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与民族文化(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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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辈与异辈收继婚并存制

所谓同辈与异辈,即收继婚范围更广,除了同辈之外,寡妇既可转给晚辈,也可以转给长辈。

《隋书·西域传》(卷八十三): “附国者,蜀郡西北二千余里,即汉之西南夷也。……(父、兄死)妻其群母及嫂;儿、弟死,父、兄亦纳其妻。”

部分地区的彝族妇女转房,如平辈中无适当的人,则依次及于晚辈或长辈。

独龙族转房制度很盛行。一个女人死了丈夫,一定要转嫁给丈夫家族的人。转房的辈分不严格,儿子可以接纳父亲的小妻为妻,也有权接纳伯、叔父死后的妻子,亦有父亲娶儿子媳妇的现象。宋恩常等调查整理《贡山县四区茂顶等村独龙族社会调查统计资料》,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委会编《独龙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1,第68页。转房的原则按亲属关系由近及远,一般是先平辈,然后长辈或幼辈,兄死后弟娶其嫂或弟死后兄娶弟妇,据说南部地区媳妇可以转给公公(夫妻不睦或妻不生育,也可转给父亲作妾,自己另娶),婶母也可以转给侄子,但后娘不能转给儿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调查研究组:《独龙族社会情况调查》,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委会编《独龙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1,第6~7页。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贡山县四区三村丙当·顶第三子于上年死去,其妻仅17岁。最先拟将她转让给二子为小妻,但二子未在家,后由老公公丙当·顶本人娶为小妻。又如孔当·争的妻子学哇当·当敢,是其父亲小妻的妹子,即孔当·争的小娘。这种不按等辈实行婚配的情形,在独龙族内部是习以为常、不足为怪的。杨毓才等调查整理《贡山县四区三村孔当、丙当、学哇当独龙族社会经济调查》,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委会编《独龙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1,第48~49页。独龙族还盛行异辈收继婚。子娶庶母:如孔当·批在其父死后,将其庶母木千王·下松那娶为妻子;侄娶婶:如冷木当·阿鲁才各在其叔父死后,将婶母迪政当·当巴娶为妻子;父娶儿媳:如丙当·今死后,其父丙当·顶娶儿媳布卡王·南为小妻。弟接嫂:大哥去世,其妻转给二弟;二弟去世,诸嫂一并转给三弟。《独龙族简史》编写组:《独龙族简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第94页。北部地区转房仅限于平辈之间进行,不同辈分之间不能转房。由于买卖婚姻,妇女是用一定的代价换来的,被作为家庭的财产看待,所以转房是男方家族的一种权利。同时婚姻范围限制在一定的集团之间进行,为了维护亲戚关系,转房也就成为男方家族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调查研究组:《独龙族社会情况调查》,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委会编《独龙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民族出版社,1981,第6~7页。

四川省冕宁县和爱乡的庙顶村,是一个藏族聚居村。20世纪50年代前这里收继婚盛行,不仅平辈可转,异辈也可转。王保青已婚并有子女,其亲叔叔王焕章死后,王保青收其婶娘为妻,王保青照顾两个家庭,与其婶娘生一女,取名王光玉。王光玉称王保青为父,与王保青原来的子女以兄弟姐妹称呼,与其母原来所生子女亦以兄弟姐妹称呼;王保青本人与其婶娘原来所生子女以兄弟姐妹称呼,他自己原来的子女称其婶娘原来的子女为长辈。直至20世纪50、60年代庙顶村仍实行转房制。赵有芬原是伍兴良之妻,伍兴良于1964年病死,其时赵20多岁,转房给伍兴良的胞弟伍兴文,当时伍兴文才12岁。后来伍兴文长大,不情愿这门亲事,要另娶,其父不同意,说不能坏了规矩,伍兴文只得与赵有芬一起生活,生了几个子女。云南大学西南边疆民族历史研究所编印《西南民族历史研究集刊》第5辑,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