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禁止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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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文献简要综述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总结前人的经验和整理难忘的教训至关重要。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规范权力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分析的主要坐标,此外,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和基本理论的完善与否也是衡量公职人员权力规范程度的重要工具。学界对如何规范权力和反腐败进行了大量研究,分析这些文献的贡献和不足,将使本研究更为全面。目前,研究权力及其权力腐败和权力规范的文献众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权力为研究对象

权力是公法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英国著名哲学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 1872~1970)的《权力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对何为权力、人为何要追求权力、现实权力何以构成、权力如何得到规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权力是一种能力,是对他人和资源的支配能力。正因如此,个人、党派、团体都竞相追逐。罗素提出了“积极权力”和“消极权力”之说,认为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从积极角度看,它是组织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不可缺少的手段;从消极方面讲,它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专制和暴政、发动战争的工具。因此,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有必要对其消极作用加以规制。在制约权力时,罗素不限于“权力制约权力”“法律约束权力”“多元社会团体规制权力”政治学路径,而是同时提出了权力规制的四个条件,即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宣传条件、心理与教育条件。因此,从多角度对权力进行制约并非今人所独创。

林喆的《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分析了权力的概念、起源、本质和权力的分化、交换以至腐败的全部演变过程,其试图勾勒出权力与需要、资源、分配、市场经济、行政管理、文化传统,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和义务等现象之间的关系的基本轮廓,揭示权力的本质、权力腐败的根源及根源性反腐败的途径。权力的制约、反腐败的基本模式、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廉政法制及施行等内容是林喆所描述的权力制约的基本策略。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林喆只是在宏观意义上提出了反腐败的策略,而缺乏洞若观火的敏锐性和实际可行的操作力,但其研究在国内仍然是具有开创性的。

王沪宁在其所编的《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中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李建华、周小毛认为,腐败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非法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权力的变质就是腐败。姚中秋在《权力的现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则认为,不受有效的制约与限制的权力可能确实是有效率的,但这样的权力除了伤害民众的权利与利益之外,也会腐蚀掌权者本身的心灵。因此,文明政治的主题就是驯化权力。这些研究集中于权力的运用及其合法性上,虽然都力主对权力运用进行有效限制,但并未提出限制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任建明、杜治洲的《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讨论了腐败与反腐败的理论问题、反腐败的战略框架模型,试图对权力规范提出具体的路径,这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刘江红从权力过剩的角度研究权力失控问题,认为政府的权力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而赋予的,人民的利益的大小决定了政府权力的大小,当政府权力的实际拥有量大于对权力的需求量时,权力就相对过剩了。与过剩的商品一样,权力也会慢慢地腐败和变质。政府权力过剩会导致权力滥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自由裁量权问题。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由于自由裁量的行为条件、时空范围、行为方式和行为度不明确,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第二,行政立法权问题。中国唯一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及其各个部属机关属于执法机关,是依照法律行政的机关,不应享有立法权。刘江红:《从权力过剩的角度论权力的失控与控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8月第23卷。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易产生权力过剩。权力过剩的观点有一定的新意,涉及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规范问题,但其核心是权力的规范。

(二)经济学角度的权力规范研究

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权力规范和腐败问题的学者比较多,最为著名的是寻租理论。寻租理论是舶来品,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最先提出该理论,〔美〕克鲁格:《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刘丽明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5期。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塔洛克则进一步详细讨论了寻租问题。〔美〕戈登·塔洛克:《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李政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1期。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润、利益、好处;寻租,即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理论上,寻租是专指人们借政府之力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寻租使政府的决策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支配,违背劳动和公平原则。可以说,寻租是当今社会腐败和社会不公的根源。

美国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詹姆斯·布坎南,在寻租理论方面也有贡献。布坎南创建了经济学的另一个分支——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他认为,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其行为可通过分析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这一思想的主要逻辑结论是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

寻租理论在中国也较为流行。有学者将权力设定为一种经济学要素。朱启才的《权力、制度与经济增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吸收了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观点,认为权力是一种生产要素,是主体对资源的控制力,经济均衡的实质是权力结构的均衡。制度本身也是一种生产力,甚至是最重要的生产力,制度的形成取决于供给和需求两大力量,其中供给是最关键的要素,在影响供给的因素中,权力是决定性的力量。这种观点主要考察了权力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间接地指出了权力规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反腐败的重点领域是经济领域。张云鹏的《反腐败经济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对腐败的发生、预防、治理及反腐败的经济价值等进行了细致的经济学机理层面的剖析,提出了腐败程度与反腐败力度、反腐败成本及反腐败投入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界限。反腐败的学术研究集中在经济领域有一定的道理,但事实上是腐败正在向社会的全领域扩散,而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在腐败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理论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将权力失范、腐败与市场体制不完善联系起来。陈振明等将行政权力、市场体制与腐败治理联系起来加以系统的理论与实证考察。陈振明、李德国等:《行政权力、市场体制与腐败治理——一份基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报告》,《东南学术》2009年第4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是诱致腐败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把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预防腐败统一起来。此外,预防腐败必须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统一起来。

胡鞍钢、过勇从公务员成本—收益经济学角度入手,认为腐败的根本原因是目前的制度安排存在缺陷,导致腐败成为“高收益低风险”行为,而廉洁成为“低收益”行为。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分析》,《北京观察》2002年第9期。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公务员缺乏对国家的“信赖感”、缺乏对退休之后生活的“安全感”和长期收益的“信任感”。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制度创新,使腐败成为被查出概率极高、政治风险极大、经济成本极高、逃避受到法律制裁惩治的程度极小,个人及利益相关者的精神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同时,使公务员廉洁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

有学者则试图从系统论的角度入手,改变研究权力规范的理论扁平单一的状况。舒扬、莫吉武的《权力市场化与制度治腐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提出建构一个以三个层面——权力主体、行贿主体、监督主体为一体的制度治腐的理论体系。用系统工程思维审视反腐败工作是该书的特点,其体现在:一是从分析权力市场化入手;二是以制度短缺为切入点,摆脱“思想教育——制度规范——思想教育”的思维定势,在制度供求关系中寻求当代中国反腐策略。

(三)法律角度的权力规范研究

权力和法律有密切的关系,权力是法律授权行使的,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权力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权力失控和规范问题是权力规范的本原问题,这方面文献较多。这里只简要分析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在法学意义上,权力失控违反法律,从行为主观态度上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行为。按照违反法律的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看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行政法、经济法的行为,另一类则是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违反党纪和违反道德的腐败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是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孟祥锋的《法律控权论——权力运行的法律控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研究了法律与权力控制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控制的“权力”是整个权力现象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即公共权力、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法律控权主要是指法律对权力运行的控制,重点是对扩张性最强的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孟祥锋认为,一些学者提出的“依法行政”只是法律控权的表现,而“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也只是法律控权的具体机制或形式。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应该是,权力源于法律,服从法律,止于法律;法律高于权力,大于权力,控制权力。孟的研究抓到了问题的关键,对权力失控的认识和权力规范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汪习根主编的《权力的法治规约——政治文明法治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中则提出,政治文明即是权力文明,而权力文明的出路在于对权力的法治规约。政治文明法治化的关键在于权力的法治化以及由此衍生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内在和谐,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外在互动。而能理性有效地建构与导引这些关系的当属公法,公法法治是政治文明法治构建的当务之急,为此,应当理性地构建文明的立法法治、行政法治、司法法治和执法法治制度。汪习根对法律和权力之间关系的研究切中了权力规范的要害,值得人们深思。

不言而喻,司法是反腐败的主要途径。朱立恒所著的《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的观点,又称刑罚控制、刑事控制。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主要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抑制有关腐败犯罪的活动。司法控制腐败犯罪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司法程序揭露、证实、惩治腐败犯罪,其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手段控制腐败犯罪具有社会控制所不具备的某些优势,其更严厉、更准确,评价也更为负面。

还有的学者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研究权力规范和反腐败问题。李秀娟的《中国反腐败立法构建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提出了反腐败政策的法治原则,研究了预防腐败犯罪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的构建,其包括如下内容:腐败犯罪刑事侦查、被追诉主体的完善、追诉机制、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证据立法与完善、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反腐败案件刑事司法协助、国际管辖权、追诉时效等。

司法控制腐败的作用毋庸赘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中,并非所有的反腐败行为都能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要求遵循司法的程序进行。此外,司法腐败本身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司法腐败则离社会崩溃不远了。

(四)社会学角度的权力规范研究

较之法律的制度意义而言,从社会学角度上研究权力失控问题,是研究视野的扩展,是更基础性的研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权力行为的理论与方法多种多样,自然环境和生物机体理论、权力越轨理论、社会结构与社会冲突理论、社会解组理论、亚(次)文化群理论、社会互动理论、个性心理理论等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权力问题。以权力越轨理论为例,在社会学意义上,越轨是指偏离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越轨行为并非都具有反面意义,因为越轨有两面性,一种是违背旧习俗、落后规范的行为,这种越轨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却具有合理性,对社会发展有益;另一种越轨是违反现存正当的法律和社会习俗的行为,既无合法性也无合理性。它们都是权力失控理论所关心的问题。权力越轨是指权力脱离正当约束规则而行使的行为。朱勇认为,按照不同的标准,权力越轨行为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照权力的行为方式划分,权力越轨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权力滥作为,或权力滥用,即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任意扩大权力的适用范围,以积极的行为方式以权谋私、权力交易、擅断专权、玩弄权术等;另一种是权力不作为,即权力主体怠于行使或根本不行使该行使的权力,表现为渎职等行为。按照权力越轨涉及的领域,还可将权力越轨分为立法权力越轨、行政权力越轨、司法权力越轨、学术权力越轨、人事权力越轨等。参见朱勇《权力越轨的社会学分析及防治措施》,《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第7期。从社会学意义上分析权力越轨具有一定的意义,但要根治权力越轨则应以法治为基础。

(五)群众参与角度的权力规范研究

权力失范和腐败是发生在社会中的,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权力规范和反腐败的过程中,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注定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因此,研究人民群众如何参与权力规范是反腐败研究理论非常重要的内容。乔德福的《举报与反腐败——新形势下的群众举报与反腐败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研究了群众举报在权力规范和预防中的作用。乔德福认为,举报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目前群众举报腐败行为工作机制存在缺陷,举报成本和收益是制约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直接因素。群众举报腐败行为工作机制运行存在缺陷的原因在于:举报工作体制改革不到位、举报制度不完善、举报机制不健全、举报力量整合不足。

此外,还有一些文献涉及了社会监督的其他形式,如新闻监督等。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当进行新闻监督立法。实践中,有的地区也做了这样的探索。如郑州市就出台了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授权媒体监督公职人员。媒体具有信息及时、传递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此媒体监督是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六)行业角度的权力规范研究

权力腐败并非孤立自生行为,而是发生在某个领域的行为,或发生在建筑领域,或发生在司法、教育、医药等领域。研究权力在具体领域中的腐败形式,有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腐败现象,不少学者在此方面花费了大量笔墨。林喆的《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就研究了腐败的具体领域及其形式,如行政腐败、司法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等。任建明、杜治洲的《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研究了建筑领域腐败、教育腐败和医疗领域腐败的问题。建筑工程领域是腐败发生最严重的领域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工程领域腐败一直困扰着建筑行业。建筑行业腐败的表面现象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堪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实际上是建筑领域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严重。

医疗卫生领域腐败也是任建明等关注的焦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既可能发生在医疗系统中,也可能发生在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中。医疗卫生领域的腐败包括六个主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包括生产、研发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企业和公司)、患者、保险机构、其他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除医疗器械和药品之外的其他各种生产或服务的企业,例如建筑承包商)、政府机构。任建明认为,按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的腐败主要有五种类型:(1)发生在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而发生的腐败,以各种各样的回扣为主要形式。根据《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购销中的各种回扣都属于贿赂或商业贿赂。(2)发生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围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腐败,以各种各样的“红包”为主要形式,或者是各种各样的托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3)发生在医疗保险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以各种医疗欺诈、骗取保险款项为主要形式的腐败。(4)发生在政府及其各个监管对象之间的腐败,主要有发生在政府和医药企业之间的,围绕药品注册、审批的审批监管型贿赂腐败。(5)发生在医疗机构和其他企业之间的腐败,主要是医疗机构基建工程中的贿赂腐败。医疗领域腐败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行为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公共性和外部性。医疗领域中涉及权力腐败的内容主要为政府和医药企业之间的腐败,其他则属于非权力类型的腐败。这些腐败行为虽不全部是权力腐败,有些是市场中不规范的行为,但与政府监管是否作为有关,因此,从根本上说,仍然与权力行使不可分。

(七)国际反腐败经验研究

现代社会是网络社会,全球化是当今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反腐措施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主要手段。欧阳卫民所著的《反腐败、反洗钱与金融情报机构建设》(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从全球化的视角梳理了国际反洗钱的基本格局与趋势,如国际反洗钱现状和趋势、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做好金融情报工作、资金监测分析工作可以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支持。此外,金融情报机构的定位、定性、权力、义务,以及具体的制度,如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专员制度、存款实名制等对规范权力运行也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权力规范和反腐败的国际经验也是中国学者关注的主要内容。周琪、袁征的《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追溯了美国反腐败机制的形成历史,阐述了美国反腐败机制的法律和规章的制定与修正以及执行这些法律和规章的政府机构,介绍了美国地方政府反腐败措施的发展。为了说明美国政治腐败的特征和反腐败机制的运作方式,他们列举了美国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腐败及其惩处案例。何增科所著的《政治之癌——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研究了发展中国家腐败的类型、程度、特点和演变规律,剖析了发展中国家腐化问题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根源、社会经济原因、历史文化原因,同时,何增科对国际社会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的进展进行了梳理。李翔的《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分析了国际反腐败公约以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国际反腐败理念与制度,以及国际反腐败公约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从实体和程序角度对中国反腐败法制体系提出了完善意见。

研究国际反腐败经验的文献还有很多,研究学习他国经验的同时,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则是更重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