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发展一体化指数(2014):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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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发展指数

(一)经济发展实现程度

1.实现程度相对较高

2014年,经济发展实现程度为54.67%,比2010年提高30.76个百分点,年均提高7.69个百分点(见表3-5),比城乡发展一体化总水平和经济发展一体化实现程度分别高1.75个和9.31个百分点,比产业协调和要素配置实现程度分别高16.49个和11.45个百分点。

2.地区差异较大

经济发展实现程度的地区差异巨大。2014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和浙江5个省份已率先实现目标,其中,北京、天津和上海在2010年就已实现目标。还有4个省份实现程度已非常接近于目标,分别是广东、内蒙古、辽宁和福建,实现程度均达到97%以上。但仍有12个省份实现程度尚未达到1/3,其中有3个省份的实现程度还未达到2007年全国平均水平,分别是甘肃、云南和贵州(见表3-5)。

表3-5 中国及各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

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遥遥领先,2014年已提前实现目标;东北地区实现程度也较高,达到83.61%,比较接近于目标;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较低,分别只有29.93%和20.36%;中部地区距实现目标还有2/3以上的路程,西部地区距实现目标还有约4/5的路程(见表3-6)。

图3-2 2014年各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

表3-6 各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程度及进展

(二)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进展

1.总体进展:实现程度进展较快,但呈逐年放缓趋势

2014年与2010年相比,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提升了30.76个百分点,年均提升7.69个百分点,进展较快,不仅快于城乡发展一体化总水平实现程度进展和经济发展一体化实现程度进展,也快于要素配置和产业协调实现程度进展。除已提前实现目标的5个省份,其余25个省份经济发展实现程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见表3-7)。

2010~2014年,经济发展实现程度平均进展呈逐年放缓趋势,但也有部分省份呈不断加速之势(见表3-7)。

表3-7 中国及各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进展

2.区域整体进展: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实现程度进展较快

2014年与2010年相比,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提升了20.78个百分点,慢于其他地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进展相对较慢与其起点较高有关。但是,东部地区没有实现目标的河北、福建和山东实现程度进展依然较快,均高于全国平均进展(见表3-6、表3-7)。

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提升了27.54个百分点(见表3-6)。与东部地区相似,由于其起点较高,进展相对较慢。

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提升了37.15个百分点,进展最快,6个省份实现程度进展均快于全国平均进展(见表3-6、表3-7)。

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提升了36.6个百分点,进展相对较快。虽然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起点相比中部地区更低,但进展低于中部地区,其中甘肃和新疆实现程度进展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3-6、表3-7)。

(三)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排序及变化

1.2014年排序:东部地区遥遥领先,中部地区相对靠后

2014年,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排名前5位均为东部地区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和浙江;排名后5位的均为西部地区省份,依次是四川、广西、甘肃、云南和贵州(见表3-8)。

总体上看,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较高,有8个省份进入前10位,但海南和河北排名相对靠后,分别位列第18和第19;东北地区3个省份排序相对靠前,其中辽宁位于第8,黑龙江和吉林分别位列第12和第13;中部地区排序相对靠后,6个省份中有4个进入后10位,排名最高的湖北也仅位列第14;虽然后5位全部来自西部地区,但内蒙古进入前10位,位列第7,重庆排序也较为靠前,位列第11(见表3-8)。

表3-8 各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排序及变化

注:括号中数字表示该省份在未实现目标前的当年排序。

2.2010~2014年整体排序变化:整体排序较为稳定,变化较小

2010~2014年,各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排序基本稳定,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主要变化表现如下。

第一,东部地区整体排序呈小幅上升趋势,领先地位更加稳固。虽然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进展最慢,但因其起点与其他3个一体化实现程度差距较大,因而不影响其整体排序。2014年与2010年相比,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程度进入前10行列的省份增加了1个,即山东由第12位升至第10位(见表3-8)。

第二,东北地区整体排序有所下降。2014年与2010年相比,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的排序分别下降2个、2个和1个位次(见表3-8)。

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整体排序变化很小。

3. 2010~2014年各省份排序变化:基本稳定

2014年与2010年相比,有14个省份经济发展实现程度排序未发生变化,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福建、湖北、湖南、广东、云南、贵州、甘肃、青海和宁夏(见表3-8)。

排序上升的有9个省份,即浙江、江苏、陕西、山东、河南、重庆、内蒙古、安徽和江西,但上升幅度不大(见表3-8)。

排序下降的有7个省份,即辽宁、广西、四川、吉林、黑龙江、新疆和海南,下降幅度不大,均未超过3个位次(见表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