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城市的性质
新的处理方法是什么?他们建造怎样的城市?当然我们可以指出一些社会主义城市和西方城市不同的表象,或与革命前的俄国城市不同的地方。比如不少街道以革命时期的英雄命名,主要的广场及纪念碑亦带有同样的革命气息。有些人指出了一些旧建筑如教堂在新社会中被改作幼儿园或其他用途,或原来中产阶级的市区公寓被划分作挤拥的多住户的小单位,而它们亦由私人拥有变成市政府的公共财产。然而最关键者,乃城市的性质按照了马克思的理论而改变。首先,这涉及了宏观的公平原则。它是社会主义城市规划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在两个层面上展开。其一乃将无产阶级及农民的距离缩短,即降低城乡的分别。在苏联这个原则被很清楚地公布出来,但实际上如何执行,则并不明确(但在中国它一度被积极地推行)。其二乃在市内均衡地提供所有消费品:“意识形态上的公平原则乃为全体市民提供平均的机会,即通过对高度一体化的居住环境和一切公共消费品的社会性控制和分配。全体市民,不论他居住何处、肤色、技能,或收入如何,都能得到同样标准的房屋、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文化及娱乐服务”(咸美顿,Hamilton, 1979, 200)。第二个宏观原则乃社会主义城市要作为完成和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经济计划的场所。这就是说,它们要受到国家经济计划中投资决定的种种影响。简言之,这些经济计划导致城市有如下的性质:(a)偏重于生产性活动(即制造业、建筑业、运输及通信)而轻视非生产性活动(即批发与零售、仓储、金融、保险、房地产、市政服务、饮食、医疗和防卫),(b)第二产业的主导性及(c)对零售业或消费的限制。这些投资的偏差导致了社会主义城市在就业结构上重大的偏向。在1970年代,在当时的东欧社会主义城市中,50%以上的就业属第二产业,而贸易商业等只有11%~12%。最后一个宏观原则乃在城市土地的分配上清除了价格的要素,而它在城市交通和房屋的分配上亦极受限制。对于国家投资者及市政府来说,理论上,他们可比西方制度在投资及建设的选点上有更大的选择,因而可以更多地考虑一些城建原则,以及多关照社会大众的公益,从而达至更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布与市政建设。事实上,价格被破坏导致了土地的低效益的使用,以及一个个划一的预制件住宅区及服务不足的普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