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商品化
关键因素在于该县农业的商品化,满足了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外部市场需求。岩见宏注意到,“湖广熟,天下足”的俗语可以追溯到1528年的记录。这表明,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工业化程度高,然而粮食短缺的江南地区从长江中游地区大规模输入商品粮的现象,在16世纪初已经形成了。佐藤文俊将麻城县出口导向型水稻种植——特别是该县中部平原和南部河谷地带的双季稻产区——的起源追溯到明朝正德和嘉靖年间。该县不仅仅出口水稻。1670年县志列举了近300种该县特产——纺织品、蔬菜、油、动物制品(特别是鹿皮)、茶叶、药材、矿物、各种名贵木材和林业制品——这些特产几乎全都能在本地销售,许多还能找到远方的买家。其中有些商品,像山楂、橘片(一种制作咳嗽药的根茎)和白艾(一种制作红墨水的根茎),作为麻城特产赢得了全国性声誉。
1670年县志中特产清单的第一项就是棉花。虽然马端临在13世纪的百科全书《文献通考》中记载,那时的麻城人主要穿麻布衣服,但到了明朝末年,这种面料已被更舒服的棉布所取代。这时该县大量出产的不仅有棉花,还有棉线和棉布、纹布织物。起初是由家庭作坊生产,到16世纪末,该县还出现了从事纺织和编织的手工工场。这些产品绝大部分用于外销。换言之,麻城在明中期的繁荣主要得益于新兴的水稻、棉花及其加工制品、还有种类繁多的附加商品的出口。
正是在这一时期,我们在第一章中讨论的市场等级制度开始具备现代特征,该县的主要商业城镇开始出现富有而显赫的家族:宋埠的李家,中馆驿的林家,以及白果的董家【译者按,原文误作“Zhong”】、阮家和鲁家。起初,麻城新兴外销商品的运输和交易都由外地商人集团把持,很可能是依赖其祖先长期从事的纵贯麻城的南北通商贸易。最主要的商人集团来自江西——事实上,麻城采掘业市场的中心宋埠,就是以一个江西商人的姓氏命名的,这个商人是该镇14世纪末商业发展的先驱。但来自福建和其他地区的商人集团接踵而至,在明朝的某些时候,各个散居的商人团体都在该镇建立了长期的会馆。
麻城县中部种水稻的梯田。作者摄。
然而,外省人对当地贸易的垄断逐渐被麻城及其邻县商人有组织的努力所打破,他们成立了被称为“黄帮”或黄州会馆的经营性组织。我们将会看到,尽管黄帮经济力量的真正繁荣是在清代,但在16世纪已经可以见到它的发端。到这时当地传统已经认为,麻城举水河谷的居民不仅是商业性的,而且特别具有流动性。地理上的和商业品种上的劳动分工似乎最终都是附属性的:江西和其他外省商人依旧控制着(事实上他们一贯如此)该县向长江下游东部和东南地区的水稻出口,但是到明代中叶,麻城本地人已经个别地将棉花和其他当地产品贩运到汉水上游的湖北西北部和陕西南部,并利用四川有麻城移民的有利条件,沿长江而上为当地产品开拓了新的市场。麻城与黄冈及其他邻县的“绅商”联合进行商业冒险的迹象也已出现,这为区域性黄州会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农业和商业日益繁荣的影响之一是引人注目的土地集中。20世纪五六十年代,研究《明史》的中日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证明在迅速商业化的华中地区存在这样的过程。例如,李文治在一系列内容详细、资料翔实的论文中,(用明末兵部碑文中的话)探讨了使“富者占地益众,贫者占地益寡”的各种途径。还有更为本土化的一个例子,安野省三在1962年记载了16世纪湖北中部某地主的案例,他逐步从破产的自耕农邻居那里得到近500亩“内陆三角洲”土地,利用佃农和仆隶种植水稻以供地区之间的贸易。尽管在过去几十年的讨论中存在许多争议,今天大多数历史学者仍旧接受了明代“土地集中论”的普遍性。毫无疑问,这也适用于麻城的经验。
当地新一轮的大规模土地集中,有些是通过占有未开垦荒地而积累起来的;我们在上一章中已经看到,至少一个有势力的家族秦氏,早在14世纪40年代就开始将成千上万亩新土地纳入自家名下。毛凤韶和其他人的例子都表明,这一过程在明朝恢复社会秩序之后有增无减。另外,到麻城寻找新商机的商人的财富,也被大量用于购买该县的大片田产。然而,如果说大家族的土地积累和商人暴发户的土地购买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明代早期和中期的土地集中,到了15世纪后期,财富扩张的主要手段已变成——无法负担田赋的地主通过捐献一个功名来免税,主要杠杆已变成了麻城迅速壮大的拥有文武官职的精英所享有的税收特权。
规模可观的新的土地集中是以团体的形式进行的。这些团体有学校,比如越来越有影响的万松书院。另一些有寺庙。例如,20世纪20年代龙潭寺拥有超过5000亩土地,100多个由寺院提供吃住的长工负责耕种,这种做法无疑可以追溯至明代。还有些团体土地所有者是祀产或义田,名义上是用来支付祭祖活动以及其他集体事务、慈善事务的开支。直到20世纪初期,这些义田仍然控制着数量可观的麻城耕地,因而长期成为那些收入被精英占用的家族穷困成员抱怨的对象。此外,在20世纪,麻城更多的耕地作为庄园和庄田成了私人财产,除了牟利之外没有任何“慈善”目的。每个庄园的经营都要考虑到作物的选择(通常是经济作物)和劳力的预算,而且往往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可拥有多达12个庄园。虽然缺乏具体的证据,但是很可能这些机构也是明代农业商业化和土地集中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