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口经常性登记
一 民事登记系统
民事登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属地国民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状况等保持连续和完整记录的方式。这种系统是产生关于出生和死亡及死亡原因的人口统计数据的最佳方法。民事登记系统建立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建有民事登记系统,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仅能从119个会员国获得死因统计数据。全球每年死亡的5700万人口中,有三分之二(约3800万)未进行登记,每年世界上有近一半的儿童未得到登记(世界卫生组织,2013)。世界卫生组织这样的卫生机构成员国的民事登记系统是最为可靠的出生、死亡和死因统计数据来源。相对而言,那些没有建立、完善民事登记系统的国家对其人口的数量、寿命和健康状况,往往只有一些粗略的概念。
民事登记带来多种好处,个人权利在人生两极都得到考虑,对社会融合等重要人权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出生的孩童未得到登记,那么他们受益于社会、政治、民事或经济方面基本人权的可能性就较小;在生命过程的另一端,由于死亡人数未得到统计,而且死亡原因未得到记录,政府就不能制定有效的卫生政策以衡量其影响或了解卫生预算是否使用得当。在没有保险或遗产的情况下,死亡登记和证明常常是丧葬、再婚或刑事案件裁决的必要依据。当然,民事登记也存在一些风险,其提供的信息也可用作歧视某些群体的工具,不过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来设计系统,降低这些风险。
民事登记不仅提供了个人的法律身份,而且还可以帮助国家确定它们最为紧迫的卫生问题。为了确保卫生系统的有效运行,国家需要知道每年的出生和死亡人数以及他们主要的死亡原因。要掌握每个人的情况并且了解所有的出生和死亡数据,唯一的途径就是普及民事登记。按照年龄、性别和原因分类的出生和死亡信息,是制定公共卫生规划的基石。如果死亡数和死因没有得到记录和统计,政府就无法设计有效的公共卫生政策或评测其影响。民事登记是发达国家业已实施,发展中国家需要开展的一项工作。当前民事登记存在一些障碍,许多因素阻碍人们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例如,许多国家尚无必要的法律或基础设施确保出生和死亡注册得到强制实施。在一些国家,只有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才有条件获得登记服务。
建立完善的民事登记系统需数年的时间,但国家可以使用临时措施来采集信息。虽然可以通过普查和调查来估算人口数量,但这无法提供死亡原因信息。在缺乏全员民事登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跟踪一小部分人口的抽样登记的办法。中国和印度就采用了这种办法。学界建议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的死因推断标准来改善那些没有医学死亡证明的系统的死亡原因的可比性。民事登记系统在法国和英国这样的国家,从教堂登记发展到今天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联合国有关机构为民事登记系统的建立制定了国际标准和指导方针,根据约旦、马来西亚、南非、斯里兰卡和泰国等国家的经验,世界上诸多欠发达国家完全可能在短短几十年内也建立一套职能系统。
二 生命统计系统
生命统计是以人口生命事件为内容的统计活动。生命事件包括人口有关民事身份的变动,如出生、死亡、死产、流产、结婚、离婚、分居、领养、认领和终止领养等内容。从广义上说,生命统计活动可以概括为有关人口生命事件的原始登记、资料整理及统计和分析,而生命统计也正是起源于生命登记。生命登记是一种动态与连续的登记,因此其数据用于研究的价值很高。在上一部分民事登记系统常见的内容之外,一些新的生命事件也正在进入更为广阔的生命统计系统。
比如在中国,近些年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卫生工作的重点。由原卫生部主导,为促进医药卫生信息系统整体建设,提高出生人口信息管理质量,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打好坚实的基础,全国各地的妇幼保健院于2000年开始在各地陆续开展“出生人口生命信息登记系统”的网络平台建设。该系统是在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标准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的纵向连接国、省、市三级,横向连接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数据共享网络平台。2013年3月17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正式挂牌,这一新组建的机构涵盖了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及原卫生部的所有职能。如此,国家卫计委势必更有效地整合卫生和人口的资源,也就必然方便并可加强对于出生人口生命信息登记系统平台的开发与应用。
三 户口登记系统
1.户口登记类别
中国的户口登记一般包括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死亡登记、暂住登记等内容。
(1)出生登记
新生儿出生1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及婚姻政策的背景之下,出生登记产生了两种特殊类型:一是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按照国家的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二是对于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在省级层面,一些妇女到外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2)收养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妻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3)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4)暂住登记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其他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国家和各个省区市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管理,不申领暂住证。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大中专学校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委培生,由所在单位进行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可供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目前,中国大陆像是北京等城市已经陆续将暂住证升级为居住证,一般来说在某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所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该市籍市民,将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这意味着中国大陆诸多城市对非该城市户籍的常住人口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2.户口登记的内容
户口登记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数据文档;另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
(1)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① 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② 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③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此外还有户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④ 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⑤ 性别——填写“男”或“女”。
⑥ 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⑦ 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分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分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分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分与中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⑧ 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⑨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⑩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⑪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镇至乡、镇一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江西省南昌市”。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⑫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
⑬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田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⑭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⑮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⑯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⑰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⑱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⑲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写“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⑳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㉑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㉒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㉓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㉔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要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㉕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㉖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㉗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㉘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㉙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㉚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㉛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签章。
㉜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㉝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㉞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①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②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③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④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⑤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⑥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⑦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⑧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 “农转非”手续
城镇人口增长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要从严控制。对与市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确因长期病残和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可依靠的;市镇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迁来市镇投靠子女的;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必须来市镇投靠父母的;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家属,不适应高原气候,需回市镇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市镇亲戚处抚养的;从事地质勘探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包括内航、海运等国营企事业单位申报集体户口的女船员)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家中抚养的等情况,均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迁入户口呈批表”,逐级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市(地)公安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户口准迁证,当事人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前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应事先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同意,由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签发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凡涉及干部、工人调动、录用、招收、办理离退休等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一律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凭迁入地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批准通知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向迁入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户口准迁证,然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立户、分户和并户
中国户口登记的户,是按户内居住人员组成情况来划分的,由一个家庭的成员共居一处,或虽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一般称为家庭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共同居住集体宿舍的户,称集体户。
立户标准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日常工作中,一般按下列标准掌握:一个家庭的成员,居住生活在一起的立为一户;一个家庭的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干部和职工以同一单位共同住宿一处的立为一户;如果有的单位集体宿舍较多,分居几个户口管辖区的,可分别立户或协商选定一处立户;以船舶为家的公民,一家立为一户。
分户,主要是指家庭户的分户。一个家庭的子女结婚后,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的,应予分户。居住单位内部、登记集体户口的职工,因有家属或另行分配住房的,应给予分户。
因家庭和居住情况发生变化,原来的若干户实际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即可并户。如一个家庭原分居两处,为了生活方便,与他人交换住房后,家庭成员又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就应当并户。
5.户口变更、更正
户口变更登记,系指原来的户口登记项目并无差错,后来由于公民本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情况所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系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在登记时出现了差错,而对差错进行更正的登记。
户口变更的总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对于公民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人要将乳名改为学名,只要家长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即准予变更;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应轻易给予变更,即使理由正当,也应从严掌握,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方能变更;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变更姓名。又如公民申请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以及结婚、离婚、复婚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由公民本人或者户主书面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变更登记。由于分户、并户、户主迁移或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由户主或新户主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给予办理户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