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乡村的危机与重建:革命、改良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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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

革命、运动与乡村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集体化时代的乡村社会研究”(10CZS021)的阶段性成果。承蒙夏明方教授、刘一皋教授评论和指教,在此谨致谢忱。

——土改前后的华北乡村权力变迁

李里峰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中叶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既是生产关系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也对乡村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建构了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网络,扩张了国家权力的组织边界和功能边界,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间的关系,改变了乡村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形成了运动式的乡村治理模式,发明了种种动员技术和治理手段,使国家权力真正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治理,也为20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有计划的社会变迁”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国家与乡村社会 组织网络 运动式治理

 

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一条主线,乃是国家权力的下移和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这一过程发端于清末新政时期,推进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和集体化运动中,乡村社会才被完全纳入“国家政权建设”(state building)的轨道,成为国家“有计划的社会变迁”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研究者开始超越生产关系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纯粹经济视角,尝试探讨土地改革对于国家与乡村关系、民众政治动员、乡村权力结构、村落政治文化、农民日常生活等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例如张鸣《动员结构与运动模式——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运作(1946—1949)》,《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3年6月号;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象征资本》,《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李放春《北方土改中的“翻身”与“生产”——中国革命现代性的一个话语—历史矛盾溯考》, 《中国乡村研究》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黄道炫《洗脸——1946年至1948年农村土改中的干部整改》, 《历史研究》2007年第4期;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 《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以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基于一项口述史研究计划而形成的多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李康《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1938—1952冀东村庄基层组织机制变迁》(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方慧容《“无事件境”与生活世界中的真实——西村农民土地改革时期社会生活的记忆》(硕士学位论文,1997年)、毕向阳《土改中的开会与村庄权力空间的建构》(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本文试图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华北地区为中心,本文主要在施坚雅(William Skinner)区系划分的意义上使用华北概念,尤其关注山东、河北二省。从基层组织网络的建构、国家功能边界的扩张、村庄权力结构的重塑、运动治理模式的形成等方面,对土地改革运动的政治后果做一宏观分析,以期对共产革命、群众运动与乡村社会之关系有所发明。1949年以前中国共产党并非全国执政党,但在其统治区域内的确有效地充当最高仲裁者、行使终极性权力,故在“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意义上,本文仍以“国家权力”称之。

一 基层组织网络的建构

民国时期,费孝通等学者已经注意到传统乡村社会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独立性,提出了“上下分治”、“皇权无为”、“绅权缓冲”、“长老统治”等颇具解释力的概念。参见费孝通《论绅士》、《论“知识阶级”》,袁方《论天高皇帝远》,胡庆钧《论绅权》,史靖《绅权的本质》,均载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此后马若孟(Ramon H. Myers)、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等西方学者借助日本满铁调查资料对华北乡村所做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印证和深化了这些看法,并描述了进入20世纪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下移、乡村社会自主性逐渐被打破的历史进程。他们的研究表明,清末以降的历届政权皆致力于向乡村社会延伸权力、攫取资源,使传统的村庄权力格局和国家—乡村关系被打破。例如,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曾试图将国家行政体系从县级延伸到区级。1915年袁世凯的宪制改革,使区从民初的地方自治单位变为基层行政组织,区长掌握一定数量的属员和警察,并拥有摊款之权。在军阀统治时期,区制成为榨取钱财的有效工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区级组织再次经历了从自治单位向县政权分支机构的转变过程,榨取财税仍是其中心任务。然而杜赞奇指出,直至共产党领导的乡村革命之前,国家权力向下延伸的努力都算不上成功,要么国家权力形式上扩张而实际上仍受制于传统乡村权力结构,要么国家权力的扩张破坏了传统文化网络,导致基层精英流失、基层组织恶化的“国家政权内卷化”(state involution)。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

共产党领导的乡村革命,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共产党领导下的区政权,已经完全成为党政官僚体系的一部分。随着“部门工作制度”在区一级的完善,政权实施统治的每一种重要职能,包括财政、民政、文教、治安等,在各区都有相应的部门负责,保证了区的统治效能。以山东省为例,各县一般管辖10—15个区,每区一般包括数十村。区公所设有正副区长、文书、民政、调解、财粮、教育、生产、卫生等助理员及公安员,《山东省政府关于调整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及县以下行政区划的指示》(1945年10月30日),《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5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第541、543页。1946年底山东省政府颁布的机构编制表,正式规定区公所编制为正副区长、文书、民政助理、文教助理、财粮助理、生产助理、公安员,共计8人,见《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8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第119页。其职能范围之广,与民国时期专以征税为能事的区公所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党政双轨的领导体制确保了共产党对区政权的有效控制,区党委对政权各部门负有指导、监督之责,区级财政和人事都受到上级党委和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避免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区政权蜕化为赢利型经纪的可能。这样,共产党第一次在真正意义上将国家行政体系从县向下延伸了一级,从而大大拉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距离。在有些村庄过去的闾仍然存在,但已经不是像保甲、里甲那样的独立赋税单位或防卫单位,而是听命于村政权、党支部、农会等基层组织的执行单位,颇类似于后来的村民小组或生产小队,已成为新型基层权力结构的一部分。例如土改期间的吴桥县仓上村即是如此,见《吴桥城关区仓上村典型统计调查材料》(1948年3月2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26/01/0054/005。也有的地方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间还保留着闾的设置,如滨县郭集乡郭集村,到1954年还在村政府之下设有10闾,闾长还是1947年选举出来的,并担负着执行村政决定的实际职责,这种行政格局被称为“党员加闾长”。见《滨县二区郭集、彭李两乡乡村支部领导问题的调查材料》(1954年7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2/0231/011。就笔者查阅所及,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更重要的是,从土地改革时期开始,共产党在基层乡村社会建构起种类繁多、层次分明的组织网络,并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将绝大多数乡村民众纳入其中。该网络的中心是被统称为“党员干部”的基层政治精英(以党支部、村政权、贫农团、农会、民兵队等组织的领导者为核心,以普通党员为辅助),稍外围是以贫雇农为主的“基本群众”(当村中存在贫农团或贫农小组时,它即是划分基本群众的组织界限),再外围是以中农(自耕农)为主的“普通群众”(或称“农民群众”,一般说来农会可以视为其组织边界),而不属于任何组织者(老弱病残等除外)即属阶级敌人的行列,是人民专政的对象,如地主、富农、特务、反革命分子等。在群众组织尚未发展到如此普及的程度时,乡村民众可能会被区分为“有组织的群众”和“无组织的群众”一并纳入组织网络,但是后者在各方面都会低人一等并可能受到歧视。见《历城一区韩仓乡完成土地改革的初步总结》(1950年1月1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2/0051/003。

具有统一领导和统一意识形态的群众组织取代传统的宗族、宗教组织,极大加强了乡村民众的组织水平和国家对民众的控制能力,使民众对国家形成了一种“组织性的依附”。参见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2月号。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与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结社和现代城市社会的自组织群体有本质差别:它们是由国家行政力量加诸乡村社会的,是国家权力体系的宣传、动员和行动组织,是外来的而不是内生于村庄社区的。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群众组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种离心力量,相反可以极大地降低国家意志贯彻到乡村社会的制度成本,从而使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运作更富效率。正如论者所说,党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和控制,实际上取消了后者在政治上和职能上的独立自主。〔新西兰〕纪保宁(Pauline Keating): 《组织农民:陕甘宁边区的党、政府与乡村组织》,载冯崇义等编《华北抗日根据地与社会生态》,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另一方面,组织网络的形成也在很大程度上使乡村社会的权力总量发生了增值。在传统乡村社会,地主士绅通过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控制普通村民,代替国家实施乡村治理之责,普通村民虽然在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主要是赋税和纠纷)上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他们基本属于“无政治”的群体,不仅与国家政治没有直接关联,对于村庄政治也没有多少发言权。而在共产党以群众运动为基本形式的乡村社会变革中,农民广泛而直接地卷入政治运动中来,逐渐确立了以阶级观念为核心的政治意识,学会了一定的政治运作规则,获得了监控精英的政治权力,成为村庄政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从而与传统村庄政治格局有了实质性的区别。

行政体系的向下延伸和组织网络的普遍建立,使杜赞奇所描述的“经纪体制”消解于无形。传统时代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主要发生在赋税征收层面,其中既有代行国家职能从中牟利的吏役,也有以保护乡村社区利益为目的的村际合作组织,从而形成了双重“经纪体制”。无论是“赢利型经纪”还是“保护型经纪”,都是既连接同时又离间着国家与乡村社会,而尤以赢利型经纪的危害为甚。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实际负担远远超出国家财政的实际收入,形成财政上的“内卷化”;一方面国家权力的实际扩张以基层组织的恶化、劣化为代价,形成行政上的“内卷化”。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乡村关系,进而也极大地限制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效能。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二、三章。

而共产党将行政体系延伸到分区一级后,每分区所辖不过数十个甚至十多个村庄,加之村庄内部各种组织的健全和政治精英的忠诚,对乡村社会的治理要便捷有效得多。国家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征税、征兵、战勤等),都是先自上而下传达任务、指示,然后通过工作队和基层组织进行宣传动员,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完成任务。国家(通过工作队)、基层精英、普通民众都以不同的方式参加到这一过程之中,保证了国家意志的有效执行。从县到分区再到村庄的各级组织层层延伸,以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使得国家权力体系之外的各种非正式中介组织既无存在之必要,也失去了立足之地,清代以来横亘于国家与乡村之间的经纪体制被消解,“政权内卷化”被克服,国家对乡村社会实施控制的效能极大增强。

这种基层组织网络的有效运行,还与另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工作队(团、组)的普遍运用和制度化。向基层乡村社会派遣工作队,本是为发动和引导群众运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举措,但是由于其在监控基层精英、贯彻国家意志方面所发挥的独特效能,这种做法逐渐得到党和国家的青睐而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惯例。这就在常规的行政渠道之外,为国家与村庄的互动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有效的途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村庄社区的权力运作格局,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为党和国家的直接代表,工作队在村庄社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必要时可以越过各种基层权力组织,直接对农民群众实施动员和治理,甚至可以借助群众的力量改组或解散这些组织。而本应为党和国家担负乡村治理之责的常规党政组织,却在工作队、贫农团和普通群众的多重制约和监督下,难以发挥效能。工作队制度虽然大大增加了统治成本,却使党—国家可以更准确地传达政策、方针、命令,更迅捷地掌握乡村社会各种重要信息,更广泛地进行乡村民众动员,更有效地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监控。

二是政治贱民群体所发挥的安全阀功能。在绝大多数乡村民众之下确立一个恒定的被剥夺阶级,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我认同的参照目标和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从而拉近了他们与党—国家的距离,降低了离心倾向产生的可能。人们对自身社会地位的感知,总是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实现的。在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中,大多数农民居于社会底层,除税赋、诉讼等少数事务之外与国家没有直接关联,对国家政权只有服从而少有认同。而在土改中形成的新型社会结构,将占乡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整合到国家权力体系中来,这种整合同时利用了组织手段和意识形态手段。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即是在乡村社会中设定了一个以地主、富农为主体的最底层,将“我”与“敌”的区分直观、醒目地呈现在每一个乡村社会成员面前。在与国家敌人的鲜明对照中,被纳入“我”方阵营的社会成员会很自然地产生对国家权力的认同感。被剥夺阶级的长期存在,成为党—国家向乡村社会进行意识形态灌输的一种展示标本,也为运动型乡村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归罪目标和宣泄对象。在一定意义上,正是这个人数比例极小的被剥夺阶级,支撑起了从中央党政机构直到乡村民众的庞大统治体系。

二 国家功能边界的扩张

通过从中央到基层村庄一整套党、政、军、群组织的设立,共产党成功地在广大乡村社会建构了一个组织网络,国家的组织边界得以极度扩张。与此同时,国家对乡村社会事务的管辖领域也在迅速扩大,远远超出了传统帝制时代以赋税征收和司法审判为核心的国家—乡村关系格局,从而实现了国家功能边界的扩张。本节仅以土地改革期间的纠纷调解和文化教育为例,对此略做分析。

1.纠纷调解:国家权威的日常运作

对乡村社会中的各种纠纷进行仲裁、调解,是传统乡村精英(士绅)实现和表达其权威的重要场域,这种权威主要来自其社会地位和声望。就国家政权而言,只有当纠纷无法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才会充当仲裁者的角色。西方和日本的一些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指出,在清代法律制度中,民事纠纷是属于社会本身而非国家的“细事”,被排除在国家法律的关注之外,即便上升到诉讼阶段,县官也应该本着“教谕的调停”的原则来处理这些民事纠纷。黄宗智对这些说法提出了质疑,但他同样承认国家司法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差异和界限,前者以国法和审判为主,后者则以妥协和调解为主。国家对民事纠纷的介入,只在司法领域和他所称的“第三领域”(即由国家司法制度与民间调解制度相互作用组成的空间)发生,在此之外的调解领域,则是社区精英和宗族领袖发挥作用的地方。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重版代序”、“导论”。

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调解已经在共产党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既有正式审判中的调解,又有群众自己进行的和区乡政府进行的调解。区乡政府的调解与民间调解相比具有半强制的色彩,与审判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所以老百姓一般“宁愿要求区乡政府解决,而不愿到县司法处”。发明于抗战后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则是司法部门直接参与调解的典型形式,其基本特点就是深入群众,召集当地的群众、地方精英来做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妥协。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2000。

随着共产党控制区域的扩大和对乡村社会控制程度的加深,尤其是减租减息、合理负担、土地改革等实质性的社会变革,传统地方精英的权威进一步衰落,共产党的组织力量也进一步向下延伸,地方精英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开始为共产党基层组织和政治精英所取代。到抗战结束,许多老区已经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并逐渐推进到最基层的村庄一级。山东老区在战后初期已有不少区、村设立了调解委员会或说事小组。1945年底,省政府决定在各县区添设调解助理员,其职责为领导和帮助区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接待处理调解案件,并开始积极整理现有区村调解部门、新建村调解部门。由县司法科长担负对全县调解工作的巡视、帮助、教育之责。《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指示》(1945年12月18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第46页。根据次年8月的一份指示,“区村调解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既不是政府审判的一级,也更不是政府委员会性质的东西。它纯粹是群众自觉的组织,同时又是司法目前及今后建设的重点,因为它是体现新民主主义司法,扶持群众翻身,提高群众认识这一任务的重要部份”。但指示同时又规定副区长专负调解责任,具体任务为推动村调解工作、处理到区请求调解的案件。《山东省政府关于群众调解工作的指示》(1946年8月31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第240页。无论高层领导者将其定性为政府机构还是群众组织,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无疑是国家行政力量。

从1945年底和1946年8月山东省政府关于调解工作的两个指示中,可以看到共产党调解工作的一些基本特征。一是用阶级意识取代传统调解“息事宁人”的目标。调解人员必须“站在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掌握政策法令去解决问题”,而不能“无条件的息事宁人和私情偏向”,否则即成“维持封建、压抑群众”的“赘瘤组织”。二是调解须合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习惯,反对手续繁杂、“官僚架子”等。三是强调自觉自愿,反对强制调解。四是随时、随级调解,反对严格按级调解(即“县里不受理未经区上调解的案子,区里不受理未经村上调解的案子,或是非有区村调解不成的介绍信,就予以驳斥”)。参见《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调解工作的指示》(1945年12月18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6辑,第46—47页;《山东省政府关于群众调解工作的指示》(1946年8月31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7辑,第239—242页。

由此不难看到,尽管在调解方式上,共产党的调解工作与传统调解颇为相似(向当事人、知情人了解情况,讲道理、摆事实,最终达成双方妥协),但是解决纠纷并非共产党调解目的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负载了阶级立场、群众路线、民主政治等强烈的意识形态信息,从而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如何掌握政策法令,则必须结合具体情形来决定。1946年一份指示举了两个例子加以说明:清算、找工、找负担,是当前切实执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即便地主、佃农双方都自愿维持租佃关系,调解机构也不得听其自便,必须立即纠正,重行处理。而如女子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虽然不合乎继承条例,却不必强调立即重新处理,因为“这是一个社会问题,是须要经过一个长期教育过程,这时只须拿这一具体事实材料,进行广泛教育,以提高女子的认识,若当事人了解后,自愿请求重新处理,当然应即重新调解,否则亦无须重新调解”。《山东省政府关于群众调解工作的指示》(1946年8月31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7辑,第241—242页。曾亲身参与山西张庄土改的美国人韩丁(William Hinton)认为,“在中国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九的纠纷一般可以由村干部解决。如果村干部解决不了,由村代表大会解决。只有极少数棘手的纠纷要送到法院解决”。见氏著《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第627页。

从清代国家司法与民间调解的分离,到抗战期间司法机构对调解的介入,再到国家从县至村逐级设立专门调解机构,在民间纠纷解决的领域中,国家介入的程度日渐加深,调解纠纷的基本力量由传统乡村精英转变为国家行政机构。由此,国家的边界不仅在组织上延伸到乡村社会,并且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建构了自己的权威。

2.文化教育:村社话语空间的重塑

与此前历届政权相比,共产党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意识形态因素始终伴随着国家权力扩张和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进而以新型阶级话语替代传统道德话语,实现了国家意识形态与乡村文化传统的结合与互动。除了直接的意识形态宣传灌输之外,间接的文化、教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对于村社话语空间的重塑同样至关重要。利用冬季农闲时节举办冬学,从抗战时期就成为共产党对乡村社会进行教育和文化改造的重要手段。冬学是在冬季农闲时节开展的一种“群众性文化翻身运动”。《山东省政府关于今年冬学运动的指示》(1946年9月10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7辑,第320页。据河北、山西、察哈尔等省1949年统计,参加冬学的农民达到360余万人,其中山西一省即建立冬学2万余所,平均每个行政村合两所以上。青年男女参加者尤多,山西黎城、平顺等县218村14—25岁的青年共有28556人,其中27974人参加了冬学,比例达到97%以上。《华北老区农村文化生活提高》, 《土改后的农村》,十月出版社,1951,第34页。冬学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教育、生产教育、文化教育等方面,其中政治教育尤为重要。山东省政府即曾明确规定,在冬学运动中,“一般成年仍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除时事外,新区着重翻身教育,老区着重生产教育”。《山东省政府关于今年冬学运动的指示》(1946年9月10日),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7辑,第320—321页。

在党和国家的大力引导和推动之下,农村的新型文化生活伴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普遍展开而迅速发展起来。1951年印行的一本小册子,对此做了生动的描述:“在山西、河北、平原等地,农民自编、自演、自唱、自乐,以各种各样的娱乐形式,来表达他们欢快的心情……这些新的群众文艺活动,在大部地区已夺取与代替了封建迷信的文化阵地,使农村参与的封建道德与社会舆论,有了显著的改变。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的旧戏剧与旧艺术,在这种新的要求下也有了巨大的改造。”《华北老区农村文化生活提高》, 《土改后的农村》,第36页。

国家对文化(象征)资源的供给,同时也是对这种资源的进一步控制。在满足农民识字、娱乐、生产等需要的同时,也将阶级斗争、社会主义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注入农民脑中,从而在象征层面对农民实现了双重的控制:一方面是对象征资源本身的垄断性占有(乡村社会原有的文化活动、宗教活动已经作为封建迷信被扫除了);另一方面又借此进行意识形态灌输,进而加强了对农民精神世界的控制,巩固了国家统治的合法性。

从其内容和形式来看,共产党在乡村社会开展的新型文化活动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群众性。这些文化活动将乡村社会的多数成员纳入其间,既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基本精神需求(尤其是文化娱乐需求),又借此将他们进一步整合到国家倡导的文化框架中来(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框架并行)。二是政治性。新型文化活动具有多种政治性功能,如意识形态灌输(既有直接的方针政策宣传,也有以文艺活动为中介的间接宣传)、信息传递渠道(由上至下的政策传递、时事教育等)、农民道德重塑(对旧道德伦理的批判清扫和对新道德意识的塑造)等。三是实用性。识字运动、生产竞赛等活动内容和贴近农村实际的各种活动形式,使得这些文化活动可以对农业生产产生直接助益。正如研究者所指出,共产党在乡村社会推行的各种文化卫生事业,诸如教歌、识字、检查卫生等,其实都是增进农民组织程度的一种“集体化治理措施”,这些活动形式本身可以为农民提供一种不同于以往生活的全新体验,进而将他们进一步整合到党和国家构建的意识形态框架中去。郭于华:《心灵的集体化:陕北骥村农业合作化的女性记忆》, 《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在传统时代支配村社人际关系的,一方面是所有村社成员认可的村社伦理(其最低要求是保证村社共同体传统的延续),另一方面是村民世代相传的一套公共准则和制度性安排。易言之,传统村社话语空间的基本特征就是“村规至上”,无论精英还是普通村民都将遵守村规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在各种冲突纷争中也以村规为武器。李怀印:《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式:河北省获鹿县之实例》, 《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而在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过程中,村社话语空间在群众运动的强大冲击下被重塑,全新的阶级话语取代传统村规,成为弥漫村庄社会生活和支配村民行为的关键因素。

村民日常语言的变化,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点。随着土地改革运动的普遍展开,划阶级成为与所有村民切身相关的现实,阶级政策、阶级话语(而并非阶级意识)也很快深入人心,村民们纷纷将自己的情况与阶级划分标准相对照,以便在阶级等级体系中寻找自己的准确位置,并以之指导自己的行为选择。“翻身”也许是土改期间最流行的词语之一。在韩丁笔下,经过诉苦、斗争和分配果实之后的张庄弥漫着幸福的气氛:“许多贫农放弃了过去见面时挂在嘴上的一句客套话—— ‘老乡,吃了吗?' ——而互相问道:‘同志,翻身了吗?’对于这个问话,大多数人都会回答说:‘翻身了。'”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177页。在各地土改文件中,关于翻身的种种形象说法深入人心,如“翻了半个身”、“翻了个空身”、“翻透了身”等。这些说法的频繁使用,已足以折射出共产党在乡村社会造成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村庄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变迁之上,也在农民的文化习俗和日常生活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

许多农民用毛主席像代替了多年来供奉的“财神爷”和“灶王爷”,大门上出现了“劳动门第”的横联。甚至年幼的儿童也知道“翻身光荣”,而“剥削”、“地主”、“封建”则是耻辱的代名词。《中共太行区党委土地改革报告》(1947年6月15日), 《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第201页。拜年时的“恭喜发财”变成了“翻身翻身”,订翻身日、吃翻身饭翻身菜随处可见。如果发动群众遇到困难或者出现过激现象,只要提到“毛主席的政策怎样说的”,群众往往“也能立刻相信”。黎玉:《论群众路线与山东群众运动》(1945年9月), 《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5辑,第366页。有的地方,农民“杀了地主的猪,一定要割得一块一块的,每人一二两,说是吃地主的肉”。《刘杰同志关于察哈尔省土地改革的汇报》(1947年1月), 《河北土地改革档案史料选编》,第141页。被动员起来的贫苦农民,在无数个村庄里制造着一幕幕庆祝“翻身”的象征性狂欢场景。土改运动中乡村日常生活的话语变迁,显示了党和国家作为解放者、庇护者的正面形象,在农民思维和情感中的成功建构。

三 村庄权力结构的重塑

在重塑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同时,土地改革也对乡村社会自身的权力结构产生了巨大影响。国家权力的扩张导致村庄权力的授权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权力的占有状况和运作方式也随之变动。

首先是权力授权来源的上移。费孝通提出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双轨制”假说,认为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可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个层次,乡村事务主要由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权威负责,国家政权很少加以干涉。费孝通:《乡土重建·基层行政的僵化》, 《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言出版社,1999;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地方权威的权力地位并不是来自国家授权,而主要与财富、学位(“功名”)和在地方事务中的公共身份直接相关。其中学位需要得到国家体制的认可,另两项因素则只与地方社会有关。这几项中究竟何者才是地方权威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一些历史学者(如何炳棣)强调缙绅地位主要来自科举所得的学位,一些社会学者、人类学者则更强调地方权威对公共事务的介入及因此而获得的公共身份。相比之下,笔者更认同后者。其中张静的看法颇有代表性,她认为传统中国地方权威的合法性并不来自官府授任,也不能自动地从对私有财富的控制中得到,更无法仅凭学位获得,而是与地方体内部利益关联的建构融为一体,精英公共身份的确立也需要依赖其建构地方共同利益的贡献。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第18—26页。

而在共产党主导的乡村社会变革中,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扩张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传统地主士绅赖以行使权威的经济和象征资源被剥夺殆尽,管理乡村社区的权力转移到由传统边缘人物组成的新型政治精英手中,他们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就是党和国家的任命与授权。一方面,是党—国家以强力再分配的方式使这些人得到了土地、财富,提高了经济地位,获得了精英身份;另一方面,除了国家权力所给予的财富和职位之外,他们没有掌握任何稀缺资源可用于和国家交换,因而不具备传统士绅精英那种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些新型政治精英固然仍需以其工作绩效来维持和提升自己的地位,但是绩效的判断标准已经不是对地方公共事务的贡献,而是对国家权力的忠实程度和对国家意志的贯彻程度。

其次是权力占有状况的转化。在传统乡村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象征结构大体上是同构的,拥有较多土地财富的地主、拥有管理地方社区事务权力的宗族领袖、拥有儒家知识和功名的士绅往往三位一体。这种同构增强了地方社会的实力,使之可以在涉及乡村社区利益的事务上与国家进行一定程度的抗衡。即便在晚清、民国时期地方社会遭到严重破坏,出现了杜赞奇所描述的乡村精英流失、统治阶层劣化的局面之后,这种同构也只是部分地被打破,那些劣化的乡村统治者不再拥有象征权威,却仍然以敲诈、贪污、欺压的手段将经济和政治优势集于一身。

然而经过了土地改革的巨变,经济、政治和象征层面的同构从制度上被彻底打破,较多的土地财富和较高的文化教育程度,并不能赋予社会成员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的较高地位,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因素事实上处于负相关状态,阶级身份成为决定权力结构的关键因素。这种同构关系被打破,意味着传统乡村社区的团聚力遭到了严重破坏,使原本就很弱小的乡村社会力量更加分散,在面对国家权力时也就更加不堪一击,只能听任国家意志的摆布。共产党领导下的基层政治精英没有了传统士绅的经济资本(土地和财富)和象征资本(知识和声望)作为其权力的底色,其政治地位直接来自国家权力体系的授权和意识形态的认可,传统时代基层精英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被摧毁了。其直接后果,就是基层政治精英对国家权力体系和意识形态的强大依赖性、顺从性,从而与传统精英相比,更具有国家权力之乡村代理人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权力来源多元性的消解,也使基层精英与乡村民众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精英的政治权力不再有财富、知识、威望等内生资源的支撑,传统精英与乡村社区之间的道德责任感和庇护关系也大为削弱,从而失去了对基层精英的内在约束机制,他们也就更容易走上与乡村治理目标相悖的道路。韩丁在描述了张庄党员、干部滥用职权的严重情形之后,接着说道:“有钱、有闲、有文化并有一套传统,这是地主阶级的保护色,长期以来掩盖着其暴力统治的本质。现在的干部没有这些保护色,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与人民的美好理想是格格不入的。”见氏著《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第255页。

与此密切相关,一种全新的国家、精英、民众间的三角互动关系逐渐形成。在接连不断的群众运动中,国家能够以工作队为中介直接面对广大乡村民众,不仅对他们进行宣传、动员以贯彻国家意志,而且有意识地赋予他们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监控的权力,使之直接参与到国家主导的村庄政治生活中来。这样既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有效监控,又可以利用民众的权力感(或如孔飞力所说的“权力幻觉”)将其更深刻地整合到国家权力体系中来。政治精英负有管理村庄日常事务和在村庄贯彻国家意志的职责,群众(尤其是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基本群众”)则拥有监督政治精英之权,但无论政治精英还是普通群众,其权力都来源于党—国家的授权,精英与民众的相互制约,使党—国家成为村庄权力结构的最终源泉,从而使党—国家对村庄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过去基层精英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因此发挥主导作用的线性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国家、精英、民众在运动中直接互动的三角治理结构,基层政治精英的权力和重要性因此而极大地被削弱了。

再次是权力运作方式的变迁。刘昶指出,在共产党力量进入以前的华北村庄,存在三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它们分别来自三种不同的权力资源:一是来自处理村庄公共事务需要的行政权力,为村政府掌握;二是来自村庄内部社会结构(宗姓组织)的决策权力,为村庄会首掌握;三是来自传统道德观念的舆论监督权力,为全体村民掌握。在村庄权力的运作中,因为缺乏防止滥用权力的制度性安排,以道德制约权力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特征。随着20世纪前期国家权力的不断扩张,村庄政府越来越从属于国家权力,并逐步成为其在村庄的代理,进而破坏了村内原有权力结构的平衡,造成一个难以制衡的村行政权力。然而这不意味着村政府对村庄事务的有效控制,相反表征着对村庄共同体的日益异化,并最终导致了村庄政治的恶化。刘昶:《1900—1940年华北的乡村政治》,王晴佳等主编《中西历史论辩集——留美历史学者学术文汇》,学林出版社,1992。

在土改中建立起来的新型权力结构,建基于以阶级为区分的身份特征、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纳入其中的群众组织,以及弥漫于乡村生活一切层面的意识形态。美国学者弗里曼(Edward Friedman)等人注意到,中共党内权力网络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共同经历、组织和信任”。见氏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80页。从一定程度上说,土地改革后形成的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是建立在村民对于土改等群众运动的共同经历和记忆,他们共同参加的各种群众组织,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并不清晰但的确存在的相互信任和认同的基础之上。土地改革运动既在村庄中造成了分裂,又以阶级为坐标实现了新的整合。通过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传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网络进一步被破坏,乡村社会的分裂进一步加剧;但是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权力的空前渗透,通过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全权控制和分配,通过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灌输,中共又成功地将每一个个体农民纳入国家轨道,重新建构起了国家政权建设所必需的新型乡村社会秩序。在此新型秩序中,乡村权力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士绅主导的软性运作为国家主导的硬性运作所替代,内生的文化威权为外来的政治威权所替代,权力运作的道德伦理取向为革命意识形态取向所替代。

四 运动治理模式的形成

土地改革既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重构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日后长期延续的“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开端。

从华北地区的土改过程来看,绝大多数村庄都经历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土改复查”、“平分土地”、“结束土改”等不同名目的运动。按照土改领导者的说法,这些运动属于整个土地制度变革的不同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其侧重点,并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然而大量基层土改文件却表明,上述运动虽然重点不同、程度有别,但从土地分配的平均程度来看却未必构成一个逐步深入的渐进过程。从村庄层面来看,大多数地区在经过最初一两轮群众运动之后,土地占有情况已经基本平均。例如,十里店经过1947年的土改,当柯鲁克夫妇(Isabel and David Crook)前来参加复查运动时,已有1/3的农户上升为新中农,原先的地主和富农已经失去了5/6的土地,村中“再没有靠剥削他人为生的人了”。〔加〕柯鲁克等:《十里店——中国一个村庄的群众运动》,安强等译,北京出版社,1982,第11页。张桥村土改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人均占有土地分别为1.46亩、1.62亩、1.67亩、1.76亩,土地占有状况已与土改前正好相反,成分越低者占有土地越多。《桓台县索镇区张桥村土改材料》(1949年6月27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26/01/0269/001。段村在1948年整党时,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的人均土地占有数量分别为1.26亩、2.74亩、3.54亩、3.57亩,贫农人均土地几乎已达到地主的三倍。冀鲁豫区党委:《农村支部的整党过程及现状》(1948年9月),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52/02/0071/004。日本学者田中恭子明确认为,从抗日战争时期直到1947年,乡村的财富与权力已经由“封建势力”转移到“基本群众”手中,旧统治阶级对共产党控制农村已经构不成威胁。〔日〕田中恭子:《土地与权力:中国の农村革命》,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6。既然如此,各种名目的群众运动为什么还要一轮一轮地不断进行呢?地区差异固然会对土改领导者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共产党要通过群众运动来实现民众动员、资源汲取、乡村治理等政治和社会目标。

农民的参与和支持是共产党政治和军事力量不断壮大的根本源泉,也是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和变革的基本前提。利用分配“果实”的物质激励,共产党在运动初期成功地激发了农民的斗争勇气和热情,但是这种政治热情很难长期维持。在普遍贫穷的华北乡村,地主和富农的财富很快被剥夺殆尽,人均土地与贫农相差无几甚至犹有不及,其他生产资料也被没收分配,许多地主、富农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虽然阶级意识形态已经开始渗入乡村社会并发挥作用,但要维持农民的积极性,最好的办法仍是进行新的群众运动和资源再分配。而此时已经没有地主、富农等“封建势力”可剥夺,原有的斗争对象往往会在新一轮运动中被重斗一次,称为“割二茬”。李芸生:《区委工作队在莱西谭格庄区崖后村试划阶级总结》(1948年10月4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24/01/0087/005。新斗争对象的产生,则势必以放宽阶级敌人的标准为代价。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Sumuel P. Huntingtun)曾根据埃及土地改革的经验指出,土地改革的各种目标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只要把土地改革交给官僚机器去办理,那么经济和技术性的目标一般总是压倒政治和社会目标。为了使后者始终保持势头,政治领袖就必须一再地通过政治运动给改革重新注入活力”。〔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第349页。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也正是由于各种政治和社会目标的重要性压倒了经济变革本身,才需要不断的群众运动来“重新注入活力”。

考察土改运动的运作过程,可以发现一些显著的特征:一是乡村民众的广泛政治参与。群众运动一旦形成,几乎所有乡村社会成员都会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其间,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阶级敌人成为斗争对象,村干部、党员、积极分子成为领导者,普通群众成为参与者。二是国家(以工作队为媒介)与乡村社区的近距离互动。通过工作队的发动、引导和随时的直接介入,群众运动可以比较顺利地沿着国家规定的轨道运行。三是财富和权力资源的强力再分配。几乎每一次群众运动都意味着财富的剥夺、权力的调整,这既是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正是乡村民众广泛参与运动的基本动力。每次运动都会对上一次运动形成的格局加以修正甚至推翻,村中的政治精英往往要对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负责,而在工作队的领导和群众的要求下失去权力,让位于新一轮运动中涌现出的新精英。“一朝天子一朝臣,现在兴贫农团,以后还不知兴什么。”见完县县委《对贫农团的检查报告》(1947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520/1/266/12。这一朴素的顾虑,道出了群众运动中权力不断变迁的特征。弗里曼等人也描述了在1946年和1947年运动的不同阶段,五公村怎样在工作队的介入下一次次地进行着村庄精英的更替。参见氏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第122—160页。由此不难发现,群众运动为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实施提供了常规行政手段所无法比拟的有利条件,所以共产党很自然地将其作为乡村治理工具加以运用,由此形成了一种动态社会结构。据文登县委总结,张家村自1942年成立支部(共产党国家权力正式渗入乡村社区)之后,几乎每年都在进行各种名目的群众运动:1942年减租减息、1944年清算斗争、1945年拥参、1946年土改、1947年复查、1948年生产救灾、1949年生产,而且几乎每次运动都伴随着财富和权力的再分配。每次遇到自然灾害等困难情形,也总会向富裕户打主意,“搞出”其粮食和浮财来解决困难。见《一个月来支部民选情况及西山张家村支部民选典型总结》(1949年5月28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24/01/0346/011。由此可见,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强力再分配,已成为党解决乡村社会各种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式和行为习惯。

在各种运动中不断出现的“左”或右的偏向,以及来自国家权力的不断“纠偏”,即是这种动态社会结构的表现之一。国家权力意志和政权建设目标的同质性,以及不同地区和时期社会生态的异质性,使得代表国家意志的各种政策在实施中势必出现种种“偏向”。而充分发动群众的考虑和被发动起来的群众本身,又增强了出现偏差的概率和程度。由此,事后在适当时机的“纠偏”和“平反”便成为又一次特殊社会动员的方式,既释放了在“偏向”中积聚起来的怨气,同时又再生产出国家对民众的动员能力,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作为解放者的形象。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387—389页。每当新一轮的群众运动来临,都会涉及如何对待和处理前次运动遗留下来的格局这一问题,而占据压倒优势的阶级路线总是趋向于否定、修正乃至推翻前一次运动的成果,在各方面都重新来过。正如一份土改文件所说,新一轮土改总是“过低的估计”上次土改成绩,企图发动“轰轰烈烈的运动”,每次都寻求新的“彻底”。见《牙前县郭城区结束土改的初步总结》(1949年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24/01/0141/007。对此,李康的分析极有见地:“革命越来越表现出大众动员后的惯性,纠偏在整个土改过程中频繁发生,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运行机制。‘偏’或出于个别的领导方法,或出于政策性失误,或源于执行政策时的经验不足,但宁 ‘左’勿右的情绪不仅是基层干部的错误倾向,某种程度上也是更深层的运动机制的曲折体现。只有偏才能激起 ‘麻木’、‘消极’的人们的情绪,所以纠偏也是理所当然。重要的是农民必须参与斗地主,斗争对于斗争者而不是被斗争者更重要。作为动员目标的参与实际上是一种控制机制。”见李康《西村十五年:从革命走向革命》,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1999,第93页。只有在不断的群众运动、不断的财富和权力再分配中,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控制和治理的目标才得以实现。

土改期间所采用的基本程序和动员手段,在此后的历次群众运动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各个村庄几乎全盘沿袭了土改运动中的做法:工作队进村;检查村中阶级状况;通过个别访谈和集体开会等方式发动群众;寻找和培养积极分子;确定打击对象并对其开展诉苦斗争;局部或全面的资源再分配;整理村支部、改造村政权;工作队离村。土改期间规定各村地富比例的做法,也在部分地区的镇反运动中继续存在。据哈叭口气村的工作报告,该村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反动道会门都有相应的“计划数”。野珠河村报告中说,“农村镇压反革命不同于土改能使农民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教育、动员更加重要。王栅子村报告对诉苦的评论和对诉苦场景的描述(如“吐苦水”、“挖穷根”、从个人仇恨向阶级仇恨的转化、诉苦会上的高昂情绪等),也与土改期间别无二致。以上描述,参见《承德县六沟区野珠河村镇压反革命改造村政权工作试点初步总结报告》(1951年11月)、《隆化十区王栅子村发动群众镇压反革命改造村政权工作总结》(1952年初)、《黑牛营子村镇反工作总结》(1952年2月)、《(朝阳县)第十九区大车户沟村镇反工作材料》(1952年3月)、《宁城县第九区哈叭口气村民主建政及镇压反革命总结报告》(1952年3月),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86/2/23/1、684/2/194/2、684/2/195、684/2/198(最后两份文件档号相同)。

根据陈佩华(Anita Chan)等人对广东陈村的研究,在许多村民眼中,1964年的“四清”运动“看起来像土改运动”,因为其基本做法和十多年前的土改极为相似:由外地干部组成的工作组进驻村子,他们住在村里并“扎根”好几个月;找出对现状不满的贫农并从中吸收积极分子;准备告发当地生产小组和生产队的领导干部,最后发动本地农民在愤怒的“斗争会”和“批判会”上谴责那些发现有罪行的干部。而且,“正如土改摧毁了乡村的旧精英,‘四清’到它结束时,也摧毁了新的本地精英”。〔美〕麦克法夸尔(Roderick MacFarquhar)、费正清(John K. Fairbank)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金光耀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第685—686页。

与依靠常规行政渠道实现的治理不同,这种治理方式极大地依赖于国家(通过工作队和基层组织)在乡村社会激起的运动状态,可以称之为“运动型治理”模式。其特征在于:

国家权力对乡村社区的持续介入。共产党群众运动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对运动目标的宣传、对乡村民众的动员、对基层精英的教育,以及派遣工作队直接进入乡村社区等方式,将国家意志转化为群众的要求和自觉行动,使之得以在乡村社会贯彻实施。以每一次运动的具体目标为媒介,国家力量便可以名正言顺且极为有效地直接介入乡村社会生活,各种有违国家意志的现象便可以在运动中得到有效抑制或消除,乡村治理的目标也就自然得以实现。

对基层政治精英的持续监控。借助群众的力量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监控,在短期内极为有效,但只有在国家(以工作队为主要媒介)与群众进行直接交流、沟通的运动状态中,群众才能获得监控乃至罢黜基层政治精英的权力。如果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一旦运动状态结束,基层政治精英就可能再次与国家乡村治理要求背道而驰,形成国家权力的离心力量;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或者国家认为它发生了,最便捷的应对措施就是发起新一轮的群众运动,重新进入运动状态去完成基层精英的监控和更替,以将其重新纳入国家权力轨道中来。

政治合法性的持续塑造和强化。在土改过程中,国家权力以帮助广大农民“翻身作主”的解放者身份出现,通过强力再分配使占乡村社会人口大多数的普通农民获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这正是其乡村统治合法性的基本来源。由于小农经济自身的分化特性,强力再分配所形成的平均主义格局并不能长期维持,通过一轮轮的群众运动来不断重新分配,可以在平均主义格局的一再确认中有效巩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再分配格局形成之后难免出现新的矛盾、积蓄新的不满,经常性的群众运动可以使这种矛盾和不满得到及时的化解或宣泄,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国家的解放者形象(先从地主恶霸等封建势力手中,后从蜕化变质的基层政治精英手中,将广大农民一次次地解放出来),从而持续塑造和强化其乡村统治的合法性。

这种运动型治理模式的利与弊都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削弱行政领域的中介,国家意志可能最少扭曲地在乡村社会得到执行;然而行政领域的削弱又大大增加了国家意志执行的成本。共产党已经在基层乡村社会建立了各种类型的权力组织和群众组织,培养了为数众多的政治精英和积极分子,这些组织和个人本该担负起代替国家实施乡村治理的职责,但是在运动型治理模式之下,其功能的发挥不能不大打折扣,常常形成这样的怪圈:每当发起群众运动,都会由工作队和群众联手,进行基层组织的重组和政治精英的整顿;而群众运动结束之后,基层组织和政治精英又会无事可做而变得松散或者僵化,直到下一轮群众运动中再次被重组和整顿。他们在运动状态下无权担负、在常规状态下又无由担负乡村治理之责。基层政治精英时常遭受打击的原因还在于,群众运动必须有“斗争对象”的存在,运动偏差要有归咎对象,农民不满要有发泄对象。在运动型治理模式中,阶级敌人的存在与其说是发起运动的原因,毋宁说是维系运动的条件。从反奸清算开始,一轮轮的群众运动都必须寻找敌人作为斗争的目标,最初是汉奸,继之以恶霸,随后是地主,随后是富农,当原初意义上的阶级敌人消灭殆尽之后,就必然轮到那些“走富农路线”的党员和村干,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基层政治精英都是最合适的归罪目标和发泄对象。另一方面,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达致的民众动员,更多的是强大外力干预(包括政治威慑和利益驱动)的结果,虽能调动起农民短暂的积极与狂热,一旦运动中止却很容易故态复萌。

小结

传统帝制时代的中国乡村社会是一种“双轨制”结构,即自上而下的官僚行政机构和自下而上的自治性组织同时并存,乡村社会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近代以来国家权力的下沉开始逐步打破这种独立性,但是晚清、民国历届政权并未真正对乡村社会实现全面控制,相反陷入了“政权内卷化”的陷阱。而以土地改革为开端的共产党乡村社会变革,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通过群众运动将乡村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直接纳入国家权力体系,形成了广泛的组织网络并大大提升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程度,使国家权力真正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治理。

土地改革本质上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但其历史意义却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它在变革土地占有制度的同时,也成功地扩张了国家权力的组织边界和功能边界,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改变了乡村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确立了运动型乡村治理模式,发明了种种动员技术和治理手段,为此后历次群众运动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范例,从而成为20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有计划的社会变迁”的宏伟开端。

〔作者李里峰,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