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政策的种类
(一)元政策
元政策,也称为总政策、政策的政策,是公共政策的第一层级,是用以指导和规范政府政策行为的立场、理念和方法的总称。元政策的基本功用在于指导如何正确制定公共政策和有效执行公共政策。
以文化为例,元政策包括: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二)基本政策
基本政策通常是高层次的、大型的、长远的、带有战略性的政策方案,是公共政策的第二层级。
基本政策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中介性。基本政策服从于总政策,是总政策在实施中的具体化;但基本政策又统帅具体政策,是各项具体政策的依据。二是制约性。基本政策具有向上与向下的双重制约性。基本政策对所隶属的具体政策的制约是很明显的,但这只是一种强制约性,它还有另一种制约性,即对总政策的方向弱制约。虽然基本政策隶属于总政策,但是基本政策在特定政策领域中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使得执政党及其政府在制定总政策时,不得不考虑一直实施着的基本政策,总政策必须保证基本政策有连续性。三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作为总政策的具体化,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的总政策下,基本政策会有所不同,必须适时做出调整,这是其变动性的一面;但作为对具体政策的统帅,基本政策又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否则具体政策就会变幻无常。
我国目前的基本政策有环境保护政策、耕地保护政策、科教兴国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这些定位国家长远发展规划的基本政策称为基本国策。
以文化为例,基本政策包括: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
(三)具体政策
具体政策,也称为实质政策,是在社会基本活动领域之下更小的范围中发挥作用的政策,是公共政策的第三层级。为解决社会发展中某个领域某个区域中的具体问题的具体政策或实质政策,有时可能是通过一项措施、一个工程表现出来的。具体政策有自己的范围、地位、特点和功能。
具体政策的内容。首先,具体政策有特定的范围层次和地位。有的政策著作中又称具体政策为实质性政策,它主要是指中下层公共管理部门在特定时期、特定范围,为解决特定问题所规定的行动目标、任务和准则。其次,具体政策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计划、条例、法规、章程、说明、措施、办法、细则、项目等。具体政策在政策的纵向结构中处在最后的层次上。它是在基本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是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具体政策是将基本政策所规定的目标与任务付诸实施的工具与手段;具体政策是同具体时间和空间中的政策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它处在基层和公共管理的前沿位置上,因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
具体政策涉及各个方面,是一个内容庞杂的体系。从横向来看,具体政策包括以下几类。
1.政治政策
它是以争取政权或维护政权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协调社会各阶级、阶层、党派、集团、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政策。它在政策体系横向结构中处于首要地位。
2.经济政策
这是以调节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为基本内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目标的政策。它在政策体系横向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
经济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而制定的组织、调节、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经济政策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的,并同市场运行变量有内在联系的经济范畴,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运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由于经济运行的复杂性与调控目标的综合性,决定了宏观经济政策在现实中总表现为互相联系、取长补短的政策所组成的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
(1)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战略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其中财政收入政策主要是指由税种和税率所构成的税收政策。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指财政投资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财政投资政策如政府采购和公共工程建设,财政补贴政策如政府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指政府对某些地区、阶层及人士实行的津贴和补助等)。财政政策的主要任务在于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按财政政策在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方面的不同功能,财政政策可具体分为平衡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财政政策三种类型。平衡性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根据财政收入的多少来安排,既不要有大量结余,又不要有较大赤字,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从而对总需求不产生扩张或紧缩的影响。紧缩性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加税收、压缩财政支出以达到抑制或减少社会总需求。扩张性财政政策则是通过减税而减少财政收入,或通过扩大财政支出的规模,来刺激社会总需求。
(2)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调节目标而制定的,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及货币供应量与货币需要量相互关系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
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稳定币值与发展经济。根据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矛盾的状况,与财政政策相配套,货币政策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均衡性货币政策、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均衡性货币政策是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的大体平衡,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紧缩性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利率、紧缩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以抑制社会总需求过度增长。扩张性货币政策是通过降低利率、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给量,以刺激社会总需求增长。货币政策目标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三个,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占各商业银行所吸收到的存款的比率。这一比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改变法定准备金比率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化。再贴现率是指商业银行因再贴现而向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筹资。在信用关系发达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从中央银行贷款:一是将各种票据,如国库券、国债等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二是用自己所拥有的政府债券、其他财产作担保从中央银行贷款。这两种贷款方式都叫再贴现。由于进行再贴现而向中央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就是再贴现率。这样,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调节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借款成本,从而达到调节商业银行贷款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又称公开市场)上买卖各种政府债券,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公开市场业务要逆经济风向行事。当总需求不足,失业增加,经济走向衰退时,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进政府债券,放出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迫使利率下降,进而引起投资增加和需求扩张,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反之,当总需求膨胀,价格水平上升时,中央银行则卖出政府债券,收回货币,从而紧缩银根,减少货币供应量,导致利息率上升,以抑制需求扩张和通货膨胀。货币政策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实施的,它能够间接地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调节资金供求。在宏观调控中,正确灵活的货币政策对于稳定物价水平、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3)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调整产业结构、产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从增加有效供给方面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产业政策由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等组成。一项完整的产业政策,包括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三个构成要素。政策主体是指政策的制定者,在我国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政策目标即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趋势及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有:规划产业结构演进的方向、步骤及各产业发展顺序;确定支持什么产业、限制什么产业;选择重点产业、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妥善处理各产业之间的关系,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按比例协调发展。政策手段是指为了实现政策目标,从实际出发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如在税收、财政拨款、信贷、投资、价格等方面对不同产业给以优惠或限制,以及采取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措施。产业政策目标及手段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经济运行的实际环境,既要充分地考虑经济体制条件,又要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资源状况等多种因素,同时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要使产业发展服从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满足人民需要的目的;要使产业的发展符合按比例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要使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协调发展等。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比,产业政策以调控供给为主。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对供给的源泉和基础即产业活动的调控,使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都能满足社会需求。同时,产业政策的时间跨度长,主要涉及经济的长期发展与平衡。产业政策的主要作用概括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保护和促进主导产业、新兴产业、朝阳产业以及幼小产业的发展,加快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二是为市场发育和市场运行提供导向,促进市场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完善;三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透明度较高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各市场主体明确市场环境变化方向,增强长期投资信心,促进市场主体行为的长期合理化;四是促进产业结构不断地适应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潮流,提高产品竞争力和本国经济在世界市场的参与度,加快产业结构高度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4)价格政策
价格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对市场总供求的干预来影响价格总水平,以及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重要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形成施加影响,以理顺供求关系,保证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协调的政策与措施的总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政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价格政策的合理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价格总水平,保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减轻市场经济自发波动引起的价格波动幅度,缩短价格波动的持续时间,为经济增长创造适宜的宏观环境;二是国家对少数重要商品与劳务的直接定价及有关补贴,可以避免市场不完全竞争带来的垄断与供求失衡,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居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三是通过对放开商品价格的间接调控,避免市场商品价格大起大落导致的市场信号失真,矫正市场调节的偏差,并可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5)收入分配政策
收入分配政策是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进行调节的政策,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收入政策包括政策目标选择和具体实施措施两部分。收入政策目标选择可分为收入结构政策目标选择和收入总量政策目标选择。前者是政府考虑收入差距的可接受程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出选择。当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影响社会稳定时,政府的收入结构政策就侧重于缩小收入差距,增进公平;反之,如果劳动者缺乏积极性,经济效率低下,政府的收入结构政策则侧重于提高经济效率。为了促进收入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采取实施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二是税收调节。税收是实施收入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实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效率的分配政策的同时,对个人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征收高额财产税和遗产税等,可抑制一部分人收入过高,有利于实现分配的社会公平,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拉大。同时,将征收的税收用于公共投资,也有利于增加就业,降低失业率,提高某些个人和阶层的收入。三是实施工资和物价管制。这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收入政策目标而实行的非常措施。四是增加转移支付和其他各种福利措施。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拨付扶贫款,对科技专家支付政府津贴,对失业者和低收入阶层发放失业补助金和救济金等。收入分配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变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量(即总需求)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从而达到对市场经济运行的有效调控;二是通过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影响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作用,对预期供给发生间接调节作用,最终通过供给方面来调节总供求的关系;三是通过变动收入分配,同时从供求两个方面直接或间接影响总供求关系,调整收入分配比例,兼顾积累与消费,改善供求关系,促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平衡。社会主义经济中实施收入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避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促进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避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针对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收入分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在运用收入政策进行调控时,要尽可能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在初次分配上更多地体现效率,又要在再分配时更多地体现公平;既要鼓励一部分人和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又要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特别是要防止由非劳动因素造成的收入分配悬殊。
3.文化政策
文化政策是国家在文化部门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策原则,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政府基本政策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具体政策,是以指导人们精神生活为内容、以建设精神文明为根本目标的政策。
以文化产业为例,为了促进文化产业大繁荣和大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针对文化产业的一系列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时间维度进行梳理如表1-1。
表1-1 主要文化政策
4.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是以协调人类群体和社会环境关系为内容,以保证社会有机体良性运行为根本目标的政策。它要解决的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环境条件,其他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最后都要由社会政策来加以解决。社会政策包含以下种类。
(1)社会保障政策
以养老为例,我国针对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颁行了一系列政策。
1991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1995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全国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原来的退休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退休制度中的弊端。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发展企业年金。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民开始进入制度性养老的全新阶段。
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至此,中国特色的养老政策体系完善起来了,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政策走向成熟。
(2)医疗卫生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疗卫生政策也走过了破题到成熟的阶段。
1998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003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致力于构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针对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详细规定。
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省(市、区)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实施。
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指导意见。
(3)住房政策
199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住房政策改革的目标,即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城镇住房制度。
1994年11月,财政部等机构发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致力于构建一种长期性住房储蓄金,规定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1998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货币化住房分配。这一政策的确立标志着住房供应体系开始以市场供应为主,中国的住房政策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2003年以后,中国房地产进入迅猛发展阶段,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常被称为“国八条”)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后被称为“国六条”),这些政策运用税费杠杆调控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收效甚微。
2007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建议》,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4)教育政策
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先后于2006年和2015年进行修正。义务教育法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实践证明,此项教育政策的长期执行,对于提高全民素质有着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
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自1994年开始施行。教师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该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与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教育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6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职业教育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法对于职业教育体系、实施、保障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8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该法对于高等教育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6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该法对于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至此,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涵盖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统揽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体系齐备的教育政策,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各种类型教育的蓬勃发展。
(5)就业政策
1995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残保金”的管理;对于残保金征收范围、开支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残保金”的开征,变相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基金的做大做强。
199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这一政策运用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在当时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进程。
2007年2月,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该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针对就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2015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明确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思路,决定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除了上述就业政策之外,我国政府还运用经济政策促进就业,比如《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政策,都有效地解决了特定人群的就业问题,充分体现了政策的合力。
(6)反贫困政策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十年纲要”)。“十年纲要”制定的目的在于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落后状况,为达到小康水平创造条件;确定了扶贫开发的对象与重点、内容与途径、政策保障和组织领导。
2005年1月,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摸清底数,先难后易,统筹安排,分期分批推进,确保所有贫困村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村推进”工作;在工作中要明确目标,认真制定和完善扶贫规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和贫困农民的增收,整合资源,形成推动贫困村发展的合力,创新机制,强化监督、监测和管理,加强领导,确保“整村推进”的顺利实施。
2008年5月,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立足行业特点,发挥部门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促进抓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文化素质和基层组织等重点建设内容;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开展行业扶贫工作,结合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充分发挥政策、信息、技术、管理、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贫困村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业发展帮扶措施;因村制宜、因户制宜,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实现贫困村内的行业发展目标。在扶贫过程中,要优先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行贫困户“首扶”制度。
201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新十年纲要”),决定实施连片特困扶贫开发战略。“新十年纲要”明确了财税支持政策,包括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等。同时,财政部等部委改革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地方政府的资金配套比例的规定。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庄严承诺,到21世纪末,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201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今后五年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实现目标的指导思想、基本方略、主要途径、政策举措和保障措施。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各省市区纷纷围绕精准脱贫和精准扶贫制定扶贫开发工作规划。
(7)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等社会政策。
①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也称为低保,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1997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通知制定的目的在于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在全国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省(市、区)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其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城市低保的政策,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意见》。这些政策颁布的目的在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通知制定的目的在于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省(市、区)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其后,国务院各部委陆续发布相关通知,用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②农村五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该条例针对五保供养对象、五保供养的内容、五保供养的形式、财产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新增的“四类”对象(即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14类参战退役人员)和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后,国务院陆续发布通知,用以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包括《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等。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关于“归总”各类社会救助行为的一项社会政策,也标志着中国社会救助政策走向成熟。
5.对外政策
对外政策,也称为外交政策,是以协调国与国之间关系为内容,以创造良好的外部国际环境为根本目标的政策。
我国一直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这是我国对外交往活动的根本准则,是在外交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处理对外关系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