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态移民研究概述
讨论生态移民之前,解释“生态”和“环境”的概念很有必要,因为本课题被命名为“生态”移民研究,然而许多学者用“环境”来修饰移民,这也许是受西方学者的影响。生态和环境的确是姊妹学科,相互之间关联密切。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另外,英语中的ecology(生态)和中文里的生态作为意思相近的词汇,可以互译,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范围区别,同样,英文中的environment(环境)和中文里的环境,看似相同,实则不然。
首先分析中文里的生态和环境。所谓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环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随中心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我们通常所称的环境就是指人类的环境。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亦称地理环境,是指环绕于人类周围的自然界。它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和各种矿物资源等。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自然地理学上,通常把这些构成自然环境总体的因素,分别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圈和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从法学的角度对环境概念进行阐述:该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条件,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的活动对自然物质条件造成的威胁和破坏,具有危害性、人为性、普遍性和持久性等特征。目前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包括全球变暖(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污染等。
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导致基本生态过程即生态结构与功能的破坏和生命维持体系的瓦解,从而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生态问题的特征包括整体性、全面性以及复杂性。生态问题包括水土流失面增加、土地荒漠化加速、湖泊退化严重、雪线上升、湿地破坏加剧、草地资源退化、森林生态功能衰退等。
一般来讲,环境与生态互为交织,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性。以人类为中心考虑的问题是环境问题,以生物圈为中心考虑的问题是生态问题。由于人类也是特殊生物,因此广义的生态包括一切环境。另外,目前导致移民的因素既有环境的也有生态的。
然而,在英语中的ecology(生态)一词主要指生物间的互动关系及其生存环境;而environment(环境)是更综合的概念,它包括地球和生命科学的许多内容。因此,在英语学科里通常把生态学(ecology)作为环境科学的(environmental science)一门分支学科。
本课题把英语中的environmental migration/refugee和“生态移民/难民”视为相近内容,或者说至少比“环境移民”更准确些。有些中国学者坚持用“环境移民”来翻译environmental migration(陈勇,2009;郭建平、施国庆,2010),他们之所以使用“环境”,其最核心的原因恐怕是把英语中的environment翻译成“环境”。然而,多数研究中国生态和环境相关移民的学者用“生态”来涵盖自然环境和资源诱发的移民。故而,笔者认为“生态移民”更能准确地表达整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导致的移民根源。
1.生态移民概念
作为移民“家族”中的新成员,生态移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76年布朗等(Brown, et al., 1976)为世界观察研究所编写的《世界观察系列报告 -5》中,该报告所用的英语是“生态难民”(environmental refugee),随后出现了人们更熟知以及被广泛使用的概念——“生态移民”(environmental migration)。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许多学者开始关注生态退化和破坏导致的移民现象,学界和政界用各种术语来表述这类移民,包括“环境难民”(environmental refugee),“生态被迫移民”(forced environmental migrant),“生态动机移民”(environmentally motivated migrant),“气候难民”(climate refugee),“气候变化难民”(climate change refugee),“环境被迫移民”(environmentally displaced person),“灾害难民”(disaster refugee)(Boano et al., 2008),“气候流亡”(climate exile)(Byravan, Rajan, 2010)等。在英语里,“生态移民”和“生态难民”的区别在于“生态难民”更多用于因生态退化而被迫搬迁的移民。“气候难民”的定义是,因气候变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以及干旱和缺水导致生存环境的突然或持续变化迫使离开家园的人群(Glogov, 2010)。“气候流亡”的定义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后果而在政治社会领域处于存亡危机的国家及其人民。
至于生态移民的定义,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对公认的解释(Bates, 2002),其根源在于生态移民不仅包含形形色色的因直接或间接生态和环境诱发的移民,且涉及难民与移民间的概念界定等因素。阿萨姆·埃尔哈纳威(El-Hinnawi, 1985)依据印度博帕尔漏油和切尔诺贝利核泄漏造成的移民现象,对生态难民做了如下解释:
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环境破坏导致生存环境的破坏或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而被迫短期或永久搬迁的人群。
埃尔哈纳威的定义虽然不能全面解释生态移民或难民现象,但为后来的学术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英国环境学家诺曼·梅耶斯(Myers, 2005)对环境变化和人口流动做了深入研究,他对生态难民的定义是:
由于干旱、土壤侵蚀、荒漠化、森林植被退化以及其他环境问题与人口压力和严重的贫困等问题相伴而导致人们无法在家乡获得足够的生存资源,绝望之际,他们别无选择,只有到他处寻求避难的危险尝试。然而,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选择离开家园,许多人被安置在国内,但所有人临时或永久性地放弃家园,可预见的返回家园的希望是渺茫的。
由于“难民”一直是困扰各国政府、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学者的概念,无法形成公认的解释,也未得到1951年难民公约的认可,近年来联合国难民署有意识地避开“难民”一词,而是以“环境被迫移民”来取而代之,并定义为:
由于环境、生态、气候以及气候事件对生活和生产造成严重威胁,从而被迫或意识到必须离开自己家园的人是“环境被迫移民”(Gorlick, 2007)。
为了界定该概念与其他各种相关生态移民的词汇,难民署指出,“环境失所者”的定义不以跨国人口流动为参考,更不涉及胁迫、武装冲突和人权侵害等。显然,这种定义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生态难民”与“生态移民”两种概念之间的争论,使得更多的学者和官方文件使用“生态移民”的概念。
维基百科全书对“生态移民”的定义比较简要,将其解释为:
由于突变或长期持续变化导致当地环境退化而迫使离开家园的人群为生态移民。
另外,联合国大学环境与人类安全研究所的一份报告使用了“被迫生态移民”,并定义为:
某人基于环境压力而迫使离开他/她以往的居住场所,这是相对于某人因环境压力而有可能决定离开他/她以往的居住场所(Renaud et al., 2007)。
联合国大学环境与人类安全研究所试图介绍一个国际认可的术语,以求协调在环境和人类安全方面的合作。但是,这样的术语至今未出现,只是把2007年联合国总部召开的会议名称定为“生态难民:被遗忘的移民”(Boano, 2008)。
其实,学者无法确切区分这些术语的不同之处,也没有这个必要,重要的是,这些术语的共性是它们所表达的环境因素与人类迁移的关系。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提出,80年代流行以来,在“生态移民/难民”的称谓和定义上一直存在争议,给政策制定、管理措施以及国际合作方面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和困难。2007年国际移民组织(IOM)提出了使用“生态移民”(environmental migration)的建议,并给出了定义:
由于突然或逐渐变化的环境严重影响生活和生存条件,而被迫或主动、短暂或永久离开其家园的人或人群,他们的迁移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际的。
到目前为止,国际移民组织的定义具备一定的操作性,且避开了相对敏感的“难民”,因此,“生态移民”在政策文件和学术文章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本课题也不例外。
2.生态移民的分类
生态移民的分类方法上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把生态移民按时间长短归纳为三类,即由于暂时的环境压力所造成的“临时移民”(temporary displacement)、永久性生态破坏导致的“永久移民”(permanent displacement)以及基于持续退化的生态资源而产生的“临时或永久性移民”(temporary or permanent displacement, El-Hinnawi, 1985; Jacobson,1988)。然而,国际移民组织和难民政策小组IOM/RPG(1992)提出了紧急(emergency)移民以及相对应的慢发性移民(slow-onset)、临时移民、扩展型(extended)移民和永久性移民,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等分类原则。有的学者根据导致移民的生态因素来划分生态移民,如,森林退化、海平面上升、荒漠化和干旱、土地退化、水质和空气恶化等(Suhrke, 1993)。另外,图尔达兰等(Trolldalen et al., 1992)根据自然灾害、土地资源退化、非自愿定居(involuntary resettlement)、工业意外、战争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气候变化等不同因素来区分生态移民。
有关生态移民的分类学术界仍存分歧,且随着更多生态灾难和环境退化将有可能产生新类型的生态移民,因此,仅仅局限于分类的学术争论颇显苍白。目前,全球政治家、学者以及相关组织更关心的问题是与日俱增的全球生态移民数量。有学者推断,2050年全球生态移民总数从2010年的5000万人有可能增至2亿人(Brown, 2009)。根据联合国的报告,2005年全球移民总数为1.9亿人(Martin, 2009)。如此庞大的移民群必将对社会和生态带来深远的影响,因而现有相关移民的国际政策体系无法满足巨大移民群的需求(Pickering, 2010)。如果不及早制定应对大量生态移民的政策体系,生态移民将成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的灾难。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全球许多地区的移民不单单是由生态和环境因素造成的,把移民的众多原因简单地归于环境是欠考虑的。例如,布莱克(Black, 2001)认为,在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背景之下,做出移民决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许多移民现象中环境也许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
3.生态移民与生态难民
虽然,生态移民(environmental migration)和生态难民(environmental refugee)这两个术语在很多时候相互交替使用,有些学者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本质区别,皆因为生态、资源退化或生态灾难而迫使人们离开原来居住地。但是,最近十年来更多的学者认识到两个概念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瑞纳德等(Renaud et al., 2007)认为,生态移民应分为三类:其一,环境(资源)动机移民,这类移民以环境退化影响为契机,为寻找更好的生存环境而搬迁,在时间和地域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其二,环境(资源)胁迫移民,移民的根本原因是环境资源退化,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和生存所需物资,被迫移民;其三,生态难民,这类移民不具备时间上的选择,当环境和生态灾害发生后,必须立刻搬迁。以上三种移民既可以是国内移民,也可以是跨国界的国际生态移民。该分类法的定性不仅与环境事件的性质有关,同时也与可获得的社会援助有关。鲍诺(Boano, 2008)认为,该分类的最大特点是,它减轻了把所有生态移民归纳为生态难民的压力。
有的学者(Conisbee and Simms, 2003)提出,应该把因生态环境破坏所导致而被迫移民的人群归纳为一类新的移民,从而保护他们的权益。然而,目前缺乏生态因素作为最终导致被迫移民的科学依据(Renaud et al., 2007)。1951年的难民公约对难民的解释主要包括4个要素:(1)必须离开自己原有居住区域到他国;(2)必须受到威胁;(3)这种威胁来自公约规定的5个要素,即种族、民族、宗教、特定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政治观点;(4)这种威胁必须具备现实根据。显然,冠以生态“难民”的名称来获取难民优惠政策的难度较大,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难民必须具备离开原居住国家到他国的条件,而诸多生态移民是国内人口流动,不具备跨国迁移条件。第二,生态移民或难民的概念解释不统一,既不区分国际与国内移民行为,也不确定临时与永久性移民的时间概念。第三,生态难民要想与难民具备同等的条件,最难以解释的是,因5种公约规定因素导致的“威胁”(Renaud et al., 2007)。第四,凯毕日布(Kibreab, 1997)认为,起初发明和使用“生态”难民的部分原因是把导致移民的因素非政治化,从而使接收国家逃脱承担庇护的责任。
生态移民/难民的研究开展了近40年,然而在分类、概念乃至生态移民的提法是否准确等方面仍存较大分歧。有些学者不仅质疑生态移民和难民的存在,且认为产生所谓生态移民的根本原因不是单一的生态,而是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因素。
布雷克认为,生态难民的提法不具备说服力,虽然生态退化和环境事故对移民的决定产生影响,但是环境被认定为被迫移民的根本原因的说法在理论上站不住脚,目前还不能充分解释环境变化、资源冲突以及难民间的关系。他认为,移民行为应该是习惯性的应对策略(Black, 2001)。
然而,达蒙德坚持气候变化与社会生态系统导致灾难性的社会变化的观点,这些变化的一个共性是其根源与环境变化,尤其是与气候变化有密切关系(Diamond, 2001)。与布雷克不同,达蒙德认为生态和社会的综合压力是产生环境诱发移民的根源。
更多的学者则认为,产生移民的原因既有生态方面的也有社会方面的,两者很难形成对立的作用。例如,凯斯特斯认为,迫使移民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自然和环境因素与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他认为,不能把环境因素从更广泛的综合因素中孤立出来,这些综合因素包括贫困、政府的支持程度、发展机会、决策过程的效率以及弱势群体周围和内部的社会凝聚力等。因此,孤立的环境变化不会破坏人类安全(Castles, 2002)。
以综合因素为分析原则的观点被称为“多因素论”,它认为社会、生态、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压力过程与作用是导致移民的根源。李在孟加拉国、朝鲜和苏丹的案例研究也印证了综合因素的重要性,上述这些地区之所以举家搬迁,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环境因素,也有人为的灾难以及国际和国内政府因素(Lee, 2001)。
4.生态移民与气候变化
然而,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变化带来的区域和全球性影响成为贯穿诸多环境和生态问题的主线。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干旱草地退化、沙漠化以及各种气候灾难的频繁发生,使得环境和生态变化对移民的影响凸显。有的学者专门研究气候变化与移民间的关系,并提出“气候变化移民”的概念,认为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导致移民的重要环境因素。越来越多的学者质疑和挑战经济利益主导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移民的前提是迁入地的经济利益大于迁出地的利益(Reuveny, 2007)。
作为联合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研究并为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IPCC),一直致力于全球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对策,该委员会的观点会直接影响联合国和各国的认识和政策行为。因气候变化导致的移民也是该委员会研究和考察的重要内容。1990年IPCC的报告提出,“气候变化的最严重影响也许是因海岸侵蚀、海岸洪灾和严重干旱导致的数以百万计的人类迁移”(IPCC, 1990),这也是IPCC的早期认识。然而,之后的十年中,IPCC对气候变化导致移民的观点发生了转变,关于移民的解释和描述更细致,强调了迫使移民决定的复杂性,并提出了“人类脆弱性”(human vulnerability)的观点(IPCC, 2001)。事实上,2001年IPCC的报告基本排除了气候变化导致移民的说法(Raleigh et al., 2007)。相对于移民,人口的脆弱(人口的不稳定性)是受经济发展、土地所有权、公共卫生等因素的影响(Lutz, 2004)。IPCC的2007年报告继续关注人口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而没有直面移民问题(IPCC, 2007)。报告认为,移民主要受干旱和飓风两种气候变化的影响,但否认了气候变化直接导致移民的观点。
人口或社区面对灾害的脆弱性受地域、资源、经济状况、社会扶持体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脆弱性是判断个体、家庭或社区面对危机的应对能力的概念,是预测、应对、抵抗和从危机中恢复的能力(Adger, 2000)。脆弱源自区域和社会劣势,更是与经济、社会和自然因素相关联(Raleigh et al., 2007)。虽然全球在信息、技术、文化等方面相对一体化,但是因气候变化所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利益却不均匀。
鲁万尼(Reuveny)认为,人类主要通过三种办法来适应或面对环境问题。第一,留在原处,接受现实;第二,留在原处,但采取减缓措施;第三,选择离开。而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移民能力是选择哪一种办法的决定性因素。他认为,由于相对富裕和发达的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较多地选择采取减缓措施的办法,而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偏向于采取移民措施(Reuveny, 2007)。
鲁万尼比较系统地考察了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移民,并提出环境问题是产生移民的因素之一,而较突出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包括极端气候事件、海平面上升、土地退化、缺乏淡水资源等。他对近年来的38个移民案例做了分析,发现27个案例与土地退化有关,19个与干旱有关,17个与森林砍伐有关,15个与淡水资源有关,9个与洪水有关,7个与飓风有关,5个与饥荒有关。虽然这些因素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但气候变化对环境因素的影响显而易见 [鲁万尼的案例分析透彻、内容翔实,具有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因此表格放在附件中(见附件1)]。
有的学者指出,环境灾难越发明显地改变着移民的模式,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慢性的环境和生态变化促使“劳务型移民”的增加;同样,突发的环境灾害导致“遇险移民”(distress migration)的增加,劳务型和遇险移民的主要特点是时间上的短暂和区域上的国内流动(De Haan, 2002)。拉黎等(Raleigh et al., 2007)认为,劳务型和遇险移民面对直接和间接环境灾害有不同反应(见表1-2)。
表1-2 潜在移民的分类
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是促使移民的原因之一,有时环境因素单独导致移民,但多数是环境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于移民。国际移民接收国在制定移民管理政策时很少考虑导致移民的综合因素,这也许是无法确定气候变化对移民的真正影响的原因。即便有时认识到气候变化对移民的影响和作用,但也缺乏相应的政策来解决和应对移民现象(Martin,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