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投资法律风险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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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巴基斯坦

一、巴基斯坦法律制度介绍

(一)中国与巴基斯坦经济贸易关系起源及现状

巴基斯坦地处南亚,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之一。巴基斯坦的前10大主要贸易伙伴分别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前10大出口目的地为美国、阿联酋、阿富汗、英国、德国、意大利、中国、西班牙、香港、荷兰;前10大进口来源国为沙特、中国、阿联酋、科威特、美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德国、印尼。纵览巴基斯坦的主要贸易伙伴和进出口来源地排名,中国在巴基斯坦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巴基斯坦对中国的经济依赖度逐年增高,是中国十分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投资目的地。巴基斯坦对外贸易可出口商品种类少,出口市场比较集中,主要出口商品为:纺织品、大米、皮革及制品、石油产品、化学产品(含药品)。上述五类商品占巴基斯坦出口总额的80%以上。其他主要出口商品为水泥、体育用品、医疗用具、地毯、水产品、机械、交通工具及零部件、珠宝、果蔬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及石油产品、机械及运输工具、化学产品(塑料、药品等)、食品、动植物油脂(植物油为主)、钢铁产品、煤炭,上述七类商品占巴基斯坦进口总额的80%以上。其他主要进口商品包括钢铁废料、金属及制品、纸及纸板、轮胎、铁矿石、人造纤维等。陆水林著:《巴基斯坦》,重庆出版社2004年版。

由于国内安全环境缺乏相对的稳定性,世界各国和各经济体在巴基斯坦的国际直接投资变动较大,而中国在巴基斯坦的投资亦呈现出这一普遍特征。此外,中国在巴基斯坦的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大,占比高,是巴基斯坦十分重要的贸易伙伴,对推动巴基斯坦国内的投资和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英美在巴投资总量大,且持续维持较高水平,英美资金大量流入,涉及行业众多,对中资在巴投资项目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

巴基斯坦是最早承认我国的国家之一。1951年5月21日,中巴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得益于政治上的良好互动,中巴两国从50年代初起就建立了贸易关系,开展了贸易业务,经济合作不断推进。1963年1月,两国签订第一个贸易协定。1982年10月,成立了中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1996年,江泽民主席访问巴基斯坦,两方确定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03年两国元首签署《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国的经贸合作有了长足进展。特别自90年代以来中巴进出口额增长较快。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表1 巴基斯坦国际直接投资分布数据来源:巴基斯坦商务部网站,http://www.commerce.gov.pk,2014年10月28日访问。(单位:百万美元)

此后,中国与巴基斯坦双方政府于伊斯兰堡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部分)等贸易协定,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方面的投资合作、市场开发、争端解决等做了详尽规定,是中巴之间展开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依据。【巴基斯坦】拉赫曼等著、陈继东等译:《继往开来的中国与巴基斯坦友好关系》,云南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表2 新世纪中国—巴基斯坦双边贸易统计简表巴基斯坦商务部网站,http://www.commerce.gov.pk,最后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单位:亿美元)

数据统计显示,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总额总体呈上涨趋势。总额达到数十亿美元,规模大,进出口都呈上升趋势,而其中巴基斯坦对我国的进口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出口,我国对巴基斯坦贸易常年处于大额顺差地位,双方贸易结构有待改善,以实现进出口的平衡增长,实现双边贸易结构的优化。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以中亚、俄罗斯、南亚和东南亚国家为优先方向,中东和东非国家是“一带一路”的交会之地,欧洲、独联体和非洲部分国家从长远看也可融入合作。未来“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很多项目,涉及的国家和实体可能更多,开放性也更强。作为中国走向印度洋、阿拉伯海和波斯湾的重要门户,巴基斯坦一直以来对中国政府的各项政策持支持态度,而中巴经济走廊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2014年4月10日博鳌亚洲论坛“丝绸之路的复兴:对话亚洲领导人”分论坛现场,巴基斯坦总理纳瓦兹·谢里夫针对如何实现“一带一路”国家间的政策制定和应用一体化,提出了“四个促进”的建议,即促进区域内各国共同理解及合作的展开;促进区域协调,使之能够形成一体化的法律和条规;促进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好的交通运输网络;促进金融和银行业的一致性,从而进一步确保各国高层与基层间的交流。谢里夫同时表示,巴基斯坦已做好准备在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施一系列重大项目的准备。“‘一带一路’,深化中阿合作新契机”,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年6月5日,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605/c1002-25105500.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一带一路”作为一项由中国主导,各国主动参与的经济合作战略,其发展和完善必将为沿路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契机,注入新的活力。巴基斯坦作为这项战略的重要参与国,其国内投资环境将获得极大改善,“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必将促进沿线各国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各国经济趋于融合,发挥经济互补优势,积极促进资源在区域内的优化配置,并在沿线产生新的经济链。同时,巴基斯坦农产品对外出口更具效益,巴基斯坦国内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机器设备也将源源不断的通过这条运输线运至巴基斯坦国内,节约经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总体而言,中巴经济合作历时久远,成效显著,但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大力开展双边合作,对于双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巴基斯坦宪法及基本法律制度

1.宪法概述

1947年6月印度和巴基斯坦根据《蒙巴顿方案》实行分治,巴基斯坦宣告独立,正式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登上世界历史舞台。巴基斯坦建国后于1956年、1962年、1973年先后颁布三部宪法。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956年,对其后的两部宪法影响深远,许多原则为其后的两部宪法所遵循。1962年宪法重在强化总统权力,废议会制推行总统制,司法独立遭到破坏。此后,布托担任巴基斯坦总统和总理后,大力推动了1973年宪法的制定。1973年宪法分为序言、正文、附表几部分,规定巴基斯坦是议会制和总统制相结合的国家,明确限制并削弱了总统权力,加强议会权力,建立联邦议会政府,规定了各省充分的自治权,推动了巴基斯坦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孙红旗主编:《巴基斯坦研究》(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12年版。

巴基斯坦制宪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历经三部军事戒严法的波折,并先后受到几部宪法修正案的影响和破坏。巴基斯坦的立宪过程时有反复,历经半个多世纪,国内政治力量的拉锯为立宪过程设置了重重障碍,巴基斯坦形成较为完善的宪法体系仍然任重道远。

2.基本法律制度

巴基斯坦刑法典制定于1860年,同年10月6日开始实施,全法典共计23章511条,包括序言、总则、惩罚、一般豁免、教唆犯罪、危害国家的罪行、危害陆军、海军和空军的犯罪、危害公共秩序的罪行、与公务人员相关的违法行为、违反选举规则的犯罪行为、蔑视经过授权的公务人员的罪行、提供错误证据和违反公共审判的罪行、违反货币和邮票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有关度量衡的罪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方便、礼仪和道德的罪行、与宗教相关的罪行、与错误约束和错误监禁相关的犯罪行为、危害所有权相关的罪行、关于文件的犯罪和财产贸易的犯罪、违反服务合同的刑事犯罪、与婚姻有关的犯罪、诽谤、刑事恐吓、侮辱和骚扰等方面的刑事规范,整部《巴基斯坦刑法典》体例完备,内容详尽,以独特的体系对刑事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做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而其中第16章对宗教犯罪行为的规定内容丰富,极具特色,表明整部刑法典对巴基斯坦宗教社会的维护与尊崇。

巴基斯坦民商事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法令》是巴基斯坦第一部现代穆斯林婚姻家庭关系基本法,由巴基斯坦婚姻家庭关系法起草委员会制定,1961年3月由国家总统颁布法令,批准执行,这部法令共计13条,主要内容涉及婚姻登记、一夫多妻、休妻(塔拉格)、离异、赡养费、聘礼、婚姻仲裁委员会等。其突出特点是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加以修订和补充,包括:(1)结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发婚姻证书,违者处以短期徒刑或罚款。(2)任何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婚姻仲裁委员会批准,不准缔结另一桩婚姻。仲裁委员会审核申请理由并征得现有妻子同意后,可酌情批准纳二房妻子。(3)夫方以“塔拉格”方式宣布休妻,须预先通知婚姻仲裁委员会,经审核批准后生效。以其他方式(夫方委托妻方自动解除婚姻或协商离婚)终止婚姻关系,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4)夫方拒绝赡养妻子或给予妻子以不公平的待遇,受虐待的妻子有权向婚姻仲裁委员会申诉。该法还纳入了两项修正案,对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颁布的《童婚限制条例》(1929)和《穆斯林离婚条例》(1939)作了少量修改。

此外,巴基斯坦在对外贸易、金融、海关、投资、外汇、劳工、税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规范,且巴基斯坦公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极为发达,大量关于政府和政府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对公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详细的引导和规制。这些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不尽相同,内容体系却极为完善,共同构成了巴基斯坦伊斯兰社会中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三)巴基斯坦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巴基斯坦货币为卢比,目前不可自由兑换。穆沙拉夫执政时期曾使汇率维持了长达九年的基本稳定,与美元的比价一直保持在60: 1左右。巴基斯坦具有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现有4家国有银行,12家私有银行及21家外国商业银行。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金融发展机构、租赁公司、互助基金和伊斯兰风险资本投资公司等等。在外汇管理方面,巴实行高度自由的外汇管理体制,本币卢比在经常项目下可以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也已实现了相当大程度的自由化。对外商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和资本汇出境外没有任何限制。此外,在巴基斯坦境内,外资企业享受与本土企业相同的待遇,在融资上实现了国民待遇。近年来,巴基斯坦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金融市场不稳定性增加;宏观货币环境紧缩,银行业信用风险加大;资本市场陷入颓势,市场风险上升。

1.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一国实现财政收入目标、调节经济运行情况、调整分配结构和促进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手段。巴税收分为联邦税收(国税)和省级税收(地税)两大体系,其中联邦税收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90%左右。巴联邦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劳工福利税、劳工参与基金和资本税。间接税包括关税、销售税、联邦消费税、机场税和其他税费。联邦税收委员会(FBR)是巴联邦政府税收的主管部门,下设所得税局、海关、销售税局、联邦消费税局等机构,分别负责相关税种的征收和稽查工作。省级税主要包括财产税、车辆税、消费税、印花税等,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除少部分上缴联邦政府外,其余作为各省自有发展资金。

巴联邦税收的主要税目包括:

(1)所得税:课税范围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商业收入、版税和开采收入、投资红利、存贷款收益、债权利息、中奖所得、获赠礼品、拍卖物品所得等。

(2)资本税:对购买商用或非商用财产、居住房屋、公司股权和有价证券交易等活动所征收的税。

(3)关税:是巴政府调节进出口和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工具。巴政府在每个财年的预算报告中都会对部分商品的关税进行调整。巴关税总体水平不高,目前普遍为5%-35%,汽车和酒精饮料则维持较高关税。中巴两国已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并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两国之间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可享受优惠税率。

(4)销售税:对本国制造和进口的商品(电脑软件、家禽饲料、医药产品、初级农产品及其他经特批免税产品除外)以及服务业等在销售或提供服务环节征收的税,与我国的增值税类似,大部分产品税率为16%,少数产品税率为18.5%或21%。

(5)联邦消费税:对本国生产的产品、进口商品、在巴保税区生产但销往巴非保税区的产品以及服务业所征收的税,税率一般为15%左右。

为吸引外国投资,巴政府制订和出台了一些优惠税收政策,主要包括:①初始折旧。投资者首次在巴投入使用的成套设备和机械作为“可折旧资产”,在第一个纳税年度可按设备价值的50%折旧,抵减当年的所得税。②费用摊销。投资前期费用每年最高摊销比例为20%,无形资产可在10年内分期摊销;上述费用均可抵减当年所得税。③亏损结转。投资者当年未能完全冲抵的营业亏损,可结转至下年继续冲抵所得税,但除亏损中未计提的折旧费外,其余项目结转累计不超过6年。④如投资者所在国政府与巴政府之间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或类似协定,相关税收项目从低征税。⑤来自与巴政府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52个国家的投资者,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的有关政策。“巴基斯坦主要税赋和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pk.mofcom.gov.cn/article/ddfg/sshzhd/200905/20090506216319.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

2.保险行业

建国之初,巴基斯坦商务部兼管保险和证券等行业,1992年巴政府重新开放保险市场后,成立了证券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监管证券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保留商务部对国家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直接管理权及行业法规条例的最终审批权,实行两部门同监共管。巴政府还指导成立了保险业协会(IAP),绝大多数保险企业均已加入该协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巴政府近年逐步放宽了保险领域投资政策,允许外资最高持股比例达100%。从长远发展趋势看,外资保险公司将在巴市场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外资保险公司在巴发展的优势主要包括: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财务、会计、评估、精算的制度和规范健全,赔付能力强;总部在海外有比较完备的投资网络,资金运用渠道多、运作方式灵活,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产品创新能力强,能够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和推出新的险种,在竞争处于有利地位;具有丰富的培训经验,营销人员整体素质较高。巴政府近年也有意识吸引外资进入保险领域,以吸取先进经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外商在巴开设保险公司的主要条件包括:获得巴商务部的无异议证书(NOC),并在证券委员会注册;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卢比,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卢比;寿险公司最短经营期不少于10年,非寿险公司最短经营期不少于3年;各保险企业法定准备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且必须存入巴国家银行(央行)或其分行,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健康和意外险、理财型寿险等业务的准备金另计,一并存入央行。

巴基斯坦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是南亚地区新兴的保险市场之一,我国保险公司可考虑适时在巴设立机构或通过收购当地保险公司的方式,进入和开拓这一市场,以推动双边经贸合作的全面发展。“巴基斯坦保险业情况及中巴合作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pk.mofcom.gov.cn/article/ztdy/200902/20090206037688.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

3.商业银行

巴基斯坦政府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银行业进行改革,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私有化并实现商业化运作。巴基斯坦商业银行总体运行稳定,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受全球经济下滑、国内政局动荡和经济减速等因素影响,增速明显趋缓。

近年来,巴基斯坦商业银行资产继续扩大,存贷款规模保持增长,资本充足率较有保证,抗风险能力微升,银行流动性整体稳定,行业并购持续开展,监管体系继续强化。总体而言,全球金融危机对巴商业银行造成的负面冲击比较有限,而国内经济大幅下滑、国际收支失衡、外汇储备急遽减少、通货膨胀持续攀升、本国货币不断贬值才是巴商业银行和金融体系面临的真正挑战。“巴基斯坦商业银行运行情况及最新动向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pk.mofcom.gov.cn/article/ztdy/200901/20090106004025.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

(四)与外国投资者的商贸、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巴基斯坦贸易主管部门是巴基斯坦商务部,其主要职责包括:国内外贸易管理和政策制定、出口促进、公平贸易(反倾销等)、多双边贸易协议谈判、保险行业监管等。巴基斯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贸易组织法》、《贸易垄断与限制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反囤积法》等。在巴基斯坦从事贸易除应遵守有关现行法律外,政府每年公布新财政年度贸易政策,会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应随时关注。

巴基斯坦海关隶属于巴联邦税收委员会(FBR)。巴基斯坦海关根据《海关法》、《进出口法》、《海关细则》等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

1976年《外国私人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应予以保护,不得对外资公司实施国有化,外资利润可汇出,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等。1992年《经济改革保护法案》强调保护国内外公司外汇账户、支持投资设厂、保护资产转让、保守银行交易秘密等。1984年《公司法》对公司成立、注册、组织、运作、转让、变更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外国公司在巴成立分公司、办事处和开展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巴基斯坦私有化与投资部负责投资事务,下辖的投资委员会(BOI)是负责国内外投资促进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在投资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发挥联络和纽带作用;建立投资对接数据库,提供投资商所需的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在各省均有分支机构。巴基斯坦制定投资政策的目标是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友善的投资环境。和其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巴基斯坦对外商投资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而且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巴基斯坦】乌丁、斯瓦蒂著,陈继东等译:《巴基斯坦经济发展历程——需要新的范式》,巴蜀书社2010年版。

巴政府公布的各主要领域投资政策如下:

1.制造业和工业领域

巴政府将鼓励投资的制造业和工业类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是指高附加值工业和产品出口型工业。B类是指高科技产业。C类是指其他重点产业。D类是指以农业为基础的产业。制造业和工业领域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优先领域,特别是纺织、皮革、电子、中小企业、农产品加工等行业都非常欢迎外商直接投资。(1)外国投资者可以不经政府许可即可拥有工业投资项目100%的股权;(2)除了下列情况之外,建立任何工业项目都不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不论其活动范围、地点和规模如何:武器弹药、烈性爆炸物、放射性物质、特种印刷、钞票印制、铸币。(3)禁止新建酒精饮料和烈性酒生产企业;(4)除了规定禁止的地区外,设立项目地可以任选而无需取得各省政府的“不反对证书”(NOC);(5)允许全部资本、资本收益、红利和利润汇回。

2.农业

(1)允许100%外资拥有;(2)最低投资限额不限;(3)允许资本、利润、红利汇回;(4)公司化农业经营享受信贷和其他便利服务;(5)本国或外国、国营或私营公司都可投资公司化农业经营;(6)对拥有土地的上限没有限制;(7)为公司化农业经营而转让土地享受免税待遇;(8)进口农业机械设备享受零关税待遇。

3.信息产业

(1)计算机软件和信息产业已经被作为工业对待,归于鼓励类的B类;(2)进口信息产业所需机械设备仅征收5%的关税,计算机软件和信息产业其他相关产品进口税率也仅5%;(3)第一年税收优惠相当于设备投资的90%;(4)软件出口免征所得税15年;(5)软件出口商可以留存创汇额的35%。

4.石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

(1)政府投资政策将采矿业和矿产加工列入鼓励类工业的A类,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享受5%的低关税,第一年的税收优惠相当于工厂机械设备投资的90%;(2)建立冶炼厂无需经过政府许可;(3)允许从任何渠道进口原油,放开燃油和高速柴油进口,允许炼油厂出口剩余产品;(4)近海石油开采的公司税减按40%收取(陆上石油开采按50-55%);(5)石油产地使用费在投产的前4年为0%;进口关税和税收在开采时为零,在投产后为3%。

5.基础设施领域

(1)外方在项目投资总额中最低不低于30万美元;(2)外资可以拥有100%的股份并允许汇回。

6.旅游业

(1)旅游业已经被作为工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归于鼓励类的C类;(2)允许100%的外资拥有;(3)旅馆用品和旅游企业进口适用10%的关税税率。

7.服务业

(1)外方对项目出资不低于30万美元;(2)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的股份,但在5年之内利润汇回最多只能达股本的60%,巴方合资者应拥有最低40%的股份。

8.社会领域

(1)外商如投资此类项目,投资额最少为30万美元;(2)外资比例允许达到100%;(3)允许利润及红利汇出境外。“巴基斯坦投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http://pk.mofcom.gov.cn/article/ddfg/tzzhch/200203/20020300004899.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