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概念界定
一 代际支持
代际支持(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是指基于家庭纵向血缘关系的不同代际成员之间资源交换的行为,主要包括经济支持(Financial Support)、器械支持(Instrumental Support)和情感支持(Emotional Support)三方面的内容(左冬梅,2011)。经济支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现金、食品、衣物等实物的帮助;器械支持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家务帮助(Household Chore Help),二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提供穿衣、喂饭、洗澡等生活照料上的帮助(Personal Care);精神支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通过交流、沟通等多种形式来获得情感上的慰藉,是评价老年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是否融洽的重要指标。同时,还有学者认为代际支持是指不同代际成员之间在“金钱、时间和空间”(Time, Money and Space)这三方面的相互支持与帮助,其中“金钱”这一资源除了包括现金,还包括实物、财产或遗产,而“时间”则包括了器械支持和情感支持的内容,空间支持则主要是代际成员之间是否同住(Shared-house),当亲代与子代同住时代际支持情况最为复杂,会同时涉及金钱、时间和空间支持(Hill & Soldo, 1993)。
为了更加完整地理解男性婚姻挤压下农村家庭代际支持方式与变迁规律,本书将农村家庭的代际支持定义为以家庭为载体、子代与亲代之间相互的资源交换行为,这种交换行为包括经济支持、器械支持、情感支持和同住支持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经济支持和器械支持涉及子代给予亲代的支持,同时也涉及亲代给予子代的支持,而情感支持和同住支持本身就涉及两代的互动内容,因此未进行进一步的流向区分。
二 婚姻挤压
婚姻挤压(Marriage Squeeze),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婚姻拥挤、婚姻压缩、婚姻紧缩、婚姻剥夺等,是对婚姻市场中供需关系失衡的反映,是指在婚姻市场中可供婚配的男性与女性数量不平衡的现象,表现为一方的数量明显超过另外一方,数量多的一方称之为过剩或者处于婚姻挤压中,由此导致适龄男性或女性不能按照传统偏好进行配偶选择,择偶偏好和婚姻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的现象即婚姻挤压现象(Muhsam, 1974;郭志刚、邓国胜,2000)。依据不同的角度,婚姻挤压有多种分类方式,可按照性别分为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婚姻挤压;按照年龄组划分可能是所有年龄段处于婚姻挤压中,或部分年龄段处于婚姻挤压中;按照可供婚姻市场选择范围的划分,一种是无论已婚未婚将所有男性和女性都纳入婚姻市场选择范围的静态婚姻挤压,另外一种则是只将未婚、离丧偶人口纳入婚姻市场选择范围的动态婚姻挤压。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依据影响婚姻市场供需关系的两大因素把婚姻挤压分为结构性婚姻挤压和非结构性婚姻挤压,结构性婚姻挤压主要是由数量供需失衡引起的,而非结构性婚姻挤压则主要是婚姻市场中潜在的配偶质量差异所导致的(刘利鸽、靳小怡,2012;李卫东,2013)。当前,中国的婚姻挤压表现为男性婚姻挤压,这种挤压现象的出现同时存在结构性和非结构性原因。
虽然男性婚姻挤压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是结构性和非结构性的男性婚姻挤压的表现是一样的,即都是适龄的男性群体在婚姻市场中难以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而且这部分难以结婚的男性群体都呈现较为相似的个体特征与家庭特征,对人口、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是相一致的。虽然因性别失衡的大规模婚姻挤压还没有大规模的出现,但是目前对婚姻挤压背景下的代际支持研究具有前瞻性与预测性。
三 大龄未婚男性(大龄未婚儿子)
目前学术界对大龄未婚男性的年龄界定并不统一,刘爽和郭志刚(1999)将“大龄未婚青年”定义为25~44岁,其中重点是指30岁以上的未婚人群,但他们的研究对象所在地为城市(刘爽、郭志刚,1999);韦艳和张力(2011)依据人口普查数据发现20~30岁是中国人口普遍能结婚的年龄段,因此将大龄未婚男性群体定义为30岁以上(韦艳、张力,2011);张春汉和钟涨宝(2005)认为25~27岁是农村男性晚婚的适宜年龄,而28岁以上的未婚男性才是真正找对象困难的群体(张春汉、钟涨宝,2005);此外,刘利鸽和靳小怡(2011)在研究中则发现27岁是中国农村男性初婚年龄的拐点,28岁以后成婚的概率就大大降低,28~30岁是目前农村社会普遍认定被迫维持未婚状态的起始年龄(刘利鸽、靳小怡,2011)。在中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农民受到普婚文化中“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观念的影响,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向大龄未婚者投去诧异的眼光,甚至是不经意的舆论指责。为了避免被周围的人视为异类,绝大部分处于适婚年龄的青年在谋求配偶时总会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因此农村地区心甘情愿放弃结婚念头的人群比例极小。依据男性群体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意愿,我们可以将大龄未婚男性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条件但自愿不婚的未婚男性,这部分男性一般拥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且大多分布在城市地区;二是个体的生理和心理方面有严重疾病而难以成婚的男性;三是拥有强烈的结婚意愿,并且积极的在婚姻市场上寻求配偶,但是家庭贫困或是可婚配的适龄女性较少而导致的被迫未婚状况。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本书将大龄未婚男性定义为28岁及以上、持有农村户口、非自愿且从没有结过婚的男性群体,即研究对象为大龄未婚男性群体中的第三种类型。在本书中部分从父母与子女相对应的视角下的研究中,有时也将大龄未婚男性称为“大龄未婚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