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适应市场结构和降低信息成本的需要:新兴金融机构的出现
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这样的创新主体主要是由新兴的金融机构所组成的,其包括新兴的股份制银行和小型金融机构。传统国有银行虽然也可能会有某些零星的创新行为,但与其市场定位基本相悖,不会形成其主导行为。只有那些新兴金融机构,在原有的市场空间中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因而试图去发现新市场潜力和新需求的行为,才构成了其主导行为。这样的行为既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目标,也能够同时满足其服务的客户需求,因而可以实现最优的均衡。
金融市场的层次是与金融机构的层级密切相关的,也是与金融机构形成的时间长短密切相关的。这反映了典型的中国的金融市场的转型特点,表现为从计划中央集权向市场地方分权,从高层向低层,从国有向民营,从集中性条条转向分散化的块块,从垄断寡头的几家大银行向原子竞争的多元化金融组织,这样的金融市场化的演进过程。
近几年来金融市场变化很大,涌现出了很多新兴的金融机构,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局面。那么,各银行之间如何划分市场,如何竞争,业务范围有什么不同,对实体经济的企业有什么影响,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范围有何不同,等等,这些也都是课题组的调研所关心的问题。
对应于不同层次的金融市场,各层次的金融机构也在形成和发展。近年来大体上形成以下几种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机构:
(一)按传统和新型金融机构分类
传统金融机构:包括农行、工行、中行、建行、农发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
新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包括乡村发展协会),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不需要经银监会批准。
介于传统和新型之间:城市商业银行、各类股份制银行。
(二)按存款类和非存款类分类
存款类金融机构:农行、工行、中行、建行、农信社、城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凡是涉及存款的银行类的机构都需要经银监部门批准,除了传统银行和股份银行外,还包括农信社、城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
因此,不需银监部门批准的有: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担保公司。其中,担保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类似某种准金融机构。其由中小企业局管理。
以下是近年来新兴的金融或准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正式金融机构,仅作为企业注册,但是作为准金融机构,需要省一级政府金融办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银行背景,是股份制公司,不属于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谁审批、谁负责,由人民银行监督。
由于不受银监会的准入限制,小贷公司的进入门槛要低得多,只要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大批的小贷公司就会涌现。小贷公司没有要求银行作为发起者或控制者,任何人,只要没有不良信用,都可以发起组建。小贷公司的基本限制就是控制在较小的规模基础上,不得做大,目的在于为小企业和个体户、农户提供融资服务。
因此,小贷公司基本上都是民营的,规模较小,由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发起,大多是以某个民企为主要控股发起人,其余的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的关系加盟,组建成为小贷公司。这样的产权关系十分清晰,按照投资股权分配董事会席位和决策权,进行相应的控制权配置和管理,确定内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
村镇银行是正式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准入的门槛,因而要满足银监会规定的要求。
产权结构要求必须由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者并控股,其余参与者可以不限,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因此,大多数村镇银行基本上都是由某个地方银行,例如地方城商行,发起并控制的。
典型的高管结构:董事长1人,由发起的商业银行的行长兼任,监事长1人,行长1人,由发起银行下派,但属于本地人;一个副行长作为风险执行官(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发起银行下派;另一副行长是财务科长,也由发起行下派。此外,如果有其他参与发起的投资者或企业,也会按照发起股权份额配置相应的董事席位。因此,村镇银行的结构是按照商业银行构架设置的,基本上复制了现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基本结构。
新型的农村信用社(改造后):传统的农信社虽然名义上是合作制性质,但早就名不符实,成为地方基层政府的小金库,入不敷出,亏损累累,改革已经是迫在眉睫,农信社的改革需要回归其原先的农村合作银行的本质。
一些农信社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造,但实际上仍然是按国有企业的模式在运作。作为农信社法人代表的县级农信联社,它的上头还有省政府委派的省联社,有地方政府任命的党委。县级农信联社自己没有任命高管的权力,具体的高管任命程序是:省联社提名—银监会资格审查—地方党组推荐—部门代表大会选举—农信社聘任。也就是说,省联社不管业务,但是管人事任命。
作为独立法人的县级联社相当于一家银行,省里有一个省联社,是县级联社出资组建的。省联社不是一个经营主体,是一个“半机关、半企业”的机构。县级联社是其股东,但是省政府授权省联社管理县级联社。省联社在各市都有派出机构,对基层农信社进行日常的管理。
省联社的职能主要是管干部,但没有经营权限,因此,关系不顺。如果任命的干部没有能力和业绩,造成经营失误,谁来负责和埋单?实际上还是县联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省联社不需要为自己的任命权负责,也没有经济力量来承担这些后果。
总之,信用社的改革面临很多问题,迄今为止,由于历史包袱过重,不良债务难以消化,冗员难以推向社会等问题,导致绝大多数的信用社还未进行改造,已改造的信用社虽然通过增资扩股,在自身的产权关系上已经清晰,但是在与省级信用联社的控制权关系方面还未理顺,存在种种矛盾。由于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最大的金融主体,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基层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信用社的改革思路很清楚,就是改成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资产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就会申请更名。城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城市银行并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而是代表其具有一定实质性的变化。城商行更名后,就可以到外省扩张,然后可以申请上市。
例如,南京银行最早是城市信用社,然后改为南京市合作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1998年), 2007年更名为南京银行。南京银行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以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09年6月月底,南京银行资产总额为1293亿元。2007年7月,南京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在上海主板上市的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
郑州商业银行是由郑州市财政局控股,其余的股东是各大投资集团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还包括郑州土地管理局和城市规划局。
宁波银行的股权:由宁波市财政局控股,新加坡的华侨银行参股,高管基本都持股,现已经上市。
江苏银行的股权中,江苏省国资委占接近60%的控股权。前十大股东分别是: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1.57%)、华泰证券(6.38%)、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6.38%)、无锡市财政局(3.8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3.83%)、华西村(3.18%)、南通众和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市财政局、江苏丰立集团和黑牡丹股份有限公司(1.92%)。大部分是省直属企业,江苏银行的高层由江苏省委组织部任命。
各个城市银行的股权结构都是这类多元化的股份制,以地方的国资部门或财政局代表国有控股,然后吸收一部分外资或其他企业法人作为大股东,共同持股。不过,它们各有特点,宁波银行倾向于吸收外资和高管个人来参股,南京银行也选择外资为第二大股东,但同时吸收证券基金和国有法人参股,而郑商行则以其他国有大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作为主要合作持股者。
担保公司:属于工商注册,地方银监局委托中小企业局代管,在人行或银监会备案即可。业务范围是为融资和非融资提供咨询和担保。
按照产权结构来分,担保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担保公司,也包括一些政策性的担保公司;另一类是民间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是纯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尽管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平均规模要大于民间担保公司,但是,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数量众多,70%以上都是私人成立的纯商业性的担保公司。政府出资和民间投资的担保公司在各地区的比重不尽相同,从全国来看,一些大型的担保公司都是国有背景的,例如深圳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注册国有资本超过了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