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主体和客体范围界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主体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主体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其中,行政单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政党组织、享受国家预算拨款的人民团体、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或组织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之前,我国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是内部控制的主体范围,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隶属内部控制主体范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原则上事业单位内控主体范围仅包含公益性事业单位,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概念参见第一章第一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客体范围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类型众多,业务活动纷繁复杂。一般而言,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可以分为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比如单位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和政府采购业务涉及公共经济资源在单位内部的运转,属于单位自身的经济活动,而公安机关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活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等则是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相对而言属于单位的非经济活动。
从理论上来说,内部控制的原理和方式可以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业务活动。但是从实践角度来说,将内部控制的客体范围定义为单位的全部业务活动并不现实。一方面,从全球范围来看,即使内部控制走在前列的美国,其政府内部控制的主线也并不是包括政府全部活动,主线是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着重于政府行为的合法合规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另一方面,现阶段而言,从事内部控制工作的一般是财务人员,将内部控制的客体范围指定为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可能会超出财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况且,过于宽泛的客体范围尽管可以囊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活动,但会使内部控制失去普遍适用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事务的监管者,同时也是公共资源的使用者,所以不论何种类型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正常运转都离不开公共资金,都需要对其自身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和使用。因此,经济活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共有的业务活动。正是基于经济活动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共有的业务活动的考虑,并且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内部控制的客体范围限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以财政预算资金为核心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等六项业务。由于这些经济活动都与资金相关,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并且通过预算的形式加以管理,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客体范围可以概括为“以预算为主线,以资金为核心”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