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欧盟国家的经济改革
2007年开始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经济衰退之后,其时正值“新兴国家”走向“崛起”,欧美力量和地位相对有所下降,于是,“欧洲老了”的声音再起。不过,这最近一次“欧洲衰落论”的内容更为广泛,含义更为深刻:不少人认为“欧洲模式”已不再具有吸引力;欧盟已在世界各地、各国的力量角逐中被挤到了“边缘”;欧盟将特别难以走出当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成为世界经济的“累赘”;欧洲一体化事业甚至会走向“土崩瓦解”。在预测将来世界经济四强(美国、中国、日本、印度)的名单中没有一个国家来自欧洲。国际金融危机将进一步减少欧美在全球事务中发挥作用所需的实力、信誉和道德力量。国际上的压力和来自欧盟内部的压力、特别是这次欧债危机对欧盟的经济改革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如何改革是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欧盟国家经济改革思路
欧盟改革势在必行,但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对于改革程度和领域的把握十分重要。首先,欧盟的经济改革要保留欧洲模式和体系的核心本质内容,这是欧盟经济改革成功的基石。与美国模式相比,欧洲模式相对“面善”。欧美经济模式的实质区别集中在劳工的权利和资本的权力问题上。几十年来围绕欧美模式的反复争论,主题始终是如何管理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主要涉及处理以下五对关系,即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属体制导向问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属经济监管问题;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属权益分配问题;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属社会安保问题;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属资本积累和财富分配问题。在上述五对关系中,核心是资本、劳动和政府三者的力量对比、所起作用以及如何协作运行。在美国模式下,政府固然也有独立性,但其行为主要倾向于资本,因而在处理上述五对关系时,自然会偏好市场、企业、雇主、强调公民自我负责(养老、医疗、就业等)以及重视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而在欧洲模式下,政府拥有更强的独立性,其行为自然也重视资本利益,但同时又强调劳资协商和社会平衡。一句话,欧美模式的实质区别在于,美国不但信奉市场经济,而且实行市场社会;而欧洲固然也十分重视市场经济,但不听任市场社会。显然,注重社会公正与公平的“欧洲模式”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诚然,提出社会公正与公平问题,也许可以追溯到千年以前。然而,直至19世纪末,即使是在最早进行并且完成工业革命的西欧国家,也没有真正实现过相对的社会公正与公平。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一系列内外因素的促动下,在以往历史所取得的若干成就的基础上,又用了数十年的时间,西欧一些国家才建成了比较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普遍实现了相对的社会公正与公平,形成了举世公认的现代“欧洲模式”。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第一次。它也表明,欧洲在社会进步发展阶段方面,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头。
其次,我们也要看到,近些年来,以“社会福利国家”为实质内容的“欧洲模式”面临着一大堆难题:经济缺乏活力,财政不堪重负,社会呈现惰性,甚至连模式本身的上述核心原则都难以坚守——欧盟主要国家内部的社会不平等程度都在加剧,加上最近20年国际大环境中“资本”对“劳动”占据明显优势,有人进而全盘否定“欧洲模式”下的“社会福利国家”;还有来自外部的竞争和挑战。“欧洲模式”,包括它在一个一个国家内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在一个一个国家间的、以“欧洲联盟”形式表现出来的区域整合组织,而今都举步维艰,都需要进行大力改革,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欧洲一体化和更新现代化的全新的世界与欧洲形势。欧洲人只有通过他们自己的更大努力,有效地保持和进一步改善“欧洲模式”的本质积极因素,才能加速并且可持续改善欧洲的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才能巩固和加强它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总体说来,欧盟要在保留其模式和体系的核心本质内容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各项必要的改革,首先是调整好以下五对关系。
1.调整国家与市场的关系
在这方面,欧洲国家的普遍选择是:“多些市场,少些国家”和“改进国家,改进市场”。释放市场力量的主要办法是“自由化”(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放松限制、促进竞争)和私有化。西班牙政府于2000年6月通过了52项旨在“消除垄断时代”的自由化经济措施,核心目标是深入改革生产体系,减少公共赤字和增加经济投入。在私有化方面,意大利最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更加快了私有化进程,其国有企业改革从国家参与制企业扩大到国家自治公司和国有化企业,国有企业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开始了进入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如铁路、电话等部门的改革。1992年,将国有电话公司、国家铁路公司、全国电力公司改造成股份制公司。同年,又将伊利、埃尼公司变成了以私法准则为指引的企业。1993年,更取消了内阁中的国家参与部,从而实行各行业的私有化。1999年,意大利国家卖掉了最大的电力生产者——国家电力公司34.5%的股份,仅此一项就获资180亿美元。
自由化和私有化往往是结伴而行的。把自由化与私有化结合在一起的最具有象征意义的领域也许是电信部门。20世纪末21世纪初,欧洲的国有“老垄断”企业仍占着大多数国家该部门业务量的大约90%,它们不仅价格贵,而且互不联网。针对这种状况,德国、英国、奥地利、丹麦、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法国等都已在着手进行改革,目标是从2001年开始,欧盟成员国的电信市场逐步向其他成员国开放。得益于2002年出台的电信监管规则,欧盟电信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目前,欧盟27个成员国市场均已引入了竞争,与10年前相比,消费者已享受到更低的价格和更多的选择。在邮政领域,其私有化改革进程也逐渐加快。2006~2008年,邮政市场逐步开放。2006年1月1日,英国全面开放邮政市场;2008年1月1日,德国成为第四个全面开放邮政市场的成员国。2008年2月,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通过了“第三邮政指令”。该指令要求大多数成员国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放邮政市场(实际指欧盟邮政市场邮件总量的95%),其他成员国也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开放邮政市场。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在调整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并不仅仅只是“少些国家”的问题;而且也并不总是线形发展的,它们两者的关系会随着时间推移和形势变化而变动。事实上,在有些领域,国家的作用不仅没有削弱,而是在进一步加强。例如在加强建设“搬不动”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和大力培养“流不走”的知识人才方面,欧洲各国都在投入越来越多的人才、财力和物力;人们对国家调控日益复杂的宏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能力要求,不是在降低,而是在提高。这一点,在最近这次危机与衰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没有欧盟国家出资数以万亿欧元计的资金用来“救市”以挽救银行,数以千亿欧元计的资金用来“刺激经济”以扶持企业,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法国、德国倡议提出的建立“欧元区经济政府”的计划,既强调发展市场力量以及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管;也重视国家和“国家集体”的作用并提高其效率。
2.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调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首先是放松政府对企业在开业和营业等方面的某些限制,特别是在用工方面;其次,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第三,最重要的是减税。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欧洲特别是欧元区国家通过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手段进行大规模的减税,这种趋势时至今日仍在继续。各国需要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来鼓励外资进入,人们特别是企业期望通过国家降低税率和扩大税基获得公平而简化的税收体系。例如当1973年爱尔兰加入欧盟时,其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当时欧盟平均水平的60%,其企业税税率为50%。而到了2006年,其GDP水平达到了欧盟平均水平的110%,同时企业税税率为12.5%。降低税率使得爱尔兰获得了更多的投资,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各国纷纷推出各种减税新政,借以刺激消费与投资,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增长。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税收改革进程自2001年1月起到2005年底结束,分2001、2003、2005年三个阶段进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从2001年1月起,德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0%降到25%,低于法国、意大利、日本和美国。到2005年,德国的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下降到42%,低于除了英国以外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正是这样的一系列措施助推了德国经济的发展。而在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复杂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采取更多经济刺激措施以巩固经济成果,加快经济增长步伐,减税措施又成首选。例如德国总理默克尔及其自由党新盟友预计为家庭和企业减税240亿欧元,减税措施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瑞典中右派政府也宣布降低所得税,以刺激劳工市场。
3.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社会福利制度问题。欧洲的社会福利制度所内含的人道主义、社会和平与社会公平等,在本意上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内外环境的变化,平均高达GDP的25%以上的社会福利费用支出已使欧盟国家不堪重负(其中丹麦为29.2%,瑞典28.9%,法国28.5%,德国27.4%, 2007年27国平均为27.5%)。其基本的改革思路是:保持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核心部分;尽力杜绝滥用;节减某些项目;让社区、家庭和个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只援助在努力奋斗的“自助者”和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改授人以“鱼”为授人以“渔”,鼓励创业;提倡“捋起袖子干活”等。英国前任首相布莱尔说:“一个人只知道从福利国家领钱,而对他所处的社会却毫无责任心,这种现象是不能容忍的。”德国前总理施罗德也认为,“那些不尽其力、不尽其责的人应当丧失他原来享有的社会团结,即国家资助的权利。我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国原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法比尤斯同样表示:“应该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劳动总要比不劳动得到更高的报酬。我们已经取消了好多项失业救济,还有一些需要取消”。在欧洲领导人的这些思想指引下,各国都在对社会福利制度进行改革。但是这些改革并不只是着眼于“缩减福利”;欧盟国家和社会还在大力为培养、提高、发挥人的能力、创造性主动性积极性以及提供更多创业机会等方面而工作。
4.调整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在世界市场和欧洲内部竞争日趋加剧的环境中,欧洲国家昔日一切限于民族国家范围内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正在日益遭到削弱。过去为实现社会平等和互助而统一调控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的能力正在下降。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扩大,资本流向选择权的增强,工会组织面临严重削弱甚至生存危机,使雇主和雇员的力量对比关系发生变化,分配关系明显朝着有利于资方的方向倾斜,实现普遍的、规范的、规则的机会减少,结果是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出现愈来愈多的“自愿性”“灵活性”和多样化。但是雇主与雇员都在寻找适应新形势的妥协途径,包括除了重视收入分配之外,让雇员更多地实现“资本参与”之类。例如在德国的《员工参与管理法》和《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德国企业员工拥有一定的个人参与权,如员工有咨询与讨论权,有了解个人档案的权利,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申诉权,以及可以用便宜一些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等。在工时制度改革方面,欧盟成员国于2008年打破多年僵局,就强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限制和临时工权益等就业改革问题达成一致。在这项方案中,欧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上限为48小时(实际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左右),除非雇员自己愿意多工作。但即便雇员选择延长工作时间,每周也不得超出60小时,除非劳资双方另有集体性安排。在临时工权益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临时雇用人员应从上班第一天起,在薪酬、产假和休假等方面享有与正式签约员工同等的待遇。但如果一国劳资双方达成全国性协议,则允许有一定的宽限期。目前,欧盟大约有800万临时工。由于其灵活性,欧盟企业和雇员也越来越欢迎这种用人机制。显然,对于现今的欧洲雇员来说,有没有工作岗位,比工资多增一点还是少增一点更为重要。为了扩大就业机会,欧洲还在提倡培养欧洲人所欠缺的创业精神。英国伦敦商学院和美国巴布森商学院联合发起的年度研究《2007全球创业观察》数据指出,欧盟的创业精神已经落后中国2~5倍。欧盟较低的创业能力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就业的能力。为此,欧洲采取了许多措施,针对不同规模企业、不同人群提出了不同的创业计划。例如,2009年5月6日~14日,欧洲委员会在布鲁塞尔组织了第一届欧洲中小企业周,旨在让企业了解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支持政策,并鼓励更多的人自己创业。欧盟委员会还出台了一份题为“实现大学现代化的新型合作关系:欧盟大学与企业对话论坛”的政策文件,对近年来欧洲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推动大学与企业合作、促进大学生就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等给出行动建议,并提出以就业为导向应该成为大学课程改革和学习方法革新的重要目标。
5.调整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在最近的二三十年时间里,对欧美西方经济发展进程影响最大的三个因素,除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之外,另外两大因素恐怕要算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了。所谓“经济金融化”主要有三个含义:一是虚拟经济过于迅速地膨胀,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银行虽对为公司企业的部分投资项目提供资金仍有兴趣,但银行越来越存在于一个虚拟世界,更对它们的彼此投资和开发复杂的证券感兴趣,而不是投资于实体经济。二是虚拟经济本来就比较难以监管,加上美国等国竭力推行的新自由主义自由化政策和美联储的长期低利率政策,致使资本市场上流动性泛滥,金融机构把大量贷款提供给了根本还不了债的同业机构、公司企业和家庭个人,其间又经过“金融衍生产品”的炒作,使最初债务人与最终债权人之间的“链条”不断地被拉长,结果造成断裂,爆发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给银行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三是虚拟经济首先给富有的投资者和投机者提供了更多更大的风险发财机会,甚至诱使实体经济部门中的公司企业也纷纷把从事虚拟经济业务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使资本市场特别是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陷于非理性的扩张,把金融业本身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推入更加不稳定的状态。这种危险状态,通过最近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已让世人有所认识。美欧主管当局正在争取加强监管措施,使金融资本市场恢复正常运转,企业与资本市场关系重新常态化。欧盟及其成员国也在从两个层面上为此作出种种改革努力。
实现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是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资本市场对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作用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帮助企业筹集大量发展所需资金,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二是促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改善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三是推动企业的并购重组,优化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以欧盟中小企业融资来说,欧盟在致力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框架体系和实施办法。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欧盟还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内部的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欧洲投资银行通常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这三种方式为:(1)全球贷款。这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投资的一项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的投资;(2)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欧盟与欧洲投资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本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可享受贴息贷款。贷款的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出,由欧洲投资银行管理;(3)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该项计划是根据1997年欧盟阿姆斯特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一个三年期的计划,资金来源于EIB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亿欧元,旨在对高度劳动力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专门设立了“圆桌会议”,会议由金融机构资深代表和中小企业代表团组成,目的是讨论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并提出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企业的持续较快增长需要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撑。进一步调整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尤其要解决影响和制约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
(二)欧洲进一步联合和改革才是出路
欧洲人在过去50多年时间内,一次又一次地克服了种种艰难险阻,先后建成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实现了作为迄今欧盟主要支柱的统一市场和统一货币,把欧洲一体化事业逐步推向新的高度。尽管如此,由于时代的变迁,特别是20世纪80、90年代之交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格局变动,接着发生的主要由美国发动的一连串战争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全球化的全面迅猛发展,及其带来的包括一系列负面因素在内的复杂影响,使欧洲人及其欧洲建设而今再次面临并且必须适应新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只有在现有的欧盟格局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欧洲联合才能更好地应对世界经济快速变化,保持欧洲的国际竞争力。
1.欧洲联合本身往往同时也是欧洲改革
从理论上说,欧盟的性质、欧盟的发展路径以及欧盟的实际进程,这三点都决定了欧洲联合往往同时也是欧洲改革。保罗·赫斯特、罗马诺·普罗迪和前欧盟驻华使团大使安高胜等人在谈到欧盟的性质时意思大同小异,都认为欧盟不符合既定的宪政体制。它不像单一制国家、不像联邦制国家,也不像邦联制国家;相反,它最好被称作一个正在形成中的、由一个公共权力来行使某些治理功能的国家联合体。它应当被看成是一个由共同的机构、成员国和人民组成的复合整体。欧盟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发展路径。无论是像大卫·米特朗尼、厄恩斯特·哈斯这样的新旧功能主义者,还是像让·莫内这样的实践者,他们都认识到,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人们对宪法和公约的轻视,以及难以割舍的民族主义,为避免国际冲突而建立世界政府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一种功能性的途径,即欧洲一体化如果把政治发展的重点放在提高这个国家联合体的一系列共同决策程序上,而不是放在试图取代国家层面的政治机构上,它也许最有可能获得成功。因此,欧洲人基本遵循了功能主义的一体化路径,即由个别的经济领域,进而发展到更多领域,再进而建立广泛联盟,直至追求逐步走向政治联合。所有这些都触及成员国的各方面的改革。上述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路径得到了欧盟实际进程的印证。例如,《罗马条约》的实施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建成关税同盟起就开始变得困难起来。这是因为条约没有考虑到经济政策中的其他方面,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并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以避免由于各国政策方向不同而出现危险。这就要求欧洲人必须进一步同时推进联合与改革。
2.欧洲联合一般都要通过欧洲改革得到落实
(1)欧盟与民族国家的宪政体制完全不同。
欧盟的大部分权力来自成员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它的许多立法取决于成员国一级对共同体框架协议的吸收,而且还取决于这些国家的行政部门对共同政策的贯彻。欧盟各成员国还保留着许多基本的、独特而又重要的政府管理功能,各国拥有自己的语言、文化传统和法律体制,这些东西将继续使完全的欧洲一体化难以进行。即使欧盟再过几年,形成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之后也是如此。一句话,欧洲一体化的任何重大决定,都必须经由成员国及其所作出的适应、调整加以贯彻;或者换言之,欧洲国家的联合必须经由欧洲各国的改革得到落实。
(2)欧盟的多元复合结构,既表明了欧洲一体化的复杂性,又决定了欧洲联合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欧洲改革的成就。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幅错综复杂的图像:“高”经济与“低”政治并存,欧盟与“欧洲经济区”之类共生,欧盟创始成员国、老成员国、新成员国与“联系国”之类都在其列,“双速”甚至“多速”欧洲客观存在,如此等等。这些多元复合结构现象,既给欧盟的深化与扩大提供了实际可行的机会,又使欧盟必然呈现某些松散性、开放性、灵活性,增加改革难度,使任何欧洲改革都必须同时适应三个“结合”,即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集团性与开放性结合以及一致性与多样性结合。例如,欧盟走向开放性,对内表现为一体化的日益深化,即用开拓新领域的自由化来体现开放性,欧洲一体化从煤钢联营、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到经济货币联盟走的就是这条道路;对外则表现为欧盟扩大和加强对外关系,用扩展“成员资格”等来展示其开放性;同时,设法压低内部壁垒,作出各种“自由贸易”安排,包括与非加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签订《洛美协定》,为地中海南岸国家制定的“新地中海战略”,向南美洲南方共同市场提出的建立“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地区联盟”的倡议,以及亚欧会议等。而在欧盟逐渐增强内外开放性的同时,则是各成员国在不断作出新的调整、适应于改革。可以设想,如果欧洲改革能导致欧洲国家在更多领域、更大程度上趋同,欧盟的多元复合结构将会变得比较简洁一些。
(3)制度安排与经济融合密不可分。
任何的区域一体化安排要长期保持效率就必须有市场动力的支持,制度的结合离不开成员国在经济上一定程度的融合和各种经济壁垒的消除,否则区域一体化安排很可能夭折。“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实质性的经济融合是推进一体化的两种力量,二者交织贯穿于一体化的整个发展过程中”。而无论是新的制度安排,还是经济融合的扩大和深化,不仅都体现了欧洲联合的进展,而且也反映了经济改革的成就。欧洲统一市场与统一货币之所以能取得相当进展,来源之一就是各成员国有了一定程度的经济融合;而它们的成就远未达到人们本来设想的要求,原因也正在于它们之间的经济融合还远远不够。
不过,欧洲人正在通过经济改革和融合来逐渐弥补缺陷。这些经济融合的实质是,在欧洲一体化制度安排框架下,通过改革寻求市场动力的支持;其目的是,在世界和欧洲形成一个相对均衡稳定的经济货币金融制度与市场,并在其中有欧洲自己的形象和分量。当然,欧洲人懂得,欧盟国家的经济改革和融合,仅仅从“经济”领域得到推动是远远不够的,他们还必须从“政治”等方面寻求有力的支持。2009年12月1日开始生效的《里斯本条约》或将为此提供了重要的新动力。《里斯本条约》被人称为“欧盟改革条约”,它为欧盟确立了新的条约基础,并使之更加民主、透明和高效。条约对欧盟进行了深刻的变革,例如,将设立专职的欧洲理事会主席(即所谓欧盟“总统”)来增强欧盟行动的连续性;在将来,在许多情况下一致表决制将被取消,特定多数表决制被扩大应用到数十个新的领域,这将使欧盟更加容易作出决议;从2014年起,对于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将原则上适用“双重多数表决制”,据此,部长理事会的欧盟决议需要55%的成员国的赞同,且它们代表65%的欧盟人口(2017年前适用过渡期规定);部长理事会的轮值主席将保留以三个成员国组成的为期18个月的轮值主席团出现;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014年起减少到成员国数的2/3;另外,将设立一名“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即所谓欧盟“外长”),负责欧盟的对外关系;改革条约还将通过增强欧洲议会的地位、将各成员国的议会纳入欧洲立法过程,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权利宪章(对于英国和波兰适用特殊规定)来增强欧盟的民主和基本权利保护。总之,《里斯本条约》将在决策能力、政策制定和机构等重要问题上加强欧盟的作用。它本身就是一项重大改革,同时还将有助于整个欧洲联合与改革的进程。当然,可以想象,落实该条约又将是一个艰难的历程。2011年12月9日,欧元区17个成员国和非欧元区9个欧盟成员国达成了“财政协议”也将同样如此。
(三)欧盟国家经济改革某些具体领域措施
欧盟国家经济政策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经历了多次重要改革,且涉及各个领域。这些改革的背景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且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欧盟联合的推动。本文在此着重对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产业结构、科技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改革作简要介绍。
1.劳动力市场改革
与不堪重负的社会福利制度一样,僵硬刻板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也是最近30年阻滞欧洲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的直接后果是增长缓慢,失业增加,就业困难。随着欧盟对劳动力市场领域的重视,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政策已逐渐从欧共体极少参与的政策领域发展成为其活动的主要领域之一。
(1)劳动力市场改革地位日益提升。
劳动政策议题引起欧盟的注意主要缘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的高失业率。自1991~1994年,当时欧盟15国的失业人数迅速增加,超过了450万,失业总人数最高时接近1740万人。欧盟正式提出欧盟层面的就业合作与趋同问题始于1993年的德洛尔《增长、竞争力与就业》白皮书。1997年,欧盟首次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将就业问题作为独立的部分纳入欧共体条约之中,条约确定就业为共同关注问题,并且倡导建立协调各国就业政策的新机制——欧盟就业战略。同年11月,卢森堡特别峰会上签署第一个《就业指导方针》,要求成员国制定相应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定就业问题的“四大支柱”——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就业能力(employability)、雇员与雇主双方适应性(adaptability)以及平等就业机会(equal opportunity)。
进入21世纪,就业政策中纳入了新的因素。欧盟已确定将人口老龄化、全球化和技术变革作为重要挑战。因此,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政策不再简单地受到内部市场先决条件的限制,还要与社会政策共理。2000年3月,里斯本首脑会议将就业设置为新欧洲经济的长期目标。同年12月,尼斯会议提出将就业质量问题,特别是工作场所质量作为社会政策议程的指导思路。2002年3月,巴塞罗那会议将充分就业确定为里斯本战略的核心以及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欧洲就业战略(EES)的核心从减少失业转至提高就业率与生产率,并努力为其创建适宜的框架。其后,欧洲就业战略的任务与目标被制定得愈加明确,并扩展至各种不同的场合。对此的核心政策要点在2005年7月欧洲理事会颁布的“增长与就业综合指导计划(2005~2008)”中得到了确立。为了实现目标,欧盟将就业措施集中于三个重点:吸引和保持更多人就业,增加劳动力供给,并使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化;改善劳工与企业的适应性;通过更好的教育与技能培训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资。除了提升年轻人的关键能力之外,终身学习在此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紧随其后的是新里斯本策略(renewed Lisbon strategy),其规划期定为2008~2010年。该策略也保留了欧洲就业战略的要点,主要致力于深化基础性改革。这里尤为重要的是实行“灵活保障”(flexicurity)模式。
(2)灵活模式顺应时代潮流。
当人们还在艳羡欧洲国家的“高福利制度”和“无固定期限雇佣制度”时,2007年6月27日,欧盟正式开始在共同体范围内推广灵活保障模式,希望“通过灵活性与保障性相结合创造更多更好的工作”。灵活保障模式简言之就是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保障性之间权衡取舍,使之均衡的就业市场改革战略。具体包括四项政策要素,即灵活的劳动合同安排、综合性的终身学习战略、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关键点在于保护个人的就业权(注意,并非保护个人工作岗位),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明晰政府的责任。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责任由保护公民不被解雇,更多地转到为公民提供终身学习设施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上来。首先,公民至少能读完高中或具有相当学力,拥有基本的学习能力;其次,为就业者提供在岗培训;最后,为失业者积极安排再就业培训、帮助寻找工作甚至通过财政支持来创造新的工作机会。在失业救济上,政府不再无期限地提供福利帮助,甚至会对有工作能力而不去找工作的人实行惩罚。另一方面,企业的权责也发生了改变。企业须增加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的灵活性,便于劳动者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例如,对于需要照顾小孩的女性,在劳动合同中应允许弹性工作制,或者像芬兰的“工作时间银行”制度,加班时间和节假日工作时间能够以放假时间和额外收入的形式自由存取。另一方面,企业被允许正当解雇员工。在欧洲原有的劳动保障体系中,解雇员工企业需支付高昂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在新的模式中,企业可以更灵活地招募和解雇员工。
其实“弹性保障”模式并非布鲁塞尔会议的创意,它受到了被高度推崇的一种劳动力市场战略的启发,而该战略已在丹麦成功实施多年。丹麦模式由三个核心要素组成:第一,一个灵活的、相对管制较少的劳动力市场。在丹麦对于解雇并无法律保护,取而代之的是灵活的契约安排保护工人免受任意解雇,但是并不会削弱公司的灵活性;第二是有效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由公共就业服务所组织的一种有规模的中介“集会”为求职者在广阔的范围内提供支持。劳动力的技术技能提高被视作所有相关者(例如政府、社会合伙人和劳工)的一个重要任务;第三,相对充裕的福利金。失业救济金(unemployment benefit)比较高(最高可达工资收入的90%,上限为1950欧元/月)且可以长期支取(最长期限为4年)。但是国家支持是建立在失业者须承诺寻找工作并具备获取技能的意愿等条件之上的。
在短短几年期间,欧盟的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政策已由一个“次要问题”发展成为欧盟政策的一项核心要素。在此过程中,欧洲就业战略已经日益步入了“中央舞台”。虽然该战略最初主要限于作为缓解失业的单一措施,但它自此逐渐发展成了一项协同促进就业的整体方法,该方法的主要标志便是弹性保障模式。提高工人就业能力而非寻求对雇佣关系保护,这种基本思想是对加速结构变革作出适当反应。这套改革思路,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既要授人以“鱼”,即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保障;又要授人以“渔”,即鼓励人们学会拥有自身生存发展的能力与机会。然而,欧洲就业战略的效果却是喜忧参半的。欧盟就业政策改革的某些成就与某些成员国的劳动力市场依旧被严重分割形成了鲜明对比。但是无论如何,对某些劳动力市场所固有的成堆复杂问题慎重进行协调管理乃是明智之举。
2.资本市场改革
欧盟资本市场改革与创新政策体现在几项主要的改革措施中。一是完善资本市场外部环境,具体体现在《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FSAP)中,计划执行期为1999~2005年;二是完善风险资本外部环境,具体体现在《风险资本行动计划》(Risk Capital Action Plan, RCAP)中,计划执行期为1998~2003年;三是完善税收和公司治理环境,除了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在2005~2007年内合并账户外,其他方面进展不大。
欧盟《金融服务行动计划》要实现下述三个目标。第一,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市场。欧元流通后,欧盟资本市场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成员国股票交易市场之间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面对这种新形势,欧盟委员会认为必须优先解决几个问题,包括制定共同的法律,促进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体化;消除资本流动的障碍,为在欧盟境内资金筹集活动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确立统一的上市公司财务申报标准,使欧盟境内上市公司可用统一的财务申报书在所有成员国资本市场筹措资金;为欧盟成员国退休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制定统一的法律框架;为欧盟跨国界证券交易提供法律保障;为欧盟跨国界资本市场重组提供安全和透明的制度环境。第二,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零售市场。欧盟金融零售市场必须适应批发市场发生的变化。欧盟拟建立新的法律框架,以便各国金融机构能向整个欧洲的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金融风险与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将是这个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委员会认为,要克服当前跨国交易的障碍,至少要在下述几个方面取得进展:提高信息透明度,妥善解决跨国界赔偿问题,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确立跨国界零售服务的支付方式。第三,提高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欧盟金融监管当局认为,欧元流通以后,成员国的许多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已经从本国市场转向欧洲市场。在欧盟股票市场上,从前以国别为基础的业务正在过渡到以行业为基础,只有适时地调整政策,才能同上述变化保持一致。欧盟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完成以下任务:提高对欧盟境内银行、保险和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水平,严格遵循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ttee)和欧洲证券委员会的市场监管要求;制定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方案。所谓金融集团是指那些业务延伸到多个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并从事跨国界经营的大金融组织。
欧盟《风险资本行动计划》是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境内风险投资特点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任务包括:提高风险资本市场一体化水平;加强欧盟成员国在风险资本市场监管上的协调;推动欧盟成员国国内税收体系和政策改革,为风险资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加强风险资本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培育欧盟风险投资文化。目前,欧盟风险资本行动计划的重要政治和技术目标都已实现,欧盟风险资本正朝着规模更大、管理更成熟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2004年,欧盟委员会提出进一步完善欧洲风险资本市场的新措施,其中包括在欧洲推行国际审计标准,制定退休基金投资风险资本的相关法规和提高欧洲结构基金对风险资本的支持力度等。在欧盟的积极推动下,成员国在风险资本所起的重要作用上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在经受了最近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之后,2009年,欧盟在改革金融监管和监督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积极有效的一步。欧盟国家财长和首脑们在经过多次会议反复讨论之后,已就金融行业监管、金融市场透明度、金融机构评级制度和银行高管薪酬规则等问题达成了广泛的一致。欧盟最近决定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起金融领域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并成立经过授权的泛欧执行机构,全面负责与有效实施对整个欧盟金融领域的监管,及时发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尽早发出预警通告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对策建议和实施办法,以防止类似危机再度发生;根据相关设想,欧盟决定成立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组成的三个金融监管委员会,分别负责加强成员国在银行系统、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领域的统一协调与监管工作,在三个监管委员会的权限问题上,多数欧盟成员国领导人认为,专业的监管委员会应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规定,以确保成员国统一执行欧盟的监管规定并协调和解决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分歧;此外,在三个监管委员会之上,还将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以便对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始于2009年底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再次表明了进一步推进欧洲金融市场改革并对其实施严格有效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产业结构改革
欧盟产业政策的理念是市场导向的,强调为提升工业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条件,反对传统的部门干预。1990年的第一份正式政策通报就确定了这一理念,并提出了开放性、横向型和辅助性的指导性原则,此后陆续出台的欧盟产业政策通报都延续并一再强调上述理念和原则。
从制度支持角度看,欧盟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首先,完善支持研发与创新的制度环境,提高欧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在欧盟委员会提案“投资与研发——一个欧洲行动计划”的基础上,部长理事会于2003年9月形成了一个“为提高欧盟经济增长和竞争力而投资于研究”的决议,此决议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保持和提升欧盟大多数制造业的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欧盟委员会近几年的产业政策通报都表示了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并陆续提出了几个行动议案。2005年的产业政策通报确定了在内部市场和对外贸易中亟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制造业部门,包括制药业、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机械工程、电子工程、汽车、造船、纺织、制革、制鞋、家具,等等。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欧盟在这方面的行动也并非一帆风顺,至今仍困难重重。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欧盟内部政策运行机制和利益协调过程的复杂,例如,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即向理事会和议会递交了有关“共同体专利”(community patent)的提案,旨在为欧盟范围内申请专利提供一个低成本的统一体系。但是这项提案长期未获批准。2005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又公布了一份关于研究与创新的通报,确立了共同体支持研究与创新的新的综合政策,其中包括一些与制造业部门高度相关的创议,从而为产业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更多可利用的措施。由于研发领域存在着公认的“市场失灵”,除了创造制度环境以外,公共部门对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直接财政支持也是世界各国产业政策的普遍手段之一,欧盟自1984年开始执行的多个科技框架计划以及成员国政府支持的研发计划都是这方面的具体体现。
其次,利用完善内部大市场的相关制度法规促进各成员国制造业的协调发展。至今为止,欧盟产业政策在与完善内部市场有关的内容中最重要、也最有成果的努力是推动制定产品的技术规则和统一技术标准。欧盟在这方面的努力和成果可谓有目共睹,典型的成功例子是制定了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国际标准之一——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标准。
第三,借助贸易政策从制度上支持制造业开辟和拓展国际市场,并为其争取有利的国际竞争环境。在这方面,欧盟产业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尽量使第三国向欧盟工业品开放市场,以及为自身产品参与国际竞争争取更为有利的环境。推动第三国的市场开放会扩大欧盟制造业的市场范围,这对于市场普遍相对狭小的欧洲国家而言,是推动制造业结构转型的重要途径。在此欧盟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其一,通过多边谈判和协议,主要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促进第三国开放市场;其二,通过双边谈判与合作,推进特定国家向欧盟工业品开放市场。目前,欧盟已与美国、拉美、中国、日本和加拿大等最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开展了制度合作,以此作为多边协议的重要补充。另外欧盟还致力于降低其制造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制度成本,为其争取更有利的国际竞争环境,这主要体现在积极参与国际工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将其内部统一市场规则和环境标准向外部世界的推广上。
从横向的部门政策来看,产业政策内容更加务实,也更具可行性。欧盟产业政策的部门政策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自2002年以来部门政策就开始逐步形成,但是,直到2005年政策通报才基本上确定了部门政策的具体形式和针对各制造业部门的政策重点。2005年通报对欧盟27个部门(26个制造业部门加上建筑业)的竞争力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逐一确定了对于各部门而言具有优先意义的横向政策。欧盟针对制造业的部门政策有如下特点:虽然当前欧盟针对不同部门的政策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其共同的支撑点在于提高整个制造业的知识与技术含量。不论是与美、日相比处于劣势的高新技术行业(如制药、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航空等)、当前具备强劲竞争力的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如医疗设备、机械工程、电气工程、机动车辆、化学制品等),还是面对新兴国家激烈竞争的传统产业(如造船、纺织服装、皮革、制鞋、家具、印刷与出版、钢铁业等),欧盟的目标都是通过增加产品的知识与技术含量来提高国际竞争力,其具体努力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促进研发与创新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劳动者技能;第二,对于大多数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当前欧盟的另一个政策重点是为其高质量和高附加值产品争取到第三国市场的准入权;第三,对于大多数传统产业而言,欧盟的首要任务是推动其结构转型和升级,一方面通过提高这些行业的知识技术含量和促进创新来避开与新兴经济体之间的低成本竞争,另一方面通过结构基金等财政方式尽量降低转型引起的社会成本。
2007~2009年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以及最近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为欧盟国家的产业结构改革提供了一剂新的强力催化剂。在欧盟及其成员国为应对危机和衰退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计划和措施中,专业人士一眼就可以看出,除了应急的行情性政策措施之外,还有相当多的具有结构性政策含义的内容,主要目标是产业结构改革。欧盟国家显然是想要利用时机对整个经济特别是其制造业实施改革与创新的战略,以达到提高其全球竞争力、增强长期潜力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为此,欧盟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措施,例如,由欧盟及其成员国扶持一些重要的产业领域,如气候、环保研究和可再生能源专案,开发大容量、高速数位网络系统,致力于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产业等;利用技术与科研优势进一步推动“欧洲制造”和欧洲标准的商品标签,使其成为流通欧盟国家市场必备的产品标识,为欧洲生产企业、进口加工商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商品规范,为欧盟产品进一步占领国际市场奠定更加可靠的基础;加强政府机构为企业服务的力度,利用数位网络优化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简化各种有碍提高生产效率的手续和程式,减少企业管理与经营成本,在产业政策、产品资讯、市场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强服务,如此等等。可以预期,这些政策计划措施的实现,将会进一步促进欧盟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和公司企业合理重组。
4.科技发展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后,欧盟开始意识到欧洲国家在科技开发和应用上同美国的差距,并逐步意识到造成这种落后的原因不是欧洲缺乏发展信息工业技术的潜力,而是欧洲缺乏系统的科技创新发展政策。这个时期,欧盟出台了“欧盟研究开发框架计划”。自1984年第一个科技框架计划问世以来,至今已出台了七个框架计划,它们为欧盟的科技发展建立了一个框架结构,为每一时期的科研方向提供重要的指导,影响力正在不断提高,资金投入更是从最初的32亿欧元大幅增至670多亿欧元。
自第一个科技框架计划(1984~1987年)至第五个框架计划(1998~2002年),大约有一半的资金直接投入了工业部门。第六和第七个框架计划大幅度增加了预算总额,并配合欧盟产业政策的需要强调研究要更加紧密结合欧洲的工业,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第一个框架计划主要涉及能源领域,同时也把信息和通信技术、工业部门现代化、生物工艺学这三个对于提供共同体工业竞争力有重要意义的领域作为重点。第二个框架计划(1987~1991年)继续把上述有助于提高工业竞争力的领域置于优先位置,特别是在以下三个领域确定了具体的行动项目:信息技术和电子技术领域的ESPRIT项目(全称为European Strategic Programme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欧洲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战略项目)、材料领域的EURAM项目(全称为European Research in Advanced Materials,即欧洲高新材料研究项目),以及工业技术领域的BRITE项目(全称为Basic Research in Industrial Technology for Europe,即欧洲工业技术基础研究项目)。第三个框架计划(1990~1994年)的主要目的仍是提高共同体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研究目标集中在三个方面的六个领域:(1)扩散性技术,包括信息和通信、工业和材料技术;(2)自然资源的管理,包括环境、生命科学技术、能源;(3)智力资源的管理,包括人员投入和流动,并将重点放在研究成果推广、生命科学技术及培训和交流上。由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正式生效扩大了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的范围,第四个框架计划(1994~1998年)所确定的具体目标是:同时实施总体战略,加强研究开发对经济的影响,提高生活质量,使人类资源与技术进步同步发展,从而为迎接以下三个挑战作贡献:提高欧洲工业的竞争能力,提高欧洲的生活质量,促进对新技术的应用。第五个框架计划(1998~2002年)将重点投入方向做了调整,主要目的在于应对欧盟面临的现实社会和经济问题,提高欧盟的总体生活水平和工作条件,而提高工业的竞争力则成为实现这些目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第五个框架计划支持的重点由纯科研项目转型为更有利于增强竞争力行业就业的项目。第六个框架计划(2002~2006年)仍紧紧围绕欧盟条约第163条所确定的目标,具体活动以三个主题为核心:集中和整合共同体的研究力量;构建欧洲研究区;加强欧洲研究区的基础。围绕这三个主题,第六个框架计划确定了七项优先研究领域:生命科学、关于健康的基因组学和生物技术;信息社会技术;纳米技术和纳米科学、以知识为基础的多功能材料以及新的生产工艺和设施;航空和航天;食品质量和安全;可持续发展、全球变化和生态系统;知识社会的公民和管理。为配合新里斯本战略的需要,第七个框架计划(2007~2013年)更加强调要促进欧洲的经济增长和加强欧洲的竞争力,认为知识是欧洲最大的资源,同时也比过去更强调研究要与欧洲工业紧密结合,帮助其开展国际竞争,并且在一些领域争取世界领导地位。第七个框架计划一改以前六个框架计划依照行业划分研发项目的做法,而是从更加综合的角度确立了四个大项目,分别为合作(cooperation)、研究能力(capacities)、原始创新(ideas)和人力资源(people),同时将健康、食品、农业和生物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材料和新产品技术,能源,环境(包括气候变化)等研究领域置于这些大项目之中,旨在追求研发活动的协同效应。
“欧盟研究开发框架计划”是欧盟科技创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欧盟在这个时期执行的唯一计划。欧盟主要成员国在这个时期还推出了“尤里卡计划”(Eureka),但尤里卡计划与框架计划不同,它是一个开放性的计划,合作伙伴并不局限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不仅欧洲国家可以参加,甚至亚非国家也可以参加,条件是它们必须对项目有所贡献。尤里卡计划更偏重某些前沿科技领域,如生物技术、环境技术、材料技术、信息技术、能源技术,这些技术对提升欧洲工业的竞争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到2005年,尤里卡计划已走过了整整20年的历程,已有1.1万多家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参加了尤里卡计划,该计划还吸收了3000多个科研机构和大学,项目数也增加到2600个,资金总数达到220亿欧元。
此外,欧盟还相继制订和执行过两个较有影响的长期科技创新计划。一是“科技成果扩散与应用计划”。该计划关注三个领域:科技研发成果的扩散与应用;科技研发成果向企业的扩散以及建立适合技术扩散的金融环境;二是“科技资源整合计划”。该计划的具体成果是形成欧洲研究区,欧洲研究区利用当代互联网的优势,动员欧洲一切科技研究力量提高欧盟及其成员国研究计划之间的协调水平。
5.环境保护改革
随着全球变化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人类关注的焦点之一。各国政府逐渐把环境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开始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来推动环境保护。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在跨国界、区域性的环境保护中取得了很大成就,应当可以说,迄今为止,在这一领域,欧盟是世界的领先者。
在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并没有包括任何关于环境、环境政策或环境法的条款。但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欧洲共同体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采取一致行动的必要性。1972年10月19日至20日,欧共体首脑会议首次强调了一项共同环境政策的重要性,并在会议结束之前责成共同体立法机构在1973年7月31日之前制订出一个具有实施时间表的行动计划。在此次会议上,欧共体环境政策已经形成雏形。1973年11月22日理事会以《欧共体理事会及理事会中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的宣言》的形式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由此促成了共同体统一环境政策的形成与发展。1983年和1987年欧共体理事会分别通过了《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和《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其间制定了《单一欧洲法》和几项重要的环境指令。1987年通过《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92年,欧盟国家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其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通过了《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又称《走向可持续性行动计划》。从1972年10月的欧共体首脑会议至今已通过了六个环境行动计划和一系列法案及条约,欧盟的环境政策在这些行动计划和法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1973~1976年)中,欧盟明确指出了其环境政策的目标,即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条件。该计划也提出了欧盟环境政策的一些基本原则:最好的环境政策在于防止污染的产生;在所有技术计划和决策过程的最初阶段都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任何将导致生态失衡的消耗资源和破坏自然的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在科学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对改善环境和治理污染的作用;污染者付费;一国在采取行动时应确保不会导致另一国环境恶化;在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政策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断加强对改善全球环境的关注与努力;重视公众的意见;分清等级责任;在共同一致的基础上加强联盟政策与成员国政策的合作与协调。第二个环境行动计划(1977~1981年)基本上是第一个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扩大。它重申了1973年计划的整套原则和目标,还对防止水和大气污染的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对噪声污染也提出了更广泛更具体的措施,加强了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预防性质,尤其关注对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管理。在第三个环境行动计划(1982~1986年)中,欧盟对原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变革,将环境政策与共同体的其他政策结合起来,考虑环境政策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同等重要意义,并且明确强调了加强环境政策预防性特征的重要性。第四个环境行动计划(1987~1992年)发展和细化了第三个行动计划中的环境政策,强调了环境保护与其他政策(如就业、农业、运输、发展等)的结合必要性,并加强了全球合作的必要性。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1993~2000年)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对欧盟以往的环境政策做了重大的发展。其目标不再是简单的环保,而是在不损害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条件下追求适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不应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之间的平衡。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2001~2010年)命名为“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计划着重保护自然和生物的多样性、环境和健康、可持续的自然资源利用与废物管理为四个优先领域。
经过30多年的努力,自2000年以来,由于《阿姆斯特丹条约》及《尼斯条约》的生效,《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的被批准与全面实施,以及《欧盟宪法条约》的草拟制定等,欧盟的环境立法和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条约中的一般原则、规则和理事会、委员会通过的指令规章在内的体系完整、门类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空气污染防治为例,1975年,欧盟通过了它的第一项关于空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汽油硫含量指令。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欧洲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加剧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加剧,欧盟进一步逐渐加强了空气污染立法。目前,欧盟针对气体和粉尘排放共通过了近20个法规和指令,针对臭氧层保护通过了9个公约、决定和指令并就成员国在空气污染防治合作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在水污染方面,欧盟有关防治水污染的立法始于1973年理事会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某些具有低度生物退化作用的清洁剂的指令。在过去,欧盟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集中于生活饮用水、渔业用水、地下水的水质及其保护,目前其立法范围已经大为扩展。欧盟已经就水资源的功能区、水质、污染物(包括危险物)的排放、某些特定的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4个方面进行了立法。欧盟立法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水域的用途制定水体的水质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对汞、镉、六氯环己烷和其他一些危险物质的排放也制定了排放标准。
目前环境保护又有了新的发展,自英国2003年首先明确提出“低碳经济”以来,低碳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规则。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实质就是要建立新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以最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最大的社会产出。2008年底,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规定欧盟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至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欧盟各国积极响应,如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争取在“减排量分担协议”之外再减排4.5%;法国在考虑创造“零碳经济”;瑞典大力推行“环保车计划”;德国将环保技术产业确定为新的主导产业重点培育,计划在2020年成为第一大产业;丹麦则在全球率先建成了绿色能源模式,成为世界低碳经济发展典范,形成由政府、企业、科研、市场关联、互动的绿色能源技术开发社会支撑体系。作为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在未来会有更大的发展。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虽然只取得了有限的成果,但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放松。2010年1月欧盟国家有关部长会议已经给自己提出了比上述原先计划更高的减排目标。在2011年11月南非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欧盟总的说来依然对此持积极态度。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欧盟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通过不断提升各项政策的地位和目标,拓展改革的领域和视野,以及多元、灵活的政策实施手段,欧盟的经济改革日益系统和完善,取得瞩目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