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学导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制度的相关要素

一、制度与行为模式

行为是人类有目的活动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简单动作构成,且具备不同的模式。

(一)行为的基本模式

个人行为受欲望支配,这种行为在管理心理学中被称为动机性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受到欲望和动机的影响,并在不同欲望和动机的支配下拥有不同的目的性。在研究人类基本行为的过程中,通常以动机性行为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人类行为的预测和指挥,管理者可以通过对动机性行为的深入研究来管控人们的行为。个人欲望的形成主要是受到刺激时产生的心理状态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的影响。其中,个人对环境的认知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人们面对刺激产生不同心理,选择不同的应对方式,表现出不同行为的关键因素。

动机性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性,由动机引导的行为在管理心理学中分别被标记为目标行为和目标导向行为。为达到某种目标而提前采取的准备工作被称为目标导向行为。所确立的目标本身具有一定的行为性,目标本身的实现被称作目标行为。例如,人渴了要喝水,为了完成喝水这一目的而提前烧水或者购买水的行为,就是目标导向行为;而喝水本身的这种行为就是目标行为。喝水行为开始后,产生目标导向行为的欲望就降低了;当目标行为完成时,人们的心理欲望得到满足,新的需求就会产生并逐渐强烈,行为受新的欲望驱使而发生变化。这种由动机产生行为,由行为实现目标的过程被管理学家称为激励过程。

管理者要想管控人们的行为,首先要预估个人的需要,找到最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目标。目标与个人需求越适合,个人完成目标的动力就越强。个人目标不仅要考虑到目标本身的意义,更要注重对个人价值的体现,使个人完成目标能够获得一定的成就感。在行为中,导向行为和目标行为是循环进行的,它们呈螺旋上升的趋势,在一个目标实现之后,立刻制定新的目标,使其始终保持着较高的行动的积极性,个人也呈现一种积极向上的状态。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员工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不断获得能力的提升,而管理者应当承担起提供职工继续成长所必备的环境的职责,企业更应提供适宜的培训,使员工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足以应对更高的目标。目标导向行为是一种辅助过程,需要控制其耗费的时间。目标导向过程过长,会使人产生目标遥不可及的错觉,出现丧失信心、灰心丧气的负面情绪。

(二)影响人类行为的因素

人类行为主要受到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方面的影响,其影响形式具有多样性。个人生存的自然环境,个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都属于外在因素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内在因素则主要指个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起主要作用的是心理因素,人们的认识、需要、理想、动机、信念、愿望和价值观等都是因人而异的,且具有研究价值。而人类的需求和动机对个人行为起到直接影响。

个人的行为与个体所处的环境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个人的心理状况有密切联系。人的内在需求和周围环境的共同作用使人产生了个性特色的行为。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会使人内心产生一种张力,此时如遇到相应的外部环境刺激,就会导致行为的产生。因此,内在因素是诱因,外部环境是条件,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预示了行为。

对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时,需要考虑个体的内因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的因素,在深入了解个人的性格、喜好、需求等自身条件的同时,还要结合个体所处的环境和社会因素。外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不能被忽略,而个人自身状况导致的个体心理变化可以支配人类有意识地进行行为活动。因此,管理工作者需要熟练掌握员工的心理活动和各种行为的诱因,对人的心理和行为做好提前预判。

在对人类行为进行分析时,需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结合复杂的行为环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来说,除了个人因素外,员工的行为还受到家庭、社会、工作环境因素影响,而工作环境还包括领导的作风、与同事的人际交往等方面。个人的品质、领导的魅力、管理方法、同事间的合作和工作的环境在管理学中对人的行为均起到重要影响。个人的行为环境极为复杂,人类的心理又很难控制,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刻、不同的环境,也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宏观上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但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新兵在第一次执行任务时,内心紧张,很难进行自我调节,缺乏应变经验,外部环境又极为不稳定,因此常常会因为紧张、惊慌和恐惧,使得面对战场时失去判断,失去控制行为的能力。多次作战的指挥官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转移注意力的方法,克制自身的紧张、恐慌心理。心理训练已经成为现代战争中指战员的必要科目,目的是提高其应战能力和心理素质。在组织管理中,道理是相通的,对管理者的心理训练和行为测试是极为必要的。通过培训可以提高管理者的应变能力和克服困难的能力,不因形势紧张、环境复杂、困难重重,就丧失冷静,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适时调整,而做出错误决策,导致工作质量无法保障。

(三)行为的改变

行为是人类为达到某种目标而产生的,在工作中的主要变化是不断地调整自身的行为来适应工作环境的需求。对个人来说,人类行为的改变,既是自身生理需求的体现,也是社会对不适应行为的淘汰。行为的改变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情况。

1.行为改变的环节

心理学家勒温和他的组员们经过大量的定性研究,首先提出了行为改变环节的概念,也可称为改变步骤。勒温根据研究结果认为,可以将行为的改变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为解冻期。这一时期的主要作用是打破原有的传统、习惯和行为准则,改变原有的处事方式、惯例等,为新标准、新习惯的施行做准备。解冻期的主要目的可以理解为通过对旧行为的审视,正视传统行为的不足,使个人意识到改变的必要性。所谓不破不立,当个人意识到自身不足而寻求改变时,人们就进入了解冻期。解冻的根本在于促使改变的产生,因此,加速解冻主要是通过增加驱动改变的因素和减少遏制改变的因素实现。为了加速解冻的过程,通常在改革中加入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环节为改变期。这一过程是在摒弃原有行为方式的基础上,施行新的改变的阶段。已经改变的行为可以加深人们对新行为的期待,通过内部改变的激励,逐步瓦解人们对旧行为方式的坚持。“认同感”和“内在化”是行为改变期的内在动力。当个体对于环境中的某种处事模式形成认可、赞同的心理状态时,就会通过模仿和学习新行为来改善自身旧行为的不足。内在化是指在接受了某种行为后,将其消化转为自己的行为方式的一种行为。改变通常发生在旧的行为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不采用新方法事情就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为了改变个体的行为,通常要综合运用这两种动机,促使改革成功。

第三环节为冻结期。随着新的行为方式的逐渐成形,旧的行为方式逐渐被取缔,行为改变的冻结期便开始了。冻结期的主要目的是巩固新的行为方式,逐渐形成体系也即再冻结的阶段。这个阶段也需要对个体行为进行多次强化,进而达到定向控制行为的目的,使新的个人行为能够形成体系,作为模式化行为持续地起作用。巩固新的个体行为可以用两种强化方式:即连续性强化和断续性强化。连续强化的方法可以使新行为较快地得到认可,并快速强化形成系统。断续强化采用按照时间间隔或反应间隔实施新行为的强化,这种方式虽然效率不高,但一旦形成固化就不易消退。

2.行为改变的层次

行为改变的层次主要包括:知识的改变、态度的改变、个体行为的改变、群体行为的改变。

行为改变的第一个层次:知识的改变。在行为改变的四个层次中,知识的改变是较为基础的,也是相对容易的改变。要想对个人的知识结构进行调整,可以通过看书、参加培训、听取报告以及以书面或语言的形式相互交流而实现,随着认知范围的扩大或认知能力的深化,理性人能够认识到改变行为的重要意义。

行为改变的第二个层次:态度的改变。改变态度的难度略高于改变知识结构,在四个层次中居第二位。这主要是因为态度是人们对具体事物的评价倾向,它的改变并非纯理智的结果,往往人际关系、情感动态等均具备难以忽视的巨大影响力。

行为改变的第三个层次:个体行为的改变。个体行为的确立包括动机、倾向和执行三个部分,其中个体的态度对行为倾向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要想改变个体行为,三个因素的变动缺一不可。另外,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因一些行为的常态化而形成了一定的习惯,习惯的力量是巨大的,强行改变往往会经历一定的“阵痛期”。部分习惯已进一步成为人们性格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改换,甚至会涉及生活轨迹的变迁。所以,行为的改变一般要更困难一些。

行为改变的第四个层次:群体行为的改变。在行为改变的几个层次中,难度最大的就是群体行为的改变。这是因为每一个群体都有其内部成员统一认可的规范、习惯、风俗、传统、文化等,独立的个人因共性及社会关系而结合成为群体。群体行为的改变需要整体自发或有组织的行动或认同,而不单单是几个人行为模式的变化。

3.行为改变的方式

一是参与性改变。参与性改变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位成员必须明确变革的目的,在此基础之上,对变革的目标以及行动计划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在变革中产生新的行为。

参与性改变的最大特点是自主性,因为每一位成员的行为不是在上面的权力压力下产生的,在成员参与变革计划的过程中,也进一步让每一位成员为变革做好思想准备。带有自主性的行为会使群体成员更好、更积极地迎接改变,而不是被动、消极地接受改变。

二是强迫性改变。强迫性改变是带有强加性质的改变,要求整个组织必须要接受改变,在强迫之下产生新的行为,这一点与参与性改变是完全相反的。因此,强迫性改变的最大特点是不稳定,这源于强迫性改变的被动性,成员所产生的变革行为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大部分时候甚至是勉强而为的。与参与性改变相比,强迫性改变的优势在于改变效率高,同时也带来了改变质量差的问题,一般适用于成熟水平较低的群体。

制度是每个社会及组织团体维持运转的必用工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群体利用制度才可以实现程序化与标准化,进而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转,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将制度作为一种行为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制度的塑造功能,利用非实体性的手段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目标。同时,制度还可以起到平衡人与人之间的个性行为的作用,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带有自己的特点,通过设定制度来实现群体组织的稳定与均衡。

二、制度与人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变化,构筑了随时代而变的社会制度,同时人类的行为又总是受到社会制度的约束。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每一次生产力的重大飞跃都来自于人类的技术进步或资源深度开发,生产力促进着上层建筑的变迁,这就推动了制度的不断发展;反之,适宜的制度可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制度的因素具有稳定性,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法律制度,一旦确定了,在短时间内往往是不变的,且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人的因素则具有灵活性和可变性,制度如何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是什么人执行、采用何种行动方式。在制定和执行制度时,人的因素总是占第一位的,而制度本身则是占第二位的。所以,不能总是片面强调制度的因素,不能把制度绝对化。

(一)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行要以制度存在为前提

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消解人性的弱点。人类和其他动物的一大区别就在于人类追求且关注公平性,而后者则采纳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可以说,健全的制度体系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前提保障,正是由于制度的存在,人才之所以为人。制度体系是由人类自身创设的,它顺应社会运行“带规律性的模式”,并对其中阻碍社会发展的模式进行限制。学术上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揭示了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机理。

(二)人和制度是天然的“矛盾统一体”

人具备主观能动性,可以根据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实际或出现的问题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并预设限制条件,制度正是人们为了防止人性的弱点影响社会整体良性运行而制定的规范。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通过法律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方式,人类在各种制度的约束下展开实践活动,这正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体现。

制度的形成是人类主观选择的结果,确立后则成为约束人类行动的客观条件。人类的选择促进了制度的诞生同时也限定了制度的边界;制度作为人们创造历史过程中“直接碰到”的既定条件,若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以促进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反之则可能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阻碍和束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三)制度运行中起决定性、能动性作用的是人的因素

随着形势、环境和具体任务要求的改变,制度的制定人员和执行人员需要不断总结工作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制度存在的漏洞,从而建立更为健全、合乎情理、切实可行、宏观可控的制度。“人的因素”在制度的运行中是尤为重要的,制度需要坚持“法治”,在此基础上需要充分结合个人的需求,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是制度执行过程必备的现实条件,也是科学化地推动制度合理化的必然要求。制度很难制定得尽善尽美,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漏洞。历史学家钱穆在对制度的分析过程中认为,一个制度的弱点被发现后,如果不从根本上进行改革,而是选择在这一制度上累加一个防御制度,逐步繁密化处理,会造成“病上加病”的状况,制度越来越繁杂,势必造成前后矛盾的现象。制度越繁杂,越容易发生歧义,最后漏洞百出,且见效甚微,使得新的制度在执行中备受争议,很难撼动旧制度的地位,导致故步自封。因此,在认识制度的过程中要摒弃思维定式,不能盲目迷信现有制度而取代人在其中的监督、完善作用,因为人的能动性是确保制度秩序运行的必要保障。

三、制度与规则

规则是由群众共同制定,被群体成员一致通过的,要求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条例。社会环境决定了规则以明规则、潜规则和元规则三种形式存在。有明文规定并被广泛告知的规则是明规则,它需要不断完善且有一定局限性;而潜规则是约定俗成的一种规则,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减少了局限性,是对明规则的一种弥补;元规则具有暴力竞争性,处于道德边缘,善恶参半。

(一)规则的制约性

规则可以是由人为设定的,也可以是客观形成的,无论哪种规则都肩负着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都对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性。规则的这种绝对或相对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人的行为的区域限制性,即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得到许可,且具有可行性,但是超越了一定的范围或者社会条件,行为就会受到约束。行为的限制主要来源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为许可。规则的制约性不仅普遍存在,而且不能消除;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

(二)规则的改变

规则,是人们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历史上,有许多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相继废立;现实生活中,随着生活节奏的改变和人们对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需求的更迭,许多的规则随之得到了深化和完善。规则的存在需要得到每个社会公民的承认和遵守,否则就形同虚设。根据经济学家Meltzer的观点,规则是以一种可持续、可预测的方式运用信息的系统性决策程序,因面对对象、国情、资源分配方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目的都是使社会生活更具条理。人类的发展离不开社会规则,尤其在经济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若没有规则,很容易导致发展趋向无序化和重复科研的问题;若规则停止更新,则会造成制度制约发展问题的发生。在众多社会、法律制度中,有些规则是基本的,如遵纪守法,多劳多得,优胜劣汰,合作共赢等。

(三)行为规则的条件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行为规则才能对秩序的型构起到有益的作用,这些条件包括:个人遵守这些规则;个人运用规则去实现自身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对于规则的制定者或修改者而言是不知道的或无法预知的。

权力机构在制定某些规则时,要想切实地发挥作用,必须以人为本,不能脱离个人利益构建空中楼阁,否则就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重阻碍。行为规则需要以长远的目标为依据,这样在实施过程中才能自动产生一种维持秩序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已经确定的短期可预见目标的组织规则能起到的作用有限,通常其作用也是可预见的。上述两种规则是有明显区别的,这种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和法律施行者或制定人员的宏观掌控能力和眼界不同。行政官员主要关注的是规则的实施能够引起的特定结果,而法律制定者或者法官更注重法律这种明确的规定对于秩序的维护效果。前者只能预见短期内的效果,导致行政官员关注区域较小;对指定的区域结果的关注,容易导致对其他区域的忽视,这样会导致关注区域内的特定群体之间或者关注区域内外的特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冲突的解决只能依靠权力机构的倾向性(即支持一方而反对另一方的方式)来解决。

在现实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互动都需要共同理解,如果各个元素之间不能遵守共同理解的准则,就会受到相应制度的处罚或者带来失败的教训。制度是规则的一种也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制度在执行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必须要践行规则的约束力。规则规定了个体之间互动的方式和规律,从而节约了执行成本。规则通过明文规定来实现制度的约束力,明确道德底线或者法律底线,使人类行为有法可依,有律可循。

无论经济学还是政治学上都应把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来分析,不同的是,经济学是由目的到手段、由成本推效益的一种分析方式;而政治学上是基于社会阶层和社会形势的影响力分析,体会制度规定的个人权利和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而实质上,规则并不是制度的全部,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不可否认,规则是制度的核心内容、内部动力,但如果仅仅把制度理解为规则的一种,甚至认为是规则的一个分支,那么这种论断就太过片面了。

四、制度与思想习惯

思想也可称为“观念”,是认识产生的直接原因。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思想与社会存在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客观事物的存在是思想诞生的根源,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思想可以对事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歪曲客观事物的错误思想,则可能对客观事物的健康发展产生阻碍。对个人而言,思想观念的不同会造成行为方式和情感表达的不同。

思想的本身就是意识运动形式的表达,是意识的主体在意识形态里进行的意识的运动行为,是以某一问题为点的直线意识的运动形式,思想的作用有助于进行意识的引导,也是思想直线运动形式的存在特征。

制度建立源于一种解决问题的思想,而制度的建立又使这种思想得到发扬和传承。思想是基础,没有基础,制度会逐渐被淘汰直至消亡。制度是一种思想习惯的具体体现,是用来处理个人或社会间的关系或相互作用的规制;在社会的某一发展阶段被普遍使用的制度构成了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某一时期的综合制度构成了一种精神状态或者生活理论的流行趋势。这种流行性行为构成了当时的自然习俗,由于得到了广泛接受且被大众所习惯,这种制度便成为一种公理而被广泛执行。

五、制度与组织

在任何一次经济交易中,每个参与其中的成员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地从中获取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然而每一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活或成功。为了约束每个成员的行为,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协议,当然,在利益的驱使下,每个成员很难自觉遵守,必须要利用集体强制手段来进行冲突的判断。在任何一个集体中,不论是大集体还是小集体,都存在这种集体强制手段,也就是制度。实际上,从这个层面看到的制度定义,可以更好地加深我们对于制度的理解与认知,这一层次上的制度更多地强调的是主体性。从目前来看,如果把制度与制度的主体进行分离,有相当多的制度现象就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这也说明制度的主体性对于制度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六、制度与博弈系统

人生是一个不断地选择和被选择的过程,人类需要通过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和解决办法来达到满足自身目的的效果,从而适应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将人生看成一次博弈,个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制度来满足自身的需求;社会作为个人的生存环境,引导着社会正常秩序并为社会人员提供更高的福利。微观经济学中,将制度通过博弈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构建出一种平衡,叫作纳什均衡。这种分析方法拥有三项优势。第一,人们会主动地通过改革现有制度或者调整约束环境来完善有缺陷的社会制度,而不会强制要求个人改变思想、接受不完美的社会制度。第二,明确了制度对结果的要求,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能够结合历史因素进行分析,加强了规则对结果的敏感度。第三,博弈论的多重均衡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多元社会中制度的多变和层次化。大多数经济学家在对制度依据实例进行研究中都曾经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将制度看作博弈的规则,或者将制度看作均衡博弈的方法,或者将其看作二者结合的系统,都能够巧妙地解释制度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制度实质上是为了平衡博弈的不同规则、均衡博弈的各项特征的微观表现。制度要求保障相关区域的所有相关人员的知悉权,并由参与人员共同决策。在此基础上,制度通过自我实施制约相关人员的策略和行动。随着环境的变化,参与者的策略互动不断得到改善。这样的规定,不仅凸显了博弈理论在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性,同时也为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个动态研究领域。在这一领域里,制度通过行为主体对行为对象的束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七、制度与风俗习惯

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等被称作“风俗”,其中“风”指的是因自然条件的差异而导致的区域内人们行为范式的差异,古代遗俗“南方人巢居,北方人穴处”就属于这一类;“俗”则指的是因区域文化的不同而导致的行为准则差异,“俗”字形中的“人”也说明了这一点。这种因地域而导致的风俗差异,在古语“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风俗属于社会传统的类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审美倾向的变化,很多曾流行过的风俗或慢慢减少或逐渐被新的习俗所替代,例如兴起于南宋的部分艺伎为了跳舞而诞生的“缠足”在明清时期发展为全民的“三寸金莲”,而在新中国成立时这一习俗被明令禁止,彻底告别历史舞台。某地的风俗往往是一代代传递下来的,对认可该风俗的成员可以起到强烈的约束作用。可以说,积极的风俗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必要补充。风俗的功能如下。

(一)维系功能

风俗作为一种在代际之间传承的文化习惯,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中的相对稳定部分,有助于使受到风俗约束的社会成员保持凝聚力。虽然习俗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出现新的变化,但更多的是在世代更替的过程中,被后代人以复制行为的方式流传下来,变化的发生不是全局性的,而是以渐进的形式发生的,不会出现文化割裂的问题。例如,从1983年开始,全家围在电视前观看春节联欢晚会成为节日的主要庆祝方式之一,这是风俗的变化部分,但节日的“团圆”“祈福”等核心元素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在当代社会变革急剧发生的背景下,风俗的传递起到维系社会连续性的重要作用,风俗是人们认同自己所属集团的标识。

(二)调节功能

风俗的调剂功能主要通过娱乐、宣泄和补偿三个渠道发挥作用。首先,风俗的娱乐功能显而易见。人类创造了文化,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享用它。人不是机器,不可能无休止地工作,几乎每个国家都有丰富的体育、游艺、节日习俗,在这些习俗中人们可以享受平日劳动的成果,开展社交和求偶等行为,我国古代元宵、上巳、七夕三个节日就具备了娱乐功能,这些习俗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得到了调节。其次,风俗的宣泄功能有助于人们释放心理或身体上的压抑,避免破坏性力量的集中爆发。人类属于群居动物,为了聚落整体的和谐,个体的生物本能难免会受到一些压抑,若始终不能得到释放,很容易导致个人的心理失衡,甚至可能出于报复心理对社会造成危害。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很多风俗自然形成,并起到帮助人们释放情绪的作用。最后,风俗还有补偿功能。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有很多难以满足的需求,部分习俗虽然不能够直接满足人们的愿望,但可以提供一定的精神补偿。

(三)教化功能

社会生活先于个人而存在。个人不能选择其所希望的社会形式;人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条件下创造历史的。风俗习惯在个体的社会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个人的成长离不开风俗的教化。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诞生开始就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有了一定的身份地位,而风俗影响的范围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人一出生就进入了风俗的规范范围。出生的日期成为自然人的生日,每年都会去庆祝;个人从周围人群中习得自己的语言;在游戏中模仿着成人生活;亲属或监护人会教其如何称呼他人,进而开始了解人际交往的知识;一个人按特定的婚姻习俗成家立业;甚至在死后,后代和亲朋会通过一定的仪式向其告别。人活在世界上,不可能不与他人接触,也不可能不涉及风俗的内容。一个孩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参与文化生活的频率越来越高,受到风俗的影响就越来越大,许多习俗中的习惯逐步内化成其自身的习惯,文化的信仰成为其个人信仰的组成部分,而这些是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的。

(四)规范功能

风俗因地域不同而存在差异,但无论哪一种习俗都会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风俗的存在则可以将特定的方式加以强化,使之成为地区范围内群体行为的标准模式。风俗的规范作用有助于一定地域内的人群形成一种认同感,进而推动社会生活的规律运行。

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四种层次的规范,即法律、纪律、道德与风俗。其中,风俗的产生往往是群众的自发性行为,产生得最早,影响范围最为广阔。其约束效力的发挥既不是通过暴力机关的强制执行,也不是通过语言上的谴责,而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到人们的每一个行为。在没有注意到习俗影响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地按照风俗的要求去做事,由于感受不到风俗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然不会对其约束行为产生反抗心理或行动。此外,法律或者纪律规章由于制定流程和实施方式等因素的限制,仅能对一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行为加以规范,而无法监管到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小恶”,而这些正是风俗发挥作用的领域。可以说,风俗对人的控制,是一种“软控”。但却是一种最有力的深层控制。

行为规范是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后所产生的,但是最开始的行为规范也不太完善,只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主要是人们进行自我约束。这样的习惯是在人类劳动、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是社会中大部分成员自行建立起来的意识,也是被视作对社会中多数成员都有益而且还可以接受的一种行为准则。能够让社会上多数成员都接受,这其实就是社会力量,而这种力量能够保证习惯得以顺利实施。

八、制度与道德

道德主要是用以评价行为是否正当所建立起来的一种观念标准,它是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间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行为规范。评判对错的标准是在一定生产关系、生活形态等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中通常都有人们所公认的道德标准。仅包含个人、人与人、人与家庭的这种道德称作私德,而涉及公共体系的道德则称作社会公德。

支持道德相对主义的学者提出,道德与文化联系非常紧密:尽管人类道德在很多方面都有相同之处,然而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会产生不一样的道德观念;在不同文化氛围中,道德标准、道德元素等都会有一定差别;相同的道德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也会有不一样的外在表现,风俗习惯也经常相差很多。

(一)道德的功能

一是教育功能。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一方面通过树立正确的荣誉、义务等观念来培育良好的人文氛围,以无形的方式影响群众;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先进、谴责行为失范等具体化的行动对公众进行教育。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二是评价功能。道德是公正的法官。所谓评价,指的是通过分析或判断对某些人、事得出结论。道德评价就是以“善”“恶”作为标准,对现实世界加以分析。一旦形成这种思维方式,人们对自己的决策和他人的行为都会进行评估,从而得出遏制或弘扬的结论。

三是认识功能。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之下的,除明确写入宪法的责任外,还有许多其他因身份定位而产生的责任、义务,道德以无处不在的形式教诲人们认识到自己作为公司职工的义务、作为子女的责任、作为夫妻的相处方式等。

四是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竞争合作关系,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磕碰,若事事都诉诸法律,不仅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可能导致双方或多方矛盾的不可调和。道德是一种相对柔和的调节手段,且一个国家的道德评价标准是趋同的,以道德来指导人的行为容易得到双方都认可的结果。

五是平衡功能。除了制约人的行为方式、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外,道德还可以起到协调人与自然相处之道的功能。以我国为例,社会主义道德强调全局观念和长远眼光,不能因为一时的经济利益而蒙蔽双眼,造成对生态资源的过度开采;也不能因为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大量侵占动植物的生存空间,导致遗传多样性的锐减。道德可以起到对生态保护各项法规的补充,通过强调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等,来遏制当前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二)道德的特征

一是历史继承性。道德作为观念形式的一种,是历史流传下来的,其具体内容也因时代的变迁而逐渐更新。

二是自律性。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首先通过观察周围他人的行为来认识世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陆续修正自己的行为和认知,最终逐步实现将外部要求化为内在自身意识,并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以道德感去指导自己的行动,以道德评价对事物善恶做出判断。

三是共同性。在道德的历史沿革过程中,虽在不同的时期曾受到不同统治阶级的引导,但主要的内容还是人民群众在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是生存智慧的集中与总结。因此,社会群体可能处于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发展路线,但所遵从的道德通常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四是民族性。不同的民族有其独特的文化、习俗、传统,道德准则也因民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个民族内视为道德的行为,可能在另一个民族被视为失礼。例如,我国摩梭族为母系社会,孩子由母亲家族抚养,但在汉族人群中,父亲不参与孩子的抚养过程则会被视作是缺乏道德。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先前,道德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制度。“律”不但可以深入地反映出道德本质,而且也可以很好地揭示出道德是社会制度的内在原因。“律”通常是指道德所体现出来的规范性,而这种规范性则让道德转变成制度形态。尽管自律是道德非常突出的方面,但道德规范性不仅表现在自律这一点上,同时在道德约束中还包括传统习惯、舆论道德、风俗习惯等内容。

道德可以有效反映出制度,但是不可以将道德与制度混为一谈。在现代社会中,制度越来越朝着法律方面转换,而这并未忽视道德在制度形态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实际上这种价值也不容忽略。学者诺斯提出,道德在不太正规的制度中是非常突出的一部分,但将道德视作一种制度形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社会发展中,道德确实存在着成为强制性规范的可能性,同时也起着制度作用,实施了制度职责,而且具有制度的作用。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这些道德规范背后所隐藏的是不可撼动的封建皇权、社会习惯,而正是这些压力才让道德超过自律,变得异常残酷,在效果方面也远远胜过他律。

九、制度与法律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司法机关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划分,面向的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力和利益的工具,还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本质上是对社会上各项事务的规定,其效力需要制度上的保障。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主流的法律分类方法。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一)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等特点。在法律中,规范是其最主要的特性。规范主要体现在法律给人们日常生活提供参考模式、标准以及方向。此外,法律还有概括性,即人类对于实际行为、具体活动进行抽象概括所得到的行为模式,其对象为人,可以多次进行。法律也有普遍性,主要是法律中的标准规范是根据所有的公民所设定出来的,不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任何人,只要触犯到法律,就要得到应有的惩处,并且进行教育、改正。

法律具有远超出其他各类规范的严谨性并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三者兼备才能称之为法律,法律原则是指导思想,是从法律事实的共同特征中抽象出来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范则是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范式,它可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法律针对人们行为提供的标准和方向称为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二是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三是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第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直接制定法律条文,二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劳作中形成的地方性规范,被国家机关认可成为法律。

第三,法律可以让国家很好地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体系中所指出的权利与义务和其他的权利与义务不一样,它是国家所认可的并且能够得到保障,而这在法律中是非常突出的特征。

第四,法律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保证其得以顺利施行。因为法律属于国家意志,所以它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国家强制实施。法律中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也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强制实施,而国家强制性部门主要有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

第五,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定的内容不是指向具体的客观物质,而是针对人们的行为及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法律调整的不是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关系。

第六,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普遍性主要指普遍的有效性和普遍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在主权国家范围内,法律均具有效力;后者则指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

第七,法律的程序性。对于公民而言,合法包括行为内容合法与行为程序合法两个部分,对于司法机关,法律的强制实施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法定的空间内以合法的步骤和方式加以施行。

(二)法律的本质

法律主要是统治阶级用于巩固统治的手段。一般来说,法律主要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自身利益所建立起来的,同时需要借助于国家强制力来得以顺利实行,是一种行为规范总和。不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法律都处于支配地位,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很好表现。法律表现出的统治阶级意志主要根据阶级所处的物质条件所决定,也即是统治阶级所体现出来的和生产力相一致的生产关系。虽然法律能够表现出统治阶级意志,但是统治阶级意志自身却不能成为法。只有经过统治阶级建立或者许可,才可以称作法律。法律所表现出的统治阶级意志汇总运用国家形态的根本原因在于获得行为准则,从而得到普遍约束力。

(三)法律的作用

第一,预防作用。法律在预防方面一般是根据法律明示或是执法情况、违法惩处力度所进行的。法律明示能够让人们知道法律并且明事理,即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知晓一旦触犯法律就要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明白违法以后可不可以变通,而变通的概率又是多少,等等。

第二,明示作用。明示作用是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示人们,告知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严令禁止的,什么行为是受到鼓励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等。普法工作的目的主要就是使法律的明示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矫正作用。法律的矫正作用是通过强制执行力来实施的,是一种事后行为。在社会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抓捕,然后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对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者进行审判,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的法律改造,必要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经济补偿。

第四,最终作用。法律最终作用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使得人们的自身安全、利益得到保证。

制度是伴随着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也伴随着社会的前进而前进。制度在长期发展中实现了稳定与变化的良好结合。在制度中,法律是最为突出的形态,这也就表明社会已经步入现代社会,制度也步入现代制度。因此,有些学者指出,法律在最开始和道德、宗教没有区别,而后来逐渐区分出来,并且转变成独立且专门化的形式,这也显示着文明得到进步,社会更为复杂。法律转变成制度的主要形态就很好地显示出制度具有成文性以及强制性,这也显示出制度所具有的严密性与系统性。然而,制度也存在着绝对变化性,如果制度想要长期发展下去,一定要在不断变化、演练中才能得以生存下去,也即是没有永恒不变的制度,不然人类将无法前进。

十、制度与冲突和合作

在交往实践中,形成了冲突与合作这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体。冲突在社会发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的出现和社会分工、资源紧缺、权力占有、人类自身缺点等密切相关。要想有效避免冲突,将冲突控制在一定程度,就要制定出规则,而制度即是规则。假如说冲突是导致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那么合作就是导致制度出现的可能原因。合作也经常见到,而且有着反复多次性,并且经过反复多次,准则才成为可能。因为有合作的需求,有形成一致性、建立起相同观念、认可并实施相同规则的情况,才让制度得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