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挤压下的农村家庭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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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性别失衡引发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口结构方面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老龄化速度快、高龄趋势明显、农村老龄人口众多等问题,为了顺应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解决人口在性别结构方面的问题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的重要前提,因为人口结构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之一,其本身也会对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由此成为公共管理领域不容忽视且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众所周知,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范围在103~107,如果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高于107,则有可能对一个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以及安全等方面带来极大的挑战与威胁。然而,在几千年的父系文化的深远影响下,强烈的男孩偏好、女性歧视,加之现代医疗科学的进步、生育政策的限制等深层次文化的、社会的以及制度性的原因共同造成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尴尬局面(张翼,1997;李树茁等,2006)。持续失衡的出生性别比导致了女性数量的绝对缺失,中国每年将新增百万计的找不到结婚对象的适龄男性(Coale & Banister, 1996; Skinner, 2002),大量男性在婚姻市场上的过剩现象即“婚姻挤压”(陈友华、米勒·乌尔里希,2002;李树茁等,2006)。据“六普”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06,随着性别比失衡的持续以及人口变动的滞后性,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过剩男性数目还将不断地增加(姜全保、果臻、李树茁,2010)。事实上,除去性别比失衡引发的结构性男性婚姻挤压现象外,男性婚姻挤压现象也一直存在于中国的历史中(Perry, 1980; Goodkind, 2006;姜全保、李树茁,2009)。传统“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女性的婚姻迁移、男女婚龄差、日益高涨的彩礼等现象也是导致男性婚姻挤压现象的重要原因(郭志刚、邓国胜,1995;马红霞,2009)。持续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则可能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男性过剩人口已经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呈现积聚态势(李树茁、陈盈晖、杜海峰,2009;靳小怡等,2010),因此有必要对男性婚姻挤压引发的各种社会后果进行深入研究。

男性婚姻挤压现象给中国的人口、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安全等方面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Cai & Lavely, 2003;姜全保、李树茁,2009),这些影响不仅受到了国内政府与学界的高度关注,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Banister, 2004),国外有的学者甚至于将中国的男性过剩问题与国际安全相联系(Hudson & Den Boer, 2004)。已有研究证实,大量过剩的未婚男性已对个体、家庭、社区以及整个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莫丽霞,2005;靳小怡等,2010)。首先,男性是婚姻挤压的直接受害者,已有不少研究发现未婚者比已婚者拥有更低社会经济地位、更差的身体与心理健康状况、更匮乏的社会支持网络和更危险的性生活方式(Gove et al., 1983; Barrett, 1999;王磊,2012a、2012b;杨博、阿塔尼、张群林,2012)。其次,性别失衡导致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还损害了女性的基本权利,过剩男性对婚姻的渴求可能增加买婚、骗婚,甚至于滋生童养媳、换妻等畸形婚姻的出现(郭秋菊、李树茁,2012),这不仅损害了女性权益,更扰乱了婚姻市场的稳定。再次,男性婚姻挤压对整个家庭及所在社区都存在一定的影响。过剩男性的存在不仅会对家庭成员心理、家庭关系、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家庭在社区地位造成影响(靳小怡等,2010),同时还会加重社区扶贫养老负担、影响社会风气、阻碍社区经济发展以及破坏社区治安等(莫丽霞,2005;靳小怡等,2010)。最后,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过剩男性的存在还可能带来改变中国未来的人口结构、加速性病的传播、刺激犯罪率的上升、威胁社会安全等一系列的隐患(Hudson & Den Boer, 2004;姜全保、李树茁,2009;Das Gupta et al., 2010; Edlund et al., 2013)。

总之,在中国各种社会制度尚不完善以及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的现实条件下,性别比失衡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口社会问题,成为阻碍人口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与民生问题。然而,目前中国在性别失衡的公共治理方面还没有取得显著成效,政府与社会对性别失衡所引发的各种潜在的社会风险普遍缺乏清晰的认识。因此,清晰认识性别失衡和男性婚姻挤压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的社会风险,不仅有利于性别失衡的综合治理,更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 婚姻挤压带来的农村家庭养老困境

改变失衡的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应对中国快速发展的老龄化及高龄化,缓解严重的社会养老压力。“五普”数据显示,中国早在2000年时就已经迈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46%),其中又有近75%的老人分布在农村(方军,2009;王玲玲,2012)。可见,解决中国养老问题的重中之重在于解决农村社会的养老问题。养老作为民生之依,向来得到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更是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业”,然而,要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实现,政府部门还需付出诸多努力,尤其需要尽快完善农村的养老体系。在农村,面对社会养老资源依旧匮乏的现实,学者们一致认为家庭养老在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占据农村养老的主导地位(张仕平,1999;宋健,2001;姚远,2001),而且家庭养老对于解决好老龄化社会中养老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姜向群,1997;李光勇,2003)。家庭养老模式在中国的长期存在是有着深厚的文化与法律根基的,早在殷商时期就有“孝”观念和祭祀考妣的记录(张践,2000),儒家文化强调的“尊尊”“亲亲”“孝悌”等孝道观念经过几千年的传承与沉淀,俨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动摇的制度,更内化为中华儿女的潜在意识,使得家庭养老有着非常深厚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中国的宪法与继承法中也都强调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责任,在官方正式支持和鼓励的大环境下更是为家庭养老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虽然有不少研究认为,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子女数目减少,家庭规模不断向小型化、核心化发展,青壮年劳动力频繁外流等现象的出现(杨菊华、何炤华,2014;钟涨宝、冯华超,2014),削弱了家庭的传统养老功能,但即便如此仍难以动摇家庭养老在农村的绝对地位(刘春梅、李录堂,2013)。

在家庭养老中,家庭成员提供的经济支持、生活和健康照料、情感慰藉、同住支持是家庭养老的核心内容,血缘关系是重要的连接纽带,老年父母则是处于家庭养老的中心,儿子则为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徐勤,1996;张烨霞、靳小怡,2007)。因为依照传统的父系文化,儿子在婚后仍与父母同住并传承家族姓氏,而女儿在结婚后就加入丈夫家,所以父母的养老主要是由儿子来承担的(Bray, 1997),儿子的养老功能使得儿子的价值大于女儿,并由此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深厚的男孩偏好的印记(Zeng et al., 1993;Poston et al., 1997; Das Gupta et al., 2003)。在嫁娶婚姻主导下的农村,男性要实现家族延续和赡养父母等社会文化功能的重要前提是需要顺利缔结一段婚姻(Davin, 1985; Das Gupta et al., 2003; Greenhalgh&Winckler, 2005)。在家族延续、家本位以及传统责任伦理思想的影响下,子女婚姻早已经突破个体事务的范畴,成为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关注的重大事务,父母把为儿子娶妻视为毕生需承担的一项重大责任,父母呕心沥血地为每位儿子娶媳妇,甚至于将此责任视为比自身的生命还重要(孙淑敏,2005a;韦艳、靳小怡、李树茁,2008)。在普婚文化盛行的农村地区,父母对儿子婚姻大事的全身心投入与付出成为农村社会最为普遍的现象,对于父母来说,无私的代际倾斜不仅是家庭绵延与兴旺的需要,也是出于父母老有所养的目的,因为儿子是需要对这种付出进行一定的回报的,最重要的回报方式就是给父母养老、光宗耀祖、传递姓氏以及壮大家族(李银河,1994)。

俗语道“父母欠儿子一个媳妇,儿子欠父母一口棺材”,直白地点出了“儿子结婚”与“赡养父母”之间的利益关系,儿子是否结婚是关系着家族延续和父母获得养老支持的关键点。然而,在男性婚姻挤压日益加重的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难以结婚,也就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焦虑的父母。已有少量质性研究表明,当父母无法完成为儿子娶媳妇的责任时,自身的焦虑、内疚、自责以及外在的社会舆论会让父母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父母不仅会认为自己没有履行好家族延续的责任,更会觉得愧对儿子、愧对祖先(莫丽霞,2005;韦艳、靳小怡、李树茁,2008)。通常情况下,当男性结婚以后,父母对儿子的抚养责任才从家庭的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与此同时,儿子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则上升为家庭主要地位,儿子的婚姻是家庭角色转换和责任重心转移的关键转折点。如果家里有不能结婚的儿子的出现,不仅意味着老年父母无法卸载继续“抚养”未婚儿子的责任,更意味着老年父母是难以心安理得地享受儿子提供的养老服务。虽然在乡土社会,孝道观念在农民身上早已根深蒂固,子女的“不孝”言行会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与周遭的唾弃,但“孝”的存在也是在父母很好地履行了抚养和帮扶子女义务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如果父母没有帮助儿子娶到媳妇,即使儿子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也不会招致过多的责备,反而是被默许的(Cohen, 1998)。从这个角度可以推测,难以成婚的农村男性的存在就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极大挑战与威胁。此外,由于婚姻挤压总是由较为贫困的农村男性及家庭所承担的(陈友华,2004;石人炳,2006),贫穷、健康状况差、社会经济地位低、受教育程度低、内向、孤僻等词似乎成了“光棍”的代名词(彭远春,2004;莫丽霞,2005; Das Gupta et al.,2010;韦艳、张力,2011),对于这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未婚男性来说,自我的经济独立尚且困难,更难承担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家庭的缺失,不仅使得未婚男性无法从婚姻中寻求支持与帮助,更无法基于婚姻扩大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只能不断地消耗父母的生活积累,反而加重了父母的经济负担(莫丽霞,2005)。男性婚姻挤压的出现颠倒了正常的代际流动关系,更是动摇了传统家庭养老的固有模式。

在老龄化、高龄化、农村老人居多以及劳动力频繁外流并存的情况下,农村的家庭养老本已困难重重,婚姻挤压带来的大量难以成婚的农村男性的现象对本已弱化的家庭养老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尽管目前大龄未婚男性群体还未大规模出现,但性别失衡与男性婚姻挤压的人口效应将日益显现,中国大龄未婚男性规模将不断扩大,这必将引发相同规模老年父母的养老困难,这样不仅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还会加重社会保障工作的压力。如何解决这一具有一定规模、面临更多养老困难的大龄未婚男性父母的养老问题,对缓解农村严峻的养老压力、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福利,以及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启示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社会化养老是大势所趋,早在20多年前我国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在中央及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和婚姻挤压的持续状况相比,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依旧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农村较为主流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政府大力推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该制度的推行对完善国家整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该制度的推进也面临着重重困难。有研究通过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农保年补助数额的测算,得出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可以实现新农保的全覆盖,然而对于农业人口较多的省份或者贫困县来说,依旧具有较大的财政负担(薛惠元,2012);其次,新农保的缴费方式依旧参照过去的“老农保”的定额缴费方式而设定,缺乏动态调整的缴费机制,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现有的缴费档次可能已经不能满足高收入农民的养老需求(薛惠元,2012;陈婷婷,2013);再次,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不少农民由于对新农保不了解,大多带着尝试心态选择了最低一档的缴费金额,由此可能造成未来所领取的养老金过低而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尴尬处境(陈婷婷,2013);最后,还有一些漏洞来自于制度内容本身,例如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规定中的“应当”可能导致一些子女不想参加新农保,进而影响了其父母享受养老金(谢晓赟,2011)。

在中国性别失衡态势不断加剧的现实背景下,新农保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婚姻与性别视角的盲视。从婚姻视角看,部分地区的新农保实行家庭捆绑式参保,即假定“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已参保,“老人”才有资格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谢晓赟,2011;薛惠元,2012)。该项假定忽略了普遍贫弱的大龄未婚男性家庭,如果大龄未婚男性因贫穷而未参保,不仅会影响其自身未来的养老,还阻碍了父母参与社会化养老。从性别视角看,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会面临“子女”概念界定的难题,例如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说,是否包括家庭中所有的儿子、儿媳、女儿及女婿;再如,如果女儿已经外嫁但户口没有迁移,是否还在捆绑式规定中“子女”的范围内?不少省份在实际操作中,明确规定“子女”的范围是不包括已外嫁女儿的,由此从制度上排除了已婚女儿的养老作用,其本质上依旧是性别不平等的表现。而且,对于贫困的大龄未婚男性家庭来说,外嫁的已婚女儿可能会比大龄未婚儿子更有能力赡养父母,而新农保政策中性别视角的盲视则可能剥夺大龄未婚男性父母的养老资源。因此,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有必要将婚姻和性别视角纳入国家新农保的创新中,要解决性别失衡下的养老困境不仅需要考虑到大龄未婚男性及其家庭贫困的特点,同时还需致力于促进儿子、女儿平等的赡养责任和义务,重视女儿的养老功能。

此外,除了近些年所推行的新农保制度,“五保户”和“低保户”也是当前被农村居民所熟知的保障制度,但该两项制度存在着申请程序复杂、资格审查程序不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同时该两项制度在绝大部分地区还存在指标限制,此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也导致不少大龄未婚男性父母的养老问题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因此,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大龄未婚男性父母的养老问题依旧是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在婚姻挤压不断持续的现实情境下,如何解决这一具有一定规模、面临更大养老困难的大龄未婚男性父母的养老问题,对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福利、及早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前瞻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 婚姻挤压下农村家庭代际支持的研究进展

养老问题是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不容忽视的基本民生问题,而家庭代际支持作为养老的核心内容一直备受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这种关注不仅体现在有关代际支持的理论的构建与发展上(Becker&Tomes, 1976; Caldwell, 1976;杜亚军,1990;穆光宗,1999;张新梅,1999; Lillard & Willis, 1997;杨善华、贺常梅,2004),更是体现在代际支持现状、影响因素以及后果的挖掘的深度研究上(Bian et al., 1998;张文娟、李树茁,2005; Koh& Macdonald, 2006b; Cong & Silverstein, 2008b)。首先,在代际支持内容上,学者们认为家庭成员提供的经济支持、器械支持(生活照料与起居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共同构成了代际支持(Shi, 1993;左冬梅,2011),这与家庭养老的具体内容也是相一致的(陈彩霞,2000;姚远,2000),但有所不同的是代际支持包括了亲代与子代之间相互的支持,而家庭养老更加强调由子女向老年父母提供单向的支持情况。其次,在代际支持的理论构建上,西方研究对代际支持的理论解释主要涉及三种:权利协商模式、交换模式和合作群体模式(Goode, 1963; Becker & Tomes, 1976;Bernheim et al., 1985)。国内学者在沿用这三种代际支持模式验证分析中国家庭代际支持的行为同时,也基于中国的文化情境和实际情况对三种代际支持模式进行了本土化的构建和研究,并提出了反馈论、差序格局论、需要论、责任内化论、社区情理和责任伦理等(费孝通,1983;熊跃,1998;张新梅,1999;杨善华、贺常梅,2004)。这些代际支持理论,有一定的交叉性,也存在一定的互斥性,但均为挖掘代际支持背后的动机与机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在代际支持现状研究上,与西方个人主义所不同的是,中国家庭更加受到集体主义以及光宗耀祖的文化诉求的影响,中国家庭成员之间有着比西方家庭成员之间更加密切和频繁的代际支持水平(边馥琴、约翰·罗根,2004)。但中国农村地区较为低下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导致老年人对子女经济供养的需求更加迫切,而情感支持水平并未受到过多的重视。在影响因素研究方面,众多的研究均表明个体、家庭、社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文化因素都会对代际支持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中个体的性别、年龄、婚姻、职业、教育、身体健康状况,家庭中的子女数目、居住安排,以及社区整体的经济水平和孝道文化观念等都是影响代际支持行为的重要因素(Eggebeen & Hogan, 1990; Rossi & Rossi, 1990; Spitze&Logan, 1990;宋璐、李树茁、张文娟,2006;左冬梅,2011)。最后,在代际支持的后果研究方面,代际支持的多寡也会对老年父母的生活福利产生影响,不少研究探析了代际支持对老年父母之间的生活满意度、心理福利和健康自评的影响程度(张文娟、李树茁,2005;宋璐、李树茁、张文娟,2006;王萍、李树茁,2011;郭秋菊、靳小怡,2012)。

然而,在男性婚姻挤压不断持续且日益加重的情境下,家庭代际支持已经呈现与传统代际支持模式所不同的特征与后果,目前已有少量研究开始关注男性婚姻挤压对代际支持的影响研究(靳小怡、郭秋菊,2011;靳小怡、郭秋菊、刘蔚,2012;靳小怡、郭秋菊、崔烨,2014)。就国内研究而言,学者一致认为男性婚姻挤压给家庭养老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与挑战(Hudson & Den Boer, 2004;莫丽霞,2005; Ebenstein & Sharygin, 2009; Ebenstein & Leung,2010),难以成婚的农村男性不仅不能很好地赡养父母,反而还继续需要父母源源不断的支持,加重了父母的经济及心理负担(莫丽霞,2005;韦艳、靳小怡、李树茁,2008);在器械支持方面,部分质性研究发现一些大龄未婚男性非常懒惰,即使早已成年仍需父母的照料(莫丽霞,2005);此外,在情感支持上,学者们一致发现大龄未婚男性与父母呈现较差的情感,同时大龄未婚男性的存在还会不断激发家庭矛盾(莫丽霞,2005;韦艳、靳小怡、李树茁,2008;靳小怡等,2010)。再从国外的研究来看,虽然直接关注婚姻挤压与代际支持的研究较少,但有不少关注婚姻状态与代际支持关系研究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参考资料(Szinovacz et al., 2001; Myers, 2004; Ha et al., 2006; Kalmijn, 2007)。在个体婚姻状况与家庭代际支持研究上,学者们普遍认定老年人自身的婚姻状况是影响其提供和接受代际支持的重要变量(Eggebeen, 1992; Logan & Bian, 2003),老年人的单身、离异、丧偶的婚姻状态都有可能接受更多子女的代际支持,同时还会降低老年人为子女提供代际支持的能力(Seltzer & Bianchi, 1988;Cooney & Uhlenberg, 1990);从子女视角来看,子女不好的婚姻经历,例如离异、丧偶、未婚先孕等情况也会导致家庭代际关系的改变(Spitze & Logan, 1990;边馥琴、约翰·罗根,2004)。此外,西方还有不少研究关注从未结婚人群老年时获得的社会支持情况(Choi, 1996; Barrett, 1999; Tamborim, 2007)。

综上所述,虽然有关代际支持的研究丰富多彩,代际支持的相关理论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与证实,但是在引入婚姻挤压背景进行考虑时依旧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首先,在研究对象上,虽然从单一及双向的老年父母视角和子女视角的代际支持研究已经相当普遍,但是很少有研究关注大龄未婚男性的代际支持行为,更少有研究关注大龄未婚兄弟的存在对其他正常已婚子女的代际支持行为的影响。代际支持行为并非家庭单个个体的独立行为,而是受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如果我们将大龄未婚男性个体、大龄未婚男性的兄弟姐妹以及整个大龄未婚男性的家庭作为代际支持研究的主体对象,可能会有更多有意义的发现。其次,从研究内容上看,一般学者都默认为代际支持主要就是包括经济支持、器械支持和情感支持这三方面的内容,但是在中国子女与父母同住比例相当高的现实条件下,大部分研究都忽略的子代与亲代之间的同住情况本身也是代际支持的一种。大龄未婚男性的大量出现,不仅会改变代际经济支持、器械支持和情感支持,更会对传统家庭居住安排形成极大的挑战,因此考虑男性婚姻挤压背景下的农村家庭居住形式有助于全面地了解农村家庭养老。再次,虽然有关代际支持的理论已经用于解释中国农村的代际支持行为,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农村地区的代际支持行为展示了合作群体模式,但是基于男性婚姻挤压考虑,再次的理论讨论可能会有不同的发现。最后,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由于个体定量数据较难获取,极少有学者利用定量数据对婚姻挤压下代际支持行为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大部分研究是基于个案和质性访谈材料的分析,基于以往丰富的质性研究材料,本研究将结合经典的代际支持理论定量地分析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家庭代际支持的影响。本研究将借鉴国内外有关代际支持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发现,结合中国婚姻挤压的特殊情境,从家庭和个体两个层面探讨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家庭代际支持的影响。

在以家庭养老为主导的农村社会,家庭作为获得养老资源的重要载体,对个体老年生活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取大龄未婚男性、大龄未婚男性的兄弟姐妹以及整个大龄未婚男性家庭作为研究对象,前瞻性地深入分析婚姻挤压对中国农村家庭代际支持的影响,揭示并预测未来由失衡出生性别比带来的大规模的家庭养老危机,有利于深刻认识男性婚姻挤压对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及早掌握男性婚姻挤压有可能诱发的社会养老危机,从而对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以及及早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养老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基于男性婚姻挤压的代际支持理论的再讨论,有利于丰富和发展已有的代际支持理论,填补以往研究的空白,因此本研究还具有前瞻性和学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