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进与出、小与大的视角转换
家庭现代化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即使在新疆这样一个文化多元的区域,一定程度上会产生理论预设与客观现实的错位,但其仍然可作为非常强有力的理论参照系统。婚姻风险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一些面临解体危机的婚姻事实如何区别于常态的、相对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可以直接用于分析已提起诉讼的拟解除的婚姻情况。整体论研究进路,可以作为超越人类学、社会学与法学的研究领域分化,作为推进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有益的研究方向,尤其是涉及法律、世俗、道德、宗教多重因素影响之下的婚姻家庭问题。关系本体论中的关系“场域”在本研究中被界定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庭”,当然场域中发生的关系不限于纠纷中典型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包括族群观念、地域文化、宗教习俗、身份角色意识和行为等与家事诉讼相关的非正式规则。
(一)家事诉讼研究的多种角度
除了民事司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外,本研究中最重要的理论支持来自于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学科。当然它们之间不是一种并列关系,围绕家事纠纷审理,阐释的层次被逐层推进:家事诉讼→诉讼行为和裁判行为→法律关系、正式制度之外的地域文化、正式制度,其间引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解释,地域性婚姻家庭文化对婚姻关系乃至司法裁判的影响,逐渐得到更加明确的解释。研究过程中,作者本人要不断进行进与出、小与大的研究视角转换。“这就好比给照相机换了镜头:过去看不到的若干东西,如今已能看到。”
在本人研究的地域,家事诉讼本身及其发生情景(社会地理空间)涉及很多的区分角度,其可以区分性别(男性与女性)、地域(如南疆与北疆、城市与乡村)、社会阶级和阶层(如公职人员与农牧民),还有族属(如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等)。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家事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过程和关系。在一个文化多元的边疆城市,家事诉讼研究绕不过“纠纷的文化逻辑”。对新疆两城区家事纠纷的比较研究,意在将家事诉讼的研究放置在纠纷发生地的整体社会文化背景下,从中寻找当事人与法官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之间的联结。也因此,两个边远城区的常见诉讼类型——家事纠纷——研究既需要研究者进得去,考察个案中的族别、年龄、职业、子女、居住格局、财产数量、离婚原因、审理周期、结案方式等诉讼信息;另一方面又要出得来,到相对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司法制度、民族政策、新疆历史、城市发展史、新疆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等)中,考察诉讼内部关系(婚姻关系、诉讼行为、裁判行为等)与纠纷发生地的社会地理空间(制度体系、社会文化、观念价值、宗教信仰等)之间的相关性。
作为本人研究的田野调查点,法庭是城区内最庄严、肃穆的地方,但也是人物关系最清晰、角色最明确、矛盾最集中的地方。选择阿勒泰市、和田市两地基层法院家事诉讼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在知识和理论上的价值预期(主要)不在于其代表性(在概率意义上“样本”能否代表“总体”特征),而在于将通过个案研究获得“实体性整体”(中国基层民事司法情况)认识,使得个案研究走出个案,在“关系性整体”(地域文化和社会体系)内促进知识增长,扩充对经验事实的认识与提出新的理论见解。个案研究的价值在于,“超越性”优于“代表性”,即“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不可能获得对‘实体性整体’的认识,因此提出以对‘关系性整体’的追求取代之……”
(二)研究主旨与思路调整
本研究若一定要确定一个主旨,就在于对新疆两城家事诉讼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无法被设想为存在于社会文化之外;同时致力为法律社会学研究带来知识论的注视“转向”,即关注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观念、道德、伦理在家事诉讼层面上的实际关联,与之相关,两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层面应予以整体性思考。
也正是婚姻家庭问题,为作者本人贴近新疆各民族、各群体“存在”的“多样性”提供基础性的准备;没有它,便没有可作为素材的、可用以比较的不同社会形态和文化类型。换言之,若想理解、分析、研究多元文化,必须理解婚姻家庭问题;理解多元,但不是以“多元文化”为旗帜,陷入极端的族裔文化或文化相对论,最终放弃适度的、必要的批评向度。当然,如何努力超越经验观察,达到更深刻地分析现实是很难实现的。
借鉴人口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成果,对地域性(但不封闭、孤立)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社会学研究,本人拟在四个方面做思路调整:第一,从对立到分离,即婚姻家庭传统性和现代性可能不是一个连续体的两极,而可能是各自独立的变量。第二,从一元到多元,即传统性和现代性可能不是单维变量(侧重家庭结构),而可能是多维变量(关注与家庭相关的多重关系和因素)。第三,从单范畴(家庭结构)到多范畴(例如家庭经济、亲属关系、宗教信仰等),即现代性和传统性可能在不同生活侧面中有不同表现,应从不同生活侧面加以观察、分析。第四,从普遍性到不断反思、细化的本土性,即一致性的《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如何在地方司法实践中获得适用,一致性的、普遍性的立法制度内容不是作者本人的关注重心,本人研究的重心是地方性的司法实践,即本土性实践——从国家到省份再到地区。也可以称为,司法权力的在地化、本地化运行状况。第四点最为重要。
地方性的家事诉讼研究的基本前提有两点。第一,以国家法一体化,即统一制度(即使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制度变通也是极为有限的)与统一机构为背景。第二,考察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关注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运行情况以及司法活动的法律、社会、政治意义。
作者本人研究的难点较多,具体如下:第一,法官群体比较容易争取配合,难度较大的是当事人及代理人。访谈后者选择什么样的交流机会及如何争取配合将面临困难。第二,如何保障诉讼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例如离婚原因(裁判文书上常用的表述是“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等,表述极为概括、抽象)、婚姻财产的处理(如前期调查中,众多案件无婚姻财产,但实际可能并非如此),故需要判断、分析并补充相关信息。第三,与诉讼相关的社区情理等非正式制度性因素的考察和取舍。例如婚前交往、结婚成本、居住格局,乃至社区对抽烟喝酒等问题的评价等,都会影响到婚姻稳定性,但不同因素在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中的常见度、过错严重程度的评价不同,如何抽取显见因素与各个族别、各个地域的家事诉讼相对应进行分析,是本书作者研究的另一个难题。第四,由于可参考的资料有限,尤其是缺乏新疆的哈萨克族、维吾尔族和汉族的家事诉讼研究文献,以及新疆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司法研究文献,差异性的分析及共性的总结过程都存在困难。第五,尽管作者本人在新疆有超过十年的生活经历(包括1年的和田支教)和多次的调研经历,但在分析和判断上难以克服主观倾向。为了避免研究者本人牵强,乃至强加性的解释,大量的深度访谈是尤为必要的。在基层民事司法和地域婚姻家庭文化研究领域中,既能入乎其内又能出乎其外的访谈对象是很难寻找到的,而事实上,这类访谈对象的数量也极为有限。第六,作者本人考察重点在于,不同社会地理空间下司法权力的运行情况,以及对司法行为对作为其运行环境的社会地理空间所产生的影响。不过怎样确定行动与背景间的连接?对于这一点,学者之间很少达成共识。因为要确定法律制度与大的文化脉络之间在什么地方及怎样联系在一起,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