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林业管理与资源保护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为《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林木管护。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树木要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按规定采伐,农村居民采伐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二是对盗伐、乱砍、滥伐毁坏林木者,根据《森林法》规定严加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禁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修坟墓,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四是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随意烧荒、烧地堰,在林区和林场地带吸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对故意纵火,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林木采伐审批程序。一是先由村委会提出采伐树木审批表,包括地点、树种、采伐株数。由村委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二是提交申请表后,由林业站组织人员现场清查,看是否和审批表的株数一致。三是查后没问题的,由林业站向分管领导汇报,领导批准后,申请表盖林业站章、政府章。四是由林业站向林业局提交审批表,由林业局组织人员现场清查,没问题后由林业局分管局长签字,到便民服务大厅办理采伐许可证。五是采伐证办理后,村按采伐证采伐期限进行采伐。六是村进行树木采伐,由林业站组织人员现场督查。
3.承诺时限。村审批采伐树木,提交申请后,半个月时间办理完采伐审批手续。
4.林业资源保护。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我国生态建设的主要目标,也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应正确认识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就是发展的观念,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数量与质量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林业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坚决制止乱排乱放、滥砍滥伐、毁林开荒和乱占耕地、林地、绿地的现象,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不断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要结合国家生态公益林项目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项目实施,认真抓好退耕还林补植补造,搞好幼林抚育,防止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积极开展“退人还山”试点示范工作,使林业生态建设发挥出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