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资本存量与宏观经济波动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对1933年中国资本集成的估计

在估算过程中,我们主要使用了四项材料:巫宝三主编的《所得》和巫宝三的《所得修正》,吴承明的《资本构成》,以及叶孔嘉、刘大中的《中国大陆经济》。

一 第一步:估算各业资本品的毛产出

“各业”包括:①工厂;②手工业;③建筑业;④净进口。“毛产出”是指第一步的估值中还包括非资本品部分。扣除非资本品的工作留待第二步完成。

(1)工厂资本品的毛产出

下文分地区、分行业估算工厂的资本品毛产出,细目见表2-1。本书在表中一并列明了巫宝三的《所得》、吴承明的《资本构成》及叶孔嘉和刘大中的《中国大陆经济》中的对应项,以便读者考察来龙去脉。

关内华商中交通工具部分,《所得》曾作估计,后来吴承明在《资本构成》一文中做了修正,本书采用吴承明的估计。吴承明补充材料包括:云南的数据,六个国有造船厂及22个铁路机厂的数据。

关内华商的其他各业(除交通工具外)部分,我们采用《所得修正》中的数据。

在华外商部分,由于《中国大陆经济》的外商数据或有缺失,我们引用《所得修正》中的数据(见表2-1)。

表2-1 工厂生产的资本品(含非资本品)

资料来源:第2列见巫宝三,1947b: 132。第3列见吴承明,1946: 8; 9; 10。第4列见Yeh & Liu, 1965: 426,表F-1。第5列为本书的估计,主要采用《所得修正》的估计,见本表第2列。其中关内华商的交通工具部分,为吴承明修正值,见本表第3列。东北华商部分为零,参见杜恂诚,1986。

(2)手工业资本品的毛产出

此项数据,前人与本书作者均取材于《所得》。尽管《所得》中的估计存在经验推测成分,但是由于目前文献中没有其他可替用估计,本书留用(详见表2-2)。

表2-2 手工业生产的资本品(含非资本品)

资料来源:第2列见巫宝三,1947b: 139,表3。第3列见吴承明,1946: 11。第4列见刘和叶,Yeh & Liu, 1965: 512,表G-1。第5列为本书的估计,采用《所得修正》的估计,即本表第2列。

(3)建筑业资本品的毛产出

本书所用建筑材料数据主要引自《所得修正》,由于《所得修正》中不包含水泥一项,我们的水泥数值引自叶孔嘉和刘大中的《中国大陆经济》。估计结果详见表2-3。

表2-3 建筑业的资本品投入(含非资本品)

注:巫宝三的材料中缺少水泥一项,以叶孔嘉和刘大中的数据补充。

资料来源:第2列,其中水泥一项见Yeh & Liu, 1965:426,表F-1,砖瓦、石灰、木材三项见巫宝三,1947b: 141,表4。第3列见巫宝三,1947a,上册,第二部分,第四章,转引自吴承明,1946: 13。第三列中的515653千元已经包含交易、运输费用,但是不包含安装费用,例如建筑业的人工费用。第4列见巫宝三,1947b,转引自Yeh & Liu, 1965。第4列中,砖瓦一项,见第426页的表F-1,及第512页的表G-1;石灰一项,见第512页,表G-1;水泥,见第426页,表F-1;木材,见第587页,表H-6;木材一项根据表F-1和G-1计算,为278300千元,小于表H-6中的数值(287000千元),原因未明,但此数的变动对结果的影响甚微。第5列为本书综合巫宝三与叶孔嘉和刘大中的研究的推算值。

(4)净进口的资本品

本书所用净进口的数据引自吴承明的《资本构成》。结果详见表2-4。

表2-4 净进口的资本品(含非资本品)

资料来源:第2列转引自吴承明,1946: 12。第2列中关内一项,原数见海关报告;东北一项,原数见Far East Yearbook Co. , 1941。第3列转引自Yeh & Liu, 1965:228,表71。第3列中关内一项,原数见Inspector-General of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Service, 1933;东北一项,原数见Far East Yearbook Co. , 1941: 824。第4列为本书的数,采用吴承明的估计。

二 第二步:计算资本品的生产者价值

在上一步中,我们算得各业资本品的毛产出。现在,我们从中扣除非资本品部分,可得资本品的生产者价值。

毛产出中的非资本品可能有两种来源:①毛产出中包含的消费品;②毛产出中未扣除的资本品在运输、交易和安装过程中的损耗。本书只考察第一种来源,而第二种来源,因缺少资料,它的数值大小无从考察,它对估计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宜强作推定。

将毛产出中的非资本品扣除后,余下部分还包括修理价值,本书将修理价值计入资本集成额。原因在于,修理延长了资本品的使用寿命,对生产有贡献。若将修理价值扣除,则将导致资本品的生产者价值大幅度减小。

表2-5为资本品毛产出中,修理价值与非资本品价值的占比。

表2-5 修理费用及非资本品的占比

资料来源:第2列表示修理部分占资本品毛产出的比例,见吴承明,1946。第2列中,工厂和手工业的修理比例,是笔者基于吴承明(1946: 8; 16)一文推算;建筑业的修理比例,见吴承明(1946: 17)净进口一项,吴承明假定为零。第3列表示非资本品部分占资本品毛产出的比例,引自吴承明,1946。第3列数据系依据吴承明(1946)的数据推算,其中工厂之比例,见第17页;手工业之比例,见第18页;建筑业与净进口之比例,吴承明假定为零。第4列转引自Yeh & Liu, 1965,为修理价值和非资本品部分占资本品毛产出的比例。第4列中,工厂的数值,见第228页,表71,以及第143页,表38;手工业的数值,见第228页,表71;建筑业之比例,见第587页,表H-6,该项转引自巫宝三,1947a,卷I,第79、80页;净进口之比例,见第587页,表H-6,原数见巫宝三,1947a,卷I,第81页。第5列为本书估计,指修理价值对资本品毛产出的占比,为笔者参考吴承明一文所做的估计,估计过程详见正文。第6列为本书估计,指非资本品占资本品毛产出的比例。第6列中,工厂部分数值不包含修理价值;机器及工具一项,笔者估计为零;金属制品一项,本书参考吴承明的计算推定为25.0%;小电器一项,采用吴承明的估算,见本表第2列;其余项引用叶孔嘉和刘大中的估算,见本表第4列。

(1)工厂修理价值和非资本品价值

关于工厂的修理价值,依《资本构成》计算,在关内华商中,其机器及工具的修理价值约合资本品毛产出的28.9%;交通工具的修理价值约合资本品毛产出的51.7%。又根据《所得》估计,外商修理价值所占比例较华商小,因此全国的修理价值比例应该比关内华商小。所以我们认为将全国机器及工具的修理价值比例设定为25%,交通工具的修理比例设定为50%,相对合理。

关于工厂的非资本品价值,目前无确凿材料可用。本书暂且采用《资本构成》中手工业的非资本品比例作为替代。

(2)手工业的修理价值和非资本品价值

手工业的修理价值的占比,由于《所得》一文采用经验估计,而没有翔实的数据作为支撑,因此本书不用。但是因为修理价值的比例取不同值不影响手工业资本集成的估值,所以本书不对其做单独估算。修理价值的比例取不同值不影响手工业资本集成的估值的原因在于:本书将修理价值视为资本品,且后文假定修理价值和非修理价值的中间费用占比相同。

关于手工业的非资本品价值占资本品毛产出的比例,我们分行业考察。依《资本构成》计算,金属制品中的比例为24.4%;小电器中的比例为50%。本书借鉴《资本构成》的计算,设定非资本品价值占毛产出的比例,金属制品为25%(根据24.4%约取),在小电器为50%。

(3)建筑业中的修理价值和非资本品价值

建筑业的修理价值占资本品毛产出的比例,难做可靠估计。本书视修理价值为资本价值的补充,并且没有区分资本品生产者价值中的修理价值和非修理价值。这种做法对于资本集成的估计会造成何种影响,尚待进一步研究。

关于建筑业中的非资本品价值,本书借鉴《中国大陆经济》一文。《中国大陆经济》中又引用了巫宝三在《所得》中的估算。巫宝三之假定虽然以经验推算为多,但它是目前唯一可用的数据,本书留用。

(4)净进口资本品的修理价值和非资本品价值

根据《资本构成》与《中国大陆经济》的推测,此项数值为零。

三 第三步:推算资本品使用者价值

现在,我们用资本品产出加上中间费用,推算资本集成。即以资本品生产者价值加中间费用,推算资本品的使用者价值。中间费用包括运输、交易以及安装费用。

(5)工厂的中间费用

工厂中非修理价值的中间费用,据《资本构成》载,在美国,运输及分配费用与机器装置费用约合生产者价值的30%(吴承明,1946: 6)。又根据《中国大陆经济》的计算,在中国,运输和交易费用约合生产者价值的31.06%(其中交通费用约合11.21%,交易费用约合19.85%)(参见Yeh & Liu, 1965: 259,表87)。因此交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合计约占30%,若再考虑10%的安装费用,则中间费用应占生产者价值的40%。

工厂中修理价值的中间费用,因为修理过程中通常不涉及重新交易和安装,但是涉及交通运输,所以修理价值的中间费用不包含交易和安装费用,但是包括10%左右的运输费用。

(6)手工业的中间费用

关于手工业的中间费用,《所得修正》假定为零,但是考虑到手工业中存在本地运输费用,本书认为将其中间费用设定为10%。

(7)建筑业的中间费用

关于建筑业中砖瓦的中间费用,本书按《中国大陆经济》的估计,设定其为生产者价值的10%,这是由于砖瓦的产地和消费地通常靠得很近,10%的比例似较合理。石灰和水泥的中间费用,同样依据《中国大陆经济》的估算分别设为30%和50%。

关于建筑业中木材的中间费用,《所得》假定其占生产者价值的比例为100%(转引自Yeh & Liu, 1965)。本书认为此数值偏高。在后文建筑业资本集成估计一节中,本书根据建筑材料应有的比例关系,反向推导出这一占比,所得估值为33.4%,远低于《所得》的估计值100%。

建筑材料中来自进出口部门的部分,其中间费用,《中国大陆经济》假定为占生产者价值的比例为0。本书以为这比例偏低。首先,依《中国大陆经济》计算,中间费用约合生产者价值的31.06%(见前文)。又由于进口部门的中间费用比例往往高于国产部门,可知净进口资本品的中间费用占比应大于30%。其次,根据亚伯拉罕(William I. Abraham)的计算,东南亚国家的中间费用占比为20%~50%(其中缅甸50%,锡兰30%,印度尼西亚20%,菲律宾50%)(参见Abraham, 1958: 674)。中国同位于东南亚地区的国家相比,中间费用占比也应相似,又考虑到中国大陆地域广阔,商品需要更长的运输、交易和配置过程。故中国的中间费用占比当与周边国家的最高数值50%接近。又考虑到本书在计算建筑业的中间费用时,其安装费用已经计入人工费中,为免重复计算,我们将安装费用(约占10%)扣除,可得建筑业中净进口品的中间费用占比为40%。

(8)净进口资本品的中间费用

上文中,我们根据一系列材料推测建筑业中净进口品的中间费用占比(在扣除10%的安装费用后)为40%。现在,我们基于相同的材料(并加上10%的安装费用)推测净进口资本品一项的中间费用比例为50%。

表2-6 运输、交易及安装费用的占比

资料来源:第2列根据吴承明(1946)的数据编制。第2列中,工厂数值见第6页;手工业数值见第6页;建筑业数值见第13页;净进口数值见第6页。第3列根据Yeh & Liu(1965)的数据编制。第3列中,工厂数值见第228、229页,表71;手工业数值,叶孔嘉和刘大中估计为零;建筑业数值,见巫宝三,1947a,卷I,第79、80页,转引自Yeh & Liu(1965);除了木材一项外,其余见第587页,表H-6,而木材一项的数值由来,见本书下文关于建筑业的说明;净进口数值,见巫宝三,1947a,卷I,第81页,转引自Yeh & Liu, 1965: 587,表H-6。第4列为笔者的估算。第4列中,小电器行业的占比,采用吴承明的估计,其余项为本书的估计,其依据见正文。

四 建筑业资本集成估算的补充说明

关于建筑业的资本集成,其计算过程较为烦琐。表2-7给出了估算结果。

表2-7 建筑业资本集成的计算流程

资料来源:第2列中,水泥一项,见Yeh & Liu, 1965: 426,表F-1;其他项见巫宝三,1947b: 141,表4。第3列为建筑业中非资本品产值占资本品毛产值的比例,见巫宝三,1947a,卷I,第79、80页,转引自Yeh & Liu, 1965: 587,表H-6。列3=列1×(1-列2)。第5列为叶孔嘉和刘大中的估算,表示建筑业中,运输、交易及安装费用占生产者价值的比例,见巫宝三,1947a,卷I,第79、80页,转引自Yeh & Liu, 1965: 587,表H-6。第5列的计算过程较为复杂,见后文。第6列为笔者的估算,根据生产者价值和其纯资本品的比例推算,即第4列和第5列的数据,详细过程见下文。

首先,计算建筑业中资本品的生产者价值。它等于资本品毛产出乘以其中资本品占比。

其次,计算使用者价值。计算的依据是建筑开支中各项投入的比例。我们要求投入比例的计算结果符合实际情形。实际上, 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传统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而当时的现代建筑则是以钢筋混凝土为主。在砖木结构中,木材一般占总成本的30%左右(根据本书估算,详见表2-8)。而在混凝土结构中,木材用料更少,因此木材占比应当更小。但是据《中国大陆经济》推算,木材占建筑成本的份额过大,为45.5%。《中国大陆经济》中木材比例的估值偏离实际值的原因是,它假定木材毛产出中有90%用于建筑,且中间费用占比为100%,这两个比例偏高导致《中国大陆经济》高估了建筑业的木材使用量,进而高估了建筑业的资本集成。

为了全面比较本书与《中国大陆经济》的估计,本书就木材毛产出用于建筑的比例以及木材的中间费用占比做了更多分析。我们姑且假设木材毛产出的60%用于建筑木材毛产出的用途多样:可作建筑材料、家具、燃料、造船材料和其他。本书假设木材毛产出用于建筑部分为60%,目的是方便估算木材的中间费用比例。至于只是60%,是否合乎实情,尚有待进一步研究。根据我们的推算过程,这个比例并不用于最终的资本集成估算,因而不影响建筑资本集成的最终估算。,并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即木材的中间费用占比应当为多少。由于没有这一方面的统计材料,为解决这一问题,本书根据实际建筑中各类投入的比例,反向推算木材的中间费用应有的比例。具体分三步。第一步:依据除木材外的其他材料费,推算总的建筑开支。第二步:再根据木材与人工费在建筑开支中的实际比例,推算木材和人工费。其中的木材费就是木材的使用者价值。第三步:由木材的使用者价值减生产者价值,得木材的中间费用。

上述计算的前提,是要了解实际建筑开支中各类投入的比例。建筑投入包括三类,即木材、其他材料(包括砖瓦、石材、石灰以及杂料)和人工费。它们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表2-8是11个建筑实例,可以作为参考。

从表2-8中的11项建筑活动的开支记载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木材、其他材料以及人工费在建筑开支中的比例。这些例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建筑的全貌。而更为丰富全面的材料,尚待考证。所幸表2-8中所列平均比例,也有其他材料加以印证,如,表2-8中人工费的比例为31.6%,而根据巫宝三在《所得》中的假设,人工费的比例为30%。又如,陕西一处建筑的人工费比例为31.1%(鲁西奇、林昌丈,2011: 50)。再如,表2-8中其他材料项的比例为39.9%,根据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调查,松江一处农舍建筑开支中,瓦费比例为28.6%(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上海事务所,2010: 213)。

表2-8 建筑成本中各种投入的比例

资料来源:第2列为其后各列的均值。第3列见1906年《永康糖食公所捐款收支》,第4列见1870年《湖南会馆修建表忠祠捐款收支清册》,以上两项收于江苏省博物馆,《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96、391页。第5列见1836年《重建上海县城隍庙戏台碑》,第6列见1845年《乌泥泾庙重塑黄婆像碑》,第7列见1874年《重修轩辕殿后进房屋捐款人姓氏碑》,以上三项收于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46、28和291页。第8列见1810年《会馆功竣今将历年进出银两开列于后碑》,第532页。第9列见1684年《重修黑龙庙记》,收于张正明《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第1辑》,第10列见1838年《重修关帝庙记》,第11列见清代《万顺店募化众油坊布施钱开后》,第12列见1923年《重兴山陕会馆碑记》,第13列见1896年《汉口山陕西会馆志》,以上诸项收于张正明和科大卫等,《明清山西碑刻资料选续》(二),第420、458、548、557和633页。

图2-1中建筑材料的投入比例,本书比较了实际估算值与叶孔嘉和刘大中的设定数值,发现两者在其他木材和其他材料费用比例上有较大差异。就其他材料费用比例而言,我们根据以上建筑实例可知其均值为39.9%,标准差为7.3%。以波动范围为一倍标准差计,则其他材料费用比例应为32.6%~47.2%,即便是取最小值32.6%也要比叶孔嘉、刘大中的设定值25%高出7.6个百分点,因此很有必要对建筑投入比例进行再估计,这正是本小节的目的所在。当然必须提到,尽管本书以11个建筑实例在分别范围和建筑类型上有一定的典型性,但由于受样本量和样本代表性的局限,本书以11个建筑实例推算的建筑开支中各类投入的比例是否合于近代中国的实际情形,尚需要更多的史料验证和进一步的研究。由于更多的史料发掘工作难度较高,已是作者力所难及,期望将来近代建筑史学家能够做更多的充实工作。

图2-1 建筑材料的投入比例的估计

得到建筑开支中各项投入的平均比例后,由除木材外的材料费319925千元除以其所占比例39.9%,得建筑总开支为801817千元。以建筑总开支乘木材比例28.5%,得木材费用(木材使用者价值)为228518千元。又根据木材的生产者价值为171307千元,可以算得木材中间费用所占比为33.4%。这一比例远低于《所得》中的假定,即100%。

为计算人工费用,我们以建筑总开支801817千元,乘以人工费比例31.6%,得人工费为25337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