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城乡发展与财政政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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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历史贡献

诺贝尔奖得主诺斯说过,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历史在起作用,经济的发展也是如此,无论是政治制度本身,还是信仰制度都与历史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历史贡献进行概括梳理,这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古代土地制度

在我国古代社会,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土地制度也随之变迁。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互有消长,但总的趋势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居于统治地位。纵观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制度的沿革,发现土地制度变迁是国家、地主和农民三者围绕获取土地权益博弈的结果,是三种土地所有制互动演进的过程。

(二)我国近代土地制度

清朝末期,洪秀全带领下的太平天国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平分土地方案,这是农民阶级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否定。“平均地权、核定地价,使耕者有其田”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国时期国民党土地政策的指导原则。蒲坚、张积:《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其目的是以土地国有的手段,在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同时,以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作为通向资本主义大农业生产的过渡,为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扫清障碍。

(三)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我国的土地制度

1978年之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三个阶段。这一时期的制度变迁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主流意识形态决定了变迁的基本方向,中央政府主导和强制性变迁是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年)

1950年6月28日,中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指出我国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中国农村开展工作,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劳动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合作化运动时期(1953~1958年)

1953年12月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将合作化运动分为两个阶段:初级合作社阶段(1953~1956年)和高级合作社阶段(1956~1958年)。初级合作社的推行使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土地私有制的土地性质没有根本改变,改革的只是土地使用及经营方式。高级合作化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年)

截至1958年年底,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2.6万个人民公社,全国90%以上的农户参加了公社。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实现了全国范围的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导致了以“一平二调”“一大二公”为特征的农村土地制度代替了本身就暴露出很多问题的高级社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制度。

(四)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土地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而农村为改革开启先河,土地政策就是改革的核心,农村土地政策的变迁主要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展开。

1.过渡和确立时期(1978~1983年)

从1979年起,政策开始放宽,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1980年9月,中央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予了肯定。1982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确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同年12月修订的《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原来的乡、镇、村体制也得到恢复,这标志着推行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始解体。到1983年年底,全国农村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576.4万个,占全国总数的97.8%,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全国确立。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稳定和发展时期(1984~1991年)

1984年,中央文件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1985年,针对粮食增收引发的“卖粮难”现象,中央一方面提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并取消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将农业税由实物税改为现金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985年1月1日。另一方面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中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1991年11月29日。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稳固和深化时期(1992~1999年)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国家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被写入修正后的《宪法》,至此,多年来关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争论和误解得以解决。1998年8月,“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的土地政策被写入了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提出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中,该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得稳定承包关系具有了法律保障。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同时也指出,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10月。1999年1月,党和国家要求将“一证一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书全部签发到户,对其实行规范的管理,切实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9年农村和农业工作的意见》,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