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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场物证提取的质与量
众所周知,痕迹物证是刑事案件侦破的关键。刑事案件现场所搜集的物证是否具有科学的价值和实效性,关键在于是否能提供侦查破案的线索和直接证实、揭露犯罪的依据。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新技术、新手段在侦查破案中广泛的应用,刑事技术已成为刑事案件侦破的第一生产力。为提高刑事现场勘查、物证检验的质量,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为此特别制定了“七率一量”的考核规范。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部分领导在指挥现场勘查时,要求技术人员不遗漏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任何“蛛丝马迹”,在现场勘查时,将现场大大小小、有用无用的物件全都带走,全送进刑事技术的实验室,现场物证提取好坏标准是以量作为平均标准,并不是以物证的质作为评价标准。
2002年,在本市某辖区内一出租屋内,某卖淫小姐被杀。当从现场访问及调查得知被害人身份时,某现场指挥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初步推断认为,为嫖客所为,因此在现场初步勘查过程中,为了不遗漏罪犯可能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精斑,因此,指挥现场所有的刑事技术人员将现场(出租屋)内所有草纸、该楼房垃圾道(堆)以及楼房周边简易垃圾桶中的所有草纸、避孕套全都提取,有数百份之多,要求进行物证的筛选,寻找与该案件有关的嫖客的遗留物,结果一无所获。物证的发现、提取如果不结合具体的犯罪现场,不结合死者的死因、致伤工具及损伤特点,不结合具体的案件特点以及被害人的生活习惯及生活环境,盲目地进行提取,就会使真正有价值的物证被埋没在“99%”以上的无价值物证中。
现场物证提取一定把握好质与量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现场物证提取的两个原则:第一,现场物证必须反映出犯罪现场作案过程;第二,查找能直接揭露犯罪的反常物证。现场提取物证数量并不一定要求多,但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只要能反映现场的基本状态、案件基本过程及犯罪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