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高校校园安全现状分析及相关界定
一、高校校园安全概述
在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当中,安全的定义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而在“安全”前加了“高校校园”作为定语则意义就更加不凡矣,因为“高校校园”的定义可宽可窄,而作为安全管理的客体,它的概念界定和范围划分不仅关系着安全管理的内容,还影响着安全管理的目标,因此,需要对“高校校园”进行具体的定义。
高校校园一般泛指学校范围内的地面,然而这个定义显然不适合用于本文的研究,因此,需要从高校校园的基本构成入手,分解出具体的组成部分。我们从高校校园的构成要素来看,校园可以分为静态的要素和动态的要素,其中静态的要素包括:房屋建筑、教育教学设施、实验设备、绿化、人文景观等等;而动态的要素包括:教师、学生、学校管理者及与其对应的各种行为活动。
通过对“安全”的定义和对“高校校园”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高校校园安全”作一概念的整合和定义。一方面,从“高校校园”所包含的要素出发,“高校校园安全”应包括静态要素的安全与动态要素的安全,即物的安全与人的安全。另一方面,从“安全”的定义出发,“高校校园安全”则可以解释为在高校校园这个环境中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综上,我们可以将“高校校园安全”定义为:在高校校园内,人与物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显然,上述定义的“高校校园安全”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是无法实现的,任何人与物在社会环境中都不可能享有绝对的安全,安全的程度只有相对而言,而这也是安全管理的意义所在,因为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决定着高校校园安全的程度,即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水平越高,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越健全,则校园的安全水平就越高。
上述关于“校园安全”的内涵与外延方面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观点,至今虽然尚无定论,但是通过相关学者的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这些观点离不开校园安全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高校校园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校园安全的涵义是公共安全涵义在校园所在范围内的自然延伸,即高校校园内人类个体或群体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包括不被侵害和保全的形态,这是从狭义上讲。广义上其内容还包括公共秩序,个人和群体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高校校园安全的主体指在校的大学生及教职工;客体包括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身心、财产安全,公共或集体财物安全以及为师生教职工、学校集体所有的著作发明等知识产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
二、当前高校校园安全的现状分析
在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我国的高校安全事故问题发生率也随之增高,当前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类型已越来越复杂化,并且朝着犯罪主体复杂化,侵害对象扩大化,手段多样化、智能化,损害程度严重化的方向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办高校校园的和谐与稳定的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所以,有必要分析公办高校校园安全的现状,才能为有效地建立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合理机制提供参考。
(一)高校校园安全危机的来源
纵观历年高校的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安全危机来源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人。其组成人员多为社会上的违法犯罪分子、无业游民,校内的务工人员乃至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特殊的还有自杀者本人。
第二类是自然灾害。此类为不可抗力的,如地震、疫情、暴风雨雪、雷击,通常造成群体性伤害事件,有波及范围广、影响大、损失重等特点。如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当时学生正在上课,大地震瞬间的发生时许多幼小可爱的生灵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死神吞噬,令人痛心。高校是学生的高度聚居地,因此应居安思危,要高度重视高校的自然灾害威胁,做到未雨绸缪。
第三类是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安全危机,也称为物引起的危险。此类多为可改造和控制的危机因素,例如食品安全,不当操作引起的火灾,还有校舍建筑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设计漏洞等方面。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左右,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一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酿成近几年来最为惨烈的高校校园事故。宿舍火灾初步判断缘起于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导致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
第四类是小概率事件。主要指那种发生几率微小、不可预知但可以通过教育、宣传、提示等方法减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据报道,某高校体育课上足球课,守门员在扑救足球时,因用力过猛,头部撞在球门柱上,造成学生脑部严重伤害。
(二)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侵害对象
研究侵害对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这些标的物。
第一类是对人的侵害。大多是对学生、教职工的侵害,包括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
第二类是对财物的侵害,包括公私财产物品。
第三类是对秩序侵害。高校校园安全的维护需要在一个安定平稳的环境里推行,而别有用心者为达到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以冒险破坏高校的秩序为代价,吸引社会关注,造成轰动效应。例如2003年发生在“清华北大”爆炸案的,共造成9人受伤。作案人黄旻翔被捕后在接受警方审讯时称:“选择在清华、北大制造爆炸案,是因为两校都是名校,在那里搞爆炸可以出名。”
第四类是个人权益和物化的精神产品,著作发明等知识产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如上海交通大学一女生和其男友亲热的镜头被偷拍,被好事者传至网上,致使该女生跳楼身亡,同时学校开除了相关学生十数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三)高校校园安全危机的变化趋势
目前我国的高校校园安全建设情况不容乐观,高校各类安全事故的案发率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又呈现出新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据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高校突发事件频发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一文透露,近年来,我国的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变化趋势为: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发生频繁,性质严重化而且类型多样化,由于高校人员密度大,聚集性强,安全危机难以根除;群体行动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增加,且与网络信息传播相结合,遇有重大的国际国内事件,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能成为引发高校群体行动性事件的导火索,导致集体游行、网络讨论、静坐等行为。
近年来,虽然各高校虽然对安全工作有所注重,但系统性、科学性与成效性不足,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院校并无安全理论实践课程,即便有相关课程的,也多以公共课、政治课形式设置,涉及安全知识与安全教育内容相对较少,教学形式单一,技能培训、实践演练等空缺,缺乏专业性,致使学生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淡薄,面对危机时判断力、应变力、自救能力严重欠缺。
就大学生这一群体而言,其价值观念趋于成熟,取向也趋于多样化:第一,注重自我的提升,自主意识强,处理问题时能审时度势自己判断、做决定;第二,从实际需要出发,现实感强,并无长远或者更高的追求,只注重眼前的实际效果;第三,没有主见,而且自我价值观念模糊,人云亦云,易按照他人想法行事;第四,自我否定,缺乏自信,甚至自卑,目的性不明确,否定所有价值等问题。由于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的差异,大学生以之为导向的行为也各不相同,高校进行安全管理时面临分层次、分群体等区别管理问题。需特别指出的是,部分大学生思想偏激,性格形成过程中存有缺陷,往往导致心理健康障碍甚至疾病,诱发学生矛盾、冲突、自我放弃等安全隐患。
而且有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类事件呈上升趋势,有关调查显示,全国大学生中因精神疾病而退学的人数占退学总人数的54.4%,有28%的大学生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其中,有近10%的大学生存在着中等程度以上的心理问题,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也已相当严重。
有资料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这一调查表明,学校竟成为家长们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由于某些公办高校校园方面管理制度的疏漏,大学生安全危机意识薄弱,宿舍违章电器使用引起火灾、外来人员入校进行盗窃、诈骗等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大学生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性格孤僻、对现实不满,沉溺于网络,进而导致自杀事件逐渐增多;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各种矛盾突出,高校校园开放性不断增强,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学生对外接触过程中事故多发,增加了安全防范工作的难度。
面对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及高校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高校应着力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未雨绸缪,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校园安全防范预警机制,以维护高校校园长期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
三、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特征
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属于一般校园安全事故的范畴,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特定性
《办法》中第37条、第39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可见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主体包括:一是全日制的公办大学的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是各种民办大学的在校学生;三是在公办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但是前提是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而且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称之为“大学生”:第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籍;第二,在校全日制就读;第三,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者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也是高校校园安全事故与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本质区别。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
从时间上来看,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应该是发生在“在校期间”,即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内。既包括学生伤害的损害行为发生在“在校期间”,还包括学生伤害的损害结果发生在“在校期间”。具体地说,可以细分为三个方面的期间:一是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服务时间,从高校规定学生学期开始时的报到时间到学期结束时规定的离校时间,寄宿生从开学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寒、暑假规定的离校时间走出校门,走读生每天从走进校门到走出校门的期间。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的时间,放假后学生私自滞留在校的时间,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不能认为是“在校期间”。但是,为了完成学校、教师或者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公益事务而滞留在学校或假期提前到校,应视为“在校期间”。二是高校节假日调课或补课的时间。三是由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从学生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时开始到活动结束宣布解散时为止,包括春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学生实习等。因此,在此期间,高校必须始终保持对于在校学生高度的注意义务,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此外,对于大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住宿、节假日期间滞留学校、提前返校等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安全事故,高校一律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应当由侵害人或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空间上的特定性
从空间上来把握,高校学生伤害的发生场所不仅仅指单纯地域概念上的“校内”,而应该包括高校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教育场所,包括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校园安全事故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具体的包括:一是在校园范围内,包括学校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厕所、运动场、花园、植物园、礼堂、电影院、体育场地、校办工厂以及其他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或者生活设施;二是在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内,包括春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外出演出、学生实习等场所和路途中,如校车上,展览馆内,实习工厂中。这里“校内”与“校外”的界线,一般以校门、围墙为界。但校门口仍属于学校的管理责任范围,比如,在校门口发生的学生之间相互斗殴或第三人殴打学生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等,应属于高校校园安全事故。
四、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根据有关调查表明,高校校园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校校园内的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学习设施及危险建筑。如食堂、实验室、宿舍、厕所等危险场所、危险建筑倒塌引起的校园安全事故;
(2)在楼道、通道、台阶、校门等学生比较集中的地方处发生的拥堵挤压造成的伤害;
(3)火灾事故、爆炸、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
(4)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5)校外人员入校侵害学生事件,如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
(6)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使用违章电器致使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
(7)校内外交通事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