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 非遗数据库的基本概念
(一)历史回顾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主干分支,于21世纪初才在全球话语体系中受到普遍公认。但是,针对非遗范畴内的保护行为的历史并不短暂,其中,数字化这一保护和保存手段也逐渐被更多地引入与肯定,各国、各相关机构与组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
在国外,最早以国家法典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日本,随后,韩国也开展了大规模的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美国也提出了具有国家特色的“民俗”的保护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呼吁由来已久,当其将保护的目光聚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时,在表述方式上也经历了无形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文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等诸多阶段,但是,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到2003年10月17日在第32届大会上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意愿与日俱增,推动了各国保护意识的升温。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教科文组织及各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及数字化保存等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括为“采取措施,确保非遗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明确将立档、保存措施列为保护非遗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在20世纪,美国国家民俗中心就已将档案式保存作为其日常业务中重要的部分,而进入21世纪后,美国民俗中心更将其最主要的工作确定为“研究民俗的数字化保存、网页访问与档案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又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设知识产权与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 IGC目前研究的一项议题就是全球的遗产资源和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一站式数据库系统建立的可能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可见,在对整个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视野下,数字化保存与数据库是保护手段与保护措施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家与组织中,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被更为强调与突出,已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在国内,有关“民俗”的学术研究始于20世纪初,成规模的采风和调查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都有开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为题的普查与集成编纂规模较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前身——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主要实施内容中,就包括了“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这一项,表述如下:“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到21世纪初,随着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骤起,国家和社会对这一领域的关注程度在短时间内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其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几乎同步启动的“国家非遗数字博物馆”标志着国家层面对非遗数字化保护重要性的认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实施手段中,例如,在全国非遗大普查中,立档与建数据库的要求是明确的。在全国部署非遗普查工作时,就明确指出:“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在普查中搜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如民间艺术品、工艺品、民俗物品、手抄本等,所有权归国家,由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保护机构保管。也可交由指定的博物馆以妥善方式保存、保管和展示,并通过一定途径提供研究者和社会共享;同时,可通过规定的渠道交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编录入库。”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其中多处提及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在第二章“非遗的调查”中,第十二条写道:“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应当对非遗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三条也写道:“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遗有关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非遗法》赋予了非遗项目得到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基本权利,也赋予了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作为非遗资源共享库和非遗传承、传播平台的双重身份。
(二)概念解析
之所以要先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因为定义决定了这一概念下非遗涵盖对象的范围,决定了保护这一特定资源应采取的策略和手段,直接影响非遗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库建设的理论和需求基点。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给出的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是一个国际视角下的释义,但必须要与中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相结合进行再思考。《非遗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释义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作者苑利给出的定义为:“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学艺术类、工艺技术类与节日仪式类传统文化事项。”
显然,与许多领域一样,现阶段,国内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上的分歧是存在的。本书对非遗数字化的研究建立在如下定义的基础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相传,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科学或审美价值,具有地域代表性的表演艺术、工艺美术、知识技能、节庆仪式类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活态表现形式,非遗的保护要充分尊重遗产项目的传承规律、发展轨迹和原生形态。在这一保护原则下,保护手段应鼓励多样化,不囿于传统。应当以保护、保存和传承的科学性作为考量标准,积极将现代科学技术用于非遗保护。数字化保护手段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领域。正是由于非遗本体的特殊性,在数字化保护中,我们要尤其注重运用各类现代科技手段,使得数字化采集保留好非遗项目的活态特质,并以不同的数据标准进行保存与发布。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累积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代表形式,是传统文化中非物质部分的精华。非遗的主体是知识、技能、表现形式本身,这是遗产的本体,相关的工具、原材料、制成品等实物以及场所是遗产的物质基础和物质环境,但绝不是遗产的核心部分。在保护的初级阶段,特别要强调这一点;而在非遗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库设计中,认识到非遗资源这一根本特性,也是提高保护实效的根本原则。
最后,在数字化保护和保存非遗本体的同时,也要注意对项目物质基础与生态环境的记录,达到完整保存非遗项目存在形态的目的。
在这一前提下,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数字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与代表性内容进行文字、照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类载体的记录,并将数据资源进行标准化输入和转化,实现系统化整合、专业化分类和信息化存储,最终通过数据库等形式,达到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存、管理、交换和利用,达到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目的,并以此达到以另一种形式保护与传承非遗的最终目的。这是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科学化管理的前提,也是非遗保护进入常态化阶段的重要前提。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是数字化保护的核心组成部分。
本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是指具备标准化著录、结构化存储、多元化检索查询、网络化访问共享等功能,直接用于非遗相关资源的保存与管理,直接辅助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的资源数据库。按照关系数据库的一般设计理念,其主要模块结构包括:采录系统、存储系统、检索系统、管理系统和发布系统等。其中,数据库的基本功能是数据存储和数据访问,包括以地域、种类等为资源采集范围,以文字、图片、视音频、文献、实物等为资源载体形式的各类非遗项目资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从资源管理的角度,是目前科学化集约管理非遗资源的基础手段之一;从文献利用的角度,是高效共享非遗文献资料的最佳方法。
对数据库的发展进行简单回顾,可以辅助我们找到适于非遗数据库的定位与设计方向。20世纪60年代,较为复杂的数据库系统开始投入使用,由此告别原始的文件处理时期;20世纪70年代,在早期的层次数据库和网状数据库系统的基础上,关系数据库系统产生,数据存放在关系表结构中,可使用查询语言通过用户界面进行数据检索和事务管理,并可方便地获取数据;20世纪80年代,各类关系技术在数据库中广泛使用,如面向对象模型、对象—关系模型、演绎模型等,同时多媒体等各种数据库应运而生,异构数据库系统出现,基于因特网的全球信息系统(如万维网)等也出现了,成为了信息产业的生力军。因而,现阶段建立非遗数据库,应关注数据库技术发展的新动向,在更为先进、科学的设计理念与技术支撑下,进行非遗数据库的搭建。