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反腐倡廉思想述论
作者简介:董世明,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摘要: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重要思想。他认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反对官僚主义;要从严治党、纯洁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列宁关于反腐倡廉的思想对于我们搞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列宁 廉政建设 腐败现象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成为苏联的执政党。如何防止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把布尔什维克党建设成清正廉洁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把苏维埃政权建设成廉洁的人民政权,是摆在列宁面前的重要任务。列宁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各种腐败现象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官僚主义是造成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在布尔什维克内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官僚主义现象日益显露出来,许多人怠工拖拉,懒散松懈,官样文章,脱离群众,贪污受贿,等等。官僚主义成为阻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一大障碍。列宁指出:“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因此,他强调:“我们必须懂得同官僚主义作斗争是绝对必要的,这种斗争也像同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作斗争的任务一样复杂。”
为了更好地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列宁提出了克服官僚主义的办法。
(一)加强思想文化教育
人的行动是由思想支配的,而人的思想与自身的文化素质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扫除官僚主义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扫除官僚主义的重要途径。列宁认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
与此同时,必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列宁指出:“要有能教人们同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作斗争的文化素养。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是任何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都无法治好的毛病。说实在的,这种毛病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革是治不好的,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
(二)建立健全法制,严惩严重失职官僚主义者
列宁认为,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广泛存在、民主和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家里,要克服官僚主义是十分困难的任务,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利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官僚主义。他强调,反对官僚主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要让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审判这类案件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人们过问这种目前很难对付的坏事的责任心,可以引起工农群众对这一重大问题的注意”。
(三)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就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问题,主张建立精干高效、廉洁清正的政府。1922年11月22日,列宁在《致全俄苏维埃工作人员工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信中指出:“当前最主要的迫切任务,也是最近几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减少非生产开支,来不断地精简苏维埃机关和减少其费用。”为了搞好机构改革工作,列宁提出了机构改革的原则。
第一,实行党政分工。在党政关系问题上,列宁说:“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频繁的、不正常、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党包揽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和具体事务,真正把立法权、执法权还给人民代表苏维埃;才能防止无产阶级政党向行政化、官僚化方向的发展,从而保证它对国家在政治上、思想上的领导权。
第二,政府机关应该精干高效。十月革命胜利后,在苏维埃国家机关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比较严重。列宁曾气愤地说,在这庞大的机关中,“英勇肯干的人可能只有几十个,而呆着怠工或半怠工,钻在公文堆里的人却有几百个,这种力量对比往往使人们生气勃勃的事业断送在文牍的汪洋大海里”。因此,列宁主张精简机构,改善组织、消灭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列宁认为,国家机关处理各种事务,应该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凡属国家大事的决策、国家事务的处理和国家机关管理等重大问题,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同时又要明确个人应负的责任。列宁指出:“苏维埃机关的管理工作问题一概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同时应当极其明确地规定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对执行一定的具体任务和实际工作所担负的责任。”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消除领导权力过分集中所带来的弊端,可以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的现象,同时能够有效地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第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的政权掌握在以俄共(布)为代表的工农大众手里,工人、农民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成了国家的主人。工人、农民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着很高革命热情和积极性,但是,有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文化水平比较低。国家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低给苏维埃政权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列宁主张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提高广大工农大众的文化水平,使他们能够真正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他强调:“在这里,摆在我们面前的首先是组织任务、文化任务和教育任务。”这些任务,“只有通过长期的教育才能解决”。他号召:“为了革新我们的国家机关,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提出这样的任务:第一是学习,第二是学习,第三还是学习。”
二 从严治党、纯洁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
列宁从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俄共(布)建设的实际,科学地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
(一)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加强党的建设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无论是在民主革命中,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都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时刻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整个运动及其根本和主要目的的代表。这些目的可能被每天的日常工作暂时遮盖起来,但是,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失掉作为斗争着的无产阶级的指路明灯的意义。”
(二)纯洁党的队伍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给布尔什维克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布尔什维克内部的一些人丧失了革命斗志,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另一方面,执政党的地位,诱使社会上的一些投机分子通过各种途径混入布尔什维克内部,以达到个人的目的。因此,布尔什维克党是否纯洁的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列宁认为,冒险家和其他危害分子乘机混到执政党里来,这是不可避免的。全部问题在于,无产阶级政党要善于纯洁自己的队伍,善于清除那些欺骗分子、腐败分子、官僚分子、不忠诚和不坚定的人。从1918年到1921年下半年,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共(布)进行了清党,把大批的坏分子清除出党。
(三)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和思想教育
无产阶级政党要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必须高度重视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的头脑。“我们完全以马克思的理论为依据,因为它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给这个科学奠定了巩固的基础,指出了继续发展和详细研究这个科学所应遵循的道路。”无产阶级政党应该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依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确定自己的纲领、路线、政策和策略;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把科学的理论不断推向新的阶段。
(四)密切联系群众,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倾向
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要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倾向。他强调,为了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在起领导作用的政党共产党、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和群众即全体被剥削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正确的相互关系。“只有共产党真正成为革命阶级的先锋队,吸收了这个阶级的一切优秀代表,集中了经过顽强的革命斗争的教育和锻炼的、完全觉悟的和忠诚的共产主义者,把自己跟本阶级的全部生活密切联系起来,再通过本阶级跟全体被剥削群众密切联系起来,取得这个阶级和这些群众的充分信任——只有这样的党才能在反对资本主义一切势力的最无情最坚决的最后斗争中领导无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
(五)无产阶级政党要有严格的纪律
列宁十分重视加强俄共(布)的纪律,认为这是俄共(布)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1920年,列宁在总结布尔什维克的历史经验时指出:“现在差不多每个人都能看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如果我们党没有得到整个工人阶级全心全意的拥护,就是说,没有得到工人阶级中所有一切关于思考、正直、有自我牺牲精神、有威信并且能带领或吸引落后阶层的人的全心全意的拥护,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
三 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增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透明度,是提高权力监督效果、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有效办法,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宁十分重视政务公开的工作,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就指出,“每一个人大概都会同意 ‘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又多次强调政务公开的问题,认为,政务公开对克服官僚主义,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列宁关于政务公开的思想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事务要公开
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列宁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建设社会主义不能只依靠少数人或少数政党,而应该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因而必须发动群众,让广大群众实际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是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因此,必须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把国家的各种事务公布于众,吸收广大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过人民群众的讨论,使人民群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公开
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公开选拔各级管理人员。他说,在苏维埃政权中,“应当广泛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并且公开地挑选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员、挑选专业的和一般的、地方的和全国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组织人员”。通过公开选拔,把那些最优秀的人才集中到国家机关中来,这样才能搞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没有公开选拔的民主环境和一大批优秀的干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就不能很好地落实,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受到影响。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公开
列宁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公开进行,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环节。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是怎样决策和执行的,各个方面的工作人员对这些事务是如何管理的,每个工作人员是一心一意为国家和社会而努力工作,还是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都应该让广大群众了解。通过这种办法,“一个人承认不承认党纲,帮助党还是反对党,大家都可以从报纸上,从公众集会上看得出来。大家都知道,某个政治活动家起初做过什么,后来又经历过什么变化;他在困难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品质一般说来又是如何,因此,全体党员自然都能胸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对于党员在政治舞台上的一举一动进行普遍的(真正普遍的)监督,就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 ‘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制”。
(四)对国家机关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公开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需要群众监督绝不是一种形式,而是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和监督整个国家的制度。民主意味着把“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像戏剧舞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这样,人民群众就可以真正了解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各方面的情况,并对他们的一举一动进行切实的监督,以此来决定对他们的信任程度,决定是否让他们继续留在管理岗位上。这样做,对于克服官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列宁认为:“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 ‘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 ‘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
四 加强法制建设,为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列宁认为,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民主和法制传统缺乏的国家里,要搞好廉政建设,克服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弊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要加强立法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列宁认为,要防止苏维埃的代表变成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议员”那样的官僚,就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把各种防范措施“详细地记载下来”“并且定为法规”“这些法律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进行斗争”。
(二)要加强司法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1922年2月20日,列宁在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司法工作,用法律手段惩治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和滥用新经济政策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做好法制宣传,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他要求,那些“战斗性特别强的职能则由司法人民委员部承担”。对苏维埃政权的敌人和各种犯罪行为,“由革命法庭和人民法院采取最迅速、最符合革命要求的方式加以惩治”。
(三)要监督司法人员的工作,使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进行切实而有效的而不是有名无实的监督,使它们真正能够既对苏维政权的政治敌人加紧惩治(如果不加紧惩治,司法人民委员部就是头号罪犯),也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加紧惩治。”
五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搞好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列宁十分重视对权力监督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干部监督的思想。
(一)关于权力监督的主体
列宁认为,人民群众,国家机关、政党和各种群众组织是权力监督的主体,有权对掌权者进行监督,其中,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核心力量。他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问题,十月革命刚一胜利,他就主持通过了《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免权法令》,主张实行工人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的罢免权。他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才能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后来,列宁又多次指示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争取“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中来。
(二)关于权力监督的客体
列宁指出,权力监督的客体是手中掌握着各种权力的机关和个人,重点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从事着具体的管理工作,有可能也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
(三)关于权力监督的途径
为了搞好权力监督工作,列宁对权力监督的途径作了探索。他认为,在开展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人民群众的监督。列宁主张,要吸收工农大众,特别是工人参加监督工作,“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而这应当由非党工人去做,应当让他们在非党工农代表会议上选出自己的代表去做。要帮助那些负担太重而过于劳累的共产党员。我们应该尽量把工人和农民输送到这种机关中去。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起来,把它做好,把官僚主义赶出我们的机关。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学会自己管理”。
第二,党组织的监督。列宁认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是最有组织性和纪律性的组织。共产党要对整个国家的工作起到领导和监督的作用,同时,共产党本身,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也要接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党本身必须对它的负责人员执行党章的情况进行监督,而‘监督’也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的称号。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
第三,专门机构的监督。为了搞好监督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专门监督机构”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党组织要有专门机构从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国家要有专门的机构行使监督职能。
党的监督机构指在共产党内部设立专门的负责权力监督的机构来行使监督权。列宁十分重视党的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主张“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
在党的监督机构的建设方面,列宁认为党的监察机构要有权威性,这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他主张,党的监察机关从中央起应该自成系统,享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该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平行,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央监察委员会只对全党代表大会负责,不受党的中央委员会决议的约束,它有权且有责任了解中央政治局的情况;党的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党委会不得干涉监委会的工作,双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各级党的监察委员可以出席同级党委的会议和本级党组织的一切其他会议并有发言权;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撤销,二者不能协调时,提交同级党代表会议或上级监察委员会解决。列宁认为,这样做,“我们就有了迄今所设想过的一切保证中的最大保证,使党建立起一个不大的中央领导机构,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列宁的这些主张在俄共(布)“十大”和“十一大”的有关决议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的专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在列宁的领导下,俄国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工农检察院作为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在如何建设国家专门监督机构的问题上,列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要大量吸收优秀人才到检察机关中来,这是提高检察机关的质量,搞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列宁指出:“在改善我们国家机关的问题上,我认为工农检察院不应当追求数量和急于求成。直到现在,我们还很少考虑和关心我们国家机关的质量,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关心特别认真地提高它的质量,把具有真正现代素质的人才,即同西欧优秀人才相比并不逊色的人才集中到工农检察院里来。”二是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为“高度熟练、经过特别审查、非常可靠的人,同时要给他们很高的薪金,使他们完全摆脱目前工农检察院官员们的真正不幸的(如果不说得更重的话)处境”。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工作认真负责,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过专门的考验,懂得科学组织劳动特别是管理、办公等项工作。三要把国家监察机关同党的监督机关结合起来。列宁认为,把工农检察院同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是有好处的,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工农检察院因此能获得很高的威信;另一方面,“我们的中央委员会就会同中央监察委员会一起最终走上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的道路”。四要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限。列宁认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限。他主张:“应该对工农检察院特别关心、特别注意,把它的地位提得特别高,使它的领导具有中央委员会的权力。”工农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应接近党的最高机关并同领导我们党及通过党领导我们整个国家机关的人享有相同的权力”。工农检察院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五要扩大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应该毫无例外地涉及所有一切国家机构: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无一例外。”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所以如此广泛,是“因为工农检察院本来就是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而设的”。
第四,法律监督。列宁认为,法律监督是权力监督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必须大力加强。一要设立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指导其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列宁的领导下,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就组建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相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二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法律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列宁认为,具有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律监督的前提,因此,他主张制定和完善苏维埃的社会主义法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立法工作,要“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三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律制定之后就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四是监督的程序要合法化。这样做,有利于防止监督权力自身被滥用。
第五,舆论监督。列宁十分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1917年,十月革命一胜利,列宁就公开宣布:“我们不希望有什么秘密。我们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后来,列宁多次主张,要在报纸上展开公开批评,以揭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和各种腐败现象。在列宁的提议下,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决议明确规定:“党和苏维埃的报刊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
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所不同,列宁有着掌握政权、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他的廉政思想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尽管苏联与中国的国情不同,但是他提出来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许多思想和理论,对于我们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系广州市廉政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成果)
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