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清政府的民族立法达到了历代最高水平,其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治理也独具特色。因此,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关于清代边疆法制史的研究在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清代边疆法制史的研究逐步深化和系统化,新材料的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方法的不断应用,使得清代边疆法制史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态势,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内容也逐步完善和成熟,中国、日本、欧美等地都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在从事此方面的研究。他们取得的丰硕成果,勾画出了清代在边疆治理上的成败得失。
然而,就清代边疆法制史的整体研究而言,对苗疆的治理研究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目前,关于清代边疆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蒙古、回疆和西藏等地区,而对生活着众多少数民族,包括广西、贵州、云南全境和部分湖南、湖北、四川、广东等省区在内的苗疆的关注,远没有上述地区强烈。在一些对清代边疆治理政策进行整体论述的著作中,苗疆总是以较为边缘的部分出现,并未占据主体地位。近年来,关于清代对苗疆的治理研究虽然也涌现出了一批精品佳作,但从数量上看,无法与北部、西部边疆和西藏地区相抗衡;从内容上看,多局限于局部区域或某些法律现象,尚未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对于蒙古、回疆、西藏地区,清代分别制定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等民族立法,成文化与法典化程度较高,研究的基础和材料也相对厚实丰富。而对于苗疆,清代并未单独立法,仅在《大清律例》及皇帝的谕旨中,采取“冲突规范”的方式指明苗疆少数民族内部的冲突可适用“苗例”,即少数民族习惯法解决,这给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其二,在清代的边防战略体系中,苗疆的地位远低于蒙古、回疆、西藏等地,“国家比以西北二边为意,而鲜复留意南方”,由此也造成了在清代边疆治理研究中的“厚此薄彼”。
因此,清代对苗疆的治理研究,思路有待拓宽,内容有待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水平也亟待提高。就清代对苗疆生态环境的治理研究方面,目前很少有著作涉及这一问题。笔者在近年来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已初步形成了一些成果。因此,本书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完善清政府对特定领域边疆治理的理论研究,为清代对苗疆治理的研究体系添砖加瓦,以提高苗疆研究在清代边疆法制史研究中的地位,也可为我们今天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施政及生态保护法治提供借鉴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