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作条件理想类型
(一)概念界定
社会行动:社会行动者参与是合作不可或缺的条件。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包括不为和容忍)可能是以其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未来所期待的举止为取向(复仇从前的进攻、抵御当前的进攻、对未来进攻的防御措施)。‘其他人’可能是单个个人和熟人,或者人数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不认识的人(例如:货币意味着是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望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可见,韦伯的社会行动是有主观意义的,即社会行动具有针对他人的主观意义。韦伯把社会行动进一步分为理性行动和非理性行动两大类。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在《社会行动的机构》中提出了一种所谓的“唯意志的行动论”(the 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唯意志的行动包含四个主要要素:行动者、目的、手段和规范。凡人的社会行动总有一定的目的性,而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定手段和条件,同时所有的社会行动都受一定的行为规范的制约。霍曼斯则大量借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阐述他的理论命题,他认为:行动时行动者个体的行为,只在追求报酬,避免惩罚的行为。综合这些,为便于研究,本章把社会行动定义为:个体在采取行动时也要以他人为取向,除要获得同样的报酬和预期收益目的之外,行动者必须达成协议并采取一致行动或近似一致行动来完成组织的目标,否则,共同的预期收益则不能实现。那么这样的一致行动则从个体性上升到了群体性,具有了社会性,即达到社会行动。
合作条件:合作需要一定的投入,即资本。何为投资?在霍布斯那里是指一个人拥有的全部资源,包括社会地位、知识、专长、资历、性别、种族等。林南(Nan Lin)在《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一书中认为,社会交换的基础是社会资本与名声,而社会资本是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的资本,社会交换所涉及的关系理性关注的是交换的关系方面——关系的维持与发展通常是通过认可(或对另一个行动者会传播它的期待)的中介作用实现的。参与社会交换的动机是通过网络与群体的认可来获得名声。交换的效用是关系收益(社会关系的维持)的最优化——也是一个收益与成本的分析。在这个基础上,也存在着两个交换参与规则。第一,如果某一个交易促进了一个关系的持续认可的传播,那么这个交易会继续。第二,如果交易不能促进关系的持续,那么面临着两个选择:①寻找可替代的交易(为了诱使和鼓励认可,将会在交易中提高恩惠); ②维持交易,承受或降低关系成本(在认可中没有收益或降低收益)。所以,在农民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不仅为合作经济组织争取到了经济支持、人力支持,还有各种政策支持。当然,由于农民合作组织内在机制的缺陷,以及组织成员社会资本拥有量的不同,成员的发展也出现不同的状况。拥有社会资本较多的成员,通过合作组织更能扩大自己的社会资本网络,获取更多的利益;而拥有资本量少的成员就只能分到一些边缘利益,甚至得不到预期的收益。”可见,为了合作获得预期收益,研究者皆认为合作需要有一定的资本,即成本。合作条件即既定约束条件下所能持有的资本、资源和合作成本分摊。所谓既定,就是在现有的环境或状态下,社会行动者只能采取这种行动,而不能采取别种行动,就如同在原始社会的人只知道刀耕火种,而不知道也不会使用机械耕作。约束,就是在面对这种既定条件下采取行动的成本,既包括行动者参与合作组织所需要的资本,也包括行动者不参与这种合作导致的生活成本和生产成本增加甚至是社会资本增加。此外,这种约束也与个体差异、认同感、价值观、信任、权力、地位不平等、伦理道德等有关。综上所述,本章把合作条件界定为既定约束条件下所能持有的资本、资源和分摊的合作成本和不参与这种合作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和生活成本的增加。
预期收益:预期收益是指一项行动结果中,报酬减去成本所剩下的纯粹获益。行动所产生的利润和不采取行动将要带来成本增加(合作后成本增加消失,这种成本增加的消失恰恰可以看作合作的收益)都可以成为预期收益。在霍布斯提出的六大命题中,如攻击—赞同命题,在一个人行动没有得到他预料的报酬时,或得到他没预料的惩罚时,他将会感到气愤,便可能去从事侵略性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在一个人的行动得到他预料的报酬时,尤其是得到的报酬比他预料的报酬大时,或者没有得到他预料的惩罚时,他会感到高兴,更可能从事认可性行为,这种行为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他这里的报酬不仅仅是指经济学上的货币收益,也包括满足、成功、逃避惩罚等非物质收益。合作者在采取行动时出于自己获益更大的动机,也可能存在搭便车或违约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收益上的不利,或者心理上的不平衡与成本分担增加,给合作组织的存在带来威胁,如离心倾向等,所以合作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定的规则来维持这种合作的行为,即参与合作的社会行动者彼此达成一种契约关系,若是有人违背了这个契约,不论这个人是组织内部的,还是组织外部的,都将受到该契约的惩罚,根据柯武刚、史漫飞的观点,“制度如果要发挥作用必然包含惩罚含义,不包括惩罚的制度是无效的”。而执行惩罚的人或机构则是可以从组织中获利的人构成的权威力量和强互惠者。也许这种规则是潜在规则,或者是显性规范,但它为预期收益提供了保障,换句话说:预期收益依赖于惩罚的实施作为保障。
利他惩罚的强互惠者(Ernst Fehr and Simen Gachter):基于日常观察和大量偶然证据认为,人们非常反感搭便车者、投机者,并且认为合作者或许有意愿惩罚搭便车投机者,合作者自己会为惩罚行为付出成本或代价,甚至他们不能指望将来从他们的惩罚行为中获益。也就是说即使在惩罚活动是有成本的且不能为惩罚者提供任何物质回报的条件下也会有人担任惩罚者的角色。Bowles、Gintis和Santa Fe等经济学家认为,当一个带着合作的倾向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环境的强互惠者,被预先安排通过维持或提高他的合作水平来对其他人的合作行为做出回应,并对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进行报复,即使会给自己带来成本,甚至是不能理性预期这种报复能在将来给个人带来的收益,这个强互惠者既是有条件的利他合作者,也是一个有条件的利他惩罚者,他的行为在付出个人成本的时候,会给族群其他成员带来收益,即存在正的外部性。之所以称其为“强互惠”,是为了区别其他如互惠利他主义、间接互惠以及由重复交往或积极分类所维持的安排个体自利行为的交往的“弱互惠”。可见,强互惠者可以界定为为合作而不惜一切代价来惩罚搭便车者或者投机者的社会行动者。
(二)相关说明
第一,本章试图分析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合作条件或要素,这些条件正如前面介绍的,除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外,还有其他的条件、要素在发挥着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所以本章有意回避经济学上的纯粹理性,在社会学的视野下探索农民合作。而在社会学的视野下探索农民合作的条件,需要研究的是群体性行为,否则就不具有社会学的意义了。所以在调查研究时,调查分析的对象虽然是个体,但是个体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个体在采取行动时也要以他人为取向,除要获得同样的报酬和利益目的之外,行动者必须达成协议并采取一致行动或近似一致行动来完成组织的目标,否则,共同的利益不能实现。那么这样的一致行动则从个体上升到了群体性,具有了社会性,即达至社会行动。所以,通过这种个体的行为研究易于发挥观察法的优势,能够深入分析影响合作的相关性变量。
第二,参与合作的前提条件是要存在共同的预期收益,但是这种预期收益不是合作的唯一条件,恰恰相反,在许多时候往往预期的收益不是合作的主要条件,而其他的条件反倒成为合作的主要影响因素,如对投机者的不公平感会导致合作的失败,又如对搭便车的愤恨而选择退出合作等。所以除了看到预期收益是合作的条件外,本章把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其他合作条件上,如不公平感、惩罚、信任等。
第三,本章在分析农民合作的时候发现,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和村落的强互惠者也参与其中,所以农民的合作是在多重权威下展开的,政府、企业、农村内部精英等权威力量共同形塑着农民合作的条件。
(三)理想类型
在政府、市场和村落三者互动中,各自发挥的作用及大小是不一样的,这样便构成了新的格局,即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若要探索合作的条件正如马克斯·韦伯认为的那样,需要建立一个“理想类型”。这种“理想类型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所以,本章建构了一个既定条件下—刺激—惩罚保障预期收益的理想类型。在这种理想类型中,既定条件下的约束可以建构为既定约束下所拥有的生活成本与生产成本、不合作所付出的生活成本和生产成本的增加、通过合作达到的预期收益以及收益与成本的相关性。社会行动者在这种既定条件下依据自我所拥有的生活资本和生产资本采取行动,且不论是价值性行动,还是工具性行动。生活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多与寡、成本的公平分摊方式和预期收益构成了组织合作的内驱力,这种内驱力在一系列因素的刺激下,如搭便车与认同的公平感、外部资源的注入、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方式、预期收益与股权的明确界定等,成为实现合作的手段。从中,笔者可以观察到政府、市场和村落各自所发挥的功能。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收益与惩罚保障机制是合作的推动力和保障。综上所述,本章构建出一个系统分析农民合作条件的理想类型:由既定约束、刺激和惩罚性保障预期收益三因素构成的关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