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性质、功能与作用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一)商业银行的含义
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基础,适应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以及银行与客户可以相互选择的竞争机制。它在美国称为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在英国称为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在德国称为信贷银行(Credit Bank),在日本称为普通银行(General Bank)或存款银行(Deposit Bank)。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对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1.商业银行是企业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它拥有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自有资本,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其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并以获取利润为其经营目标。
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主要表现为四点。一是经营对象和内容特殊。一般工商企业所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资金,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相联系的金融服务。二是经营方式特殊。一般工商企业采取生产或买卖的方式经营,而商业银行采取借贷方式即信用方式经营。采用信用方式经营,不改变货币的所有权,只将货币的使用权作有条件的让渡。三是经营效果特殊。一般企业创造的是使用价值,而商业银行创造的是能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存款货币,商业银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同时商业银行受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任何一个具体企业更为明显。四是商业银行责任特殊。一般工商企业只以盈利为目标,只对股东和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负责;而商业银行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之外,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全能型的金融机构。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非常广泛,业务活动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是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范围及业务量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二是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的主体,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同社会各经济主体保持着复杂的关系,是全社会资源和产品的分配中心、国内外资金的调剂中心、社会经济的信息中心,提供高效率、高精度的信息服务。三是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最重要的基础和途径,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强烈影响着货币流通量,有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能力,所以是中央银行重点控制的对象。
二、商业银行的功能与作用
(一)信用中介的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闲散业务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是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且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的改变,对经济活动可以起到多层面的调剂转化作用:一是可以把暂时从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可用资金,从而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条件下,通过改变资本的使用量,为实现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可能;二是可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能带来货币收入的投资,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加速经济增长;三是可以把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货币资本,在盈利原则的支配下,还可以把货币资本从效益低的部门或行业引向效益高的部门或行业,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节。
(二)支付中介的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资本之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来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与支付代理人。这样,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了经济社会有机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人们对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越来越高,商业银行支付职能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扩大。商业银行支付职能的发挥,是以活期存款账户为基础的,这是因为只有在客户保存一定存款余额的基础上,才能办理支付;当存款余额不足时,客户会要求银行给予贷款,而贷款又转化为新的客户存款,又需办理支付。近年来,随着一些国家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设立了类似于支票账户的账户,发挥支付中介职能,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别。
(三)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就增加了资金的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货币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从而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当然,商业银行也不能无限制地创造货币,更不能凭空创造货币,它至少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约。一是商业银行货币创造要以原始存款为基础。就每一个商业银行而言,要根据存款发放贷款和投资;就整个商业银行体系而言,也要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上进行货币创造。因此,货币创造的限度,取决于原始存款的规模。二是商业银行货币创造受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及现金漏损率的制约,创造能力与其成反比。商业银行在吸收了存款后要按中央银行的规定比率上交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上交得越多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用来发放贷款的资金就越少,货币创造的能力就越弱。在货币创造的过程中还会发生漏损的情况,漏损率越高,货币创造力也就越弱。三是创造货币的条件,是要有贷款需求。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也就谈不上创造。有贷款才有派生存款;相反,如果有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收缩的程度与派生程度一致。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在其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四)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账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驱动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五)实施代理监督
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中枢,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代理存款人(资金的提供方)监督借款企业(资金的需求方)。银行代理存款人进行信息生产,可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从而降低信息生产和监督成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的情况下,代理监督成本进一步降低。更深层次的代理监督是指由于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可能委托银行代理监督企业(如在银行作为牵头行发起银团贷款的情况下),银行的代理监督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