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行业协会的比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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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业协会

一 行业协会的概念界定

行业协会,英文为“Industry Association”,“Trade Association”,“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Business Association”,“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Employer Association”,等等。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不尽相同。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界定,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百度百科 · 协会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pCQ9JvykTd0ZluKp5GtHv-1aeULt0Xpmo6n3um4two0S1FqLRcjzz-IcJAGLDRaNPwMBcIXArAQPkRXmtm74a,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2日。;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百度百科 · 协会http://baike.baidu.com/link?url=dpCQ9JvykTd0ZluKp5GtHv-1aeULt0Xpmo6n3um4two0S1FqLRcjzz-IcJAGLDRaNPwMBcIXArAQPkRXmtm74a,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2日。;乔治·P.兰姆(George. P. lamb)等认为,“行业协会是由竞争者组成的,在一个广泛而急速扩张的领域通过相互利益所构成的一个合作性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它是由商业中的竞争者所构成,其目的在于促进和提高该行业中的一个或多项经济利益或者是该领域所覆盖成员的经济利益”George. P.1amb, Sumnters Kittelle. trade association law and prance(Washing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 1956), p.1.; E.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认为,“行业协会是指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习惯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Oliver E. Williamson, Markets and Hierachies: 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 The Free Press, A Division of Macmillan Publishing Co3(1975), pp.127-131.; F.布拉德利(Joseph F. Bradley)认为,“行业协会是由参加相同或类似经济活动的公司所构成的旨在解决其共同或普遍性问题的组织。或者说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利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Joseph. F. Bradley, The role of trade association and professional business society(New York: university pork pennsy bvania, 1965). p.4.。尽管各国对行业协会的称呼和定义表述不大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并无二致。

国内对于行业协会的认识也因研究角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称呼上也有“行业组织”“行业社会团体”“同业公会”“商会”“行会”“联合会”等不同的概念,不过在当前逐渐统一为“行业协会(商会)”商会与行业协会的界限模糊。一般而言,行业协会和商会分别代表“业缘性”组织和“地缘性”组织,一定地域范围内跨行业、跨产业的综合性行业协会称为商会。有时,把商业领域的行业协会称为商会。另外,在有些地方比如温州,实务界习惯把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业务主管的组织称为行业协会,而由工商联(总商会)作为业务主管的组织称为行业商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前言部分写道“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笔者注。国内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五花八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归纳整理如下:

1.理论方面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行业协会下定义。王名认为,“行业协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业等具有经济关联性的多数企业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结成的以保护和增进会员利益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王名、孙春苗:《行业协会论纲·中国非营利评论》(第四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2页。。贾西津认为“行业协会是一种主要由会员自发成立的会员制的、在市场中开展活动的、以行业协会为标识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互益性的社会组织”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1页。;梁上上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粱上上:《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张志勋和刘运根认为“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或某一专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主要对本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沟通信息、维护良性秩序,进行自律管理等”张志勋、刘运根:《论我国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经济》2004年第3期。;翟鸿祥认为“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民间性、自律性组织”翟鸿祥:《行业协会发展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1页。

2.实践方面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立法,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也做了各自不同的界定:1997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将行业协会定义为“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工商领域协会(包括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的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明确规定,“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律,建立行业自律运行机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2002年10月31日《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将行业协会定义修改为“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006年3月《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将行业协会定义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014年4月《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合法权益,而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2002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1999年4月《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行业协会由同一行业的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织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沿用从民国时期开始使用的“同业公会”称谓,2002年的《公平交易法实施细则》中,将同业公会称为“依《工业团体法》成立的工业同业公会和工业会”“依《商业团体法》成立的商业同业公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商业会”或“以其他法规规定成立的职业团体”。同业公会是台湾行业协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本书第二章分析,台湾狭义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据《工业团体法》和《商业团体法》调整的工业同业公会、工业会、商业同业公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商业会,一般统称为工商团体或工商同业公会。广义的行业协会还包括职业团体以及社会团体中的经济业务团体、国际经济团体、同乡性商会等社会组织。——笔者注台湾现行的《工业团体法》和《商业团体法》对同业公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工业团体,以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并谋划同业之改良推广,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工业团体为法人”(《工业团体法》)。《商业团体法》第一、二条规定:“商业团体,以推广国内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为宗旨。商业团体为法人”。

国外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五花八门,而我国国内对行业协会的理论研究正处于不断探索和深化的阶段,研究学者来自各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从不同学科角度定义行业协会的内涵和外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法,行业协会不仅定义、称呼莫衷一是,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而发生着变化。本书认为行业协会是工商业者的联合,不同于其他学术性、公益慈善类团体等组织,可以将行业协会本质概括为:基于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为目标,以相同或近似行业企业为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的会员制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 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职能

1.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

(1)社团性。非营利组织包括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两类,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是一种“人合”性质的组织,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行业协会有自己的名称、会址、章程、固定的财产、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成立需经过登记程序。

(2)互益性。不同于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成立的目的是追求同行业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因而它具有天然的互益性。“任何时候,一个个体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第8页。而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提供依靠单个企业自身的努力而无法获得的集体利益,因而它能够把众多的个体成员聚合起来形成重要的中介组织。奥尔森更是通过引用莱昂·费斯廷格(Leon Festinger)的一句话Leon Festinger,“Group Attraction and Membership”, in Group Dynamics, ed. dorwin Cartwright and Aivin Zander(Evanston, Ⅲ. : Row, Peterson, 1953), p.93.,一语道破企业参与行业协会的真谛:“集体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是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身份获得什么。”〔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6页。在奥斯特罗姆看来,个体的理性和知识能力是有限度的,这就使得个体有可能也必须在集体行动中表现出利他的一面,参与集体合作。〔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第16~19页。因而绝大数行业协会都会在章程中规定其成立的宗旨在于增进会员的共同利益。当然,“行业协会也可能在活动过程中为了达成本协会的利益而主动对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予以关注并造成影响,这也是作为社会公共组织的一种‘公共性格’的体现,而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要求这些组织超越本团体视野的限制,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普遍利益。”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8页。

(3)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行业协会不能有利润收入,而是指行业协会组建和运作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一些带有公共性质的产品或服务。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行业协会的发起人或出资者不得凭借股本分配利润,其盈余必须全部投入与行业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即所谓的分配限制条款(the articles of distributional constraints)。正是因为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特征,大多国家的税法,都对行业协会给予了优惠政策的规定。

(4)行业性。行业协会的行业性指的是其会员一般来自同一行业,与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可以根据其来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来自同一行业且提供相同的产品,并处于生产和流通的同一阶段;另一种是来自同一行业但处于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成员之间属于生产的上下游关系。显然,这两种类型的会员都来自同一行业,都具有同业性。既然它们同属于相同的行业,那么它们对于市场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等就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诉求,也就有了相同的利益目标,这也是行业协会得以形成及有效运作的基础。当然,同行业的会员之间除了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外,也存在个体的利益目标,一般而言它们都力求自身的利润(或效率)最大化,因而行业协会的会员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对会员企业的个体利益和行为进行协调,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行使行业规范的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5)自愿性。行业协会一般是由同行业企业自愿组织形成的,并按照各方成员的意志表示一致订立章程,章程生效后对其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行业协会依据章程规范协调内部事务,管理协会内部成员。

(6)非政府性。行业协会既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不应采用“行政化”的管理手段与运作模式,其本质是“民间”组织,其经费、人事皆不来源于政府。行业协会一旦依法成立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订立章程或规约,充分行使自治权,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政府非依法不得对其在法定自治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进行干预。”吴柯:《模式选择和改革方向——社会转型期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第6页。

以上特征是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甚至是与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区分的依据或标准,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行业协会,正处于“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其特征并不完全与上述标准相吻合。由于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大陆的不少行业协会被戏谑为“二政府”,其“自愿性”“非政府性”的特征不甚明显。即便如此,这些行业协会仍发挥着行业协会应有的部分功能,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向着严格意义上的行业协会演进。

2.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

行业协会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转变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模式,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职能,促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制度化合作,是我国产业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职能重新进行系统定位。

(1)国外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职能特征

美国、德国、日本行业协会的发展比较迅速和规范,且分别代表不同政治经济环境下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体现出各具特色的行业协会职能特征,而且对规范我国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①美国。美国广义的行业协会通常包含了美国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的《国内税收法规》(Internal Revenue Code)关于免税的501(C)(6)项下的五种组织类型:行业联盟(Business Leagues)一些具有共同商业利益的个人,基于促进共同利益而非获得商业利润的目的而组成的组织,致力于改善一个或多个行业的商业环境包括行业性和职业性协会。,商会(Chambers of Commerce)通常由一个城市或地域的工商业者所组成,不区分业者所经营的行业,具有地缘性特征。,房地产协会(Real Estate Board)由对提升房地产行业市场条件感兴趣的成员所组成。,商业贸易委员会(Boards of trade)由相同商业领域的同行业者所组成,包括该行业的上下游企业具有业缘性特征。,职业足球联盟(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s)包括声名显赫的美国足球联盟(NFL,但于2015年4月28日宣布放弃免税资格,不再是非营利组织)、美国曲棍球联合会(NHL)等在内的职业体育联盟,这些组织可以免税,不管是否为运动员管理养老基金。一般不将该类组织视为行业协会。参见:NFL WILL Ends Its Tax-Exempt Statins Goodell Tells Owners, 2015年4月28日,http://www.bloomberg.com/politics/articles/2015-04-28/nfl-will-end-its-tax-exempt-statnsgoodell-tells-team-owners。。不包括职业足球联盟,截至2012年底,美国行业协会的数量达到63988个,2010年在国税局申报的资产总量为655.82亿美元Katie L. Rgeger. , Amy S. Blackwood. and Sarah L. Pettijohn,“The Nonprofit Almanac 2012”(The Urban Institute Press, Washington DC)p.4.。美国行业协会的形成模式是自下而上,几乎没有政府的参与和推动,协会对产业经济的影响不亚于政府,其职能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如提供信息咨询、为企业培训生产技术人员等;二是参与立法,如美国《电信法》是由美国通信工业协会(TIA)牵头,联合众多协会起草于1996年正式通过国会立法;三是维护企业权益,如美国政府在WTO谈判中的谈判条款都由行业协会提供,谈判结果也要得到各行业协会的认可才能获得国会的批准;四是制定行业标准。

②德国。德国行业协会的形成模式是自上而下,政府推动行业协会的建设但不提供财政支持;德国1956年颁布的《工商会法》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加入工商业协会,对于可以自愿参加的行业协会,入会率也超过90%,其覆盖率之高是任何其他发达国家无法比拟的;德国协会除了服务和协调职能外,还具有参政职能,影响产业政策的形成,协会接受立法机构或政府的委托后能具备其他特定的职能,即对某些行业、某些企业实施非官方的特殊监管。

③日本。日本比较强调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强调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所以协会的形成模式是政府与企业合作,财政提供支持;日本协会作为“官民协调”的重要机构,具有广泛且深入的职能,从行业自律到行业服务,从组织协调到参政立法,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共同形成独特的M型社会。

(2)行业协会职能的定位

行业协会的职能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行业协会行使的是一种对行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力,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二是会员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联合授权。在确定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能时,应认真梳理行业协会的固有职能、授权和委托职能,对行业协会的固有职能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要明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的范围。结合大陆和台湾相关法规和调研情况,对于行业协会的职能构成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自律、服务、代表。

①自律职能。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的主要成因,也是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之一。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行业规范,即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和行业的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消除内部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是行业惩戒,即建立行业权利和控制体系,进行行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各种方式消除行业内的“害群之马”,包括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等。三是内部协调,即协调行业内各企业的行为和利益,一方面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产品技术标准,不但能促进行业整体发展,还能保护本国产业,例如美国西红柿生产商想打入墨西哥市场,墨西哥农业协会负责西红柿方面的专家委员会特地为此制定了一条新的行规,凡直径大于7公分的西红柿不得上市,由于美国西红柿普遍在外观上大于本地西红柿,最终被迫退出墨西哥副食品市场张经:《行业协会与中国入世》,工商出版社,2001,第42页。;另一方面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在一些以出口为主的行业中,行业协会将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市场分布、产品数量的市场分布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可以防止同类产品大量集中在少数国家和地区,造成低价竞争的状况,有效避免进口国家和地区提起反倾销投诉。

②服务职能。包括外部服务和内部服务,既包括对政府和社会的服务,又包括对行业内部企业的服务。主要体现在:商情调查,即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企业公信证明和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活动,这些活动既是行业立法和行业政策制定的依据,又是行业协会进行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条件;行业培训和技术咨询;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本行业所需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树立本行业企业形象和进行品牌培育及推广。

③代表职能。分为沟通职能和维权职能。沟通职能是指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的企业处理与政府、工会、新闻媒体及其他行业的相互关系。维权职能则表现在行业协会是本行业内所有企业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代言者,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构及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和制定,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