳工技能培训以及劳工福利和社会保障五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1951年,巴政府出台《雇用法》,初步从法律角度阐述劳资双方的关系和权责。2002年,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巴政府出台了《工业关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资双方关系、权利和义务。该条例规定,资方有权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劳动力资源;应向劳工出具聘任书(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应在收到劳工关于其权益的相关询问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劳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积极配合资方或其代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本职工作,并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在完成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后,有权获得报酬及享受相关福利;享有参加工会、选举集体合同代理及其他一切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劳资纠纷的处理程序。任何一方如对劳资问题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双方可在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启动协商程序;如协商未果,其中一方可在15天内致函另一方,提出调解要求,此函副本同时递交调解人(机构)和劳工法院。如调解成功,劳资双方应向联邦政府或所在省政府提交报告及双方达成一致的谅解备忘录;如调解未果,双方可申请法律裁决。仲裁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或劳资双方一致同意的期限内做出裁决,此裁决为终裁,有效期2年。该条例的另一重点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合法性。条例规定:资方应允许劳工组建工会,在工会注册期间不得转移、解雇或惩罚劳工,不得限制劳工加入工会,也不得解聘或惩罚加入工会的劳工。工会成立后,资方应提供必要设施,协助工会选举骨干和劳工集体合同代理,但不得干预投票过程及结果。在工会确定集体合同代理人后,资方解聘劳工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需征得代理人的同意。资方应与工会共同组建联合工作理事会,协商处理涉及劳资纠纷、工作环境等问题。在劳资纠纷未得以解决前,资方不得单方面解聘劳工或变更其工作内容,也不得单方面宣布停工。
2.关于劳动用工及工作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用工条件方面,巴适龄劳动人口为14-60岁人群,宪法严禁雇用14岁以下儿童。1934年《工厂法》规定,青少年劳工是指已获外科医生证明、可以从事部分工作的14-18岁群体,但其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7.5小时。1991年《青少年劳工雇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除详细规定青少年劳工的工作环境、劳保设施配备外,还从法律上明确对违法雇用童工的处罚方法。如为初犯,将判处1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卢比以下罚款;如为重犯,则将处于6个月-2年的有期徒刑。在工作条件方面,1934年《工厂法》规定,普通行业实行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其间包含1小时工间休息。轧棉、橡胶、制糖、制茶等季节性产业可适当放宽工作时间,但每周不得超过56小时,每天不得超过10小时,且其间应包含1-2小时的工间休息。斋月期间应适当调整工作时间。该法案对劳工工作环境的规定共有20条,包括定期清洁工作地点、保证通风和温度、生产废弃物处理和排污、防止粉尘和烟雾、生产防毒、火灾预防、设置安全通道和走廊、机器安全围栏、照明和饮水、强制注射疫苗等。
3.关于薪酬和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巴涉及劳动薪酬的法律法规共三部。1936年《工资支付法》主要针对产业工人的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和扣款等做出规定,明确产业工人最低工资应不少于3000卢比,资方应在劳工完成上月工作后7天内支付。1961年《最低工资法》要求资方成立产业工人最低工资委员会,就产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向所在省政府提建议。1967年《非技术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法》就非产业工人的最低工资做出详细规定。2008年,巴政府将技术劳工和非技术劳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6000卢比。在劳动赔偿方面,1923年《劳工赔偿法》则规定,劳工如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或死亡时,资方应向劳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经济赔偿。此类赔偿主要分为4大类型:如劳工因公死亡,资方应向该劳工法定继承人支付20万卢比赔偿金;如劳工因公导致永久重度残废,资方应向其支付20万卢比;如劳工因公导致永久中度或轻度残废,可根据致残程度计算赔付金额;如劳工因公导致临时性残废,资方每月应按其工资的50%支付赔偿金,支付期限不超过5年。1968年《工商业法》对劳工离职赔偿的规定如下:合同劳工如离职或被辞退,应按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离职金;计件劳工离职或被辞退,应按其此前工作的12个月中最高月工资支付离职金。
4.关于劳工技能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巴有多部法律提及劳工技能培训问题
劳工培训主要分为岗前、在职和脱产三种。其中1962年《学徒劳工法》明确规定,劳工数量在50名及以上的企业,应定期向部分学徒工(不少于本单位劳工总数的20%)提供劳动知识和技能培训。
5.关于劳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福利待遇方面,1934年《工厂法》规定:政府法定节假日、劳工前往沙特朝圣(60天)均可享受带薪休假;劳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可享受14天带薪年休假,如当年因故未能休假,该年休假可转至下年;劳工全年可享受10个全天带薪事假和16个半天带薪病假,但全年事假或病假累计天数应不超过90天。女性劳工工作满4个月后,可享受6周带薪产假,怀孕期间资方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关系。1971年《劳工福利基金法》规定:联邦政府出资1000万卢比,成立劳工福利基金,用于协助劳工解决住房、技能培训和教育等问题,之后年收入10万卢比及以上企业每年将其收入的2%注入该基金,以确保该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未按时缴费的企业,将按其当年收入的8%处以经济处罚。1972年《劳工子女教育法案》规定,雇用10名及以上劳工的企业,资方每年代劳工向有关机构支付100卢比子女教育费,用于提供教育设施,帮助当地学校或企业附属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在社会保障方面,1965年《劳工社会保障法案》规定,资方应为劳工投保强制性社会保障险。2008年,巴政府将符合参投社保条件的劳工的收入上限从5000卢比上调至10000卢比。1976年《劳工养老金法案》规定:男、女性劳动力的退休年龄分别为60岁和55岁;为保障劳工退休后生活,政府组建劳工养老金局(EOBI),负责退休劳工养老金的发放。雇用10名及以上劳工的企业,资方应为所有劳工购买强制性养老保险,即资方每月按劳工工资的6%向EOBI支付保险费,劳工本人每月同时向EOBI缴纳20卢比;或者资方直接向劳工支付此费用,由劳工自行到EOBI缴纳。1976年,巴劳工每月最低养老金为700卢比。2008年,巴政府将此下限上调至2000卢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