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间干涉理论:春秋时期的实践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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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干涉的理论视角和研究议题

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研究干涉问题的对象虽然具有共性,但两者研究的视角、方法和问题有很大不同。本节首先回顾历史上国际体系中干涉现象的特点。之后,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对国家间干涉的理论及其研究议题的贡献,对相关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分类。最后,比较详细地回顾了以国际法学者为主体创造的有关干涉的“规范理论”,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共同创造的有关干涉的“经验理论”则留待后文春秋干涉的具体问题中来阐述。

1.国际体系中的干涉

分析历史上国际体系中的干涉现象,是理解关于干涉的理论的基础。现有研究多为描述性研究,旨在说明某一国际体系下干涉的特征以及某一国家在此体系下对干涉行为的态度。

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不干涉原则逐步得到比较广泛的国际认同。不过,学者们一般很少关心二战之前几百年间的国家间干涉的实践,而重点研究此时段内与干涉相关的国际规范的演变。例如,有学者认为,18至19世纪的国际法规逐渐强调主权国家组成国际体系的正当性。如果个人想在国际层面上维护自身的权利,那么其权利的实施须通过国家的集体身份来落实。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 Basic Books,1992), pp. 61-63.因此,一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别国人民之上,反过来其他国家也无权代表这个国家的公民意志。于是,不干涉规范在国家之间得以普遍扩散,其结果是建构主义学者温特(Alexander Wendt)所说的,“主权原则使国家只关心自己的事情,减少了本国对他国的依赖,并推动国家抵抗外来干涉。”Alexander Wendt and Daniel Friedheim, “Hierarchy under Anarchy: Informal Em-pire and the East German State, ”in Thomas J. Biersteker and Cynthia Weber eds, State Sovereignty as Social Construc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252.总的来说,因为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很少涉及各自的内政领域,所以关于近代干涉专题性的实证研究显得十分缺乏。著名学者奥兰·杨(Oran R. Young)在其关于干涉的论文中对此仅轻描淡写地提了一句。他认为,乌特勒支和约(1713年)到法国革命和1850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两个时间段,是历史上干涉较少发生的时期。Oran R. Young, “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Syste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12, No. 2,1968, pp. 177-197, especially p. 179.

然而,自冷战开始以来,学者们对历史上的干涉特征更加重视起来,并试图通过总结不同国际体系的干涉规律,来强化对冷战期间干涉现象的政策分析。在冷战期间的两极格局下,国家间的干涉出现了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自联合国成立以来,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非殖民化运动轰轰烈烈地在广大亚非拉地区开展起来。新兴的脱胎于殖民地的国家强烈谴责西方列强的干涉,从而大大强化了不干涉规范的影响力。不干涉作为一项消极自由原则,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独立地位的作用。尽管冷战期间存在大量践踏人权现象乃至出现人道主义灾难,但这一时期以人道主义为名发动的干涉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参见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Robert Jackson, The Global Covenant: 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p. 254-259。其次,由于美国、苏联两个超级大国的激烈对峙,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进行多边干涉是非常困难的。李少军:《国际政治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第228页。最后,无论是美国还是苏联,都显然意识到不干涉规范的巨大影响力。因此,当试图发动对外干涉时,两个超级大国都尽量通过意识形态上的说辞为其对外干涉寻找合法性依据。

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在干涉规范问题上的态度存在两面性。它们一方面努力顺应不干涉的主流规范,一方面又在必需时千方百计发动对外干涉,以维护和扩展本国利益。例如,有学者曾批评美国在干涉政策上的两面性,认为干涉曾是美国遏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表面上反对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但因觊觎南非的矿产资源并维护美国的战略通道畅通,又顽固地反对针对南非的经济制裁。相较而言,美国在中国发生1989年政治风波前后,对中国“异议人士”提供各种帮助,从而实质上干涉了中国的内政。关于冷战中美国在干涉问题上的态度,参见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 192;Terry Terriff, Stuart Croft, Lucy James and Patrick Morgan, Security Studies Today(Malden, MA: Blackwell Publishers,1999), p. 139,158-159。与美国相比,苏联的态度和行为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冷战期间的苏联,一方面强调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又高唱国际主义义务和援助民族解放运动的责任。苏联试图通过主权原则保护本国免遭侵犯,却又希望通过输出革命来扩张共产主义的影响。苏联的国家利益要求它必须同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而其意识形态的追求又需要将其对外干涉行为赋予正当化的道德色彩。因此,苏联在干涉问题上的态度必然是朝令夕改。赫鲁晓夫时期,苏联强调“和平共处”对外政策实际上暗示采取不干涉原则。而到了勃列日涅夫时期,主张干涉有理的“有限主权论”成为苏联对美国战略进攻政策的注脚。关于冷战中苏联在干涉问题上的态度,参见Stanley Hoffmann, “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 ”in Hedley Bull ed, 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 p. 23; Hedley Bull, “The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Affairs, ”Daedalus, Vol. 108, No. 4,1979, pp. 111-123; 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 183。

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间的干涉出现了新的特征。首先,跨国干涉现象大大增多。干涉增多的原因,既是因为非殖民化使得国家的数量上升,从而提高了国家之间发生干涉的可能性,同时也是因为新独立的国家在建设过程中(nation-building process)经济发展困难和传统道德普遍缺失带来的政治上的不稳定所致。冷战后,内战增多、规模扩大、难民增加,这些都成为干涉频发的重要原因。Bruce W. Jentleson, Ariel Levite, and Larry Berman, “Protracted Foreign Military Intervention: A Structed, Focused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Dan Caldwell and Timothy J. McKeown eds., Diplomacy, Force, and Leadership: Essays in Honor of Alexander L. George,(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3), p. 245; Daniel Byman and Stephen Van Evera, “Why They Fight: Hypotheses on the Causes of Contempo-rary Deadly Conflict, ”Security Studies, Vol. 7, No. 3,1998, pp. 1-50.正如杨闯分析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政治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所引发的内部动荡,受到外部干预的可能性增大。”杨闯:《关于中国的外交战略与国际秩序理论》,《外交评论》2004年第4期,第23页。因此,力量弱小、内部相对虚弱并且彼此矛盾重重的第三世界国家,越来越成为干涉的目标。探究干涉现象背后所隐藏的规律,对于很多具备上述特征的第三世界国家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因为,免受外部干涉与保障本国政治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不干涉原则的削弱成为不争的事实。国际体系的变化与关于干涉的国际规范的变化几乎是同步发生的。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认为,“无论是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前还是之后,对不干涉原则和基于领域与自治的承认的践踏,是国际体系的一个持久的特征。”Stephen D. Krasner, “Rethinking the Sovereign State Model, ”in Michael Cox, Tim Dunne, Ken Booth eds., Empires, Systems and States: Great Transformation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p. 23.冷战后限制国家主权的内外因素越来越多。例如,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就宣称,“‘强国’曾经是为战争做好最充分准备的国家。在今天,这个概念的含义必须得到改变:一个有足够自信的国家是接受对主权加以新的限制的国家。”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34页。关于限制主权的问题可见王逸舟《制约主权的十个因素》,《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第37页。在这一背景下,以人道主义为名发动的干涉也日益流行起来,从“人道主义干涉”到“保护的责任”,与干涉相关的新的国际规范日益涌现。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成了学者和政治家最为津津乐道的国际问题话题之一。Gareth Evans, “Fro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o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Wisconsi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24, No. 3, 2006/2007, pp. 703-722.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演变,可参见Nicolas Onu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Early Years, ”Florid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6, No. 4, 2004, pp. 753-787。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议程,参见David J. Scheffer, “To-ward a Modern Doctrine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University of Toledo Law Re-view, Vol. 23,1992, pp. 253-293; T. Modibo Ocran, “The Doctrine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Light of Robust Peacekeeping, ”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 25, No. 1, 2002, pp. 1-58; William Maley,“Twelve Theses on the Impact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Security Dialogue, Vol. 33. No. 3,2002, pp. 265-278。2011年北约对利比亚的武力干预和2012年西方国家对叙利亚的制裁,均以保护的责任作为确凿无疑的干涉理由,传统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在许多西方政治家和一些中外学者眼里已变得无足轻重。

再次,以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特征的国际干涉不断出现。冷战的结束导致对美国这一仅存的超级大国的结构性约束大为减少,美国发动的单边干涉或以美国为主导的多边干涉越来越频繁。冷战后的一个倾向是,选择性的干涉增多,强权政治开始回潮和流行起来,似乎验证着现实主义的经久名言:“强国可以做它想做的事,弱国却必须做它应该做的事。”Thomas G. Weiss, “Intervention: Whither the United Nations?”Washington Quar-terly, Vol. 17, No. 1,1994, pp. 109-128, pp. 113-114.

最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干涉问题上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不同国家之间的学者就此问题的认识也明显多样化了。例如,中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展开了对干涉问题的讨论。1992~1998年,“人权和国际干涉”成为研究的一个主题。人们着手研究这一主题,探求西方人干涉发展中国家内部事务的根源和动机。不少中国学者认为,西方国家发动“人道主义干涉”的动机是为了扩张势力,而“人权”是侵犯他国主权的借口。有中国学者强烈谴责美国的单边主义干涉,并对西方提出的“不干涉例外论”深表担心,表示要警惕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秩序的破坏。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承认,在全球化时代,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间的界限不是那么清晰可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得到联合国的支持和相关主权国家的同意,国际干涉是正当的。近期又有学者做出了对干涉问题的整理,认为“人权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是当前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很多不为中国学者所熟知的内容值得关注。王缉思:《当今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成就、趋势和局限》(提交福特基金会的报告)2001年8月,第23、33页;魏宗雷、邱桂荣、孙茹:《西方“人道主义干预”理论与实践》,时事出版社,2003,第57页;章一平:《从冷战后国际体系的复杂化看中国与大国关系》,《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12期;张睿壮:《“人道干涉”神话与美国意识形态》,http://www.irchi-na.org/xueren/china/view.asp? id=502;张睿壮:《警惕西方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颠覆现行国际秩序》,《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9期;王逸舟:《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若干前沿问题评述》,载王逸舟主编《国际政治理论与战略前沿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303页。更有趣的是,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和共产党执政国家的越南,有学者提出需重视人类的普世性价值和每一个国家、每个民族的权利。比如,越南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人权研究院副院长Dang Dung Chi的论述逻辑,就更接近西方学者的观点。Dang Dung Chi:《尊重人权:和平、安全与和谐世界的根本根基》,载董云虎、陈振功、王林霞主编《人权与和谐世界》,团结出版社,2007,第97页。一国学者内部,不同国家学者之间,乃至不同文明的学者之间对干涉问题展开争论,这意味着冷战后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已经不像冷战期间那么整齐划一了,关于干涉规范的争论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2.干涉的理论视角

为了探究干涉规范、行为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需要深入和系统地分析现有的关于干涉问题的理论研究。在这些问题上,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对国家间干涉的理论探索都作出了知识上的重要贡献。

国际法学者主要从规范和法律原则的角度研究干涉。宏观而论,尽管现实主义(Realism)、多元主义(Pluralism)、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ms)等术语经常出现在国际关系学者的论著之中,但对这些视角的法律渊源、理论流派、观点演变的系统论述多为国际法学者所贡献。国际法学者比较系统地分析了主权、人权、干涉等议题之间的关系,以及干涉对于近代民族国家之间交往原则的影响。国际法学者的关注重点在于,与干涉相关的国际规范是什么?这些规范是如何变化的?这些规范是否合乎当时的法律原则?它们是否能成为国家在后续政治实践中援引的先例?它们是否可能成为新的法律渊源?这类从规范角度出发的命题,构成了国际法学者建构的干涉规范理论的核心。从国际法的角度全面整理干涉的各种问题,参见John Norton Moore, “The Con-trol of Foreig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l Conflict,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 No. 2,1969, pp. 205-342。

国际关系学者主要从干涉现象的经验属性入手,进行理论研究。引发干涉的因素、干涉方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决策逻辑、干涉成败的条件等等,是他们的重要理论命题。政策分析也是国际关系学者关注的重点。学者们试图分析在不同的国际体系中,不同的国家对干涉持有何种态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国际体系下,是如何实践它们的这些主张的?

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更强调干涉问题的伦理性。国际法学者通常擅长对个案进行深入剖析,例如,英美学术界积聚了上百份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学或比较法学的专业期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这些期刊中关于干涉案例的探讨,几乎随处可见。国际法学家们试图论证某个国家对另一国的影响是否构成干涉,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案例中经常被援引的几个经典的例子,包括危地马拉问题、格林纳达问题、伊拉克问题、科索沃问题、卢旺达问题、阿富汗问题、塞拉利昂问题等。甚至有学者曾研究过中国清朝末期五口开埠通商之后,美国的鸦片走私行为是否干涉了清政府的内政。Teemu Ruskola, “Canton Is Not Boston: The Invention of American Imperial Sover-eignty, ”American Quarterly, Vol. 57, No. 3,2005, pp. 859-884.讨论最多的案例是北约于1999年对科索沃的军事行动。最近,又有很多学者加入了关于达尔富尔问题的讨论。例如,学者们关注各个国家、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在达尔富尔问题上的作用和影响。J. J. Welling,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in Internal Conflict Though the Lens of Darfur,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Studies, Vol. 14, No. 1,2007, pp. 147-179.国际法学家们经常援引各种法条、判例和当事国家对判例的接受程度,分析某一案例背后是否孕育着新的法律原则。

尽管很多国际关系学者也强调描述现象,但他们关注的重点在于寻找现象背后的因果规律。因此,虽然国际关系学者也可能分析某个个案,但其目的是构建理论或提出政策建议。例如,虽然国际关系学者比对了北约1999年和联合国2001年在阿富汗行为上的异同,其目的却在于发现国际组织对干涉成败的影响。此外,国际法学者顶多通过运用统计方法,分析与干涉相关的某个法律原则的普遍接受程度,而国际关系学者则大规模运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干涉方在实力对比方面的优势。很难想象,国际法学者会使用模型进行因果解释,而国际关系学者则普遍运用博弈论、微积分等工具,来分析联盟对于发动干涉的决策的影响。

鉴于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我们区分了干涉的“规范理论”和“经验理论”。前者主要指研究与干涉相关的规范以及法律原则的理论,国际法学者对此贡献颇大;后者主要指成基于经验要素分析的理论,国际关系学者对此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后者也成为政策分析的基础。

3.干涉的规范理论

国际法学家探讨干涉问题是从主权问题开始的,主权被视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或国际社会的特征之一乃至被奉为基本的国际制度。因此,主权深受国际法学家们的高度重视。对主权学说进行了全面、细致梳理的著作,可参见篠田英朗《重新审视主权:从古典理论到全球时代》,戚渊译,商务印书馆,2004;张奚若:《主权论》,载《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第72~97页。主权分为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它建立在领土完整和政治自治两个原则之上。领土原则意味着政治权威在某块确定的空间得以行使,而自治原则意味着除该领土之上的政治权威之外,没有更高的权威存在。Stephen D. Krasner, “Compromising Westphali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0, No. 3,1995/1996, pp. 115-151,115-116; Hans J. Morgenthau, rev. by Ken-neth W. Thompson,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New York: McGraw-Hill,1985), p. 328; Hedley Bull, “The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Affairs, ”Daedalus, Vol. 108, No. 4,1979, pp. 111-123, especially p. 118; Robert Jackson, The Global Covenant: 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p. 156-161; Alan James, “The Equality of States: Contemporary Manifestations of an Ancient Doctrin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8(October 1992), pp. 377-392;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第44~46页;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64页。因此,不干涉原则成为主权的自然推论、衍生物和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这导致干涉或多或少成为“主权完整”的对立物。例如,文森特(R. J. Vincent)认为,“国际关系中不干涉原则的功能是保护主权原则”,“国家彼此尊重主权,意味着它们必须奉行不干涉原则”。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 14, p. 20; Alan James, “The Equality of States:Contemporary Manifestations of an Ancient Doctrin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8(October 1992), pp. 377-392.

19世纪前后,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都对主权与干涉的关系进行了比较深刻的论述。沿着这种规范性的论证逻辑,20世纪的国际法学家和国际关系的学者共同从三大视角对主权与干涉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即现实主义、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

19世纪之前的国际法研究中,自然法学派很有影响。该学派认为,不干涉是实现国家主权的内生要求。这一派学者强调,国际法律体系的原则是预先设定的,国家作为被预先设定的平等主体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既不能放弃,又不能分割。

在这种指导原则下,自然法视野下的不干涉原则凸显两点:第一,不干涉原则代表了国家主权独立基础上的理性;第二,没有不干涉原则,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就不复存在,故而不干涉原则是建立国际社会的必要条件。关于自然法学派的特征,参见杰里·辛普森《大国与法外国家:国际法律秩序中不平等的主权》,朱利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37~38页。关于自然法视角下的干涉规范,参见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 22。例如,18世纪著名的瑞典国际法学家瓦特尔(Vattel),就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考察不干涉规范的。他认为,自然法使每个国家拥有自由和独立,每个国家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一国享有包含自由、独立特征的主权就与国际体系中存在的干涉行为是根本矛盾的。对瓦特尔这种思想的论证,参见James Leslie 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eace(Oxford, Clarendon Press,1955), p. 38; Stanley Hoffmann, “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 ”in Hedley Bull ed, 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 p. 11; Jean-Pierre L. Fonteyne, “Th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Doctrine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Its Current Vitality Under the U. N. Charter, ”California Western Law Journal, Vol. 4, No. 1,1974, pp. 203-270。然而,瓦特尔也认为在两种情况下干涉是正当的,他将对内战中争议一方的支持和为了均势发动的干涉视为两种例外。参见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 30。瓦特尔主张,“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赋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作为平等所要求的结果,凡一个国家被允许做的事,一切国家也被允许做,而凡一个国家不被允许做的事,其他国家也不允许做。”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178页。

从19世纪开始,实证法学派的影响逐步增大。该学派同样主张,不干涉应同国家享有主权的事实相协调。然而,这一派学者开始认识到现实中的法律原则不能建立在抽象假定的基础之上,而要立足于经验性观察并考察法律原则实施的后果。在他们看来,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并不起源于人自身,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产物。关于实证法学派的特征,参见V. D. Degan,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7), p. 137; David Strang, “Contested Sovereignty: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Colonial Imperialism, ”in Thomas J. Bier-steker and Cynthia Weber eds, State Sovereignty as Social Construc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 32。“实证法学家是通过探求国际法在国家实践中形成的规则而被从法学家的总体中区分出来的。这意味着,实证主义的方法反对自然法学认为规则从人的理性中产生的观点。”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 31.

因此,这些学者开始批判那种将“不干涉原则”理想化的思想,从而将国际体系中的干涉现象视为某种例外。以研究主权著称的法国学者博丹(Bodin),是实证法学派学者的典型。博丹对主权的考察,不像在其前后的法学家那样从抽象的自然状态出发,而是立足于对国家的经验性观察。博丹强调,国家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当国家的权力有所提高,就自然会削弱了教会的权力。另一方面,博丹又强调,如果国家的主权没有限制,那么国家履行国际法就成为不可能,国际法的存在也将毫无必要。对博丹主权思想的论证,参见James Leslie 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eac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55), pp. 7-8,16; Torbjörn L. Knutsen,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 In-troduction(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2), pp. 60-62; David W. Ziegler, War Peace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Longman, 1997), pp. 115-116。正是这种既提高国家权力,而又在国际社会中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国际社会的现实,也为确立新的干涉规范提供了可能。从而,国家不再是唯一享有不被干涉的特权的一个政治组织,国家权力例如主权,既是存在的又不是无限的。总之,对主权的限制可能来源于人的理性和国际道德。

到20世纪,随着对主权与干涉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学者们大致从现实主义、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三个视角,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其中,现实主义的观点又被称为国家主义的观点。现实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有关干涉的规范理论,从假定到逻辑乃至推论几乎是完全对立的,而多元主义的观点介于两者之间。这三种视角的分歧主要在于回答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1)国际社会中的分析单位是什么?(2)国家主权是否是绝对的?(3)干涉的作用是什么?以积极为主还是以消极为主?(4)对以人道主义为名干涉别国这一行为所持的态度是什么?三种规范性的理论视角如表2.1所示。

表2.1 干涉的“规范理论”笔者根据相关文献自行绘制。

现实主义提出的有关干涉的规范理论的哲学基础是黑格尔式的。黑格尔认为国家主权存在于君主专制之中,专制君主代表国家的绝对主权。国家主权不可分割,保卫主权不能依靠国际法而只能依靠暴力。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第865~872页。现实主义者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或国际社会的唯一分析单位,在分析干涉规范的时候也是如此。“没有任何行为体(特别是国际组织)有权干涉另一国内部事务。”Charles W. Kegley. Jr., “Thinking Ethically about 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 ”in Tom Woodhouse, Robert Bruce, and Malcolm Dando eds, Peacekeeping and Peacemaking: towards Effective Intervention in Post-Cold War Conflicts(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98), p. 21; Kal Holsti,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t the End of the Millenniu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9, No. 4, 1993, pp. 401-408。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的分析单位,因为国家极不情愿放弃它们在国际法上的特权地位。即使现实主义可能考虑“人”的权利对干涉规范的影响,但由于深受黑格尔哲学思维的影响,这里的“人”是集体性的而非个体性的。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 27.例如,有学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个人,而个人则被笼罩在他们头上的国家权威所主导。国家控制被分割的领土并在领土上建立政治、经济、种族、文化和宗教组织。”“当今的国际法还没准备好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in a Divided Worl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p. 9, p.102.

现实主义者大多认为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和不可分割的。现实主义者重视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因此他们基本上否定了干涉在国际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现实主义者认为,外部干涉只能带来而非消除内部动乱,唯有自立的个体才能形成秩序。他们认为,干涉行为在功能上不能维护秩序,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不干涉原则防止了帝国的建立并约束了强国对弱国使用武力。Stanley Hofmann, “The Politics and Ethics of Military Intervention, ”Survival, Vol. 37, No. 4,1995/1996, pp. 29-51,34; Joseph S. Nye, Jr,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New York: Pearson/Long-man,2005), pp. 160-161; Naeem Inayatullah, “Beyond the Sovereignty Dilem-ma: Quasi-States as Social Construct, ”in Thomas J. Biersteker and Cynthia Weber eds, State Sovereignty as Social Construc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50.例如,著名的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就认为,不干涉别国事务是每个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一员应尽的义务。Hans J. Morgenthau, rev. by Kenneth W. Thompson,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New York: McGraw-Hill,1985), p. 331.

现实主义者大都厌恶以人道主义为名发动的干涉。例如,斯蒂芬·克拉斯纳对不干涉的规范总是受到保护人权、维护财政责任、维持国际稳定等冲突性规范所挑战而感到担忧。Stephen D. Krasner, “Wars, Hotel Fires, and Plane Crashe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6, No. 1,2000, pp. 131-136.有学者认为,那些认为有必要用武力跨界保护本国侨民的国家基本上都是西方国家,以人道主义为名发动干涉是虚伪的,因为任何人道主义干涉在一定程度上都侵犯了国家的政治独立权利。尽管联合国没有特别谴责人道主义干涉,但《联合国宪章》谴责了一切形式的干涉,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同样不正当。以人道主义为名发动干涉的支持者们总是说,国际社会需要更有效的保护人权的机制。现实主义者承认保护人权的必要性,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对保护人权具有负面作用,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根本就不在可以考虑的方法之列。Michael Akehurs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Hedley Bull ed., 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 pp. 104-112.

多元主义关于干涉的规范理论的哲学基础是格劳秀斯式的。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列奥·施特劳斯、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第441~447页。这种视角的国际社会的概念假定,不同国家追求彼此的和平共存,不同国家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多元主义视角试图在破碎的国际政治体系中,寻找能为多数国家所共同接受的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例如,主权平等、互相承认、避免冲突等。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 eds, 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Basing-stoke: Macmillan,2000), p. 7.政治学上多元主义的文献综述,参见Grant Jor-dan, “The Pluralism of Pluralism: An Anti-Theory?”Political Studies, Vol. 38, No. 2,1990, pp. 286-301。多元主义承认,不同人群之间的思想、价值、观念可千差万别乃至互相冲突和对立。然而,多元主义认为,只有承认这一现象的理论才能解释现实。多元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文化上的相对主义,即强调道德法则因地而异,且须置于不同的文化环境之中加以诠释,在不同的文化中寻找不同道德的不同社会根源。多元主义反对在道德规范上以“普遍性”一概而论,反对文化上的帝国主义,强调一种文明不能决定另一种文明的价值观念是好是坏。也正因为如此,多元主义才会在个性和共性之间出现逻辑上的冲突。参见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37-38; Robert Jackson, The Global Cove-nant: 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83, pp. 407-408。

多元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直接的成员,但终极的分析单位是个人。尽管多元主义仍承认国家的首要地位,但对非国家行为体侵蚀国家领土主权的可能性高度重视。民族国家的、超国家的和跨国家的(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transnational)行为体有各自的利益,因此它们对国家主导的理论范式提出了挑战。由此,国际体系变成多种行为体混合的体系。马丁·怀特:《权力政治》(宋爱群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第66页;Martin Hollis and Steve Smith, Explai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pp. 38-39。比较激进的多元主义者,例如杰克逊(Robert Jackson)甚至主张,“国际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Robert Jackson, The Global Covenant: 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 29.但他同样也承认,“从实证法学的角度而言,国家而非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被国际法承认。如果国家试图在其边界内缓解人民的痛苦,则国家需要对自身行为负责,且没有任何法律基础超越国家的权力。”Robert H. Jackson, “Quasi-States, Dual Regimes, and Neoclassical Theory: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Third Worl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1, No. 4(Autumn,1987), pp. 519-549.布尔(Hedley Bull)是一个典型的多元主义者,他认为主权是国际秩序的基石,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社会行为体,其功能在不断扩展。随着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上升,国家的地位也在上升,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布尔一方面批评现实主义过分关注无政府性而忽视了国际社会的秩序性,强调国际组织在干涉问题上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另一方面又努力调和不干涉原则和现实政治的差距,试图调和维持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正义这两者之间的矛盾。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7), p. 8, 47; Hedley Bull, “The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Affairs, ”Daedalus, Vol. 108, No. 4, 1979, pp. 111-123.

多元主义者在主权是否应受到限制以及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这两个关键问题上,与现实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存在显著的不同。接受外部因素对主权的客观限制,是多元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主要分歧之一。例如,有的多元主义者认为,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民主人权规范的扩散,是削弱主权绝对属性的客观原因。Stanley Hofmann, “The Politics and Ethics of Military Intervention, ”Survival, Vol. 37, No. 4,1995/1996, pp. 29-51.教科书上的主权观念已经过时了,人们因全球化失去了对国家的忠诚,从而削弱了国家的主权。Ken Booth, “75 Years on: Rewriting the Subject's Past—Reinventing Its Future, ”in Steven Smith, Ken Booth, Marysia Zalewski eds, International Theory: Positivism and Beyond(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 336.多元主义者承认,当一国的价值观念与通行的国际规范发生冲突时,国家做种何选择主要看其对现行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主权概念是如何理解的,Dino Kritsiotis, “Reappraising Policy Objections to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9, No. 4,1998, pp. 1005-1050, p. 1040.即多元主义者试图从对主权的传统理解中发现主权受限制的原因。

外部因素对国家主权限制的程度,是多元主义与社会连带主义的主要分歧所在。多元主义者的思想一般比较温和,认为当前的国际社会根本达不到社会连带主义者认为的能够统一价值观的紧密程度。多元主义者不像社会连带主义者那样认为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够因为成员个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而共享价值观念。例如,文森特晚期著作的观点,已向形成统一价值观的国际社会的方向大大迈进了。但他仍然坚持认为,即使形成了统一的关于人权的国际规范,这也不意味着国家就能凭借人权规范干涉别国内政。文森特主张,一国可以根据相对统一的国际规范评价别国的国内政治,但却不能因此获得干涉别国的必然权利。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 152.

多元主义者并未笼统承认干涉究竟是有积极作用还是有消极作用,也并未从规范上规定所有国家究竟是应当支持干涉还是反对干涉。例如,有学者认为,“不干涉原则对那些国际秩序的捍卫者极具吸引力,因为它限定了国际竞争的范围;它对那些位于国际等级制度另一端弱小国家极具吸引力,因为它们可用其捍卫自己的独立。”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 71.国家发动干涉很可能存在道德上的风险,但当它们为了物质利益而不顾道德风险一意孤行时,它们维护利益的收获和道德的损失对它们自身是公平的,对体系内的其他成员也是公平的。

多元主义的干涉规范理论有一定的机会主义特性。人们根据两种不尽相同的逻辑,可能会得到矛盾的结论,因此我们很难准确地刻画多元主义者到底支持何种干涉规范。多元主义对干涉效果的分析基本上持就事论事的态度,而非致力于建构统一的逻辑。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多元主义的干涉规范理论出现逻辑上的内在紧张,显得比较凌乱。例如,多元主义者一方面承认不干涉是保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条件,只要国际社会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那么不干涉原则就是国家之间有秩序共处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他们又强调干涉很可能在逻辑上是成立的。这种矛盾的典型代表是文森特。参见R. J. Vincent, Noninterven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4), pp. 40,41, 331,333。多元主义者承认,在很多时候一国的对外干涉会威胁到另一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但干涉有时候可以被正当化。“干涉不是一个形容国际犯罪的词汇(criminal activity)。”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New York: Basic Books,1992), p. 86.又如,有学者认为,“联合国的规范是模糊的:一方面联合国没有规定干涉一定是非法的,另一方面国家又可以从主权的原则中推演出不干涉的原则。”Thomas G. Weiss, “Intervention: Whither the United Nations?”Washington Quar-terly, Vol. 17, No. 1,1994. pp. 109-128, especially 110.多元主义者抓住了现实政治中的多样性和不同规范的冲突性加以发挥,却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难题:根据《联合国宪章》,在他们看来,在联合国主导下对别国内政的干涉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呢?

多元主义者在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干涉问题上一般态度谨慎:因为承认了个人是国际社会的重要分析单位,多元主义者才在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干涉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出现两面性。例如,布尔在干涉问题上的态度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布尔认为,格劳秀斯所主张的个人权利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因此国家发动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干涉在伦理上被普遍认为是错误的: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不容被践踏,独立自主平等否定干涉的正当性。他声称,“无论是大国、小国、欧洲国家、非欧洲国家,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在道德上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主权实际上成了西方国家的特权,而西方国家往往借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通过对外干涉而在第三世界国家收获更多的特权。然而,另一方面,布尔又认为干涉存在例外,因此“干涉可能是正当的”。布尔认为,某些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状况令他实在难以接受,所以他主张干涉可能是停止屠戮和内战的一种手段。Hedley Bull, “The Grotian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 eds, 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 Essay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London: Allen & Unwin,1966), p. 64; Hedley Bull, “Introduction, ”“Intervention in the Third World, ”in Hedley Bull ed, 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4), pp. 2-3,137-154,193;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 eds, 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Basingstoke: Macmillan, 2000), p. 61.

社会连带主义关于干涉的规范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密尔式的或康德式的。密尔主张,一国能给别国带去民主和自由的干涉,既对目标方也对目标方的邻居们大有裨益。J. S. Mill, “A Few Words on Non-intervention”, Foreign Policy Perspective, No. 8, http://www.libertarian.co.uk/lapubs/forep/forep008.pdf, p. 5.“康德主义主要关注国际关系中的个人道德,即个人的自然权利。康德主义是革命性的,因为它认为人权高于主权。道德的最终施动者在于个人,真实的道德共同体是人类。”Robert H. Jackson, “Quasi-States, Dual Regimes, and Neoclassical Theory: 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Third Worl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1, No. 4(Autumn,1987), pp. 519-549.

社会连带主义的历史悠久。从罗马法到万民法再到近代国际法渊源,社会连带主义学派对国际法的发展贡献很大。社会连带主义强调:(1)法律和规范的理性渊源;(2)适用范围的普遍性、影响的持久性;(3)国内政治、国际政治的连带性与类比性。社会连带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公法学家狄骥(Du-guit)。狄骥认为,人类法律良知构成社会连带的客观事实,社会个体因意识到自己与其他个体的联系而产生了社会连带,这种连带关系形成对社会个体的强制拘束力。“归结起来,国际法的规范不是施行于人格化的主权国家,而是施行于组成国家的各个个人,尤其是统治阶级,因为他们的地位最适于促成国际法连带关系的实现。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予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21、55页。关于狄骥的观点,参见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社会连带主义者在处理国际关系时认为,国家之间能够而且应该共享规范。国际规范在各国之间是相通的,效力是普遍的。有学者认为,罗马法时代的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是理性的、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那么这种规则就应该对人类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万民法上的法律规范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不论何种文明何种民族都应该承认这些规则。V. D. Degan,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7), p. 20;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 eds, 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Basingstoke: Macmillan, 2000), pp. 9-10;刘达人、袁国钦:《国际法发达史》,中国方正出版社,1937(2007年重印),第13页。

在社会连带主义那里,国家和个人都是分析单位,但个人是终极的单位,国家由个人构成。自二战结束后,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家主张,个人应当和国家一样成为分析单位。“承认于国家之外赋予个人在法律上有限的国际人格的学者则越来越多。”Korowicz, “The Problem of the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of Individuals, ”American Journal International Law,1960, pp. 537-538.他们认为,国家主权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在国与国的交往过程中更是如此。Philip C. Jessup, A Modern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1948), p. 1.社会连带学派的著名公法学家杰塞普(Philip C. Jes-sup)认为,国际法应该直接应用于个人,国际法上的主体平等的观念应当扩大到所有的主体之间的平等。Philip C. Jessup, A Modern Law of Nations: An Introduction(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1948), p.2, p. 27.照此逻辑,国家之间、个人之间乃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将被平等对待。国无地域之分,人无长幼之别,国际社会的诸多主体“可以”而且“应当”就国际关系中的价值和规范达成一致。

社会连带学派强烈主张限制国家主权,其中最激进的学者甚至不承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否定国家人格和国家主权的观念。例如,在法学家塞尔(Scelle)看来,所谓国家人格是一个拟制(fiction)的东西,国家主权也是一个拟制的观念。塞尔认为,权限的观念足以保护集体的利益,因而可以抛弃主权的观念;主权这个绝对的权力,事实上在社会中不存在。他认为,主权观念同法律观念是不相容的,在国际社会的环境里存在绝对的国家主权是不可想象的。他指出,主权观念有内在的矛盾,因为主权同平等观念是不相容的。在他看来,一切国家的权限只能是出自国际法。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55~56页。布尔在评价社会连带主义的这种特征时指出,社会连带学浱学者认为大同世界和国家之间是矛盾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国家主义”是一个贬义词。然而,社会连带的观点迄今没有达成共识。Hedley Bull, “The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State'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Af-fairs, ”Daedalus, Vol. 108, No. 4,1979, pp. 111-123.社会连带主义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忽视了民族国家的力量以及个体对民族国家的忠诚,而试图在不同国家的个体之间直接实现规范和价值判断上的“世界大同”。

正是在是否限制以及如何限制国家主权的问题上,社会连带学派对现实主义和多元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批评。现实主义将国家赋予国际法主体的垄断性特权,而在很多社会连带主义者看来,不干涉原则割断了国家之间的联系,这是不可容忍的错误。这种从社会连带视角阐发的批评性意见,可参见Nicolas J. Wheeler,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World Politics, ”in John Baylis and Steve Smith eds, 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 a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p. 397; Bhikhu Parekh, “Rethinking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8, No. 1, 1997, pp. 49-69。现实主义的干涉规范理论,意味着国家可以躲在不干涉的盾牌之下,在其国内从事一些社会连带主义者根本无法容忍的行为(例如践踏人权),而别国只能坐视不管。罗素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


目前,国际事务上受到约束的,即一个国家除和它本身利益有关以外,不得干预别国的事务:外交上禁止干预别国事务的惯例,纯粹是为了维持国际公法。当美国公民受到德国潜水艇的攻击而溺毙的时候,美国可以提出抗议,但如果没有美国公民在内,它就不可以抗议。如果在国内事务上也是这样,那么警察对于杀人案件一定要有警察被杀才能干涉。国际关系方面,这样的原则一天不废除,就一天不能有效运用中立国的权力来防止战争。伯特兰·罗素:《社会改造原理》,张师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48页。


社会连带主义者批评多元主义者,因为后者承认价值观的多元从而导致建立一种连续的、统一的干涉规范理论的失败。社会连带学派的代表惠勒(Nicholas J. Wheeler)认为,“多元主义关切的是,在国际社会未能就那些规定的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行为的原则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各国会根据各自的道义原则从事,从而削弱了那个建立在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Nicholas J. Wheeler, Saving Stranger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 29.

对于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干涉行为,社会连带主义者尽管心存疑虑,却试图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此类干涉可以甚至是必须发动的。社会连带主义者指出,在很多情况下,唯有发动干涉才能实现国际正义的要求。例如,有学者主张不干涉原则必须与人权以及个人自由相符合。Graham Gordon, “The Justice of Interventi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3, No. 2,1987. pp. 133-146.在《拯救陌生人》一书中,惠勒指出,社会连带是全球化的要求,而多元主义只会带来人道主义干涉的边缘化;随着冷战的结束,只有社会连带思想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范理论,才能实现国际社会的道德目标,实现世界的共同利益并体现国际社会的集体性意志。惠勒认为,各国政府既有责任保护国内的人权,也有责任维护国外的人权。履行这种责任的形式包括让本国军人和公民冒险,只要这种冒险可拯救那些大规模的、有计划的人权侵犯行为中的受害者。Nicholas J. Wheeler, Saving Stranger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p. 39, p.407.

纵观干涉的规范理论,我们得到以下几个结论:第一,干涉的规范理论发展的时间很长。从早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干涉问题的探讨,人们可以发现,几乎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干涉问题就成为国际法研究的重要领域。第二,20世纪以来关于干涉的规范理论已为国际关系学者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学者试图从国际社会的分析单位、国家主权的性质、干涉的作用和以人道主义为名的干涉等几个角度展开辩论,逐步形成了三个比较完整的有关干涉的规范理论视角。第三,现实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有关干涉的规范理论可谓针锋相对,多元主义的干涉规范试图调和其余两种理论视角的矛盾,却造成了自身分析框架由于缺少连贯性而导致的逻辑的内在紧张性。

上述无论是对不同历史时期干涉现象的描述,还是对干涉的规范理论的阐述,都是为了对干涉经验理论提供必要的政治实践和法律原则的背景,从而为结合春秋时期干涉的历史进一步深化这些经验理论奠定基础。对干涉的经验理论,我们将在后文中按照所研究的具体问题,分门别类加以回顾,并与春秋时期的干涉结论进行对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