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地理空间差异下的家事诉讼:和田市与阿勒泰市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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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的核心概念与分析工具

尽管新疆离婚率及离婚人口占比远远高于全国均值,但新疆各地州(市)婚姻家庭状况差别很大,和田地区与阿勒泰地区是新疆婚姻家庭关系离散性与稳定性的“对极”;在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经济结构、社会文化和族群关系等方面,和田市与阿勒泰市也均构成新疆的“对极”。两地的家事诉讼案件适合做南疆维吾尔族与北疆哈萨克族婚姻家庭状况以及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研究样本。

有关婚姻家庭的研究在社会学和人口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而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又是人类学或民族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国外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大体可归纳为两种思路:一种是从婚姻形态和亲属关系的角度切入,迄今为止,以进化论为理论背景,经典现代婚姻家庭理论及以其为前提的修正发展的现代婚姻家庭论,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另一种是从人生礼仪角度展开研究,这是人类学研究的长项。尽管自20世纪50年代起,为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政策可以解读为“国家女权主义”,因为它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女性拥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同时国家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女性赋权。但20世纪50~80年代,婚姻家庭问题并未引起学界的关注。我国婚姻家庭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相对于婚姻家庭研究在社会学、人类学乃至在人口学中逐渐成为核心议题的地位,婚姻家庭问题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地位却始终较为边缘。借鉴家庭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相关理论,对本人开展新疆家事诉讼研究工作是极为必要的。

(一)研究得以展开的三个关键词

1.社会关联

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涂尔干用社会团结理想类型划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来分析人们总体生活构建路径的古今差异,即个体、家庭、职业组织和国家之间的相互连带和基本结构是怎样构成与演变的。“社会中总是存在着两种力量,一种是离心力,一种是向心力,但两者从来都不是同涨同消的;同样,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相反力量也不会在我们身上同时发展。”〔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89~92页。但涂尔干在分析社会团结构建路径时,更为关注宗教、小社团(机械团结),以及劳动分工、经济组织、政府和行政组织(有机团结),家庭组织及其职能仅被有限提及。涂尔干著作的中文译者渠敬东教授认为,《社会分工论》只是提出的一种“预设”,以及一些“历史片段式的说明”渠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涂尔干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新构建》, “三农”中国网,http://www.snzg.cn/article/2014/1129/article_3999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5日。

通过对涂尔干提出的“社会关联”(social context)的引申,贺雪峰、仝志辉对“社会关联”予以理论重构和重释,用以解释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秩序解构-重组的二元变量——行政嵌入(村庄之外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治理制度安排)与村庄内生(村庄内在结构状况)——之间的相互关联。“村庄社会关联”,即村庄居民的相互关系及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的行动能力,其为相对自治的村庄提供了秩序基础。借助“村庄社会关联”这一关键词,基于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内在相关的视角,分析当前村庄秩序的自治取向和危机状况。不同于涂尔干在“整体”意义上使用的社会关联,贺雪峰、仝志辉借用“社会关联”这一词汇来考察当前村庄内人与人之间正在变动着的具体关系状况。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第4~6页。此后“社会关联”被众多研究者用做解释当前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纠纷处理的重要范畴,例如陆益龙对不同类型纠纷和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范式梳理与概括,并认为农民会尽量避免正式解决途径,倾向于选择非正式调解或自我调解方式。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 《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郭星华对抑制诉讼的途径进行相关考察,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存在着非制度化、制度化和半制度化三种抑讼途径。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法社会学分析》, 《学术月刊》2014年第9期。张文博通过对土地纠纷解决方式的考察发现,农民个体的行为选择更多取决于农民最为认同的秩序基础及其所处的社会关联。故张文博认为,农村社会治理应培育一种基于法治逻辑的新秩序,并需要与基于社会关联的既有乡村秩序相匹配。张文博:《现代化转型中法治秩序与乡村社会秩序的融合——基于两起土地纠纷案例的农村社会治理路径探讨》, 《西部论坛》2016年第2期。该词汇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具有一定的统括能力。从社会关联角度剖析纠纷解决机制运作情况,也成为法律社会学重要的研究进路。

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关联”引申至婚姻家庭领域,用以解释某一地域或某一群体的婚姻家庭习俗、惯例等社会规范及其规约与影响之下的婚姻家庭状况。作为一套运行逻辑和文化系统,婚姻家庭社会规范的影响力普遍存在于个人婚姻缔结、维系与解体等个体生命历程与人生礼仪之中。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规范及其规约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地域特点、民族差异明显,由此决定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多样性。很大程度上,婚姻家庭纠纷的肇因、争点、解决方式取决于当事人所处的社会关联(纠纷发生地婚姻家庭社会规范与婚姻家庭状况)。家事诉讼卷宗是考察、分析这一社会关联的重要信息库和资料来源。

与婚姻法相比,社会文化对于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的引导和规约更为广泛,也更为持久。但这不等于说,婚姻家庭领域是“法外之地”,国家权力介入婚姻家庭生活主要是在结婚和离婚这两个环节;且在这两个环节上,离婚程序要比办理结婚登记更为严格和审慎。很大程度上,婚姻家庭的历史变迁体现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正式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与婚姻家庭的习俗(从婚姻缔结、维系,到解体的相关非正式社会规范等)在生活实践(婚姻家庭规模、结构、功能、关系、意义等)中的相互塑造。

2.社会地理空间

本人想通过“社会地理空间”这一概念,解释地理环境与建立于其内部的人文社会环境之间的相关性。婚姻家庭关系是地域内的一种人文社会现象,司法权力的运行也成为地域内的人文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专司纠纷解决的人民法院亦是在一定的社会地理空间中行使裁判职能,这一社会地理空间就是其司法辖区。

与“社会地理空间”最接近的概念是“人文地理”,虽然后者一般不用以涵摄权力部门及其运行体制,但在很大程度上两者仍具有互释性。人文地理这一概念与众多学科产生交集,且这些交集由来已久,“沿着感性的思路会议论到一些学科,它们都与人文地理标签多少有关。它们都以人群,以人正存活其中的环境为对象,如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等”。“人文地理”这四个字本身就足以激动人心,如张承志先生所言,“我们不仅留意了‘地理’的视角,也反省了关联的学科。人文地理这个题目邀请着我们,除了思考地理环境、文化类型、历史真实之外,更去研究文明的代言人和文明的主体、外来的发现者与现地生活者的关系;去关心沉默的文明主人的权利。我们自设考场,驱使自己去追究‘学问’与人的关系”。作者本人的研究目标没有那么宏大——反思文化立场及坚持“文明内部的发言”原则,但“多学科的综合眼光和叙事的文学性”参见张承志《以笔为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114、125、127页。1998~1999年,张承志先生撰写了“人文地理文件夹”系列文章。其间三联书店“以书代刊”创办《人文地理》杂志,张承志先生是该杂志的执行主编,但该杂志只发行了一期便停刊。,却是本人力图践行和意在通过不断努力获得的研究视角与写作风格。

3.家事诉讼

婚姻家庭纠纷,本书中简称为“家事纠纷”或“家事案件”“家事纠纷”或“家事案件”最初只是学界使用的概念。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频繁在重要法制媒体使用上述概念。例如,2015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30个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北京、山东、河南各10件),同时强调妥当裁判“家务事”。罗书臻:《最高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强调“家务事”要妥断》, 《人民法院报》2015年11月20日第1版。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婚姻家庭纠纷审判改革,首批试点改革法院共计100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较为全面地介绍并解读了该方面改革目标、方案和措施,使用的就是“家事审判改革”这一概念。周斌:《最高法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今年百家法院试点》,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judicial/content/2016-03/04/content 6509964.htm? node=80570,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3月4日。。具言之,家事案件即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存有争议的所有民事纠纷,包括与婚姻、家庭有关的财产型纠纷和身份型纠纷,但不包括没有争议的非讼案件,如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监护人指定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婚姻家庭类纠纷共有15个具体案由:(1)婚约财产纠纷;(2)离婚纠纷;(3)离婚后财产纠纷;(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5)婚姻无效纠纷;(6)撤销婚姻纠纷;(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8)同居关系纠纷: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②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9)抚养纠纷:①抚养费纠纷,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0)扶养纠纷:①扶养费纠纷,②变更扶养关系纠纷;(11)赡养纠纷:①赡养费纠纷,②变更赡养关系纠纷;(12)收养关系纠纷:①确认收养关系纠纷,②解除收养关系纠纷;(13)监护权纠纷;(14)探望权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婚姻家庭”类纠纷具体案由包括上述15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4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27日。鉴于包括新疆在内,全国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近五年来,在新疆法院系统一审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纠纷占比接近90%: 2010年新疆法院系统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4289件,其中离婚纠纷39373件,占该类案件的88.90%; 2011年新疆法院系统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6858件,其中离婚纠纷41563件,占该类案件的88.70%; 2012年新疆法院系统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6061件,其中离婚纠纷41125件,占该类案件的89.28%; 2013年新疆法院系统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6982件,其中离婚纠纷41888件,占该类案件的89.16%; 2014年新疆法院系统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案件49316件,其中离婚纠纷44087件,占该类案件的89.40%。上述数据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本书中,作者本人亦将离婚案件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二)家庭现代化及离婚风险变量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学重建以来,婚姻家庭变迁就成为家庭社会学研究的经典主题。婚姻家庭的演变,以及与之相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日益加剧,家庭现代化理论与离婚风险研究为本人分析新疆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借鉴,但亦不可过分高估上述理论的解释力。

1.家庭现代化理论的解释力

尽管当下面临不婚生活、单身社会的挑战,家庭仍被视为人类需要共同生活的“最好诠释”, “家庭而非个人,一直是构筑人类社会以及经济体系的基石”。美国学者埃里克·克里南伯格认为,世界各地越来越普遍的独居现象标志着“单身社会”的崛起。其原因在于经济繁荣、社会福利,以及个体崇拜这一世界性的历史文化转变。对此埃里克·克里南伯格有极为乐观地预期,他认为,独居生活的社会试验妙趣横生,这是一种富有革新力量的社会现象,“它改变人们对自身,以及人类最亲密关系的理解;它影响着城市的建造和经济的变革;它甚至改变了人们成长和成年的方式,也同样改变了人类老去甚至去世的方式”。参见〔美〕埃里克·克里南伯格《单身社会》,沈开喜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15,第1~32页。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体系内,家庭的结构、关系、功能却不断发生变化。社会学家一般倾向于将核心家庭、以儿童为中心、更喜欢生活的亲密性和私密性,而不是与亲属分担责任,视为“现代”家庭的典型特征。所以,家庭现代化理论强调“两种”或“双重”适应性,即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与夫妇式家庭制度之间的适应性,以及核心家庭制度与工业化之间的适应性。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的代表人物古德(William J. Goode)在《世界革命和家庭模式》一书中,将社会变迁对家庭的“祛传统化”特征概括为:传统家庭(通常指扩大或联合家庭)趋向于夫妇式家庭,因高度流动夫妇式家庭倾向于新居制和双系制(父系和母系),个人价值高于世系和家庭利益,性别平等主义倾向,以及贬抑传统和习俗等。W. J. Goode, 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 New York: Free Press, 1963, pp.18-22.在国外,面对质疑,现代家庭理论进行了自我修正和发展,不断吸纳和丰富新材料、新因素和新观点。例如,针对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过于强调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和亲属关系削弱等特征,修正后的现代家庭理论更为关注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和社区关系。现代家庭理论“在宏观层面上,在与现代化过程相伴的家庭变迁方面,仍是具有解释力和影响力的社会学理论。其所概述的有关家庭现代化的概念、标准和模板,在分析世界性的家庭变迁方面,至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影响着包括发达和欠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对其家庭现代化道路和范式的评价”唐灿:《家庭现代化理论及其发展的回顾与评述》, 《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国内的家庭社会学研究也经历了从“经典的家庭现代化理论”到“再修正的发展的家庭现代化理论”的发展过程。例如,有学者比较广州、杭州、郑州、兰州、哈尔滨五个城市的家庭发展,发现并非如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派学者所预设,各地的经济发展与家庭现代化程度基本相应,呈现出相应的梯度;而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即经济发展程度与家庭关系变化之间的错位——经济发达的广州、杭州反而比经济滞后的郑州、兰州、哈尔滨保留着更多传统家庭的特征。马春华等:《中国城市家庭变迁的趋势和最新发现》, 《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

如果说用西方的家庭现代化理论解释中国问题,遭遇了地区间家庭现代化指标的错位,那么,导致这一错位原因在于,并非单一的(甚至也不是首要的)地区性经济发展因素决定着家庭变革,地域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对家庭的影响极大。但是在既有的关于中国不同地区之间婚姻家庭生活变迁的比较研究中,所考察地区的文化形态仍相对单一,不具备足够的多元性、立体性与丰富性,而且基本不涉及省(区)内的各个地区(或县市)的婚姻家庭生活变迁。

仅就本研究选定的地区——新疆——而言,民族(或族属)、文化(宗教、习俗、传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远在其他省份之上。婚姻家庭自传统到现代的线性叙事和单一模式研究,将受困于现实中的众多反例,在解释力上碰壁:第一,若将维吾尔族高离婚率、婚配的异质性大(尤其是在再婚家庭中,夫妻间的年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差异显著)、疆内的流动性高视为现代性表现,但其相对早婚、家庭规模大又是传统的遗留。第二,若将哈萨克族(出生家庭与婚姻家庭)亲子分居、家庭经济相对独立视为现代性的表现,但其相对重聘、耻于离婚、尊亲属维系子女家庭关系又是传统的遗留。第三,相对而言,汉族家庭更为现代,例如跨省流动、低生育率、登记离婚比例较高,但基于流动性(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次地域(南疆与北疆)、职业(有固定职业者与无固定职业者)等方面的考量,汉族人口也存在着族属内部的差异,新疆本地有固定职业的汉族人口离婚现象少于无固定职业的流动人口。

2.婚姻风险理论的五个变量

家庭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婚姻质量高低(或婚姻幸福程度)与婚姻离散可能性之间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婚姻质量和婚姻稳定性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即婚姻质量越高,婚姻的稳定性越强。除了对婚姻稳定有直接影响外,婚姻质量还具有中介变量的作用,其他众多因素通过婚姻质量对离婚风险起着不同方向和不同程度的作用,婚姻质量是婚姻稳定性最重要的预测指标。

国外主流文献用婚姻双方的年龄、教育、宗教和种族等人口特征的相对差异来测量夫妻的异质性,但这些难以反映中国两性异质的真正内涵,也因此对中国婚姻家庭关系及离婚风险的解释力严重不足。徐安琪研究员通过上海、兰州城乡4个区域的概率抽样调查资料,来检视离婚风险的影响机制。徐安琪改用夫妻双方在观念、性格、旨趣、生活习惯、消费意向/习惯、子女教育和处理亲属关系等方面的协调适应情况,作为检验离婚风险的指标,用以修正异质性假说;同时将婚姻互动论、离婚成本分析、家庭压力论、文化规范论和替代选择假说等相关变量,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后,纳入一个综合分析模型。徐安琪力图使异质假说的内涵得到拓展,使得离婚风险的影响机制(异质性指标)更具解释力。徐安琪认为,同质性越强,婚姻凝聚力也越强,离异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异质性越强,则离婚风险越大。徐安琪:《离婚风险的影响机制——一个综合解释模型探讨》, 《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本书作者深入分析发现,徐安琪的婚姻风险理论建立的分析情境是微观家庭环境,且以核心家庭为原型,主要分析对象是夫妻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观念的协调适应问题,而且基本延续她此前对于“家庭权力”和“两性地位”问题研究的分析情境和分析对象原型。此前她认为,妇女的家庭地位并非取决于妻子的相对权力,而是以妻子的绝对自主权,以及对家庭角色平等认同感受作为首要因素,家庭权力是多维度、多侧面、动态、复杂的交互作用,建立在爱、尊重、持家能力和服务贡献等无形的人际和符号交流基础上,并且具有模糊性、间接性和潜在性等特征,因而难以精确测量。徐安琪:《夫妻权力和妇女家庭地位的评价指标:反思与检讨》, 《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超越个体家庭、家庭内部关系的分析情景,本人认为,将文化规范论、成本效用分析(上述两个变量在徐安琪的文章中仅被作为非主要变量)以及代际传递假说(被徐文排除的变量)作为分析和解释新疆少数民族(主要是针对维吾尔族)婚姻风险的理论工具,是有较强解释力的。

文化规范论的提出是基于欧美社会的文化背景,该理论将快乐主义/幸福主义与终身婚姻观念视为相对立的观念:在崇尚个人本位文化的社会,通常更易出现为寻求个人幸福而放弃原有婚姻的现象,对离婚更为宽容的人则更可能选择离婚,去寻找更好的伴侣;而对终身婚姻深信不疑者通常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婚姻问题,致力于维系长久(乃至终生)的婚姻关系。这一理论被几项社会调查结论所肯定。徐安琪:《离婚风险的影响机制——一个综合解释模型探讨》, 《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作为社会文化的表现之一,婚姻家庭态度与婚姻稳定性直接相关,有文献比较新疆不同族别的婚姻态度,持“合得来就过,合不来就拉倒”的草率态度者的比重越高,潜在的离婚概率就越高。在维吾尔族人口中,持这种态度者的比重高于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四族,维吾尔族离婚率也最高。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调查》, 《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5期。相当一部分维吾尔族离婚者的离婚理由是微乎其微的,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离婚后大多数人又会后悔。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分析》, 《西北人口》2004年第1期。

最初将成本效用分析用于家庭社会学领域的学者是经济学家贝克尔。贝克尔认为,家庭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或产出最大化的单位,“孩子、声望和尊严、健康、利他主义、羡慕和感官享受”等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产品;而子女数量和结婚年限是两个重要的成本变量,其起到稳定婚姻关系的作用。有婚生子女、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上投入的个人资源就越多,婚姻解体的损失自然也就越大。〔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家庭论》,王献生、王宇译,商务印书馆,1998,第33、319页。不过,本书作者不认可将贝克尔的成本效用分析全盘照搬使用,例如对于婚姻维系期较短的农村维吾尔族离婚纠纷当事人,结婚成本(较低)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成本(也较低)也是比较有价值的考察变量。维吾尔族结婚成本相对较低,对婚姻解体影响明显,对此已有数份研究文献。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分析》, 《西北人口》2004年第1期;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婚姻状况调查》, 《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5期;徐安琪、茆永福:《新疆维吾尔族聚居区高离婚率的特征及其原因分析》, 《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2期。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多由女方抚养,男方疏于承担抚养责任。李晓霞:《试析维吾尔族离婚现象形成的原因》, 《西北民族研究》1996年第2期。

代际传递假说最初是美国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该假说认为,父母的离婚率高低与子女的离婚率高低存在正相关,父母的离婚加大了子女离婚的风险。之后在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研究也都得出类似的结论。徐安琪:《离婚风险的影响机制——一个综合解释模型探讨》, 《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欧美社会的被分析群体恰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婴儿潮一代及其子女。在分析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离婚风险时,该假说完全不具备解释力,因为中国离婚率不断提高是近三十年的现象,而离婚率攀升期出生者还没有自己的下一代或下一代还没有到适婚年龄,不存在代际传递的问题。但对于离婚率一直高居全国各省份前列且离婚人口占比相对平稳的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代际传递假说对分析离婚风险是非常有解释力的。因为,南疆地区离婚问题的代际传递链条要比欧美社会长得多。

(三)法律人类学整体论与关系论的研究进路

婚姻家庭生活受社会经济、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社会文化、民族习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将婚姻家庭问题置于社会功能体系及其关系的系统中加以考察是极为必要的。尽管当下中国社会的主导模式是,由个人做出缔结、维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而婚姻关系变动的法律后果也由当事人承担,但除了法学研究者以外,人类学、社会学乃至人口学研究者更倾向于将婚姻问题视为社会问题。

1.整体论研究进路的逻辑层次性

“整体主义”是人类学中一项悠久的传统方法论,这一传统可追溯至拉德克利夫-布朗对人类学功能主义整体论的定义,“将任何存续的文化看成是一个整合的统一体或系统,在这个统一体中,每个元素都有与整体相联系的确定功能”。〔英〕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夏建中译,华夏出版社,2002,第67页。布朗的整体论强调“功能”的整体主义,因此也被称之为“传统整体主义”。但这种整体主义已基本被晚近的人类学研究所抛弃。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全面了解统一体及其每一个元素,是不可能实现的理想,没有谁可以看到全面并想到一切。马尔库斯和费彻尔重新界说了人类学的整体主义:“作为一个民族志作者,人类学者将精力集中于一种不同于过去的整体观,他们不再提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大理论,而是把注意力转向某一具体的生活方式的充分表述。这种新的整体观,旨在通过最细致的观察,提供有关某一生活方式的全面图景,它奠定了20世纪民族志研究的基础……现代民族志的整体描述,目的不在于提供有关文化的目录或百科全书……而在于使文化元素场域化、在于在各文化元素之间设立了系统的联系。”〔美〕乔治·E.马尔库斯、〔美〕米开尔·M. J.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蓝达居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44~45页。对于新疆不同地域社会中差异性明显的婚姻家庭关系研究,整体论研究进路极有启发意义。

不存在“以一剂万应灵丹解决问题的奇迹”,科学方法论的价值在于“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向并深化问题的阐释”。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 《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朱晓阳提出,以法律人类学整体论作为“法的文化研究和实践的进路”,这一思路让本人受益匪浅。朱晓阳认为,应以新整体论理解当代中国法律的实践及其意义,并期待整体论能够为当代法律建构带来知识论注视的“转向”, “从纠缠于实证(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现代司法论/本土资源论等的虚假对立中脱出,转向注视法律与价值(道德)的(法律理论层面的)整体性和(司法层面的)实践性关联”。新的整体论亦有助于法学研究者反思自身的研究立场和基本价值取向,为跨文化理解和对话提供可能性,“从而使对基本价值/信念的坚持不至于陷入极端文化相对主义。这在文化保守主义浪潮涌动的当下亦显得十分重要”。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 《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具体的纠纷,也即“个案”。法学界关注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分配。人类学家却关注个案的发生情景、发展过程、社会后果、秩序维系,个案可以被视为个人或集体行动的延伸性“条件信息”,其影响着特定行动者的行动。“延伸个案相当于一种以整体论来发现‘事实’,确定‘性质’和做出相应裁决的方法。其所搜寻的‘事实’必须放在社会—文化情境的整体中才能定性;必须与纠纷的‘前历史’和可能‘社会后果’联系才能定性;必须以地方的和超越地方的法律认识或规范信念为背景才能‘想象’得出其‘性质’和意义。”“在普通人的日常交往中,在他们成功处理与他人的纠纷和争议中,在普通的法庭过程中,一定包含着生活世界的秩序得以维系的秘密。要对这些实践有所理解,社会科学学人一方面需要抱持整体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另一方面需要进入‘田野’。”同上。

鉴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本身的高实践性,而法学家不强调实证研究,所以,人类学家戏称,“摇椅上的法学家”“摇椅上的法学家”是一种讽刺性的借用。在人类学发展的初期,第一代的人类学家,如泰勒、摩尔根、弗雷泽等,仅仅是偶尔也去异域旅行,其研究所依据的素材多是旅行家的记述、殖民当局的档案以及传教士的著述,这些第二手资料被用作从事异文化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以此构建或想象着人类起源及发展进化。所以他们被称为“摇椅上的人类学家”。直至20世纪初,进化论思想对人种研究与文化研究的思维模式仍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类学家更乐于在图书馆里寻找资料用以说明或佐证文化制度的发展。文化发展本身被认为是,(或多或少)遵循着智力、科技、道德成就这样一种固定不变的发展顺序。直到20世纪20年代,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埃文思·普里查德等人,不仅在研究方法上彻底转变,并且在学术立场上也发生了绝对的反写——不是对野蛮人的好奇,而是对他们的文化予以细致观察、参与和记录,这给人类学带来了一场“革命”。自此以后,民族志成为人类学家和人类学入门者工作和学习的主要手段,民族志写作“为人类学赢得了声誉,成了人类学家向学术界和知识界再现与讨论具体的人和事的‘秘密武器’”。文永辉:《法律的民族志写作与文化批评——论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 《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美〕K. F.科克:《法律与人类学》,杨周云译,《民族译丛》1987年第6期。中国的人类学和民族学也一度遵循“进步”叙事,“进步”叙事到现在仍被普遍适用,具有很大的话语空间。指导着中国法治建设。法学家致力于构建“法律的帝国”,但却面对着法学的“表述危机”。在这一方面具有说服力的例证就是,法学研究中极为常见的是“三段论式”的“干涩的写作”法学论文典型的“三段论式”的写作方式是:首先,从中国现行法规定或法治实践中寻找到某一问题;其次,论述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后,讨论如何借鉴(或移植)域外的经验,来解决中国问题。。人类学家却仅把法律作为文化体系的一个元素,在文化体系中,法律是独特的,但没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在人类学家那里,“法律只是社会文化的一个方面,必须注意它与其他社会文化元素之间的联系”,从而“提供某一生活方式的全面图景和充分表述”。借鉴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有利于为法治建设提供整体而又不乏细致的思维”,为观察法律在社会整体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一种“最好”的表述方式。“通过写实描写展现法律及社会秩序运作的现状及各种文化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从真实生动的法律生活实践中汲取到有益的养分。法学研究与人类学写作,或可形成学术关注的交集,即以“社会秩序如何维持和控制为其基本的中心和着眼点”。文永辉:《法律的民族志写作与文化批评——论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 《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人类学家作为“文化的合格讲述者”,其法律民族志写作目的是“展现和揭示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但有必要强调的是,法学研究需要观察、分析,但却以做出判断为研究目的——构建、完善规则体系,法学研究对行为做出合法性判断,平衡利益关系。法学研究的作用不仅仅是展现和揭示某一文化形态,但细致、全面的观察和记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工作,至少是阶段性要求。

婚姻家庭法研究受益于整体论研究进路。因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是“后天获致性”的关系,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组织性”。婚姻作为一种“长期契约”,需历经恋爱、结婚、婚内长期生活、孩子抚养和教育(绝大部分婚姻涉及)、离婚(少部分涉及)的全过程。“因为婚姻契约的长期性,才导致婚姻具有不完全契约和关系性投资的性质。”由婚姻家庭自身的特点所决定,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干预强度是极为有限的,“只有在夫妻双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时,法律才可以进行干预”。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即便是有经验的司法者也很难制定出妥当的解决方案。凡此情形,“非正式的和社会约束以及婚姻双方的道德因素共同作用,才能最好地保护婚姻关系”。田开友:《婚姻的法经济学机理》, 《制度经济学研究》2008年第1期。

整体论同样也为研究离婚原因提供了合适的研究角度。因为“离婚既是一种个人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并且产生于复杂的人类社会的系统中,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婚姻解体应从多学科、多层次进行系统研究。伦理学视角侧重于分析道德约束变迁与离婚现象增多的关系,但是“道德变迁对离婚调节的变化放到更高层次的‘社会变迁’中系统去分析;了解‘社会变迁’对‘传统文化对离婚调节的非道德化倾向’的下向的因果作用;同时也需要把‘传统文化对离婚调节的非道德化倾向’还原到具体个人,分析其对个人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下向的因果作用,并最终落实到其对个人准备性条件、自愿性条件和能力条件的影响;另外,我们还需要把‘道德约束’与不同学科对离婚现象增多的同一层次的解释如:市场经济、《婚姻法》、人口结构变化、家庭暴力等结合起来,分析同一次层次解释之间的关系”。有研究者建议,采用“RWA模型”及其“复杂整体论”思想研究离婚等社会现象,且需要打破学科和层次的界限产生的“思维”禁锢,从而更为“系统”地认识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无论是从社会视角下的文化与道德变迁、政治性视角下的体制改革与意识形态变化、法学视角下的婚姻法律变迁等来研究离婚原因,都可以回归到个体自愿性条件分析。同时,这种个体自愿性条件的分析也为不同社会情境下,个体与群体离婚原因的多元性提供了新的研究径路。” Ansley J. Coale在1973年最早提出“Readines-Willingnes-Ability(RWA)”模型,该模型最初被用于生育行为研究。Coale认为,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满足时,人的行为会发生改变:1.准备性条件(readiness),即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是基于对该行为所带来的利弊结果予以权衡后的选择,也就是说实施某种行为是因为其带来的效用明显。这种效用分析主要是指微观层面的成本效用计算。2.自愿性条件(willingness),即行为人是否实施某种行为,会考虑到社会文化(包括宗教、种族、道德等因素)对该行为的接纳程度。3.能力条件(ability),即行为人做某种行为与否还会考虑是否有技术条件予以支持,即行为的实现条件。林川、常青松建议,应“立足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通过个体的准备性条件、自愿性条件以及能力条件分析建立起的个体离婚行为的决策机制,为研究离婚行为奠定了分析模型”。林川、常青松:《1997~2012年中国大陆“离婚原因”研究述评》, 《人口与发展》2012年第6期。

以整体观为研究进路,围绕离婚诉讼进行实证研究,本书作者的观察和分析的层次如下:第一,利用全国与新疆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在各时点新疆人口婚姻状况在地域、民族、城乡方面的共时性差异及其历时性变化,从而对新疆婚姻家庭的稳定状况及变化发展构建起更为全面的分析框架。第二,以和田市与阿勒泰市离婚诉讼卷宗为主要研究样本,围绕着当事人的个人特征、拟解除的婚姻情况和司法审判情况三方面问题,做司法统计与个案分析,同时附以对办案人员的访谈资料和社会调查记录资料,补充诉讼信息的不足或遗漏,考察两地法院家事纠纷的案情特点、案件变化、结案方式与审理结果的趋同变化与差异之处。第三,从族群婚姻家庭文化和地域社会文化背景(包括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政策与法律、宗教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探讨新疆两城市家事诉讼差异表现与趋同变化的情境化影响因素,借此分析诉讼行为、司法行为、正式制度和文化观念、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联。

2.行动-规范-情境的关系本体论

关系本体论视角不同于“自我行动”(self-action)视角,即事物依靠自我能量行动,独立于其他实体。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是“自我行动”视角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上的体现,即将个体和整体作为行动的唯一来源。关系本体论视角也不同于“互动”(inter-action)视角,即在不改变实体属性的前提下,行动发生在实体之间,在这里关系具有从属性。它主要体现为脱离背景进行变量分析的统计调查研究和定性的历史/比较分析。关系视角将动态伸展的过程作为首要的分析单位,不认为存在着独立的实体和孤立的实体关系,而是认为事物经由它们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而得到界定。质言之,理解个体不可能脱离其整体或背景,事情总是在特定情境中才能获得充分说明。布迪厄的经典解释是:关系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地位,应从事物之间关系的角度构建研究对象。他的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场域”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场域被用以界定一个关系空间或一个网络,场域有其运行逻辑,在场域运行逻辑中个体行为才能得到真正理解。例如,他对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研究,只有把该校纳入到整个法国高等教育场域及其中的权力关系中,把该校视为关系空间的一个节点,教育资本、教育精英和国家精英的内在关联才能被真正把握。〔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354页。

分析微观权力关系,婚姻家庭领域自然是非常合适的分析场域。作者本人以审理家事纠纷的法庭为核心“场域”来尝试法律社会学写作,这一研究涉及的知识领域较为多元,不妨使用通行的说法,本研究属于跨学科研究或“学科际”研究,这不是追随一时的学术风尚,而是要求研究者本人为积累实实在在的知识做系统性学习和长期研究。作者本人也极为期待综合使用不同的学术话语范式、知识和理论,进行创新研究:家事纠纷的核心话语,如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解除与否、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有助于集中研究主题;家庭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有关婚姻、生育、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研究,有助于开放思维空间,构建更完善的理论解释框架;人口学的离婚率、离婚人口占比、家庭规模等数据统计信息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整体把握新疆婚姻家庭关系。本人最终的研究预期是,以审理家事诉讼的法庭为场域,在三维框架——行为(诉讼行为和裁判行为)、行为约束(国家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与社会文化情境,即行动-规范-情境之间,思考三者之间如何建立起系统的联系,从而对家事诉讼建立新的、更为全面的解释体系。

因为绝大多数法学研究所论述的重心都是权利及权利保护、权力及权力行使、责任或如何追究责任。要做到放宽视野,就需要其他更为丰富的范畴,这些范畴用于概括来自婚姻当事者、诉讼主体从自己所在的真实生活实践中传递出的信息(行为、认知、观念、判断和选择等)。这就需要把法学中一些无所不包的概念掰开揉碎,如权利、秩序、正义与自由等,转化为更具语言性质的叙事性成分;同时又要作者本人有意识地避免一种写作危险——制作出关于每一个边缘群体或亚文化群体的陈词滥调。另需强调,不同于社会学、人类学的细致观察和深度描述,以完整充分地呈现某一群体或文化类型作为学术使命;法学研究不能回避行为评价和价值判断,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社会学亦然。例如,法学研究中究竟该如何看待习俗,需要研究者时刻提醒自己全面、深入、细致地研究习俗的现实影响和实际作用。

人类学家强调,在“地点”上进行研究,聚焦于“地点”中发生的问题;虽然“地点”具有明确边界,但研究的“问题”却可以是超越地方性的。王富伟:《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 《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5期。作者本人对家事诉讼研究预期不是提供的“异域见闻”,本研究的直接目的是提供一种解释性假说,就多元文化社会中初级关系圈(婚姻家庭)的涉诉纠纷(家事纠纷),分析统一的法律制度如何在不同社会地理空间中被有差异地实践和适用;研究视角是交叉性的双重视角(当事人与法官),交叉点是涉诉的家事纠纷;本人的研究自然不能绕开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法律范畴,但又与一般的婚姻家庭司法问题研究有别,本人借用人类学、社会学的方法论,上述法律范畴是继续追问和深入研究的切入点,家事诉讼实践类似于USB接口:一端是正式制度,另一端是非正式规则。这里非正式制度(或规则、规范)是指广义的、由文化所构建的各种规则的总称,包括了习俗、道德、宗教规范等多种社会规则类型。非正式规则不仅影响着诉争的婚姻家庭事实,而且也在调解过程中被法官“审慎”“务实”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