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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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状态

从自然状态进入到公民状态,人本身也发生了非常引人注目的变化,在他的行为中,正义取代了本能,而他的行动也获得了此前缺失的道德。只有在这时,义务的声音替代了生理冲动,法律限制了欲望。此前,人仅仅关注自己,从这时起,他看到自己不得不根据其他原则来行动,在听从他的本能之前,他不得不征询理性。尽管在这个状态中,他失去了从自然状态中获得的许多益处,但他却从中获得了更大的益处,他的官能得到了运用和发展,他的思想不断开阔,他的情感更为高贵,他的整个灵魂在升华,以至于如果不是对这一新状态的滥用往往使其堕落到比原先的状态更糟的地步,他应该不断赞美这个使其永远摆脱了自然状态、从一个愚蠢狭隘的动物转变为一个聪明的存在和一个人的幸福时刻。

让我们把这种权衡归结为一些容易比较的说法。人由于社会契约而失去的,是他的自然自由和获取所有吸引他并且能够被他获得的事物的无限权利。他通过社会契约所获得的,是公民自由和对他所拥有的事物的财产权。为了避免对他所获得的补偿产生误解,我们应该明确区分仅仅以个体的力量为边界的自然自由和被普遍意志限制的公民自由,区分以仅凭力量或最先占有者的权利为基础的占有,和只能立足于法定资格的财产。

除上述之外,我们还可以把道德自由补充到公民状态的益处当中,只有它使人真正地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仅出于欲望的冲动会受到欲望的奴役,而服从自己加给自己的法律才是自由。但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说得太多,自由一词的哲学含义也不属于我在这里要讨论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