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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山洪灾害防御总体结构研究
2.1 山洪灾害防治原则
1.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的原则
人类活动的负面效应已成为山洪灾害的重要致灾因素之一,不仅给人类自身带来严重问题,而且使自然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通过加强管理,规范人类活动,制止对河流行洪场所的侵占,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改变耕作方式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
2.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非工程措施为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各地山洪灾害风险的程度,合理布局;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主动避灾意识;开展预防监测工作,提前预报,及时撤离危险地区。
3.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根据各山洪灾害区的特点,统筹考虑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全面的规划,并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
4.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山洪灾害的防治工作,要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确保重点,兼顾一般。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要求,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5.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
我国山洪灾害防治点多面广,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防治措施应因地制宜,既要重视应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山丘区的现实状况,尽量采用经济、实用的设施、设备和方式、方法,要借鉴实践中好的经验,广泛、深入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6.坚持“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批准的有关规划,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和成果”的原则
规划拟定的目标、对策措施和工程布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气象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