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整体现场意识和整体物证的意识
朱传红等(2003)曾从证据角度提出命案犯罪现场资源的概念,认为整个犯罪现场就是一个证明犯罪及其过程的证据资源,是一切与犯罪有关的有形的犯罪证据和无形的犯罪信息的总和。犯罪现场勘查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寻、固定“有形的犯罪证据”和“无形的犯罪信息”,它们均是对犯罪现场的客观反映,是犯罪过程、心理、行为的客观反映。对犯罪现场资源进行挖掘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犯罪整体现场意识和整体物证的意识。
犯罪整体现场意识,通俗地讲就是“大现场意识”,它与犯罪现场资源内涵基本一致,只是对现场认识的角度不同而已。犯罪现场资源从证据挖掘的角度来看待犯罪现场,是对犯罪现场理论上的认识;而犯罪整体现场意识是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在进行具体的实地现场勘查时对犯罪现场具体操作和认识。
目前,在绝大多数刑事技术人员及侦查人员都有一个传统的观念,那就是案件实地现场勘查往往以痕迹现场勘查为主,即使在某些案件中,如中毒和爆炸等案件,法医和理化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参加案件实地现场勘查,这些技术人员都只会应用本专业的知识进行现场勘查,只会注重本专业相关物证及其变化。命案发生后,痕迹技术人员承担主要的犯罪现场勘查,法医技术人员着重对尸体及损伤进行检验和分析,物证及理化技术人员在实验室中对现场勘查人员提取的各类物证进行检验;由于专业的差异和掌握知识的全面性,痕迹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往往重视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变化,对其他物证如血迹分布及特征,微量物证种类、分布及变化,现场爆炸残留物、射击残留物、燃烧残留物、中毒现场的可疑毒物及分布等往往重视不够,人为地割裂各类痕迹物证之间的内在联系,丢失了一定数量的犯罪信息,破坏了犯罪现场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对其包含的犯罪信息没有更深一步的挖掘,人为地减少了对整个犯罪现场资源的利用,是一种典型的缺乏整体犯罪现场意识,导致的后果就是没吃透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刻画及侦查无从下手。
所以,为保持各类不同物证的全面性、科学性及客观性,作为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必须具备一种观念,即犯罪整体现场意识。
整体物证意识与犯罪整体现场意识是密切相连的,整体物证的内涵主要包括两层含义:①现场物证虽然种类不同,分布状态不同,但不同的痕迹、物证间是密切联系的,它能反映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过程,查找犯罪线索。如2002年,某区发生一抢劫强奸杀人案件,现场位于一居民区一居室内,犯罪现场翻动凌乱,死者仰卧于床上,下身赤裸,上衣及胸罩卷曲于乳房之上,死者颈部有明显掐痕、窒息征象明显,但是房间内有明显滴落血迹,特别是衣柜边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抽屉上有明显血指纹等,因此,从死者在现场的位置、变化、尸体上的损伤等,以及与现场血迹分布、指纹分布间的关系,能大致说明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并确定嫌疑人受伤等重要线索。②现场某一物证,只是不同种类物证的一个载体,它可能同时包含了多种物证,如常见可能有血指纹、粘的有毒药或炸药的指纹,它即有认定人身的指纹特征,又包含可进行个人识别的血痕、进行理化检验的毒物等;又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某一带血的单刃刺器,通过检验可以确定刺器上血痕是否存在死者血痕,从而确定该物证是否为杀害死者凶器,有时甚至可以从同一把凶器检测出其他人的DNA,为命案现场是否有搏斗、犯罪嫌疑人是否受伤提供科学的依据。所以,对于现场某一物证,应该有整体物证的意识去分析它,充分挖掘物证所包含的犯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