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秩序与宗教信仰交往方式
“一带一路”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给中国的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欲应天下之务,先审天下之势。”20世纪70年代,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等亚洲四小龙的崛起,儒家资本主义,等同于建构一种亚洲秩序的价值观。但这种社会运动及其思潮很快就成了历史。如今的“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实际上又把这个具有历史时代意义的问题重新提出了。
虽然东方世界具有多神教、泛神论与无神论信仰传统,不像历史上一神教的欧洲和中东,为了一己信仰而诉诸武力,从而发生直接的宗教战争,但是,亚洲各国不同的宗教背景及其信仰方式,却是建立亚洲文明秩序及其命运共同体难以跨越的屏障,特别是亚洲各民族国家自身大多具有不同程度的信仰特征,这就促使超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建立,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是否有现代国家合法性基础;既要包含亚洲各国的信仰传统,同时又要超越这些信仰传统,建构一种不同民族国家、不同宗教信仰都能够共享的普世价值观。
因为当代“国际社会”这个概念,基于威斯特划利亚体系构成。“威斯特划利亚体系下的和平反映了对现实(尤其是权力和领土上的现状)的判断,代表了一种世俗的秩序概念,而不是宗教诉求。”
威斯特划利亚体系作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圭臬,一方面是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一方面则是构成了随后世界性国际关系的基本规范。但该体系同时也开启了近代以来各个国家先后进入民族国家的大门,在由地域、人口与主权整合为一体而形成的国家之中,社会大众开始把自己视为一个“民族”,开始把国家与民族结合起来,实际上便在国家政治与民族宗教信仰层面构成了一种张力,促使那些在近代反殖民主义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中成立的国家,几乎都处于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式的尴尬处境。
国际政治具有国际规范,但民族宗教文化则难以一体化。就亚洲的宗教传统而言,宗教太多种多样了。亚洲与欧洲不同,历史上就没有一个类似罗马帝国那样的共同帝国,也没有基督教那样的统一宗教。今日的亚洲各国,存在着各种宗教:中国的儒教和道教,东亚的大乘佛教,东南亚的小乘佛教,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教,印尼、马来亚、巴基斯坦的伊斯兰教,还有韩国的基督教和菲律宾的天主教,以及各国华人信奉的民间信仰。在不同的时代之中,各种宗教各领风骚,这就构成了“一带一路”亚洲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宗教信仰传统。
所以,当代亚洲秩序、基于不同民族、宗教间命运共同体的如何构成,实际上就暗示着亚洲各国的民族宗教之间的交往关系抑或交往结构,不仅局限于宗教交往及其信仰认同,还会有其他宗教外的交往关系渗透在其中。而这种形式的宗教交往,往往就不是局限在一个或两个宗教体系内或之间的交往,就此交往关系来说,还不得不在宗教及宗教交往关系之外寻求其他的社会、文化基础。
所以,在这种宗教交往关系抑或宗教交往结构中,宗教交往的目的或许就不是简单的理论对话,亦不是内含的信仰本位主义而强化自己的信仰认同,进而期待着对方皈依自己的崇拜对象。这种宗教交往关系,其实并不在意使对方成为自己的信仰同道。交往的双方,可以在充分保持自己的原初信仰的基础上,来进行宗教交往或信仰互动,但是更加需要一个超越了民族、宗教乃至某个国家,具有公认的普适性的价值体系。
这就是说,不同宗教的信徒越来越强烈地感到的挑战是,他们需要在其他宗教的更大共同体中寻找和发展他们的共同身份。作为基督徒和印度教徒,一个人一定是这个更宽广的宗教共同体的一部分。而非在宗教交往之中去寻找一个貌似力量更加强势的宗教信仰,亦不是一个人在参与宗教交往的同时,一定要在宗教交往的关系之间成为另外一个宗教信徒,发生信仰转变的现象。
美国宗教学者斯特伦(Frederick J. Streng)说过:“如果每一个参加宗教对话的人都能牢记:每一个正统的教徒在与其他人巧遇时,都有一个把真正的超越引入自己生活的机会,那么这种对话就会成为一种手段或途径,借此可以打破那种狭隘的、受文化局限的思想格局。除此之外,对话的作用绝不是要把所有不同的信念与宗教观念全都归结为一个立场,或一种观点,而是要让不同的神学与不同的哲学竞相吐艳。”
诚然,在不同民族与宗教之间的交往结构,或当下多教间的交往结构中,最好不要渗透来自任何方面的权力关系,从而影响宗教交往结构的社会、公共、普适的意义。这就使宗教交往及其交往结构中社会性与公共性问题得到最后的呈现。换言之,只要在宗教交往及其交往结构的建构资源中,能够更多地拥有社会性与公共性的相关因素,那么,这一宗教交往及其交往结构,就会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交往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