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权力与经济利益分配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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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题的探索

人类的经济活动虽然主要表现为物质运动,即物质的生产、物质的分配、物质的交换、物质的消费等方面,但这种活动不是春华秋实、斗转星移等自然的物质运动,而是一种人为的物质运动。这种运动具有群体性,纯个人的运动即使是生产活动,也只是一种生存运动,而非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个人来说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对企业来说则是追求价值最大化,而对于政府来说,利益最大化则是指社会福利最大化。在每一个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经济活动的群体性和社会性就会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一分配不仅包括生产的分工合作和合作收益的分配,而且还包括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在经济活动的四大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分配是最为关键的,它不仅决定了交换和消费,而且还决定着生产。对于企业来说分配是否公平,既影响各种要素的投入量,又影响各种要素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利益分配的公平化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分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是如此之重要,它不仅决定了相关活动能否进行,而且还影响着该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结构依赖于权力结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阐述分配体制和分配方式的形成。

首先看企业,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一系列契约所构成的经济组织。而企业是一个典型的协作生产、共同受益的交易方式,所以企业的契约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利益分配结构。各种各样的契约无不直接或间接地与利益相关,与利益无关的契约没人感兴趣,也就不成为契约。企业契约的形成是各种生产要素博弈的结果,其谈判的筹码包括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生产要素自身的特性以及生产要素对协作生产的重要程度等。在契约的谈判过程中,谁控制更多的稀缺资源,谁具有更大的市场影响力,谁就拥有更大的权力,谁就在谈判中占有主导地位,契约的最终条款就会对谁更有利。既然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和归属是由生产要素之间的较量所决定的,对于非帕累托状态,总是存在某一方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而主动选择调整企业契约内容。缔约各方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对合同中模棱两可或根本未提及的以至各方理解不一致的决策权进行谈判,并且一直持续下去。不适合的控制权和索取权配置会被调整,直至权力结构与利益结构相一致。当然,所谓合理与否,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只要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都认可,那就是合理的,被认可的生产关系和分配结构就是制度。如果不同要素之间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新的制度就会代替旧的制度,利益分配结构随之变化。也就是说,因为生产要素权力结构的改变要求利益分配结构的相应调整,企业契约会发生变化,契约变动的原动力来自权力结构的改变。现代企业理论的进展实际上强调企业不仅是自由交易的契约组合,而且是一个权力关系的集合(崔之元,2004)。

其次看市场,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是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不断地调整各种经济行为,并最终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但价格本身就体现着一种利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或者说价格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可能有人毫不犹豫地说,当然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事实果真如此吗?在完全垄断市场上,垄断厂商只不过把供求关系作为其计算在不同价格水平下可能拥有相应需求量的工具,价格究竟定为多少,要看何种价位才能体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或者说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可见在此市场状态下,决定价格的不是供求关系,而是对市场的垄断力即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决定价格的更非供求关系。众所周知,不管是卡特尔还是康采恩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战略联盟以及价格协议的达成,都是各寡头垄断厂商通过其所掌控的经济权力进行博弈的结果,对市场的控制力越大,越能得到对其更有利的价格。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们之所以争先恐后地推陈出新,无非是通过产品的差异性来获得对同类商品某种功能的垄断性,从而掌握定价的主动权,以实现企业的利润或者价值的最大化。所以,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决定价格的也不是供求关系,而是厂商对商品某种功能特性的掌控权力。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由于众多单个买方和卖方的需求和供给都只占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特别是同类商品在品质上没有任何差别,使得任何一个消费者和厂商都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无任何控制力。只有这时才能体现出市场供求决定价格,但这也绝不是说各经济主体所拥有的经济权力在价格形成过程中无任何作用,只不过是他们的影响力相互对等而已。

市场机制不只是需求和供给的均衡,它还体现着需求方和供给方及其之间关于交易剩余的利益分配关系。市场价格的变动是供求双方利益争夺的焦点,是权力的较量。权力表现为是否能用最小的代价来获得最多的服从。如果购买者需求强烈而又别无选择,公司便可以用最小的代价换得更多服从,从而影响甚至控制了消费者。市场竞争能够缓解厂商权力的扩张,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或购买协会来抵抗这一权力。如果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基本状态已经给定,即无论消费者的信息通过价格传递给生产者,还是生产者利用广告宣传诱导消费者,那么供求双方的利益分配结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生产企业之间争夺消费者的斗争。价格战、品牌战、技术和功能的创新、生产和管理的效率、联盟的谈判和破裂等无不是企业之间的较量。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实力即经济权力,而不是供求关系决定了其市场占有率以及收益率。寡头垄断市场上这种权力关系尤为明显,任何一个寡头的行为都会引起其他寡头的反应,寡头之间策略的相互依存性就是寡头的相互影响关系,这种影响关系决定了市场的占有率结构。市场分配结构一定和寡头之间的权力结构相一致,否则寡头之间的协议不会得到实施。即使是完全垄断行业,垄断厂商也必须耗费一定的租金和潜在的竞争者较量,这些租金既包括保持先进技术和专利的创新等费用,同时又包括说服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支持和对垄断价格的承认和默许等。这些耗费都是为了维持垄断者自身的地位,阻止新的厂商进入。当然,垄断者的权力更体现在垄断者对本行业的完全控制以及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被迫接受。马克思曾预言,当科技被广泛地应用到生产中后,人类劳动不再以直接方式成为创造财富的源泉,劳动时间就会终止其衡量财富价值的功能,既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衡量生产要素的贡献,要素的价格——工资率和利息率自然也失去市场的客观公平性,成为权力关系的产物。因此,真正操纵市场的并非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而是权力这只忽隐忽现的手。充分的竞争可以控制经济权力,但是任何经济主体都希望能够限制或避开竞争。

最后来看政府,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是通过一系列的财政和金融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即利益的再分配,来达到社会公平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这些政策、法规又是如何制定的呢?例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大小、有限的财政收入为谁而用、使用多少等,都是由行政权力直接确定的,但是在决定过程中必须考虑怎样才能更有利于社会财富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即必须充分考虑各个经济主体会有什么反应及其可能采取的行动。因此最终出台的政策都是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博弈的结果。又如,反垄断法、防污染法等都是政府为应对市场失灵而制定的。市场失灵的实质就是经济权力失控,为了防止经济权力失控就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和强制。但政府的控制和调节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强势群体凭借其所掌握的大量资源而形成的强大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使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有利于自己。而弱势群体常常没有真正的代表在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为其争取利益,长期处于一种受制于人的状态。人们通常认为市场化、自由化过程会带来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而行政调控缓和了不同阶层收入分配的差距,两者互为补充。但实际上市场自由不一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的集中垄断也会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无论是行政调控还是市场竞争都只不过是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制度形式。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人们不愿接受市场的惩罚,而常常去追求政府的庇护,政府更乐于把自己看作救世主,因而政府对制度设计的垄断程度会愈演愈烈。这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就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或契约就成为必要。这个契约要规定政府必须做什么,为此被统治者授予其相应的权力。同时更要规定政府不能做什么,被统治者有哪些统治者不能剥夺的权利。这样一种契约安排,就是所谓的宪政。在宪政原则下无条件的权力没有合法性,人民有权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活动具有群体性,所以利益是靠分配得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形成又是各种权力博弈的结果,分配体系与权力体系是同构的,权力的格局决定分配的格局。而权力结构是由经济主体所掌控的资源的重要性、稀缺性和可替代性决定的。为了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最优配置进而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福利的优化,在同一层级对不同的经济主体实现权力对等,对同一经济主体达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途径。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已经充分说明,完全竞争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尽管是一种不太现实的状态。完全竞争市场的实质是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力均等,即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对市场交易都无主导作用。凯恩斯经济理论表明,实现充分就业即资源充分利用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货物市场、货币市场和劳动市场同时达到均衡。这一均衡的实质是各种要素的总体作用和影响力相等,一旦某个或某部分经济主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即权力发生重大变化,都会破坏原有的均衡而导致非均衡并逐渐形成新的均衡。显然,只有实现权力对等即完全竞争下的总体均衡,才能真正同时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最优配置。权力又是凭借资源形成的,权力的对等必然依赖于资源的均衡。尽管这种对等和均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却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社会利益和社会福利的优化需要一定的机制引导资源流动和配置。对于经济主体,只有实现权力对等和达到权力与责任的对称,才能保证社会的财富持续不断地增加和公平地分配。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并不是代理人的权力与利益的不对称,而是代理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绝对的权力,却对企业经营的成败没有明确的责任,即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对同一经济主体,首先必须明确其权力与责任,即让其事先非常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及其相应的激励和褒奖、追究和惩罚。有权力而无责任,这样的权力就会是一种没有制约的权力,是一种无限的权力;有责任而无权力,这样的责任就是不能得到保障的责任,也是无法承担结果的责任。因此经济主体权力与责任对称,是提升企业价值、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充分利用的微观基础。

人们追求的社会公正问题,归根结底是追求一种双向的权力作用模式,或称之为平等问题。因为在主要是单向作用的模式下,某一方的利益诉求根本无法表达,更谈不上实现。比如中国农村耕地被任意占用,而农民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的问题,既不是市场问题,因为耕地改作他用的边际收益明显高于农用的收益(即使扣除掉管理机构的寻租收益);又不是土地的产权问题,因为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农民承包期五十年不变;更不是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基层干部并不是农民真正选出来的;问题的根源是隐藏在背后的权力失衡。没有权力保障的产权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社会中的潜规则由于有了权力的支持,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会成为经济主体决策的依据。在中国的土地交易过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和创造利益的人根本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他们没有任何权力和能力来影响土地的配置。因此,交易必然是单向的利益转移过程,是从弱势群体向强势集团的利益转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