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论与讨论
农民外生型合作的主要推手是国家政权建设,内生型合作则来源于对市场化力量的应对。前者是农民被动合作,后者是农民主动合作。在以外生型合作为主的村庄,比如小岗,一种强调“分”的政治符号被强加在村民身上,实际上是将“分”(“大包干”)的集体行动与“分”的体制化设置混为一谈。都说农民合作难,作为集体行动的“大包干”过程不就是一个典型的合作成功案例吗?将“大包干”包装成“分”的意识形态是政治正确的产物。所以,尽管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强调“统分结合”,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只“分”不“统”。例如,在2007年暑假的一次关于小岗发展研讨会上,有与会者指出:小岗作为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源地,最突出的是强调“分”的“敢为天下先”精神,一旦重走合作之路,可能给企图“妖魔化”中国的力量提供支持。另外,小岗是安徽乃至全国的明星村,是改革的旗帜,作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象征符号的小岗村选择重走合作之路,会导致人们对改革本身产生怀疑,因而不利于国家的政局稳定。这些担心和质疑导致对农民合作,尤其是农民内生型合作的避讳。
在后包干时期,国家只允许小岗实施家庭承包制;小岗是样板,不可以求变。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没有哪一个制度设置是一成不变的,而且中国社会转型是急剧变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加之全球化的影响,某一个被特定安排的政治经济制度如果仍然因循守旧,只能意味着发展停滞。这是小岗虽然有外部资源注入,却没有发展起来的真正原因。
小岗是中国的明星村,这里提供的是一个明星村落与所有的中国普通村落相似的社会事实。其特殊性在于小岗作为中国9亿农民,60多万村落的典型。这个典型在1978年前后通过政府的勘定成为制度建构的一种示范和模板,实际上也是后来城市改革的典型。“大包干”很快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发展乏力:所谓“一朝踏过温饱线,廿十年未过富裕坎”即是其真实写照。“大包干”初始,市场尚未出现,通过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带来的增量效益对于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具有显著效果,发展问题并不具有迫切性和优先性。随着国家经济运行从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大包干”后的农民有一个面对市场的问题——个体农户如何对市场进行判断、估计和预测。现实中,农民坠入了单个个体无法解决的市场旋涡,被抛出发展的轨道。
小岗农民合作历程反映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农民的“生存伦理”受到威胁时,农民的主要诉求行为立即回缩到家庭本位的原点上:重要的不是赚利,而是保本不亏。王晓毅提出农民连“杀头”都无惧,为何不能够团结起来把当时的公社搞好?他显然没有考虑当时的历史境遇和农民集体行动的逻辑。历史境遇决定农民不是“理性人”,吃饭问题的紧迫性和安全伦理的至上性加速了当时社会事件的紧张性。生存压力唤起了大家的联盟。但是,一旦压力解除,维系联盟的力量即遭削弱,事件又将回到常规的状态。经过国家勘定和宣传,小岗的常规化被打断了。坦诚地讲,小岗是不打算成名的(最起码小岗人自己没有料到),小岗的成名具有偶然性和人为性,是国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体制化的结果,实际上在改革后成为一个被破坏的共同体。
第二,小岗人的包干到户是一个被政治过分渲染和人为拔高的典型。问题在于典型性往往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代表性。典型性不是一种常态。典型是事物的最佳状态和最优表现,它聚集了几乎所有的“优势”和“资源”,具有不可再造、无法模仿和复制的特点,把这种典型作为一种代表性来推广,容易使小岗外的村庄感到一种压力。质言之,小岗获得这种政治资本的先赋性表明小岗是政治动员和国家塑造的时代产物,具有一种临时性的特征。
第三,“大包干”过分宣扬了农民的个人主义,这本与现代性培育有契合之处,但是这种个人主义若任意放大,则会造成农村发展的诸多消极后果:首先是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和维护问题;其次是农民的多重需要满足问题。农民集体主义的解体不能不说是农民的悲哀。人民公社的解体并不代表“集体主义”作为一种个体存续与社会互动形式的消亡。我们不应混淆作为“情结”的集体主义和作为表现集体行动的“形式”。小岗并没有改变中国农民的集体主义互动模式,只是从一种“紧张情境”中重新定义和组合了农民的个人主义。这种权宜的策略在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给小岗后续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
总的说来,对小岗村新中国成立以来合作历史的考察论述,可以看出如下几点。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小岗实行以后,村民的信任机制呈现崩坏趋势,在一个信任稀缺的村庄环境里,每一个人就是一个纯粹的“经济人”,日常实践遵循的是“丛林法则”。这种不信任机制主要是村庄外部资源的引入、国家力量自上而下的干预和村庄内部自组织力量薄弱导致的;具有博弈能力的县镇乡政权代理人、村干部、村民在失序的去集体化时代,呈现出混乱的互动局面。第二,国家力量在集体化时期一直对小岗实行着摧枯拉朽的改造,在后集体化时期,虽然乡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力量同样存在于小岗之中,只是改为借助村庄“宗法”势力罢了。如此导致村民之间矛盾加大和冲突加剧,最终表现为村庄治理“失灵”和村庄“失序”,国家力量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之间差距加大。第三,特定时期的制度安排对小岗现行的发展构成了压力和阻碍。关于农业“大包干”“发源地”的小岗“是否可以发展工业”的争论证明了“国家权力在后集体化时期回撤和下放”的认识不符合现实。地方政府的权力有强化国家权力的可能,也有弱化国家权力的可能,不能把这样的可能性理解为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力的一致性。第四,小岗的发展滞后是体制、资源、环境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其发展样态是中部农村的一个缩影。“大包干”后各种外部资源的注入因缺乏村庄内部有效的承接手段,不仅无益于村庄发展,反而给小岗人带来了种种“纠纷”和烦恼。小岗其实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西部村庄,它贫瘠的土地、不便的交通、较为落后的村民文化素质和落后的村庄工业,加上中国非均衡发展战略和不平等的城乡结构,这一切使小岗问题的解决远远超出了小岗人的自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