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民合作的条件分析——以小岗村农业合作社为例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意义
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走科学发展观的道路,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其实质意味着什么?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社会与村落共同体互动结构调整的过程,就是以‘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方式,把外部资源源源不断地向新农村注入,然而资源注入农村来,农村如何接收、消化和吸收这部分资源,来扩大内生的发展才是关键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在村落共同体、市场和国家互动建构的框架下研究如何建设好新农村。当前,许多学者在探讨这一主题时不约而同地认为农村走合作的道路才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方法,如笔者在探讨农民能力与农村社会资本方面,认为构建农村合作组织才是有效的手段;姚洋则推崇从市场入手探讨农民合作;等等。然而仅仅认识到农民合作的重要性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研究农民合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有必要探讨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合作条件。
现实情况是农民合作似乎很难实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使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民充分合作,建立多样性的村落内部或超越村落的组织,成为建设新农村的生力军,是推动新农村建设重要的一环。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使农民通过合作提高与其他行为主体讨价还价的能力。此外,增加农民的合作能力也是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的应有之义。农民合作可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共享收益,不合作则无法享受收益甚至要付出失败的代价,显然预期收益或利益才是农民参与合作最重要的因素。正如乔治·霍曼斯(George C. Homans)在其社会交换理论中所认为的,人们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报酬,不管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比如,人们工作,不仅可以获得金钱,也可以获得友谊、满足,增加自我尊重,避免失业的耻辱。正是这种交换双方或多方为了自己预期的报酬,而进行不断的讨价还价。人们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在对两种行动进行取舍时,会根据他(她)当时的认识,选择那种随着获利可能性增大,结果总价值也是增大的行为”。但是,这种选择结果往往会陷入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使得合作走向分裂或瓦解。另外,人们也不是完全的理性选择,恰恰相反,有时人们的行动动机和行动后果并不总是一致的,如1978年前的小岗,当时走的是互助组、初级社,直到高级社,吃大锅饭,实行的是绝对平均主义,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其目的就是集体经济,消除差别,绝对平均。然而,这种良好的主观愿望背离了经济规律,在客观上严重地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小岗成为远近闻名的“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村”。用严俊昌的话说,为了“不做饿死鬼”, 1978年12月的一个寒夜,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签订“秘密协议”,按下了18个鲜红的手印,连夜将生产队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依照人头平均分到各家各户,搞起了“大包干”。可见除了共同的报酬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着合作。所以探讨农民合作的一般条件不仅对农村构建合作组织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新农村建设也有借鉴作用。
探讨农民合作中的一般合作条件的意义在于如下两点。
其一,在哪些条件下农民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可以提高?由于中文文献中对于农民合作的研究多集中在农民合作组织结构、农民合作文化以及农民合作能力等问题上,而对于农民合作条件的研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因此本章试图通过探讨农民合作的条件,进而对合作制理论加以拓展。
其二,研究农民合作的一般条件,不仅有助于加强对农民合作机制的认识,而且对增强农民合作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1.国外农民合作研究
虽然合作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但西方社会学中直接论及合作的文献成果并不多,至于农民合作条件的研究更是鲜见。关于合作,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社会行动都是合作,甚至竞争也是一种合作。“没有合作,社会就不可能存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韦伯的目的合理性的社会行动与价值合理性的社会行动、涂尔干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卢曼的信任论等都有着合作的影子。
19世纪至20世纪初,西方社会学出现了马若孟(1970)、黄宗智(1985)、施坚雅(1965)、萧公权(1960)、杜赞奇(1989)等关于社会变迁和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其中有不少涉及合作的内容。
在黄宗智看来,由于地方政权、农民和村庄在20世纪的变化,旧的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关系受到了新的压力,最后导致了一套完全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和一个新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出现。这个过程对农民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具体到农民合作是更紧密还是更松散,则取决于村落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基础及其变化。马若孟认为,当时的华北农业生产处于商品化的过程中,虽然由于家族势力不明显,村庄内部有一定的阶层分化,农民之间在生产中的直接合作比较少,但这并不表示农民之间没有任何合作。实际上,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经常合作以解决物品、资金、劳力短缺等各种问题;农民还在地方政府的要求和指令下组织各种合作形式,比如“青苗会”“红枪会”等来保护庄稼和维护治安。杜赞奇则认为农民合作是在“文化网络”的内部发生的,随着权力中心的不停移动,如从村内移到村外,其合作范围亦时大时小。同族成员之间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有不少协作,这在祭祖、借贷和土地买卖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而且,人们突遇紧急事情时往往先求助于同族成员。虽然国家赋予村庄以征收赋税的责任使得一个相对开放的农民社会转化为一个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的合作社区,但20世纪华北乡村活跃的土地市场和恶霸控制乡村政权的局面,使得在村落范围内建立农村合作实体并非易事,农民的合作越来越少。也就是说,20世纪初国家政权的扩张破坏了原本在乡村社会起重要整合作用的权力文化网络,使农民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变得更加不容易了。
2.国内农民合作研究
国内关于农民合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合作能力两个问题上。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出现了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为代表的乡村建设学派以及以费孝通为代表的社会人类学派等。梁漱溟更多地从文化的角度来认识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特性,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分散的、无组织的社会,农民之间缺乏合作的传统。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农民必须联合成以理性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积极的、有组织的团体。费孝通提出“差序格局”“双轨政治”对乡村社会的结构予以描述。其调查的江村、禄村等农村地区,都有各种农民合作的现象,但是受“差序格局”的影响,中国农民的公私观念具有很强的相对性。
1978年社会学重建以来,对农民合作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人类学角度,以王铭铭为代表;二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角度。董磊明认为,当前农民从整体上处于高度分散的原子化状态,许多地方合作不能形成,原因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外生组织和内生组织的整合,单个农民很难支付合作的成本;农村缺乏一种力量来启动农民的合作。曹锦清提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问题。他认为,中国传统村落里的农民没有“共同体意识”,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管理村落共同事务的村落组织,各农户力求自给自足,对那些无法自给自足的家庭需要,通常是依靠血缘关系网络内的“礼尚往来”的关系运作方式来解决的。可见,中国传统村落农民,历来善分不善合……伴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家庭重新成为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民的传统行为方式得以恢复。但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行为方式具有局限性。而贺雪峰认为笼统地说“农民善分不善合”是不确切的,当前农民合作已无法从村庄内部自发地生成,可以考虑建立外生型的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县乡体制的改革来提高农民合作能力,提供公共物品,实现村庄秩序。
姚洋推崇从市场入手探讨农民合作。他认为,市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合作平台,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通过自愿的交易获得了利益,这些利益的加总就是市场为全社会提供的合作剩余。相对于直接谈判所获得的合作,通过市场所获得的合作更稳固,因为这个合作完全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合作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也最低,因为市场是最节省信息的资源配置方式。所以,我们要积极利用市场所提供的功能,并以此寻找新型合作方式的可能性。金太军认为,在现阶段的农村,村民合作能力几乎处于有史以来的最低点。要减轻农民负担,在农民与国家的博弈中形成与基层政府的谈判或博弈能力,必须提高农民的合作能力,拓展农民的合作网络,建立跨村落,甚至跨乡镇或县域的农民组织,如农会。张鸣强调诚信对农民合作的重要性。在转型时期,不仅农民合作赖以发生的诚信社会制度不存在了,而且值得信赖的精英也不存在了,可供谈判的话语也没有了,整个的环境气氛只是在刺激相互的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难就不难理解了。
总的来说,上述研究普遍认为农民合作问题对当前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从学理上展开了多向度的研究:或从文化的角度,或从市场的角度;既有社会学、人类学的范式,也有政治学的范式。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合作组织结构、农民合作文化以及农民合作能力等问题上,而疏于对农民合作条件的探讨。
(三)研究方法
1.理论分析
本章主要是在国家、市场和村落共同体三者互动形成的关系中,从社会交换理论视角,如由理性选择、报酬、刺激,惩罚、成本、情感、行动等因素建构一个理想类型,来分析和探讨农民合作的一般条件。
2.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
本研究主要通过田野调查、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访谈的方法,结合文献收集等方法采集相关的数据资料,其中大量的数据资料主要来源于对小岗及其周围村庄大庙余村、大韩村、石马村、小严村、梨园村、韩赵村和小岗农贸市场农民的直接调查,一部分资料来源于小岗纪念馆和沈浩书记(已故)的提供。在对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笔者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得出研究的相关结论。在研究合作的约束条件时,笔者把抽象出的生产和生活成本、股权界定、客观经验的公平感、强互惠者、权威力量、外部资源注入等合作的影响变量因素,整合成合作条件的理想类型。
3.实证调查和案例分析
为了掌握第一手材料,除了要深入调查外,在个案的选择上还特别注重选点的代表性、样本性。小岗看起来很特殊,其实有它的普遍性。新农村建设中会有资源源源不断地注入农村,而在外部资源注入农村后,农村如何接受、消化和吸收这部分资源以促进内生发展才是问题的关键。小岗显然已经有了这样一个外部资源输入的过程,所以解剖小岗,可以解释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发展迟滞的原因。
调查发现,小岗有着大量的社会行动者参与合作的案例,既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失败的有“大包干”前小岗生产队集体化实践、现在的蘑菇大棚协会等,成功的有当今的小岗村农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合作项目,这些合作案例的多样性、跨时代性为笔者观察和解读农民合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样本,并且可以在同一个结构即国家、市场和村落互动中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
4.研究思路
本文依照迪尔凯姆的实证研究方法,将农民合作视作社会事实,即探讨农民合作或不合作的因素,这些因素构成合作的条件。农民合作条件可以界定为在既定约束下所拥有的生活成本与生产成本、通过合作达到的预期收益以及收益与成本的相关性、惩罚保障机制、外部资源注入等。既定约束是指农民合作条件中的约束条件,社会行动者在既定条件下拥有生活资本和生产资本。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方式和预期收益构成合作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实现的手段是农民合作中的激励条件:搭便车与认同的公平感、外部资源的注入、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方式、预期收益与股权等。而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收益与成本的相关性和惩罚保障机制是合作的推动力和保障,这样就构建了一个系统分析我国农民合作条件的理想类型:约束、刺激与惩罚保障预期收益的关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