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产品基地与农产品基地建设
一 农产品基地的概念与类型
当前我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根据农业生产布局变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政府主导农业的集约化、现代化、市场化的方向和目标的基础上,通过规划和项目的安排所进行的农产品生产载体和有效的组织形式的工作。但是,我们也发现,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农产品基地”的概念或定义很不统一,存在许多源自不同理论背景的歧义和不同实践条件下的局限性理解。一种观点是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及管理的角度,将农产品基地视为有一定规模的经营组织。因此其对于农产品基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户、企业、社区和政府等经济活动主体的参与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农户等经营主体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来分析其发展问题,其中侧重于评价组织形态、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的效率和可持续性等问题。另一种观点则从农业生产布局的资源禀赋、市场优势发挥、生产集约度的角度,将农产品基地视为农产品生产的具有商品性特征的集中产区。认为农产品基地是指在全国或地区农产品经济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并能够稳定地向区内外提供批量化农产品的集中生产区域。因此其对于农产品基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产品基地形成和发展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产品市场等条件分析,按照农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机制发挥的思路,对农产品基地建设的形成和发展问题进行讨论。目前政府部门文件中对农产品基地的内涵表述与理解主要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通过对农产品基地的相关理论基础的辨析和按照农产品基地建设实践的要求,同时也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银行(World Bank)等国际机构对农产品基地的概念界定,我们认为,“农产品基地”是指以农户、企业、社区组织和政府为基本利益主体,依托绝对或比较优势资源和经济社会等条件,围绕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需求,建立在生产适宜区域范围、具有一定产品规模的集约化经营的农产品集中产地。
现代农业意义上的农产品基地的标志主要体现为:生产的专业化和拥有主导性的农产品品种;空间布局尽可能连片和形成一定规模;具有生产管理的统一标准和技术规程,以及在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统一服务;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运作模式;产权主体的经营机制适合当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和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
农产品基地往往是一种或多种农业生产组织化机构的集合体。农产品基地是不同规模的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地,即是具有一定的空间范围产业带或生产适宜区的一些“点”或“点”的集合。从理论上讲,与广大“面”上存在的传统农业生产区域相比较,农产品基地是现代农业主体的经营主体与科学布局的统一体。农产品基地往往具有产品生产的主导性、生产模式的示范性和产业发展的带动性等特征。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农产品基地的出现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于农村家庭承包制度、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农产品基地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企业+基地+农户;市场+基地+农户;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等。农产品基地在市场、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体化方面明显优越于一般的非基地的农业经营组织。
我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政府主导特征十分明显。农产品基地往往被各级政府按照行政管理的级别加以认定。如国家级农产品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产品基地,市、地区级农产品基地和县(市、区)级农产品基地。各级政府将有关基地的建设、经营等活动纳入规划和计划,对基地的载体单位进行一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且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对基地实体的有关组织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
目前国内外对国民经济体系意义上的“基地”的界定在原则上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其中:在宏观层面上,主要体现国家的宏观生产布局的空间区位特征。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将东北地区作为我国的重工业基地和农产品基地;目前又提出“打造黑龙江省绿色农产品重要基地”的口号。而中观层面的基地则往往被体现为产品的生产布局方面的相对集中区域和产业组织机构的集合群体,是省(自治区、市)、市(地区、自治州)和县(市、区)地方政府对基地认定和基地建设实施的主导层面。在微观层面上,主要体现从事某种产品生产的组织载体形式特征。如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往往将一些经济组织(家庭经营单位、合作组织、企业或企业集群)作为当地生产体系中的某种主导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的生产基地看待。
鉴于本研究的对象是整个西藏自治区的具有高原特色的农产品基地及农产品基地建设活动,所以这里的农产品基地研究主要是从中观的层面,即从西藏自治区层面(如目前自治区确定的“十二五”期间16项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一般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和若干县)和有关地区、县层面(如拉萨当雄县山羊短期育肥基地)切入的。同时在本课题研究中(如案例分析中)也大量涉及微观层面意义上的基地,即从农户、企业、社区组织等微观经营组织的角度,对农产品基地及其建设进行研究。
按照农户(合作组织、企业)、政府和市场三个基本元素在农产品基地形成和演化作用的视角,可以将我国的农产品基地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农户自发促进型:即在产品的最佳适宜区范围,由从事传统优势产品的各农村家庭的分散经营的体制下,在农户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产品的规模面积和单产水平,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商品率和总产量的优势产品集中产区,被政府认定为农产品基地后,进一步在产业发展等政策上加以扶持。
(2)政府推动型:即在乡镇及更高层次的政府按照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利用政府的涉农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农户或农村合作组织等,根据比较优势的原则引导发展某种特色农产品生产,从而形成具有一定种养规模、商品率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为了引导广大农户改变传统农业产品结构和落后的经营方式,政府往往利用农业部门的下属机构,或借助一些专业户建立试验示范基地与良种生产基地等,通过前期的引进、栽培和管理等方面的试验,取得标准化的生产规程和产品销售市场渠道,再进一步加以推广和带动周边地区,形成较大范围的基地。
(3)市场导向型: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民间资本的投资和产业化经营的模式,依托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方式,按照商品性生产和企业化管理的特征,从事某种或多种农产品及其初加工的组织和集中产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或利用政府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等活动,吸引一些企业前来进行农产品生产投资,按照政府的规划建立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其中政府往往协助企业实行农村社区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作,支持企业开展农用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帮助企业组织劳动力和技能培训,按照资本经营的模式发展和形成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基地。
在以上的农产品基地类型中,农户自发促进型在产品的选择上往往局限于传统名特优产品,在品种和技术上的改进有限;对农业土地的农户分散化经营的格局改变不大。农产品生产专业化、标准化推进的进度较缓慢,农产品生产的公共投入的效果不显著,生产与市场的风险也主要由农户承担。而政府引导型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往往发展迅速,对地区性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明显。但往往由于决策主体的异化而存在较大的品种安排适宜性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风险。而市场导向型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在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决策主体明晰方面突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但往往问题出现在利益上的矛盾冲突和不协调(如业主与农户之间)方面,可能影响到基地建设的顺利推进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