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问题的提出
新古典经济学最精华的内容可以这样归结: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机制形成了价格,价格的波动在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传递了某种信号,从而调节了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商品价格由市场确定,工资由市场确定,利息和地租也由市场确定,整个经济过程没有权力存在的空间,一切权力都屈从于非人格化的市场作用,一切决策都是对市场指令的反应。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在于过分理想化的假设,其结论也是理想的。凯恩斯(Keynes)之后的新古典综合虽然容纳了社会经济现实,但是在这一框架中,市场出清和失业的矛盾不可调和。宏观经济学只注重总需求水平的调节,而微观经济学只关心成本和价格的形成,两者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导致宏观经济缺乏个体理性选择基础,而微观经济缺乏对宏观现实的解释力。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经济学过于强调经济理论的形式化。从李嘉图(Ricardo)的抽象演绎到马歇尔(Marshall)的经济模型化,经济真正成为一门科学的同时,也埋下了经济学形式化的“祸根”。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在把社会现象中的纯经济因素抽象成模型的过程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被转换成以经济主体面对市场环境的理性选择为基础的人与物甚至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经济主体被彻底物化了,不仅劳动没有差异,而且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所以经济学失去了活力,变成了黑板经济学。
经济学形式化带来的另外一个恶果就是经济研究完全脱离了政治。自从凯恩斯以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一直是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会使得资源配置自动达到最优,由于政府并不比市场知道得更多,所以政府的干预只会给经济系统带来无谓的损失。反对者则认为,市场机制不会使经济达到最优,即使真的有这样的能力,它的调整也是漫长而痛苦的。其实,经济和政治一开始并不是分离的,经济学是从政治学中孕育出来的。古典经济学的目的就是以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为依据制定国家的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是旧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顺序。制度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说,试图把经济和政治及其政治意图分离开来,完全是无意义的,它遮掩了经济势力及其意图,也是经济决策失误和错误判断的主要原因(加尔布雷斯,1992)。脱离了政治环境和政治制度的纯经济学理论势必忽略了政治意图对经济的影响,而这种忽略通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离开社会政治体系的所谓经济过程,也不存在离开追寻利益的纯粹政治过程。不过经济和政治的关系并不简单的是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经济和政治是杂糅在一起的,经济理论可以为政治提供决策服务,但绝不仅仅是为了政治和设计新的经济政策服务。政府的采购与投资本身也是经济行为,尤其政府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不一定总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的。自由主义学派的弗里德曼(Friedman)也不相信政治和经济可以分开,但并不是任何政治安排都可以与任何经济安排结合在一起,政治和经济的安排只可能有某些有限的配合方式。
与新古典经济学不同,新制度经济学跳出了市场机制本身,认为市场交易存在交易费用,因而存在别的组织形式(如企业)完成交易,从而实现了从研究人与物的关系到研究人与人的关系的转变。转变的起点是科斯(Coase)试图打开企业这个黑箱,把企业提到了和市场一样的高度来研究,而不只是把企业作为市场中产品供给的一方或者生产要素需求的一方。但是直到现在仍然不能回答企业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因为科斯以后的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企业本质以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等关键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阿尔钦(Alchian)、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认为市场是比企业更普遍的机制,企业不过是市场契约的复杂集合。生产技术的原因可能会要求团队生产方式,但在这一生产过程中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可以解决不同要素的监督和定价问题。与他们的理论不同,威廉姆森(Williamson)把科层制的工作关系作为企业区别于市场的主要特征,雇佣关系明显不同于市场上平等的交易关系。科层制通过权威关系削弱了机会主义,或者说由于市场高昂的交易成本,企业机制可以替代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置问题。之后,格鲁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在威廉姆森的基础上提出了剩余控制权从而模型化了这一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当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经营者不仅拥有了剩余控制权,而且具有私人信息,所以委托人必须选择或设计最优的合同来克服代理问题。选择或设计合约的原则就是对于企业权力的安排要尽可能地把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统一起来。然而事实不尽如人意,在现代企业中,剩余控制权归属于经营者或者人力资本,而剩余索取权既包括了生产要素的贡献,又包括了风险。人力资本得到剩余控制权,但不能完全承担风险,当经营损失威胁到企业时,尽管人力资本也承担了失去未来收入的风险,但只有物质资本才能弥补这种损失。企业剩余不能自然地分成两类,即物质资本承担风险的剩余和对应剩余控制权的剩余,可以说,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现代企业中永远不可能统一在某一种生产要素上。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概念本身,通过传统的企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比较发展出来的概念虽然能够解释企业制度的演变,但不能解决现代企业所面临的问题。
事实上,新制度经济学虽然已经开始关注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合作以及事后的分配过程,却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产权制度、企业制度等)间接地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制度成为研究的对象而内生化时,更基础的制度体系又必须被设定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给定经济主体的选择约束集。诺斯(North)的次级性制度变迁就是依赖于制度环境,而把基础性制度变迁归因于思想意识形态以及道德。新制度经济学只是意识到了制度及其创新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仍没有很好地回答制度如何产生和变迁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在制度存在和变迁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权力,只有重新认识权力在社会事务中的重要性,才能正确解释历史(罗素,1991)。以中国为例,近百年的经济变迁和发展的背后,无不体现着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结构变化与博弈。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各种权力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权力关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般认为,阻碍清朝末年中国从原始资本主义向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是落后的科学技术和落后的政治经济制度。事实上更深刻的原因是清朝皇权的垄断。政治上,清朝废除了有利于分权体制发育的制度,扼杀了地方和人民的创造性。经济上,政府垄断了一切大规模有组织的活动,甚至连盐、铁、火柴等生产性活动都被政府垄断,基本不存在自由企业。清朝洋务运动的实质也是官方对大工业的垄断,表现为亦官亦商、官商勾结。这种集权式封建官僚体制也阻滞了工商业资本家的出现。由于官僚控制着社会各个方面,使私人活动几乎没有法律空间,任何经济活动都屈服于皇权和官僚的控制和压力。公平和健全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业不能发展。当国家权力被用来追求特权阶级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时,清末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停滞就不可避免了。
民国时期的中国经济则基本处于武力和洋权交替控制之中。一方面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国内战争以及社会动乱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各种外国租界和特权不断渗透。在城市,工业不仅少和落后,而且大都被四大家族和洋资本把持。因此,不仅工人阶级受到洋资本和买办资本的奴役,而且民族资产阶级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处于受排挤、寄人篱下的地位。在农村,占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90%以上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并利用借此而形成的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和压迫,再加上外国侵略者的掠夺和侵害,使得农民长期处在饥寒交迫之中。在广大民众连生存权都无法保证的时候,通过造反武装夺取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和均分土地成为唯一出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治权力,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在自然资源紧张的条件下,使中国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权力失衡的问题,从而解放了生产力,带动了农业经济的大发展。城市工业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政府没收了洋资本和买办资本,解放了民族资本,使各个经济主体都有较为平等的经济权力,极大地调动了各个阶层的积极性,工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随着工农业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1954年前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的“大跃进”和1960年的人民公社化把土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归公,导致经济权力高度集中,从而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使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从生产、分配、交换到消费,从经济到文化。这种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扭曲形成了一次次政治运动,最后以“文化大革命”为标志而达到顶峰,这些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是中央政府权力下放和分解的一个复杂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全面重新界定各种权力边界和培育市场主体的过程。它通过权力结构的重新安排,不断归还个人和企业的权力,来实现微观主体的经济激励。一方面,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是经济权力由易到难的界定过程,其结构变化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界定产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界定劳动力和土地的使用权,这使生产和交易效率大大提高。表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市国营企业承包制及个体工商户的兴起。第二阶段为界定产品和劳动的转让权,以及劳动的收益权。表现在国营工厂和商店变为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同时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出现并开始发展。第三阶段为界定金融财产权和土地转让权,主要表现在股票市场的建立和沿海房地产业的兴起。第四阶段为界定所有权,个人和企业产权得到承认,尤其在《宪法》中私人财产得到承认,使产权配置更符合市场化的要求。表现在国有产权的范围和比重在缩小,民营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带动力量。另一方面,中国区域分权通过制度化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而得到了巩固。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对不同的区域有着不同的行政分权,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的四个经济特区,之后是14个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浦东开发,以及后来的西部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每一轮的放权都激励了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也为下一轮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经验和推动力量。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改革中权力的下放过于缓慢,广大农民没有获得应有的权力。农村土地使用权在20世纪70年代末分给了农民,1984年起又允许土地使用权的部分转让,这种早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了令人瞩目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但从1985年后,刚起步的权力下放与权力均衡的进程就基本停滞了,人们把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城市和工业改革上,使刚有起色的农村又变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农村权力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土地所有权的缺失。自从人民公社化后,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而且连使用权也难以保证,政府随时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征用土地。没有长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就不会有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因此也就不能有农业的长期、稳定和快速的发展。第二,受教育权的缺失。农民不仅难以得到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而且连九年义务教育也不能得到充分保证。不能受到良好的教育,怎么能够有良好的就业机会,怎么能够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又怎么能够摆脱长期的贫困?第三,社会保障权的缺失。由于政策的原因农民受到各种歧视,如最低工资、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困难补助等,无一能降临在农民身上,甚至连改革开放前实施的合作医疗、免费教育都享受不到。第四,自由迁徙权的缺失。同是普通公民,由于户籍制度的原因,农民不能平等地进入城市工作、学习和生活,当然就更不能平等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发展的机遇。第五,话语权的缺失。农民是中国社会各阶层中最弱势的群体,由于他们居住分散、缺乏组织、缺少知识,很少知道维权,更不知道怎样维权。可以说,权力的缺失是中国“三农”问题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赋予农民平等的权力。
正是基于上述理念,我们提出了经济学研究的权力范式。所谓权力泛指凭借所掌握的资源而形成的对他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而所谓范式,则是指在一定假设和前提之下,按照一定的逻辑思维方式分析某类问题。经济学研究的权力范式,就是从权力的角度对经济学的重新诠释,并试图给出一个完整的研究经济现实的框架。这种研究范式,不仅可以深刻地揭示决定经济活动的本质因素到底是什么,而且可以自然地解决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断裂以及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