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结论:碎片化的现实与硬约束的理想
综上,国际法可以被界定为政治与伦理之间结合的一种技术手段,它体现着国际政治博弈的道德引导和国际道德价值的政治约束。国际法具有道德指向的意义,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具有初步的义务和责任机制。但国际法不可能具有严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标准,也很难得到严格的遵守和实施,所以是初级(primitive)的法律体系。
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差异,总体上看其处于比较初级(primitive)的阶段;不过,也必须看到,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法虽然内核未变,但是实际上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国际法在国际体系中的作用在加强,因为国家之间在经济上日益相互依赖,而每一个自立的国家在互利、互惠的理性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展开交往时,最佳的博弈结果就是转向合作,确立规范,增加交往的可预见性。所以,国家之间出现争议之后总是会以国际法作为根据。例如,中国与菲律宾的黄岩岛问题、中国与日本的大陆架之争、中国与印度的麦克马洪线争议等,都凸现国际法作为解决不同立场的依据的重要作用。在这里倒是可以套用一句人们常说的话:国际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国际法却是万万不能的。
由此,可以论断:国际法是一把界限基本清楚的尺子,虽然没有形成一道非常强硬的防护网,但是有了这个尺度,我们就能够识别哪些国家行为是正当的,哪些国家行为是不正当的,这要比根本不存在这把尺子要好很多。虽然国际法明显地比国内法薄弱,不具有强大的独立实施机制,但它依然为国家提供了一套外在的相关规范,在其国际关系行为中提供法律参考。这使得所有的国家,尽管存在各种差异,都成为国际共同体的成员。注1进而言之,虽然国家不一定总是遵守这些尺度,但是它们仍然尊重这些尺度。它们从来没有表示“国际法不是法律”、“国际法根本没有约束力,不值得遵守”,而是试图为自己的行为在国际法的体系内进行辩护:它们会说,某些规则并不是该国所应当履行的国际法;某些规则尚不是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国际法规范的实际含义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它们的行为是一般国际法规范所接受的例外;它们所遵行的国际法是正在发展的新规范。国际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迅速发展、扩大,处理的事务领域日益广泛。新兴领域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对他国的武力使用、南极的领土权利、外空的使用、儿童的权利等。当今,没有什么领域的国际关系不需要认知国际法,它已经作为全球事务的不可或缺的方面发挥着作用。当然,由于国际法是弱法,它带来的责任不一定总会落实。
注1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7thed.(London: Routledge, 1997), p.7.
国家不断缔结并实施双边、多边条约,参与建立并遵行国际组织的规范,在国家实践中,使用国际法的机会在增多。各国外交部设立条约法律机构,雇用专职人员、法律顾问,并非毫无必要。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于编纂国际法也做出了重要的努力。一个完善的国际体系需要更加明确有效的规则,这是国际法的前景。但是,在一个仍然为无政府状态(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无序混乱)的国际社会之中,国际法没有一个世界政府给予支撑,所以不可避免地体现出分散、协定、软弱、不对称的初级性,这是我们思考一切国际法律问题的起点和基本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