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体协商制度实施、评价及创新研究: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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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相关概念说明

由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文献对一些名称的使用不统一,而且考虑到研究过程中上下文的背景等因素,本书中的一些概念或者名称也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为了避免产生误解,现做一简要说明。

第一,本书中的雇主是指雇佣劳动者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非盈利性活动的企业、组织等机构或者个人。本书中的“雇主”、“企业方”、“管理者”、“老板”、“资方”、“企业行政方”均指“雇主”;在有的地方,“企业”也是指“雇主”。“雇主组织”同“企业代表组织”也是指同一概念。我国官方很少使用“雇主”、“雇主组织”这一国际上通用的称谓,但是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单独设立了雇主工作部这个内设机构。本书为了讨论方便,同时尽量能和国际接轨,所以一般使用“雇主”、“雇主组织”这一概念。

第二,本书中的雇员是指被企业或者组织等机构雇佣的劳动者。本书中的“劳动者”、“雇员”、“员工”、“职工”、“工人”均是指同一概念。

第三,关于“集体谈判”、“集体协商”等相关概念,在反映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情况时一般用“集体谈判”;在反映我国情况时一般用“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有时也用“协商谈判”、“工资共决”或者“平等协商”。相应的,“集体谈判制度”则一般用“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或者“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表示。

第四,本书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的是同一概念;“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指的是同一概念;“劳动关系矛盾”、“劳资矛盾”指的是同一概念;“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指的是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