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日本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日本虽然没有制定专门和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但在长期的消费金融制度建设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消费金融领域,发挥着有效的监管作用。其中,《分期付款销售法》《贷款业法》和《破产法》是三个较有代表性的消费金融相关法律。
一 《分期付款销售法》
1961年,日本颁布实施了《分期付款销售法》。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该法是与消费金融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主要针对的是消费信用,可以说是消费信用的一个基本法。当时,日本经济处于快速增长的初期,伴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消费也急剧扩大。特别是家电和汽车开始普及,提高了国民的购买欲望。然而,以百货商店为中心扩大高额商品分期付款销售的同时,却由于对消费者说明不足,导致摩擦不断。同时,由于百货商店与厂家合作扩大分期付款,影响了中小商家的利益,因此,开始制定限制百货商店分期付款业务扩大的规制。1958年,日本通产省(现在的经济产业省)下达了“百货商店分期付款自律”的通告,并于第二年发布了更加详细的通告,制定了“大城市1000日元以下,其他城市500日元以下的商品不能进行分期付款销售”的金额限制。为从法律上达到维持分期付款销售交易秩序的目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在制定法律初期就将调整百货商店(其他大企业)和中小商店作为主要目的之一。除此之外,还兼顾消费者保护,例如不正当交易可解除合同等。
伴随着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日本对《分期付款销售法》不断地进行修订,比较大的修订是在1984年和2008年实施的。
1.《分期付款销售法》的修订(1984年)
20世纪70~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增长,分期付款销售也进入大扩张时期。伴随着交易量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同的形式也从普通的分期付款销售(小商店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合同)发展到分期付款销售斡旋(小商店、消费者、金融机构三者之间的合同)的比率增加,内容变得更为复杂,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信用卡的普及与消费金融的无担保贷款的扩大所引发的多重负债者的激增,在80年代初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1984年法律修订的重点是消费者保护,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冷却期制度。所谓冷却期制度,是指分期付款销售中,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制度,旨在保护交易信息不对称及商品知识缺乏的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法律修订前,冷却期为购买之日起5天内,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法律修订后,冷却期延长至8天内。
(2)对分期付款销售斡旋适用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旧法是以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小商店与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合同)为中心制定的,但分期付款销售斡旋(小商店、消费者、信用销售公司三者之间的合同)增加之后,明确制定了在该方式中适用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具体来说,要求信贩公司明示交易条件并书面提交。另外,由于消费者违约等解除合同,损失理赔(损失金、违约金)的上限额度要求控制在债务的年利率6%以内。
(3)新设消费者停止支付的抗辩权。消费者停止支付的抗辩权表现为,当经营者还未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商品有缺陷,或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通过强迫、误导和欺诈等手段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即由经营者所导致的原因),消费者在经营者没有妥善处理完和解决好上述情况的期间内,可以停止向信贩公司支付贷款。
(4)新设防止过度贷款的规定。分期付款销售企业共同创设信用信息机构,并通过使用该机构的信息防止产生多重债务者和过度贷款(推动了1984年信用信息中心CIC的创设)。
2.《分期付款销售法》的修订(2008年)
2000年,日本经济低迷,伴随着金融机构审查的强化,企业破产激增,国民收入难以提高的情况下,信用卡和消费信贷的扩大导致多重债务者的激增再次成为社会问题。个人破产件数的增加与《破产法》的修订加大了债务人保护的呼声。加之,业界过度竞争,对老年人进行不合理的高额商品分期付款销售等事件屡见报端,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凸显。由于2006年法律修订过程中也讨论过制定严格规制的问题,所以,2008年的法律修订就强化信用规制,特别增加了以下几点内容:
(1)调查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分期付款销售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信息机构对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进行调查,信贷额不得超过消费者的支付能力。
(2)制定信用信息机构制度。上述调查消费者支付能力的信用信息机构除具备一定条件以外,必须是经济产业省指定的机构(现在,指定的信用信息机构只有CIC,旧称信用信息中心)。
(3)既付金的退款请求权。消费者与销售者解除买卖合同之时,该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也同时解除,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既付金。
(4)强化加盟店管理。分期付款销售经营者有义务对加盟店进行调查,若加盟店有不正当的劝诱行为,分期付款销售经营者应禁止向消费者贷款。
二 《贷款业法》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日本的贷款机构急剧增加,不正当竞争导致消费贷款的供给过度,加上交易规则不完善,出现了高利贷、多重债务和强制回收等社会问题,急需完善相关法律。在此背景下,日本制定和实施了《贷款业法》,并在后来进行了多次修订。
1.《贷款业规则法》(1983年)
1983年,日本制定和实施了《贷款业规则法》(全称是《有关贷款业的规则等的法律》),明确了消费贷款企业(银行除外)的法律地位。具体内容如下:
(1)贷款经营者的注册义务。从事该业务必须在大藏省(现金融厅,法律条文上为金融再生委员会)或都道府县知事之处进行注册。
(2)禁止过度贷款、明示贷款条件。消费贷款经营者必须对客户及保证人的财力、信用、借款情况、还款情况进行调查,不可签订超过消费者还款能力的贷款合同。消费贷款经营者必须在各经营场所或办公室的客户容易看到的地方,明示贷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及还款次数等必要事项。
(3)限制回收行为。消费贷款经营者在债权回收过程中,不得采取威胁手段及做出对消费者的私生活和工作稳定有害的言行,不得烦扰消费者。另外,消费者提出要求的话,必须将消费贷款经营者的名称及债权回收者的姓名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2.《贷款业法》(2006年)
1990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绩再次扩大,信用卡兑现的规模和消费贷款市场也得以扩大。然而,经济低迷情况下的贷款扩张有限,过度贷款导致多重债务,并引发了个人破产的增加,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消费贷款经营者未进行正式注册,成为“黑市金融业者”,违法贷款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由此金融厅作为监管机构探讨实施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于2006年12月颁布了《贷款业法》。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限定贷款总量。规定消费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年收入的1/3。为了防止过度贷款,监管部门不得不限定贷款量。
(2)降低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为20%(根据贷款金额大小不同),在此之前的贷款利率上限为29.2%,实质上有所下降。
(3)指定信用信息机构。为了保证上述的贷款总量规定得以执行,金融厅指定了具有一定条件的信用信息机构,要求消费贷款经营者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用信息机构。
(4)强化行业规范。为了使该行业健全发展,规定消费贷款经营者的最低纯资产额为5000万日元。另外,初次规定了加强金融厅的监督和引入业务改善指令,更强化了对未注册从业者(黑市金融)的惩罚制度。
三 《破产法》
破产法是法人或个人在不能支付(破产)之时,规定财产分配规则的法律;是将破产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对价,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和债权额对其进行强制分配的程序。日本的《破产法》是1922年参照德国法律制定的,后来,于1952年补充了豁免制度(以债务人的一定负担为条件,将其债务归为零的制度),在财产清算上更加注重破产人的经济再生。2004年,由于经济低迷和消费金融的扩大,无法还债的债务者的个人破产持续增加,需要在完善破产程序的同时,促进破产者保护和恢复经济。由此,日本对《破产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统一破产程序和豁免程序。旧法中,处理破产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和破产人债务偿还的豁免手续是需要分别执行的。新法中,只要申请破产程序,就视为有了要求豁免程序,如此一来,提高了程序的效率。
2.增加破产人手头的自由资产。从促进破产人重生的角度来看,增加了破产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持有但不能被查获的财产(只包括现金),具体来说,从旧法的66万日元增加到了新法的99万日元。
3.禁止豁免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旧法中,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豁免的审理期间,债权人能够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在新法中,豁免确认前禁止债权人单独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